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在人民调解实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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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面子”与“羞辱”:中国纠纷心理的强化

“面子”是一个存在于中国社会中的复杂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意欲为自己树立的一种在公众中的个人形象。马斯洛需求理论中,将“面子”作为温饱需求满足以后的核心诉求。而冲突、矛盾发展成纠纷,有很大原因是出于“面子”。

(一)“面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质

山东济南某村妇女李某的丈夫长年在外打工,与她家比邻而居的张某与李某丈夫关系不错,常常帮助李某干农活。由于交往的不断深入,两人逐渐发展出了不伦之情。在发生性关系后,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偷偷去镇医院堕胎,张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在村内传得沸沸扬扬。

此事曝光后,两人皆遭到了村内人的不齿,张某被本族人说“丢人”,而李某则总是被辱骂“不要脸”。李某身心皆受到了巨大伤害,丈夫知晓此事后也与她离了婚,无法再在村中待下去的她只得到外地打工,多年不敢回家。

在中国,“面子”与“脸”常常被合并使用,对于个体来说,它们是熟人社会的真正行动准则。我国文豪鲁迅在《说“面子”》一文中说,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更是点出了我们传统社会中国人的伦理本质。

图2-5 什么会带来面子?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面子是个人通过社会资源获得他人尊重,以及对他人的一种权力支配的规范(如上图2-5所示)。因此,面子既涉及了自身的心态和由此形成的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同时又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他人给予的评价与认同感。比如,在刚刚举出的李某的例子中,村民的评价带有极强的负面性,她无法承受这种“没有面子”的评价,因而逃离了故乡。

(二)纠纷的爆发往往是因为“受气”“伤面子”

在过去的中国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纠纷一直是重点研究领域,而过去的研究主要得出了两种观点。

1.“行为暴力”无法解释调解事实中的大量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纠纷的产生是因为特定的导火索被点燃,而根据导火索的性质,纠纷中肯定会发生的言语、行为暴力进一步被划分为“合理暴力”和“无谓暴力”。

合理暴力即暴力的理由是可以被人理解的、正当的,比如,在地铁上被骚扰的女性出手打了骚扰者;无谓暴力则是指,纠纷的原因是由犯不上、无法完全靠对错、是非来评价的事情引发的,比如,情侣之间由于情感纠纷而动了手。

而导致冲突的事情越重要,纠纷越大,便越容易产生语言辱骂、肢体伤害等暴力行为。但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量暴力行为根本无法用这种“行为暴力”观点来解释,因为它们多是由言语冒犯、停车位争抢、小额欠款等事情引起的。

2.伤害“面子”引发大量暴力冲突

另一种观点认为,产生冲突的原因是“面子”这种无形的东西。

“面子”引发冲突的故事,我们可以从张艺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窥见一斑。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群众的“气”与村主任的“面子”产生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故事。

在电影中,村主任王善堂与秋菊的丈夫万庆来发生争执并踢伤万庆来。怀有身孕的秋菊去找村主任说理,但村主任不肯认错。于是,气头上的秋菊跑到乡政府告状,村主任答应赔偿损失,却当着秋菊的面,将钱扔在了地上。

在这一过程,秋菊的诉求只是“出这口气”,不能让村主任白打人,因为村主任的行为已经让她感觉受到了羞辱又无法宣泄,这其实就是软暴力的一种。而村主任之所以不肯道歉,原因也在于“面子”。

由这一电影,我们也可以看出民间纠纷发展的过程:当事人交往过程中的一些恶性刺激相互反馈,致使纠纷心理不断被加强,最终有了“受气”与“伤面子”导致的纠纷恶化。

在现实纠纷中,为了使自己在纠纷中占据上风,双方当事人甚至会为了“出气”,指责、夸大甚至是虚构对方在纠纷中的过错,而且,有些当事人还会千方百计地搜寻、捏造对方当事人的缺点、错误甚至是隐私,当众“揭短”,以这种言语暴力去伤害、侮辱对方的自尊与人格。这种无形的挑衅,不仅会使对方陷入“丢面子”的难堪境地,而且也会使对方的理智不断丧失。

在彼此言语、行为的恶性刺激中,纠纷心理不断被强化,双方对各自权益纠纷上的认知分歧也越来越大,情感上的对立更严重,并由最初的不满、厌恶,发展到憎恶情绪,甚至出现殴斗、人身伤害等行为暴力。

(三)“面子”往往会受到环境影响

个人的主观感受会受到环境的影响,这一点在“面子”问题上更是如此。特别是有旁观者在场时,人们往往会忘记当下最重要的目标,转而聚焦在“面子”问题上。旁观者会令当事人更执着,更坚持自己的立场,同时也更难以做出妥协。有时候,争取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好印象,甚至比争取自我利益更加重要。

更重要的是,在环境影响下,普通的纠纷甚至会因为旁观者的参与而扩大化,当事人会更重视面子。

比如,有些纠纷开始时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广泛的社会关系,纠纷心理会快速扩大、传染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并令这些人也参与到纠纷中来。

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夫妻之间出现了纠纷,妻子受委屈后跑回了娘家,将自己对婆婆、丈夫的不满与怨恨传染给了自己的父母与兄弟,引发了娘家人对其婆婆与丈夫的不满,女儿受气即“不给面子”,甚至因此而大动干戈,导致“夫妻纠纷”扩大变成“大型家庭纠纷”。

再者,如果有团队舆论或行为上的支持,也会使纠纷心理升级。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团队,比如,家庭、亲朋、职业团体等,由于受到了团队心理效应的影响,往往会站在自己所属团体的当事人立场上,对其权益纠纷在认知上给予鼓励,情感上给予同情,行为上给予支持。有些人甚至会亲自参与到纠纷中,使原本的小事纠纷进一步扩大。

比如,在农村,如果两个人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便有可能扩大到两个家族甚至是两大姓氏之间,在“受了气”与“不给面子”的心理作用下,恶性斗殴行为便极有可能发生。

(四)宣泄“气”“留面子”是调解过程中的重要手段

了解了中国的“面子”心理以后,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对于某些当事人来说“太没有面子”与“受不了这窝囊气”会如此重要。其实,两者背后都是当事人为自己的人格、名誉与情感而战,人们身陷纠纷却不肯放松,也是因为个体有不惜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需求。

这种“面子”文化其实是中国生存伦理的体现,它属于一种隐性的社会秩序,其背后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视的人情秩序。这种秩序一方面通过人情、“面子”介入到纠纷解决中,不但引发纠纷,还影响着纠纷解决方式和结果;另一方面又通过纠纷改变自身,从而使隐性秩序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相互纠缠。

在我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就有很多人是因为自身在人群中的“面子”而赢得了群众对他的认可、信赖与敬畏,从而获得了在纠纷中的引导力与话语权,以及在面对纠纷时劝解、协调与判定双方对错及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的权利。

可以说,这种“面子”文化是人民群众赋予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无形权力,它对维护熟人社会内的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如何在利用“面子”处理“面子”问题时,配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让不合理的“气”与受侮辱的“气”得到有效的宣泄,使人治、理治与法治更好地相结合,是人民调解员在具体工作中必须留意与探索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