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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刘某将一套房屋卖与窦某,双方约定了价款,并且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后,窦某又找到了一套更便宜的住房,因此后悔与刘某签订合同。遂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有关条款,否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窦某不能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