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需要说明理由吗?
◆ 案例分析
2008年张某在家乡办了一家豆制品加工厂。2018年12月,张某跟随丈夫到另一座城市定居,想要重新开一家豆制品加工厂,因此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迟迟不作决定。张某多次去问,工作人员总是说研究研究再说。到2019年6月,张某被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告知不予批准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但并没有向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授予其行政许可的理由吗?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许可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无论是否许可,都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本案中,针对张某的申请,行政机关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且告知张某不予许可的理由是什么,而不能以“研究研究”为借口来搪塞,也不能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说明理由制度,是对申请人知情权的侵犯,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相应地,也是申请人享有的权利。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制度,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说服功能,二是自律功能,三是保护功能,四是证明功能,五是引导功能。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包括事实方面的、法律方面的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说明理由应当以明文方式作出,叙述时应当简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