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吗?
案情
小王是今年刚通过“四级联考”考入某省生态环境厅的一名公务员。最近,小王在工作上有些犯难,事情的起因还得从该省某市的化工厂老板胡某说起。胡某是某化工厂的老板,他管理的工厂在“两会”召开前期被市生态环境局叫停并被处以罚款,还被责令停业整顿。具体原因是胡某的工厂排放了大量的废弃液体,液体流入河流,严重影响了该市的水质。但是,胡某认为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其曾投入资金购买了进口的污水处理设备,自己工厂排放的是经处理的、对生态环境无害的废弃液体。于是,胡某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污水检验合格报告。胡某认为市生态环境局的做法明显不合法,所以他同时申请了在行政复议期间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该省生态环境厅收到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将案件交给了小王处理,可小王并不知道是否应该停止执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请问,小王应该怎么做呢?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会停止执行吗?
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见,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法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一定的确定力和强制力,一经作出,在未被撤销或变更前,必须确保其具有的法律威信力和强制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能停止执行。只有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时,具体行政行为才会停止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即某市生态环境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如果小王接手该案件后,认为需要停止的或经申请人(胡某)申请、复议机关(即该省生态环境厅)认可该申请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才会被停止执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