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环境污染相互作用的机理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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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政府与企业共治环境污染相互作用机理

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关系是:一方面,政府担负环境规制的制定、监督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部分资金投入等职能,而企业则在环境规制约束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的税费等反过来又可能影响政府环境规制的力度和方向。对此,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环境规制政策会降低企业生产率、减缓经济增长速度(Jorgenson & Wilcoxen, 1990)和引起企业投资不足(Saltari & Travaglini, 2011),特别是部分地方政府在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引导下,环境规制政策执行非常有限(Lieberthal, 1997)。但Porter和Van der Linde(1995)提出的“波特假说”则说明,适度的环境规制反而激励企业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另外,Tom Tietenberg(2001)和Coel(2002)发现市场激励方法可以减少政府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其中排污交易权制度就是政府激励企业增加控污投资最有效的方法。Kemfert(2005)通过评估不同国家污染治理成本,发现R & D投资支出会提升能源效率,从而降低污染治理成本。Ambec和Barla(2006)还针对“波特假说”做了进一步拓展,指出企业经理在企业决策上作用很大,环境规制会激励企业经理在环境治理上的创新投资。Carrion-Flores和Robert(2010)则根据美国制造业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环保专利技术的使用显著减少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而Rio等(2011)则认为,还应该从宏观的政治体系来分析环境规制问题。针对市场激励问题,Schmalensee等(2013)则用美国SO2津贴交易系统的数据进一步说明了合理设计市场激励机制的前提。

国内学者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相互作用也进行了有益的探讨。黄德春和刘志彪(2006)以海尔为例进行分析,发现适度的环境规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改善环境质量。张其仔(2006)通过研究中国4个重污染行业,建议整合环境保护政策与科技创新政策,以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污染密集度。熊鹰和徐翔(2007)运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不同假设条件下企业污染治理和政府监管的博弈过程,发现仅仅加大对企业污染的处罚力度不能有效治理污染,对政府失职行为的监管同样重要。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政策,发现污染治理投资作用不显著,现有政策需要调整。陈诗一(2010)通过分析中国工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发现严格政府环境规制和企业节能减排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彭水军和包群(2006)考察了环保政策对EKC曲线的影响,指出我国环保经费使用率偏低。藏传琴和刘岩(2010)分析了不对称信息下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行为及行为选择,发现鼓励企业公开污染信息有利于治理环境污染。另外,魏玮和毕超(2011)、何小刚和张耀辉(2011)、沈能(2012)、景维民和张璐(2014)、张宇和蒋殿春(2014)、王书斌和徐盈之(2015)等分别从区际产业转移、产业和区域创新、外商投资偏好等不同角度详细研究了政府环境规制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影响。肖欣荣和廖朴(2014)还将环境污染和政府治理引入OLG模型,研究了政府最优污染治理投入问题。

通过上述已有研究不难发现,政府严格环境污染规制,一方面会增加企业负担、导致企业流出和劳动力流出;另一方面企业负担的增加和相应劳动力的流动又会反作用于政府对环境规制的强度和水平。政府与企业的利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即政府环境规制对企业有影响,同时企业因受环境规制的影响反过来影响政府财政收入等,进而影响政府的环境投资或环境规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