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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选聘的。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的入住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此期间,物业管理服务也是小区必需的,因此,开发商往往会提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为了避免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期,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有先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业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依约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