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岗位”的条款有效吗?
情境再现
江诺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聘用,在签订合同时她发现了一条奇怪的条款,大致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她的岗位,企业解释这是为了帮助她找到最适合的岗位。因为这次入职机会难得,江诺没细想就签订了该份劳动合同。没承想自入职半年多以来,企业不间断地为她调换了七八个岗位,每个岗位都不超过一个月。如此简短的时间根本不可能完全熟悉岗位的工作需求,也无法真正学到对自身有益的技能。江诺开始意识到情况不对,企业有把她当作廉价劳动力的意图,于是她翻阅了相关的法律书籍,想要弄明白企业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岗位”的条款。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其中约定条款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这样类似的条款经常出现在约定条款中,但这样的约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的原则,既然签订了包含“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岗位”条款的劳动合同,就证明该条款是出于劳动者真实的意思,且与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所以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获得单方面随意调整劳动岗位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于是,若发生劳动争议,法院或者仲裁庭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工作或者调岗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且具有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否则就会判决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约定条款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意愿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就本案中江诺的遭遇而言,企业不断调岗,显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也明显不合常理,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江诺可以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