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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由此可知,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应当涵盖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