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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分批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要补足,致使当事人多次办理的,合法吗?

◆ 案例分析

小丽大学毕业后,想要自主创业开一家蛋糕房。小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按照行政许可部门公布的申请材料公告进行了逐项准备。随后,小丽带着所有材料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被工作人员告知缺少蛋糕房工作人员的证明。五日后小丽拿着证明去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被告知缺少店铺租赁合同,要求其补齐材料。小丽认为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那么,工作人员分批告知补充材料的做法违法吗?

行政工作人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案涉及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餐饮业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业。要从事餐饮业,由于材料种类较多,经常发生漏交、错交现象,对此,《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据此,案例中的工作人员分批告知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深度解析

《行政许可法》对告知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不能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以避免浪费申请人的精力和时间。补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机关即构成程序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