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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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请示(受移送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

关于……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民初……号

××××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写明移送管辖的理由),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

我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制定,供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上级人民法院立指定管辖案件审查,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指定管辖的,适用样式6民事裁定书(受移送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用)。不同意指定管辖的,参照样式16制作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