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游牧业的统计与核算
(一)牲畜数量的统计是游牧业生产统计与财务管理的基础。由于牲畜统计项目的模糊、统计日期的不一和统计对象的不易清点与经常变动,牲畜数量的统计数字往往很不准确,也很难检验、修改。如新疆1949年末,牲畜存栏1200余万头,这个数字一直沿用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才修改定为1000余万头入册,算法定数字,两者竟相差200万头!是哪年错了,错了多少,不便查也查不清。
牲畜基数不准,生产增减就难以说准。要做到牲畜数量统计清楚、准确,也并不太难,但必须做到三点:1.设置形式统一、项目齐全、大小单位齐备的专门牲畜(全年周转平衡)统计表格(见表1)。(1)主栏填牲畜种类和品种,(2)宾格填①年初牲畜(即上年末)总计,②种公畜,③阉畜(役羯),④适龄母畜⑤幼龄畜,⑥应淘汰畜,⑦怀胎畜,⑧流产畜,⑨正产畜,⑩产仔数,⑾复胎畜,⑿仔畜死亡,⒀仔畜成活,⒁成幼畜死亡,⒂购进牲畜,⒃销售牲畜,⒄自食牲畜,⒅年末牲畜,⒆种公畜,⒇役羯畜,(21)适龄母畜,(22)幼龄畜,(23)应淘汰畜,(24)牲畜增减。2.必须分三段定日如6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1日填写全年牲畜结构、繁殖、购进、销售、自食、损失、增减情况。不便一次填写正式表格时,可制工作表格先随时登记,而后汇总填入。3.必须长期固定专人专管牲畜统计工作,上级单位应汇总、分析统计情况,并下基层抽查核实。
表1 牲畜周转统计(1990)
(二)衡量游牧业生产水平的标准只应是产值(既不是年末牲畜存栏数量,也不是年中牲畜饲养数量),其正确又简便的计算公式是:
游牧畜产值=畜产品(产自活畜的毛、绒、鬃、尾、鲜奶)值+总增活畜值+死亡牲畜残值(肉、皮)。
这里要说明的是:1.“值”即产值,就是以人民币计算的产品价格,但需注明采用不变价格还是现行价格。2.死亡牲畜价格,以账册所载为准。3.游牧畜产值与其实际收入差别很大,这主要是在活畜收入方面。如以销售收入为基数时,必须“补差”,其公式是:
游牧畜产值=畜产品销售收入+活畜销售收入+本年牲畜净增(或减)值。
因死亡牲畜残值一般计入畜产品销售收入内,故不再重计。同时,用以“补差”本年牲畜净增(或减)值,即年末存栏牲畜盘价与本年初(上年末)存栏牲畜盘价差额。
(三)牲畜年产肉量(公斤)=公斤活重价×屠宰率。
如果只计自食和销售的肉量或只计总增牲畜折合肉量,都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四)游牧业商品占比:销售产品收入/(畜产品总值+总增活畜值+死亡牲畜残值)×100%;
(五)牲畜商品率=出售商品畜值(或头数)/总增牲畜值(或头数)×100%;
现行牲畜商品率,是用年初存栏牲畜,而不是用总增牲畜数为基数计算,这是错误的,理应改正。游牧六畜基本上或绝大多数是“一年一产,一产一仔”。现行按猪繁育规律计算,一是降低了游牧畜实际商品率,二是为了挖本多卖。
(六)从使用年限之长、单价之高和能单独使用三点衡量,存栏牲畜应属固定资产,登表入账,并通过年终盘点,对其增减进行核算(不另提折旧,是以当年死亡牲畜作为生产支出代之)。现在将牲畜作为流动资金入账,是错误的。同时,由于成畜幼畜死亡率较低又可以作为牲畜参与保险的可信凭证。
(七)役用牲畜是动力而并非产品牲畜,故不能把它们也作为产品牧畜一样计算其生产成本,而应把它们挑出归类(专设会计科目)。将其费用(主要是饲养费)摊入产品牲畜成本或转入使用它们的单位。
(八)牲畜的产品——仔、毛绒、乳、肉四项,是联产品,并非主、副产品。因此,在计算成本时,应该用互代相加法,切不可用主副相减法。
游牧业经济效益,只有通过正确的统计与会计核算才能表现出来。只有根据实际,照上述要求去作,才能了解游牧业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真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