HR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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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聘冒用身份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持假身份证入职的现象不在少数,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尤为多见。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对员工身份资料进行审查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将此类员工招录进公司。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使用的自然是他人的身份证或者假的身份证,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劳动者去社保基金中心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时,社保基金中心往往会以身份资料不符而拒绝赔付。在工伤保险无法获得赔付的情况下,员工肯定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因此申请仲裁,仲裁庭一般会以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会低于30%。

以案说法

7.工亡员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工伤保险拒绝赔付,企业核实不严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07年9月14日使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到××公司工作,担任保安队长。双方已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公司按朱某提供的身份证以周某某的名义投保了工伤保险。2008年1月30日,朱某在厂区内保安室值班时

被××公司一名离职员工用刀捅伤右大腿,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4月14日,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朱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此后,朱某亲属胡某梨、朱某燕、李某英向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有关朱某的工伤待遇,但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参保人员档案中没有朱某的参保资料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领工伤待遇决定。此后,朱某亲属与××公司分别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高埗分庭申诉,该庭均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已以周某某的名义投保工伤保险,而朱某借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入职导致不能享受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的工伤待遇。因此,对于胡某梨、朱某燕、李某英不能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是由朱某的过错造成的,而××公司没有对朱某的身份和提供的身份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对于胡某梨、朱某燕、李某英不能享受的工伤待遇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一、××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82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8540元给胡某梨、朱某燕、李某英。二、××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供养抚恤金6404元给李某英。三、××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供养抚恤金9607元给朱某燕。[7]

【法律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应在入职审查时多下功夫,尤其要注意审查排除未满16周岁的童工或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大部分使用假身份入职的,都是未达法定劳动年龄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已经为被冒用身份证的人员购买保险,但如果真实入职者发生工伤,社保基金会以员工假冒身份为由拒绝赔付,用人单位会因为过错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认真核查应聘者的身份信息,防止应聘者以假冒身份入职。

第一,用人单位应在入职前严格核实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入职审查并非简单地复印劳动者的入职资料或者随便看看,行政人员或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持审慎的态度,认真仔细地核对入职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学历证书、资格认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从各证件的发证日期、关联信息等判断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根据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和学历证书的发证时间推断出劳动者在19岁时即获得了本科毕业证书,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断定劳动者提供的证件不真实。用人单位还应核对证件上的相片与劳动者本人是否相像,如果时间越久远,人的相貌变化越大,与证件上的相片的相貌差别越大,时间越近,人的相貌变化不大,与证件上的相片的相貌越像;核对印章有无作假的痕迹,多数假证的纸表面油性大,吸水性和黏附力差,书写的字及公章都容易模糊,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的文字则有脱落的现象;检查身份证的有效期,证件如果即将无效,用人单位也应备案留底,要求劳动者及时更新并提供新的证件原件予以核对和复印留底,如果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也容易在此时露出马脚,因此用人单位应做好劳动者身份证有效期的登记,及时更新,尽早排除员工假冒他人身份入职的用工法律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要求劳动者提供简历,为劳动者建立资料库,并通过与劳动者进行面谈,了解劳动者的经历、家庭情况,不断完善劳动者的身份背景资料。对于企业高管等可能接触商业机密的人员,用人单位更应做好身份核查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向相关人员(如学历证书上注明的大学校长、班主任)核实情况、实地考查等方式了解劳动者的经历。因劳动者多会冒用兄弟姐妹的身份入职,因此了解劳动者家庭情况,根据劳动者自我陈述其家庭人员的情况,也比较容易找出端倪。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者,及时处理,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第三,用人单位可要求新员工签订未提供虚假资料及陈述承诺书或者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的义务,如有欺骗、隐瞒等情况,属对公司不忠实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发现冒用身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该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文书】

未提供虚假资料及陈述承诺书

本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公司工作。本人郑重承诺入职审查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本人未提供虚假资料及陈述。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关的法律责任,________公司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声明!

承诺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