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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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劳动者?

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劳动者往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在试用期就常被用人单位“压榨”,好不容易盼到试用期结束即将转正,却被通知不适合从事该岗位的工作而被辞退。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劳动者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辞退时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但是,关于所谓的理由,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灵活”运用,这就导致辞退理由往往暧昧不清,大多都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言蔽之。其实,劳动者大可不必吞下这“哑巴亏”,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积极捍卫自身的权利。在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法官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记录“录用条件”的文件,或者岗位的业绩考核制度等文件并解释为何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一些本身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企业显然是无法举证的,劳动者就能借此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