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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请示(因管辖权争议报请指定管辖用)
关于……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民初……号
××××人民法院: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年××月××日,××××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我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立指定管辖案件审查,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指定管辖,适用样式8民事裁定书(因管辖权争议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用),不需要制作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