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房屋上的风险由谁承担?

房屋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如火灾等意外事故,使得房屋损毁、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就此类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从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买受人拒收交房通知的情况,如果在交房时,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然,这些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作出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