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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买方该怎么办?
在生活中,房屋买卖双方可能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丁某拥有一幢房子,但是出于某些原因抵押给了黄某,罗某不知该房屋已抵押,表示想买该房屋。丁某在与罗某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罗某发现实情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据此可知,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外,该法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此,丁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罗某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丁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