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在人民调解实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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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心理平衡原则的重要性

心理学发展至今,早已有了诸多的定论与心理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多是有关人们如何看待他人、心理如何变动、如何相互影响、如何与环境相互关联的,其具体领域包括了思维变化、信念判断、态度行为转变、群体影响、亲社会行为等。

我们在调解过程中,也需要尽可能多地了解那些有助于引导、解决纠纷的各类心理理论与定理。运用这些已有的科学知识,将有利于我们与调解当事人建立起和谐的信任关系,并引导当事人之间形成谅解氛围。

在这些需要我们去用心学习的心理学知识中,“心理平衡”原则显得尤其重要。

(一)心理失衡是导致民转刑的关键原因

“心理平衡”与“心理失衡”等概念都是心理学术语。当人的心理处于相对和谐、平和的状态下时,便是所谓的“心理平衡”,这种状态属于心理健康的范畴。但是,当人在受到了歧视、侮辱,或是过度压抑自我不满后,很可能会心理失衡,出现心情烦躁、愤愤不平,甚至产生自卑、羞耻、不满、抱怨、绝望等消极情绪。

这些状态都是心理状态开始向着消极方向发展的迹象。此时,当事人最需要的就是一个恰当的环境、一种有效的引导,使其通过他人调解或是自我开解,发泄不良情绪,实现心理调整,否则的话,很有可能会激化矛盾。

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有多重要?我们可以从一组数据中看出来。

2014年时,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一项调研,调研中显示,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该院共审查起诉民转刑案件90件188人,其中53.33%的案件是由日常生活中一些婚恋、家庭与邻里等琐事引起的。

在这些民转刑案件中,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并无事先预谋与动机,仅仅是因为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一些小矛盾处理不当,一时激愤实施了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都带有临时起意、突发、偶发性极强的特点。

比如,某公司人员李某连续半年在公司不受重用,一直怀疑是同事刘某在背后说坏话所致。因为不满情绪积累,使李某在工作中懈怠,最后被公司辞退。李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未受法律支持,便将怒火转向了刘某,后对刘某大打出手,致其身体多处骨折。

再如,某小区的几户居民不满所属街道开发住宅楼,认为侵犯了居民利益。因诉求不成,便鼓动、纠集居民堵住工地大门,严重影响工地正常生产活动,从而使原本正常的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我们很容易发现,在这些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例子中,累积性、暴力性极为突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在平日都是安分守己的平凡人,只是因为一件接一件的小事刺激,导致其长期处于心理极度压抑的状态,紧张、不满慢慢转化为愤怒,消极情绪不断累积,最终某件小事成了“压弯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这就好像我们给自行车打气一样,如果车胎上没有一丁点的出气口,而你又不断地打气,车胎就会因为承受不了压力而爆胎。心理失衡是诱发暴力犯罪、高智商犯罪、缠访、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在心理不满逐渐积累的过程中,若没有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和疏导,便有可能出现恶性犯罪事件。

(二)心理平衡归根结底在追求“公正与合理”

美国纽约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汤姆·泰勒曾经指出,心理失衡,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的诉求未能得到倾听与理解而导致的:“人们期望自己在社会中的权利与地位得到他人的尊重”,“它们是公认的正义的常识,也是我们参与到正义过程中的重要感受,是个人对正义的定义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与这种“得到了尊重”便有了公正的心理学解释相比,中国文化背景中的“心理平衡”又多了一些“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的解释,它是个人心理追求得到满足时的心理状态。

这就如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道德认知一样,普通人的心理平衡源自于合理与公正的裁决。如果某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他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侵害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的责任太轻,被侵害者的心理就会不平衡。但是,若侵害人承担了自己认为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他的心理也会不平衡。

比如,某次纠纷里,A划伤了B的汽车,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那么,A要么对B的汽车进行修理,承担全部损失;要么赔偿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若A不赔,或者只赔8000元,B的心理就会失衡;

若A赔了12000元,那么,A也会认为自己吃亏,心理自然失衡。

此时,调解员的作用便发挥了出来:在此类事件中,若调解员恰当引导、有效说服,使A诚恳道歉、真挚说明,B对A的态度满意,或者理解了A赔偿的确有困难,因此,自愿让A只赔偿8000元,那么,B的心理便不会失衡,因为这是他自愿决定的。

当事人在心理平衡时,便会对调解表现出积极态度;心理不平衡状态下,便会出现寻求公正与合理的心理追求,并萌发出“如何获得公正、合理”的心理追求动机并做出相应行为反应。

若在心理不平衡状态下,迫于压力接受调解,勉强达成了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感觉心理不平衡,便会出现图1-4中的行为反应。

图1-4 当事人在心理不平衡状态下的行为反应

在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方式时,将原本由人民委员会调解的事件向法院起诉,这已是理性行为。而那些心理极度不平衡的当事人,很可能会因为一时的愤怒或刺激,采取不合理、非法的行动。由此来看,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调解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也正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心理平衡”这一原则的原因,唯有调解员重视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变动,并将之视为调解过程中重要的前提,才能更好地调整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实现有效的调解。

当事人心理是否能够获得平衡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从主观方面来说,它们受自身需求、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来说,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与行为表现、当事人的亲友等其他人的态度、调解员的劝说与疏导方式、社会风气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心理变动。

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人民调解作为第三方介入时,只要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遵循了自愿、合法、公正的态度展开调解,通过充分的说理与耐心的疏导,再加上双方的配合,事情往往会得到较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