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请示(报请移交管辖用)
关于……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
(××××)……民初……号
××××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案件需要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将(××××)……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移交××××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