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杨某奇连续强奸案 强奸惯犯为什么能屡屡得手?
这一节里要讲一个严重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的性别因素影响很大,会给受害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巨大打击,带来创伤症候或是极度的恐惧,这种严重的暴力行为就是“典型强奸”。
读者可能会奇怪,强奸还分“典型”和“不典型”吗?确实是有这样的区分的。那么具体是怎么来区分的呢?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典型强奸”。
案件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死刑案件的时候,一个名字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杨某奇。杨某奇出生于1970年,小学肄业,有盗窃、抢劫的前科,“五进五出”监狱。
2011年10月,河南省某市一中学发生了一起强奸案,犯罪人溜进校园将一名女生打晕后实施强奸。这个案子的一些特点,与案发前一个月隔壁城市的一起校园强奸案很相像。就在警方侦查期间,又有三所学校分别发生了3起强奸案,行为人的作案手法与前2起案件高度重合。
2012年3月28日,由于DNA比对一致,杨某奇被刑事拘留。审讯之后,一场持续多年的连环强奸案才浮出水面。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杨某奇共作案计14起,加上之前没有被发现的案件,一共16起,共涉及18名被害人。而第一起强奸案,发生在1998年。
1998年9月25日晚,杨某奇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某市某家属院二楼被害人李某的家中欲实施盗窃。当时李某一个人在家,杨某奇色心顿起,持刀威胁并强奸了李某。
2006年下半年某日傍晚,杨某奇携带作案工具,在河南省某市一中学校门口晃荡寻找机会,见被害人马某一人在校门口等开门,就持刀将马某挟持到学校的西南角麦田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两次强奸行为。
而这两起强奸案,都没有人报案。不久之后,杨某奇因为盗窃再次被抓,直到2011年出狱。这次出狱,成了他疯狂强奸作案的开端。
仅2011年7月到9月的两个月间,杨某奇就4次携带工具,采用基本相同的暴力威胁方法,在深夜或凌晨潜入家属院、学校等相对固定的地点,实施了5次强奸行为。但是这5次中的前4次他因为受害人大叫而未得逞逃走,只有最后一次得逞了,而这两个月来仅有的这次得逞,带来的是对同一个受害人的两次强奸。
2011年10月,杨某奇并没有因为之前两个月多次实施强奸行为而停下犯罪的脚步。在2011年仅剩的三个月中,杨某奇又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在深夜或凌晨,潜入家属院、学校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实施了5次强奸行为,3次得逞,2次未得逞。
时间来到2012年。过了个年,杨某奇又回来了。还是同样的手段、同样的时间和场所,但是他的犯罪次数更频繁了,仅1个月内就实施了5次强奸行为,2次得逞,3次未得逞。
杨某奇已经被执行了死刑。他一共对18名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而这18名受害人中,仅有2名及时报警。
行为人心理特征分析
在定义杨某奇的行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他身上一些奇怪的特点。
第一点,他好像对强奸女性有种执念,就是所有针对女性实施的暴力行为,除了强奸,没有其他行为了,好像他也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只要他认为有机会,就去实施强奸。
我认为这可能和他的前妻是同性恋有关。当然同性恋现在也不被视为病态了,但是杨某奇的前妻,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并欺骗他与自己结婚,给他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通过不断的强奸,他一方面在发泄自己压抑的性欲望,另一方面也觉得强奸这种行为的受害人不会轻易报警,那么自己是安全的。
第二点,“大叫”好像对于杨某奇来说特别有用。回顾案情,强奸行为没有得逞的情况基本都是受害人在“大叫”,受害人“大叫”导致他逃跑。那么为什么在其他案件中受害人大叫就会遭到灭口呢?
这可能主要和杨某奇坐过牢有关系。一方面,像我们前面所说的,他就是想通过强奸这样的形式去报复,所以不会选择其他暴力行为,有两起掐脖子的,受害人被诊断为轻微伤;另一方面,他坐牢很多次了,清楚杀人和重暴力伤害是什么后果,他还想继续实施他的“复仇大业”,所以很谨慎,受害人一大叫他基本就逃走。
杨某奇这样的强奸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典型强奸”。为什么称为“典型强奸”呢?它包含哪些特征呢?我认为主要有四个特征:抗拒、陌生、隐秘、暴力。比如,在一个隐秘黑暗的偏僻小巷里,受害人被犯罪人用利器抵住脖子,或者是被抓住头发并掐着脖子,受害人拼命反抗、挣扎,凶手却偏要控制住受害人,而且,他们之间,完全不认识。
这就是我们对强奸的典型印象,所以这样的强奸方式,被称为“典型强奸”。
那么,非典型强奸是什么样子的呢?非典型强奸就是缺少了暴力和陌生的要素的强奸行为,甚至有时候抗拒这个要素也很难去判断。非典型强奸,一般指的是在约会状态或者是亲密状态下的强奸行为,如认识的人之间发生的迷奸等。
回到杨某奇这个案件中,我们继续分析典型强奸的四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陌生。18名受害人与杨某奇完全不认识,她们都是随机选择的结果,甚至杨某奇都没有踩过点,在选择受害人的时候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偏好,这就是典型强奸体现的陌生的特征。
第二个特征:抗拒。强奸定义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受害人非自愿、不愿意。反观这些案子,所有受害人都表现出了抗拒,并伴随极端的恐惧。但是要注意,抗拒的方式所带来的反应,实际上是和强奸犯罪人本身的类型不同有关系的,这个我们在后面会讲到。
第三个特征:暴力。基本上所有的典型强奸案例中都会有暴力的成分存在。试想一下,在不认识或受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行为人除了使用暴力手段去强迫受害人满足自己欲望发泄的需求或是使受害人失去反抗的可能然后满足自己欲望发泄的需求,还能使用什么手段以保证在最短时间之内能够得手?好像并没有。
站在这个角度上来说,典型强奸的暴力侵害转化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转化的意思就是一个罪行在实施的过程中变成了另一个罪行。典型强奸的转化,最有可能的就是暴力致人死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在挣扎的时候,行为或是言语刺激到了行为人,行为人可能在冲动的情况下为了灭口,将典型强奸行为转化成杀人行为。
第四个特征:隐秘。请大家注意场所。杨某奇的案件发生的地点有哪些?麦田、出租屋、宿舍等,这些都是相对隐秘的地点,有一定的封闭性。包括我们印象中的强奸,发生地点也是在偏僻的小巷,或者是某一个黑暗的角落,而不是在敞亮的环境中。这个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会给受害人带来恐惧,让受害人不敢反抗,这个点我们后面会专门分析;另一方面就是减少犯罪人被发现和被攻击的可能,便于他离开。
一般犯罪心理分析
那么强奸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又有什么特点呢?
杨某奇犯下如此恶劣的罪行是因为什么?
复仇
杨某奇自己交代,他这么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复仇。但是这些受害的女孩子伤害他了吗?彼此都是陌生人,怎么会有伤害的机会?又何谈复仇呢?杨某奇说,他的前妻伤害了他。
因为他的前妻是同性恋,他发现之后非常生气,觉得被欺骗,觉得女人都不是好东西,于是他离婚后产生了“报复女人”的想法。
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一个心理特点——报复。对于典型强奸来说,对于女性的报复是一种特有的心理状态。这种报复心理不一定是来源于某一个女性,可能是犯罪人在与女性交往过程中多次被拒绝,或者是女性由于各种合理原因不太搭理犯罪人等。在经受多次打击之后,犯罪人可能会产生像杨某奇一样的看法,觉得女人都不是好东西,于是做出报复行为。
第二个心理特点是缺陷感和自卑。其实谈到典型强奸,很多人都不知道的一个点,就是实施这个行为的很多犯罪人,他们本身是有性功能障碍的,所以这些犯罪人是存在着由障碍引起的很强的自卑心理的。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会有两种行为出现:一种是去寻找正常的性刺激弥补自卑,但是因为缺陷的存在,正常的性刺激很可能无法满足其对于性的需求。如果这时候还去寻找正常的性刺激,就会让人更自卑。
那么怎么办呢?只好走另一条路,就是去寻找不正常的性刺激,在隐秘场合,通过暴力手段,让受害人展现出惊恐、挣扎的状态来使自己得到满足。这些会形成一种强烈的刺激,影响犯罪人的生理,其实更多的是在心理层面,给他带来满足感。
第三个心理特点是欲望的发泄。通过这种手段发泄欲望,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正常的渠道没办法让他发泄或者是不能满足他,爱人、妻子,你情我愿的性关系,满足不了他。因为在犯罪人的脑子里面,实施典型强奸可以更好地发泄积压的性欲望,这个其实也是引发典型强奸的最原始的一种心理。
第四个心理特点是强化。在杨某奇的案子里,杨某奇于1998年实施了第一起强奸,2006年实施了第二起,然后从2011年出狱便开始疯狂作案。他的作案频率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突然间的增长呢?
前两起案件发生之后,杨某奇起初是非常害怕的,但是他发现并没有人报警,自己也安然无恙。这就让他的胆子大了起来,包括后面他因为其他罪被判刑的时候,这两起强奸案都没有被并案,因为根本没有人报案。
这会让他内心觉得,这样作案是不会出问题的,又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他出来之后就更加坚定了自己通过这种形式去报复女性的心理,而且认定了女学生。因为他觉得这些女孩子就是不敢报案的,她们是软弱的。
在这么多起案子中,只有两起案子的受害人是立刻报案的,为什么?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读者不妨先思考一下,我们在后面也会谈到。
最后,我想提醒各位读者,典型强奸的受害人目前依旧是女性群体。但是在北欧一些国家,有报道称男性受害人的数量在快速增加。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有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只有意识到了,才会有更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发挥空间。
当然,无论男女,杨某奇的案件中无人死亡的情况并不是普遍现象,所以谨记,活下来是最根本的目的,然后才是让犯下罪行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