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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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请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

关于……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民初……号

××××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我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上级人民法院立指定管辖案件审查,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指定管辖的,适用样式7民事裁定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用)。不指定管辖的,制作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