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
吴某从军校毕业后,被分配到该县的派出所做了一名民警。一天下班后,吴某与朋友刘某相约来到一家台球馆打球,两人玩得十分尽兴。与此同时,郑某也与朋友相约来到该家台球馆打球。在双方打球的过程中,郑某不小心碰到了吴某,导致吴某输了球。吴某很是生气,随口骂了郑某两句,郑某回了几句,吴某便开始对郑某拳打脚踢,并说自己是一名警察,如果郑某敢还手,会被打得更严重。郑某一听吴某是警察,吓得不敢动弹,任凭吴某对其拳打脚踢。后吴某被朋友刘某拉走,郑某才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郑某在医院住了两个星期,花费了将近2万元。郑某的朋友告诉郑某,虽然吴某是警察,但是他打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此郑某可以向公安局进行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郑某朋友的说法正确吗?郑某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吗?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国家机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等,在这些情形下国家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恰好符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国家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看,吴某虽然是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但是他打郑某的行为并不是因为行使职权的需要,完全是个人之间的私事,对此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安局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郑某作为受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公安局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