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分析:恶的群像及如何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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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生拐卖儿童案 人贩子距离你我到底有多近?

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大多数父母都会注意很多的安全问题,相比磕磕碰碰、打打闹闹,有一种安全问题相信是所有父母都不想遇到的,就是“拐卖”。

案件经过

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张某侠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在某妇幼保健院生产的黄某夫妇、赵某夫妇和尚某夫妇在生产后因为婴儿有疾病、自己无力抚养或者其他原因放弃了自己的孩子。张某侠得到消息之后,打电话给位于山西的中间人潘某来买走这些婴儿。其中,黄某的孩子死亡,赵某的孩子因赵某自己反悔被送回,尚某的孩子被转卖。

如果你以为张某侠只是贩卖消息,那就太简单了。她不仅贩卖消息,还亲自上阵劝说孩子父母,并且深度参与。

2013年2月至7月,张某侠以某妇幼保健院医生的身份,对在医院生产的董某、王某、武某及其亲属进行劝说,劝说他们放弃自己的孩子,理由是这些产妇患有传染性疾病,导致婴儿不健康,目的就是让对方主动放弃婴儿。

这些受害人无一例外地都放弃了自己的孩子,主要原因是他们都是托关系找了张某侠才住进妇幼保健院生孩子,所以对张某侠所说的话都深信不疑。而张某侠劝说受害人放弃婴儿之后,会把刚出生的婴儿抱回家,然后电话联系位于山西的中间人潘某及其子崔某来将婴儿买走。

张某侠本来以为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但是被“诊断出梅毒”的董某越想越不对,于是就去检查了身体,发现自己并没有患上梅毒;此外,其放弃婴儿的签字时间也有问题,甚至他们发现婴儿记录也被人篡改过,于是报警。

警察了解到,张某侠的弟弟还曾经带人到董某家中,提出给家属两万元钱私了此事,但董某及其家属拒绝了,他们只有一个要求,就是要见到自己的孩子。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张某侠利用医生身份拐卖婴儿的案件事实慢慢浮出水面。

庆幸的是,所有被拐卖的婴儿都已被解救,并送还受害人。2014年1月1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侠拐卖儿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知识

张某侠的行为显然是非常恶劣的。在惊叹一个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怎么能做出这样恶劣行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想起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拐卖儿童的人应该处以重刑,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那么收买被拐儿童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之前好像没怎么听说过收买被拐儿童的人要被制裁,好像他们都是把孩子还回去就拉倒了?

对此,我国《刑法》有明确的定义。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注意,这里包括“收买”行为。2015年11月1日起,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一律按照刑法规定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数据分析

2010年至2014年,全国审结拐卖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有7336人,重刑率达56.59%。2014年,全国审结拐卖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有了很大的降幅。[1]

另外,通过对犯罪手段的统计,我们能够发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打击拐卖的力度,以及拐卖儿童这种犯罪行为的一些新特点: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卖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犯罪人收买、再贩卖。

看到这个结论,不禁脊背生凉。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数据统计显示,有超过一半的被拐卖儿童,实际上是被自己的父母卖掉的,在有些省份,这个数据比例更是高得惊人。这些父母是怎么想的?

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养不起、得不到、赚不少。

鉴于现在的拐卖案件特点开始转向,我们要聊一聊其中一个原因——养不起。怎么会养不起呢?孩子而已,放那里吃口饭就好了啊,但是实际上哪儿有这么简单。

我来讲几个简单的例子。二孩政策实施以前,超生要缴超生费,对于这个罚款,贫困地区的人根本缴不起。也许你会说,缴不起罚款就不要有生的计划啊。有些夫妻确实没有生的计划,但也没有避孕的计划,所以就有了孩子,本来生活条件就不好,更别提养孩子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婚先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考虑得更多,女方可能会想,带个小孩子要怎么嫁人,自己一个人要怎样抚养孩子并且好好生活下去。这确实是很现实的问题,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这样考虑。当你处在那个环境中时,很可能也会困惑不已。

这个时候,如果有人过来和你说:“我给你点钱,你把孩子给我,然后我给这孩子找个好的归宿,肯定没问题的,你考虑考虑?”你可能会想,依这人的法子做,既可以解决当下自己的担忧,又可以赚到一笔钱,为什么不答应呢?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情况,和“卖血村”一样,“卖孩子村”也确实存在,村子里面的村民基本上都卖过自己的孩子,他们的想法已经在这种养不起的思维模式下发生了转变:把养不起当作一种长期有效的借口来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给自己找个正当的理由作为心理安慰,孩子生下来就当商品卖掉。

除了养不起,还有一个极端情况,是得不到。

如果没人收买,拐卖的现象还会多吗?就好像我们会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是一个“市场需求”的问题,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市场需求”呢?比如,你在生育问题上存在一些难言之隐,也许会考虑去领养一个孩子。可是现实可能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领养制度存在缺陷,传统观念认为领养的孩子不亲,就是想多要几个孩子,或者重男轻女但是一直没有男孩,等等。

2014年的一项社会研究调查显示,我国有个别地区甚至通行如果超生时生下的是男孩就留下,是女孩则送养的观念和做法。[2]

那么男孩从哪里来?多数是通过购买被拐卖的男婴或男孩来得到,而且对于这种行为,大家不会觉得有什么问题,反而会觉得男孩好啊,家里终于有男孩了,不太会在意孩子是通过什么渠道得来的,所以周围的人也都不会去主动报警。

最后一个普遍的想法就是人们被巨大的经济利益所吸引——拐卖孩子能够“赚不少”。

当孩子被残忍地当作商品的时候,这其中的经济利益就很恐怖了。一个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获得的经济利益也许能翻数倍。这个钱太好赚了,好赚到犯罪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没有什么风险的:首先,孩子的社会特征不明显,隐藏手段很多,在一些治安不健全的地方,存在着寻获的难度;其次,买孩子的人觉得这个孩子自己花钱买了,是自己的了,自己和人贩子都不会报案——买卖双方在这个时候是同一条船上的人了。

所以犯罪人认为这个钱是好赚的,而且这个需求是很大的,不愁卖不出去。和刚才讲的孩子容易隐藏相对应的就是,越小的孩子越贵,越小的孩子也越好隐藏,小婴儿一抱就走了,太好下手。

以上是所有拐卖发生的犯罪人的主要心理情况,不论是通过传统手段去拐带还是抢夺。当然传统手段中多了一些不被注意的因素,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说道“趁家长不注意,抱起孩子就跑”或是“趁家长不注意,哄骗孩子随自己离去”等等。这里的“不注意”要怎么去避免,或者怎么在第一时间去补救和求助,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会讲到。当然读者朋友们现在也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拐卖是全社会面临的特殊但又普遍的问题,几乎所有父母都不希望遇到。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DNA数据库,用来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和父母团聚,相信各种法律制度和措施会越来越完善,可以从源头以及犯罪行为两方面去遏制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


[1] 参见“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载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02/27/content_34903363.htm,最后访问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

[2] 参见王锡章:《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与遏制对策——以F省为例的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