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环境污染相互作用的机理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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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府与公众共治环境污染相互作用机理

政府与公众的行为关系是:一方面,政府通过调整环境规制力度、方向与增加公共环境投资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环境质量,而公众“用手投票”参与和评价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并影响政府的声誉;另一方面,公众“用脚投票”反馈其对环境质量的态度并对政府施加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对此,Tiebout(1956)认为,公众可以自由流动,他们可以“用脚投票”,选择自己偏好的公共服务,给地方政府施加改善公共服务的压力;Auerbach和Flieger(1967)也提出应重视公众的力量,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Dasgupta和Wheeler(1997)使用中国1997—2003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公众监督的关键在于污染程度,并且公众监督的成效与公众的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Webler和Tuler(2000)还对森林管理决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进行了评价,并指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对政府和企业都有监督和激励作用。List和Sturm(2006)、Harsman和Quigley(2010)指出,公众“用手投票”的机制与政府环境治理政策存在相关关系。Gentzkow(2010)还发现,美国近些年不断增加的关于环保问题的媒体报道也能有效激励政府官员治理环境污染。

国内有关政府与公众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相互作用的研究也非常丰富。环境问题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以一定的方式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各项行为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方洪庆,2000;解振华等,2005;熊鹰,2007)。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虽然现阶段公众对环保的诉求大部分未得到解决,但是对环境污染治理作用的方向是正确的。陈福平(2009)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受教育程度与公众环境治理的参与度呈正相关关系。但也有研究表明,中国公众对财富的渴求度高于对清洁环境的渴求度(童燕齐,2003)。童燕齐和杨明(2002)发现,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动力机制主要来自自身权益保护,当环境污染危害到自身权益时,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最高。曹正汉(2011)认为,公众的“群体事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政策调整。郑思齐等(2013)发现,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能促进地方政府增加环境投资。邓志强(2009)提议将“绿色GDP”纳入政府经济指标考核,同时鼓励通过提高公众参与度来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吴柳芬和洪大用(2015)直接以中国雾霾治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为例,分析公众与政府相互作用的基本特征。

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无疑是处于核心地位,因为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在公共层面实行积极的环境管制政策。然而,在我国财政分权和政治集权的管理体制下,政府面对“自上而下”的压力,仅将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缺乏建立节能环保长效机制的主动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来自公众。因为公众是环境质量切身的消费者,公众对环境的诉求是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共治环境污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政府与公众之间其实也存在相互影响关系。一方面,公众“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表达对环境的诉求,这种诉求通过影响政府声誉和财政收入从而影响政府的环境保护与治理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的环境保护与治理行为也影响着公众的诉求(如劳动力的流动)和政府声誉,即政府与公众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