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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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能否以口头形式作出答复?

案情

孙某是某地城建部门的一位主管项目建设的领导,他工作一直都非常认真负责,很受单位“一把手”的赞赏,最近,孙某却因为工作上的一件小事,被领导批评了一顿。原来,一位叫王某的房地产开发商向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投诉了孙某。前不久,王某制作了某小区的建设规划书并购买了相关建筑材料。然而,当王某刚刚开始施工时,就遭到当地城建部门下达的责令停工的处罚。城建部门指出,王某的这份建设规划书中包含政府即将投资建设的小型公共健身场所的位置,必须立即停工。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已经投入资金购买了建筑材料,如果听从城建部门的命令将遭受巨大损失,于是王某申请了行政复议。城建部门收到上级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后,交由孙某协调处理。孙某认为在该区域建设健身场所政府已经下发了通知并进行了公示,王某的复议申请没有道理。当日,孙某的妻子生病住院,孙某心不在焉,他就给上级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打了个电话进行了答复。之后,孙某就将此事抛到了脑后,结果上级机关问责孙某所在单位的“一把手”,孙某也因此受到了批评。请问,城建部门的领导以口头形式对复议申请书副本作出答复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吗?

解析

孙某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他不应当以口头方式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以后,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答复。对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见,被申请人只能以书面形式对复议申请书的副本进行答复,口头回复不仅不正式,而且不能形成书面卷宗,不利于相关材料的保存。本案中,主管此事的孙某仅仅对申请书副本作口头答复的做法违法。另外,他也没有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其他材料,不能证明当初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上级主管部门也不能获知该行政行为合法,行政复议事项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