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法律实务:88个全真案例精准解读公司治理风险防范之道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认缴制下,股东能否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自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对此,有投资者认为,鉴于出资数额和期限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层面对注册资本已经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不再存在所谓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但实际上,注册资本不仅是出资者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交易对手等他方主体的利益,因此不能随意违反出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案例引入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4576号

案情简介:A公司共有三名股东,系吴某、郭某、于某。2013年5月,A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到13000万元。增资的8000万元三名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于5月13日存入A公司在工商银行涧西支行设立的验资账户。其中吴某存入4640万元,郭某存入1760万元,于某存入1600万元。5月14日,A公司通过验资账户分两次向B公司转款5000万元。5月15日,A公司通过验资账户向C公司转款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A公司其他账户999.9万元。5月16日,工商机关核准了A公司的变更登记。后A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要求吴某、郭某、于某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公司与B、C公司之间的汇款行为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亦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经过了公司法定的决议程序。吴某、郭某、于某作为A公司股东,有义务了解并有能力说明该款项转出的用途,而其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上述8000万元进入验资账户一两天后即转出,该行为严重侵蚀了公司资本,减损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吴某等三人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的核心,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侵权,危及公司的资本维持和对外偿债能力,将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交易对手等他方主体的利益,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1.出资不实的情形

虚假出资,指投资者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借以欺骗其他股东出资,或哄骗交易对手的行为。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不实一般包括:(1)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2)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抽逃出资,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抽逃出资包括以下情形:(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相应的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出资不实的股东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对于违约责任的金额或计算标准,若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通常允许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欠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补充责任有两个前提:第一,仅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追加股东作为补充责任人,若公司资产充足,则债权人无权直接对股东主张权利。第二,股东仅在欠缴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股东的欠缴数额,该名股东仅对欠缴的本息承担责任。

第四,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前,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可将其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民事责任外,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出资不实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但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仅对可能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进行规制,而公司法修改后已不再对注册资本进行强制要求,不再具备以严厉的刑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因此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虚报注册资金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综上,认缴制度下,除特殊类型的公司外,大部分企业家不会仅因出资不实而承担刑事责任。

三、律师提示

尽管认缴制赋予了投资者自由约定出资数额和时间的权利,但一旦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将削弱公司的经营和偿债能力,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故仍为法律所禁止。

在责任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有关立法解释,确定了实行认缴制的企业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名,因此出资不实的责任主要表现为民事补偿和行政处罚两方面。民事补偿方面,股东除需要向公司补足出资外,还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的,股东还需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其他股东也可对出资不实的股东进行权利限制甚至除名。而行政罚款的范围则在出资不实差额的5%以上1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