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公司章程中可由股东自由约定的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基本信息和运营管理规则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也被称为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作为自由意志的体现,很多股东会在其中加入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内容,如果对法律理解把握不准,便容易导致该等内容因为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的情况各不相同,关注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的约定,拟定一份适合公司治理需要的公司章程,有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节笔者梳理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与法律不一致的事项。
一、案例引入
案例来源:(2008)二中民终字第19385号
案情简介:2007年8月,原告李某某与另外两位股东成立了A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法律对于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程序的强制性规定。A公司章程中对于特别决议表决程序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为各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律师分析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八项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并在诸多条款中对例如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权利义务、公司组织机构及其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但与此同时,《公司法》中存在多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相似表述,表明仍赋予了公司及其股东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章程中进行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因此,知晓哪些内容可自行约定,防止公司章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每一个公司管理经营者都应当了解的事项。
通过对《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梳理,笔者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的事项梳理如下:
续表
三、律师提示
掌握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空间,对于避免约定漏洞,利用自治权充分保护和争取股东合法权益,实现特定的商业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应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正确认识公司章程地位,不照搬照抄模板,而需要细化公司表决设计、利益分配、各机构职责、退出模式等关键性条款,做到服务于公司日常管理和发展,服务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读者可以对照上述表格,对已有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查,梳理其中可能涉及违法或禁止自由约定的事项,并及时予以更正。
但笔者提醒,尽管《公司法》允许当事人对上述事项自行约定,但也对其中部分事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基于字数限制,笔者仅在“注意事项”一栏进行了最低限度的提示,若读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而言,则需要了解公司做出决议所依据的章程是否合法,自身是否有权对其提出异议,并申请救济。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少有公司股东单以公司章程违法为由请求确认章程部分条款无效,而更多体现为股东权利基于某一具体事件遭受侵害,对该事件提出诉讼的同时,顺带对该事件所依据的章程合法性进行审查。最高院现行有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并没有直接列明“公司章程纠纷”“公司章程效力纠纷”或“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的案由。因此,对于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股东,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股东会决议纠纷进行处理,甚至有部分法院对于仅对公司章程效力提出异议,而并非针对具体决议的诉求,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