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 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情境再现
王一奇大学期间主修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在一家企业找到了一份网络工程师的工作,俗称IT,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实习期为两个月。由于王一奇在校成绩并不突出,理论基础不是很好,加上该岗位对实践经验要求较高,所以两个月以来他的表现不尽如人意,工作上手的速度比较慢,完成质量也较低。企业领导商议后,决定与他签订一份将其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补充协议,王一奇认为自身确实能力不足,就服从了企业的管理安排。6个月后,企业再次以他业务不熟练为由要求再次延长试用期至一年。这次王一奇拨通了法律援助热线,希望能弄清楚企业这种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是,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性质存在误解,认为试用期是降低单位用人成本的绝佳时期,比如可以按照正式薪酬的80%支付报酬,试用期内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作也不列入绩效奖金的考评等。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一再地延长,侵害劳动者的利益,而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试用期其实是一种保护机制,同时保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使两者在磨合不佳的情况下可以抽身退出而不必大伤元气。试用期的劳动者与正式的职工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做出了过分的行为,劳动者也必须学会适时保护自身的利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此时王一奇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要求企业改正,如果不幸已经履行了违法延长的试用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