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特大少女卖淫案 为什么中学少女会自愿辍学卖淫?
上一节我们讲了拐卖儿童这一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本节我们来换一个方向,讨论一种建立在性基础上的非法买卖行为——卖淫嫖娼。
案件经过
本节我们选择的案例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组织卖淫案——十堰特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
2013年1月20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焦急地来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自己16岁的女儿已经失踪一个多星期了,学校和亲友那里都没有她的踪影。而这已经是当地近一个月里的第4起少女失踪案了。前面3起少女失踪案都还在调查中,但是毫无头绪,第4起少女失踪案又发生了。
一个月之后的2月25日,又一名中年男子赶来报案,但这次报案的内容不是少女失踪,而是报案人怀疑自己的女儿芳芳被人诱骗卖淫。随后,民警迅速赶到报案人反映的朝阳路某酒店,将芳芳及另一名女孩菲菲带回派出所。
经初步调查,警方发现,2012年11月,2名少女被人诱骗到武汉市后,被多次带到武汉及周边地区、南昌和南京等地卖淫。而在芳芳和菲菲的叙述中,竟然出现了之前失踪的4名少女的名字,这立即引起了办案民警的高度警觉。2名少女告诉民警,她们于2012年11月被一对叫“舅舅”“舅妈”的夫妇和赵某等人诱骗到武汉市洪山区一带,被迫多次实施卖淫行为。
经过进一步的分析和调查,警方确定这是一起特大组织的引诱少女卖淫案,犯罪行为跨多省(市),受害人非常多,性质非常恶劣。2013年4月8日,经过调查之后的收网行动开始了,警方将赵某等团伙主要成员一举抓获。同年5月13日,该团伙组织者“舅舅”罗某在十堰城区落网。
罗某是赵某的舅舅。赵某出生于1996年11月,在十堰一所中学上学期间认识了学妹小文,两人很快熟悉起来。2012年11月,赵某得知罗某在武汉组织卖淫活动,手上很有钱,非常心动,便决定不读书了,要跟着他一起赚大钱。赵某的这一举动正中罗某下怀,他让赵某想办法多找一些青春靓丽的女孩来,两人联手赚大钱。赵某于是找到了小文。
小文当时只有13岁,正上初中一年级,在赵某花言巧语的诱骗下,跟他一起来到了武汉。在被赵某强奸后,小文很快沦落为卖淫女。但只有她一个人明显不够,赵某就撺掇她回去多找几名同学过来帮忙。
2012年12月,小文回到十堰,很快找到了时年13岁的同学小玉。小玉当时还在上学,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有更多的零花钱。小文对小玉说,我们一起到武汉去吧,在那里卖淫可以挣大钱。小玉就跟着小文来到武汉,被罗某、赵某组织卖淫。
此后,小文又介绍了小月,小月继而介绍了小雨,小雨随后介绍了小丽,几人相继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就是这种通过熟人一个介绍一个的方式,罗某和赵某等人先后找来了6名在校女生,组织她们卖淫牟利。
警方通过深挖罗某、赵某这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团伙,又挖出5起介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卖淫的“案中案”,这些案件涉案人员总数近30人,其中半数是在校女学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几起介绍卖淫案中的女学生,并未受到什么逼迫,而是自愿参加卖淫活动。她们平时就处在一个圈子里,大都是同学关系,一个串一个,串成了一个隐秘的圈子。除了被卖淫团伙引诱卖淫,这些女生还通过QQ、电话等方式,主动与嫖客联系进行卖淫,或者介绍其他女生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当民警找到她们时,她们大都表现得很意外,觉得自己的行为就像市场上的普通交易行为一样,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知识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看到三个要素——组织、卖淫、嫖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刑法层面,目前对卖淫、嫖娼行为无处罚,因为它们不属于犯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去处理。但是对于组织卖淫行为,《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组织卖淫的人的心理本节不会涉及,因为组织卖淫的人多数是想要得到组织卖淫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并不是为了性欲,也不是为了感情,单纯就是为了钱。但是,他们为了控制住这些卖淫女孩,让她们成为摇钱树,使用了很多手段,主要包括暴力、感情、金钱。
在组织卖淫案例中,可能会出现非法拘禁和一些暴力手段的使用,如关押、没收证件,强迫女孩接客;如果女孩拒不接客,就对其进行暴力殴打,直到女孩愿意为止。
在卖淫群体中,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很多介绍女孩卖淫或者强迫女孩卖淫的人,是以她们的男朋友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很可能一个男朋友有很多女朋友,她们也并不介意这个。“男朋友”可能帮她们处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琐事,给她们虚假的安慰,形成她们心理上的依赖。
组织卖淫的嫖资不会直接给到卖淫女孩的手上,这些钱会先给到介绍人,再分给卖淫女孩。组织者把金钱控制住,如果卖淫女孩不听从,就不给钱。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从事这个行为的人的心理特征,主要有享乐、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差距,以及人格方面的特征。
享乐,很多人都喜欢,但是从事卖淫的行为人,在这方面的认知却和一般的喜欢享乐的人有些不同。有一项针对卖淫行为人的研究显示,55%的行为人认为活着就是要吃好穿好;另一项类似的研究显示,66%的人认为人生在世,主要是“吃喝”二字,这种有偏差的价值观,可能会引起社会隔阂和撕裂。[1]
其他研究也显示了卖淫行为人的其他一些认知特点,基本都是与享乐相关的,比如,约60%的卖淫行为人认为社会与家庭让人感到很压抑;68%的卖淫行为人认为正常找工作很累,很有压力;50%的卖淫行为人有比一般人强很多的嫉妒感和虚荣心;未成年卖淫行为人在追求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追求随意自由的生活状态,说白了就是没人管(案例中的行为人就有很多是未成年人)。[2]
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差距主要是说,人的性生理成熟了之后,性心理的成熟没有跟上,中间就产生了落差。因为卖淫行为人的性行为次数很多,频率也很高,她们的性生理已经接近成熟,但是心理上确实慢了一点,不太把性行为的发生当回事儿,觉得卖淫是一件很简单就能发生,并且不太需要前置条件的事情,可以把卖淫行为当作工具来赚钱。
另外还要说一说卖淫行为人的人格特点。测试发现,卖淫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和同年龄的对照组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明显的乐群外向、常识与社会技能相对浅薄、情绪容易激动、易产生疑心、有自以为是和我行我素的特点,但是又缺乏主见,对挫折不太善于处理,同时爱幻想、自私,缺乏社会责任感。这些特点在卖淫行为人的身上,都不难发现。
卖淫案件中,还有一类人值得注意,就是嫖娼行为人。嫖娼行为人的特点其实就两点——看待女性的观念和性观念错误、价值观偏差,他们觉得性是可以交易的东西,和卖淫行为人的观念差不多。
卖淫嫖娼实际上是一个危害性很大的社会问题,至于如何处罚,其实目前在力度和方式上还是存在讨论空间的。一句话,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该做的别做,红线不要踩。
[1] 罗大华、马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罗大华、马皑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