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廷瑞“游牧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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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游牧业生产关系与经济结构的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前单一的个体私有游牧经济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游牧区,是镶嵌在浓厚的氏族部落制残余背景下的社会,个体私有经济是游牧业的基本经济形态,国有(牧场)牲畜所占比例只有百分之一二,是靠雇用牧工经营为特征的牧主商品经济和广大的牧民自给经济的有机结合。牲畜(不是草原)是游牧业基本的和唯一的生产手段和生产对象,因而牲畜的占有决定着贫富阶级成分与所有制经济成分。占游牧人口百分之五六的牧主,占有百分之四五十的牲畜,是游牧区的统治阶级,其所经营的游牧业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而占游牧民一半的贫困牧民,只占有20%左右的牲畜——游牧户人均不到10头牲畜,而贫困牧民人均只有三四头牲畜。

草原的绝大部分为氏族部落和牧庄(家族)占有,这适应了牧主牲畜占有的状况,保护了牧主长期拥有的无偿使用权。牧主与牧工及依附于其的(贫困)牧民结成牧主“庄子”,经营游牧业生产。牧民以其民族中富裕的一两户为中心,也结成数户近亲丛居的牧民“庄子”,协作生产。广大牧民既受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又受封建主义的超经济剥削——租牧、贷放剥削、封建政权剥削和在“亲族相助”口实下的氏族部落残余制剥削。

因为人和畜的多种多样,放牧工资也有差异。但一般为:放牧成群适龄母羊,年管衣(冷暖季衣各一套,包括帽、鞋、裹布)食,每月得一只绵羊;但暖季半年只给挤、剪二三十只绵羊的奶、毛(约挤奶100天,剪毛夏秋两季各一次)的也很多。游牧区更普遍的是在“亲族相助”名义下的“吃饭不付饭钱,干活不得工钱”。割草、修房、剪毛中常用宰羊招待(哈萨克族称“阿萨尔”)的方式,无偿使用亲邻的临时工。搬迁和种地中,常用借给役畜、产奶牛,来半无偿使用贫困牧民的劳力。以每月一只绵羊的工资,常年使用少数固定的放牧工人;而用无销路又难以多挤的羊奶,使用缺吃少穿、生活无出路的众多男女帮工和杂工。

游牧区虽穷人多,但无乞讨者,因乞讨尚需独立的行、宿条件——自行走家串户之便。在氏族部落制残余浓厚的环境里,老弱残幼只能依靠牧主、头目剩饭破衣的施舍——这也体现了血缘关系的“人情厚道”。广大的游牧民仅依靠自己很少的几头牲畜,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极为贫困的生活,难以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更谈不到扩大再生产。畜产品(与工业品、农产品相比)比价过低;币值不稳;牧主、头目操纵交换,在勾结外来商贩和代行买卖中进行盘剥;赋税、劳役繁重;战乱(人祸)与天灾(自然灾害)频繁。凡此种种,给脆弱的游牧民经济不断以打击,使他们最后丧失牲畜、难以继续从事游牧业,年复一年地不断转向邻近农村(常是农业民族聚居地)迁移,凭两手作苦力为生。显然,这样的游牧业是不能持续发展的,仅靠少数几头牲畜的游牧人是不能过上富裕生活的。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民主建政,清除了寄存于旧封建政权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剥削,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适当提高了牧工待遇;实行单一轻(牧业)税政策,大大减轻了牧民负担;建立游牧区供销组织,实行公平交易并便利了牧民的买卖(包括供应面粉);无偿发放和无息贷放羊、牛、现金,资助无畜或少畜游牧民从事副业和转农定居种地,扶持他们建家立业;倡导互助生产、劳动致富。在短短的30多年中,使游牧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使游牧民的生活很快得到改善——特别是在穿衣、吃粮、喝茶方面表现极为突出。

(二)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的30年间用两种方式构成全民、集体和个人三种成分并存的游牧经济

从1956年的约5年内,农业区和游牧区大都完成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先建立公私合营的牧场,然后于1979年转变为国营牧场,即用定息(股金年息2%~3%)赎买政策,把牧主经济改造为国有畜牧业经济。通过先建立牲畜折股入社、劳畜比例分红的初级畜牧业合作社,再转为不计畜股(入社牲畜折价分期归还)、按劳分配的高级畜牧业合作社。进而联合组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把个体牧民经济改造为集体畜牧业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末,新疆国有牲畜达500多万头,占全疆牲畜总数(2800万头)的20%(游牧区牲畜的40%),是游牧业经济的骨干。不论在交售商品牲畜方面,还是在交纳税款和畜牧业基本建设、育种、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带动公社生产方面,都发挥了明显的作用。集体牲畜(包括农区)占百分之六七十,是游牧业的主体;私有牲畜占百分之一二十,职工、农牧民的(未独立存在)自养畜、自留畜,是公有经济的补充和附属。

由于党中央对我国游牧业的正确分析,并用正确的方式指导社会主义改造,由此产生的以公有经济为主导、为基础的国有(全民)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个体私有经济为附属、为补充的多层次游牧业经济,取代了以牧主经济为主的单一的个体私有游牧业经济,这明显符合游牧业发展、游牧民生活改善和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形势的要求。

公私合营牧场的特点是:1.牲畜数量最多、结构合理;2.草原质量最高、面积最广;3.劳动就业紧凑;4.专业生产程度较高;5.资金比较雄厚;6.股东有管理大群牲畜的经验;7.牧工在具有放牧大群牲畜经验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主人翁生产责任感与社会主义生产积极性;8.便于得到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力量的支持。不仅牲畜数量发展快,质量提高(品种改良)快,活畜与畜产品的商品率高,而且利(积累)税(最高牧业税率)也多。自有资金盈实,只往银行存款而不从其借款;基本建设和生产条件改善较快;(国家)干部量多力强;引用、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快。因而,在培育与(大范围)推广优良种畜和使用畜牧机械中起到示范作用。

集体游牧业的特点是:1.草原(特别是在干旱缺草的灾年)能够得到余缺调剂和适当安排,能合理使用草原;2.牲畜能科学(按四种结构)管理、经济(指数量)分类、编群放牧;3.劳动力便于专业分工,统一调配;4.实行以牧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5.畜种改良、兽疫防治等科学技术得以顺利推广;6.基本建设因有财力(充裕资金和国家各种形式的资助)、物力、人力的支持而得以改善。所以,牲畜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提高。

牲畜的增加,使游牧业生产得到积累和固定资产增多,再生产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游牧业基础上,雇佣剥削和形形色色的氏族部落剥削都一扫而光、荡然无存了。广大牧民不仅物质生活较前有了大的改善,而且历史上一直被压抑、被扭曲的精神,也得以解放。

在新中国成立的最初阶段,各地无不证明:在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迅速发展的游牧业生产,特别是贫困牧区的生产,很快地改善了牧民,尤其是贫困牧民的生活。但是由于:1.公私合营牧场和牧区人民公社组建过程短促,并强调“一大二公”,虽历经整顿,颁布了场社管理章程和《牧业四十条》,但“左”成痼疾,难以清除;2.集体统一经营中,各种牲畜放牧人之间,放牧人与种植业、副业人员及杂工之间,久已存在的劳逸不均、分配不公制约了人们积极性的发挥;3.畜少、地差,副业门类又不多的单位,社员收入低,“三角债”日积月累,成为经营管理的一大包袱;4.自留畜在数量(10%~15%以内)和种类上限制过严,社员日常生活需要,全靠集体(平均主义地)赊账解决。商品率低,分配难以全部兑现,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遮掩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影响社员(特别是过去的富裕牧民)的生产积极性;5.盲目扩大农耕面积,大批招引外来人员种地,害牧、营农,粗种粗收,产量过低,自食不及,赔贴过多,不仅未能支牧、养牧,而且还拖牧、亏牧;6.活畜与畜产品价格过低(低于价值);7.照搬农区的“八大组织”配备干部过多,且都变成脱产,社员负担过重;8.“文化大革命”对原有基层干部和成功的经营管理制度的冲击与否定,障碍了生产的发展、生活的改善,引起广大游牧民的不满。

同样,国有牧场(新疆畜牧部门管辖41个牧场)和已转为国有牧场的原全部公私合营牧场(新疆共99个),也由于如下七项原因,而难以为继。这就是:1.场领导、场部位置、隶属关系、场内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体制和牧场的生产经营方针反复多变;2.80年代开始实行的职工自养畜(种类、数量)自由放任(“不限养”);3.推行唯利原则,导致生产主次不分(特别是在种畜场),轻牧重副;4.背离牧业的种植业与工商业盲目发展,养牧、助牧、扶牧、支牧、补牧、还牧成空话,拖牧、亏牧、吃牧、坑牧成风;5.租牧贷放(“大包干”、“铁畜”、“包群到户”、“牲畜折价承包”),使游牧业生产责任制走入困境;6.会计核算规程的缺失,使牧场经营效益每况愈下;7.(1984年前)长期低于价值的活畜与畜产品价格政策,直接导致国有牧场亏多盈少,伤畜伤牧,牧工劳多酬少,皆视牧业为畏途。

在新疆集体牲畜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形式,虽然生产队所有为多,但因地区和组建过程而异。牲畜所有制形式的高低不同,在生产中各有利弊。因牲畜类别和草原好坏的差异引起的生产成果与劳动付出不均造成分配不公。但是,牲畜的按类编群放牧和放牧场得到合理使用并在必要时能够得到调剂余缺,这就大大地提高了生产力,特别是提高了抗灾保畜能力,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牧民的生活。这就是这种所有制形式一直得到牧民,特别是基层干部拥护的原因。

况且,经过30余年时间,人、牲畜几经换代,共同适应于当地草原。由于牲畜熟悉草原,人既熟悉牲畜又熟悉草原,长期稳定的牧人、牲畜、草原三者间的关系,是游牧业顺利发展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适宜某种结构畜群的)放牧场、(按四结构编组的)畜群和(有放牧此畜群专长的)牧人,通常随牲畜年龄结构的变化,每年(入冬)各有两种利弊相兼的组合方式:一是牧者与畜群一起转换到新的特定的放牧场;另一种则是牧者与放牧场固定,每年接待特定种类(主要是不同齿龄)的畜群。

提高牲畜生产水平,就需要发挥草原与牧者两方面的潜力与优势。从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角度讲,三者能调剂、调动的范围越广,即专业化程度越高,其成效越好。游牧牲畜与耕种土地大不相同,因而照搬经营种植业的模式来经营游牧业,就大错特错了。

牧民越到“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后期,越对“定、包、奖”的制度留恋。所谓“定、包、奖”,就是固定放牧场、畜群、主牧人员(劳力)与报酬(工资或劳动日年总额);包完成生产三指标(仔畜繁殖成活数、成幼畜死亡数和畜产品——毛绒、奶产量),超产得奖。所谓“五定一奖”,即定放牧场、定畜群(牲畜数量)、定放牧人员(包括临时工、杂工、辅助工)与劳动报酬(工资或年劳动日总额)、定生产指标、定(超产)奖(减产)罚比例。所谓“三包”,即包生产指标、包劳动投入(工资或工分)、包生产成本(除工资外的投入——物化劳动,一般仅指饲料、饲盐、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由此可以看出,“定”与“包”的概念时同时异,但一般“定”是指定生产的主要条件(放牧场和牲畜)和工人与报酬,而“包”则是指包产量指标。

这是由于:1.放牧场、牲畜和主牧人三者必须相对固定。2.经济结算和包产应以日历年度为期。虽然六畜的生产周期基本上(除驼)也是一年,但日历年与生产年的起始很少完全一致,且大小畜间,仔畜与奶、毛等畜产品间,参差错落。这就使包产结算手续复杂且难以完全落实。3.产量受自然因素制约明显,但在许多地方又难以辨明责之所在。就以“丢失”牲畜来说,这在游牧中是常有之事。有“丢”就有“拾”,“丢”了的牧工个人赔,那“拾”了的怎么处理?4.仔畜繁殖成活率是由至少六项因素决定,其中怀胎率又受到母畜膘情、种公畜体质和人工授精技术影响,这些并非可由放牧工承包得了。5.牧人不论在个体经济或集体经济时期,总是在偏远和难以被见的地方独自常年担负特定的一群牲畜(主要是羊)的放牧与管护,因此,个人劳动成果容易衡量。6.牧人的思想觉悟、技术知识与物质生活事关生产。因而强调保证集体的物质条件(包括医药卫生),重视思想教育(包括子女的学校教育),侧重荣誉、精神、政治的奖励(也要给超额劳动以合理物质报酬),并只奖不罚、多奖少罚(指奖罚人的数量和奖罚金额两方面),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发单项固定金额和总结全年工作发综合奖相结合,牲畜一般损失当月结清,非常损失另案处理。这种经济结算上的伸缩性、灵活性,符合生产实际和牧民要求。

关于奖罚,从只奖不罚、多奖少罚,到奖罚比例一致;从少奖少罚、多奖多罚到全奖全罚;从发荣誉奖状为主、象征性物质奖为辅,政治奖、物质奖并重,到单纯奖钱、奖物;从奖劳动日(社员)、奖象征纪念意义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本、钢笔、茶缸、毛巾、面盆、床单、汗衫、球鞋、现金、牲畜到放牧什么牲畜,就奖什么牲畜及其畜产品。这个过程就是从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到单纯依赖物质奖励的过程。

“包群到户”或“按户承包”就是将一群牲畜的生产全过程由牧者一户承包。放牧劳动是游牧业生产的基本的、主要的、常年连续不断的劳动,宜相对固定但不宜只固定在一人身上。而且,游牧业生产的全过程中尚需其他许多种劳动配合。因此,这种孤家独户承包一群牲畜的生产责任制,既难以搞好生产,又不利游牧民生活。各地出现的搬迁期延长,游牧民子女因帮牧而缀学就是明证。

“铁畜制”(“大包干”),内蒙古称为“苏鲁克”,新疆和静县蒙古族牧区叫“黄琪羊”(“股羊”)与甘肃中部地区旧时的“份羊”相同,实质上就是“租牧贷放”。牧者承担全部生产费用、税金和商品交售,确保成本(同质牲畜头数),按协商比例由牧者与集体分成(仔畜与畜产品)。集体所得为租金。“折价承包”,就是把本畜按市价折成金额,变保同质同量本畜为只保本畜之值,把从集体所得的实物分成改为按头折算的固定金额(定租)。

由于这种租牧贷放制一是不能使本畜数量、质量确实得到保证,二是不能保证所需资金的投入与生产条件的改善,三是不能做到劳力(户)供需平衡,全家老少终年劳作还满足不了一群牲畜生产的需要,四是难以掌握与生产周期相符的承保日期,短则无法从长远考虑和安排生产,长则经济结算繁杂不便,于是独户就难以抗御自然灾害。因此,暴发户和遇灾赤贫户同时出现,富者并不扩大牧业生产,而贫者却背负了重债。由于牲畜不同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不宜租牧承包是显然的。从历史上看,除了封建制度极浓的时期,实行这种制度的也不多。

从“定包奖”到“包群到户”(按户承包),再到“大包干”(“铁畜制”,实租牧贷放)的转变,是在“不断完善牧业生产责任制”和“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观念指导下完成的,是在根本不顾游牧区游牧业实际、照搬(内地)农业区的做法。如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责任愈具体、权利愈充分、利益愈直接,就愈能调动起牧民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大包干好算账,除去国家的(税金),留够集体的(提留),剩下全是自己的”;“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都照顾到了”;“大包干手续简便,适合当前牧民文化和基层干部管理水平”;“大包干群众欢迎”等全盘端出而结果却适得其反。

个体私有经济——职工自养畜和社员自留畜

游牧业三层经济成分中的个体私有经济并非独立存在,而是职工自养畜与社员自留畜,贴附于全民经济(国有牧场)和集体经济(公社)。它的数量、种类和经营管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和公有经济的发展。

在“公有牲畜比重越高越能体现企业社会主义方向”的思想指导下,对私有畜数量(不超过总牲畜的10%~15%)和种类(只许养“生活资料”的小家畜和奶畜)严加限制,不是从牧民的日常所需的奶、肉、毛、皮、役“五用”着眼,而是只计算私有畜的数量和种类。由于各牧业单位的牲畜数量和种类不同,各户私有畜的数量、种类也不同;这就迫使集体缩小商品生产、减少现金收入,平均主义地赊(甚至无偿)给各牧户日常生活必需的肉、奶、毛、皮、役,形成“三角债”,引起社员不满。

在这方面的教训有四:一是私有畜的数量,应以人为准,大致人均5头(大家畜2头、小家畜3只)就能满足牧民日常生活需要。二是只有自给性私有畜的种类齐全与商品性集体畜的种类单一相结合,才能既满足劳动者日常生活的需要,又能提高集体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水平,增加集体收入。三是从多种渠道解决自留畜户间占有牲畜的数量与种类的平衡问题。四是私有畜的日常经营管理或单独编群、专地专人放牧、依头按月交费,或由各户带群自牧,可因地制宜妥善解决。这样既公私分明,又方便个人生活。

随着私有畜从“限养”、“放宽”到“不限养”政策的实行,同时,销售价格上对其的优惠(“六五”期间开始加价、议价)与人为的扶助(给私人低价、赊卖牲畜),使私有畜发展甚为迅速。“六五”末期不论国有牧场还是公社集体,私有畜的数量都占到各单位牲畜总数的1/4到1/3,其收入也超过工资或分配收入。职工和社员开始主要依靠私有畜改善生活,救灾度难、发家致富。由于许多优惠政策和做法促成私有畜的自由发展,不仅成为吸引牧民施力、注目的方向,而且还被一些干部视为“有强大生命力”的证明。量变必引起质变,依附在公有制经济上的个人私有经济的膨胀,自然引起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一些干部公开大叫只有“打破公、私牲畜界限,才能使牧民一心一意搞牧业生产,才能发家致富”。

活畜与畜产品的价格政策

合理的价格政策是促进游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价值法则是商品生产的基本法则。随着改革开放,“七五”期间活畜与畜产品价格的全面开放,是国家对六畜游牧业和六族游牧人最巨大、最直接、最切实、最具体的支持。价格几倍、甚至近十倍的飞涨,自然带来游牧人收入数倍的增加。使游牧人从经营游牧业贴本、无利、少利到有利、有大利甚至获得超额利润,从过贫困、温饱的日子到过上富裕生活。畜产品的合理价格来源于合理的价值计算,来源于正确计算其生产成本和利润。但国家规定的活畜与畜产品的价格,却只是源于时间前后(历史)和空间左右(相邻各业产品)的比较价格。

新中国成立初期,活畜与畜产品与农产品,特别是工业品的比价较前有了提高,伴以交换发展,游牧人、游牧业得利显著。同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经济困难,为弥补收自牧业者很少(只收牧业税)而付给牧区者很多(财政补贴超过90%)的差额和筹集国家建设资金,保持价格上较大的剪刀差(工业品与畜产品间、畜产品价格和价值间)是必要的。同时,在那些政治气氛浓厚的日子里,游牧民也不甚计较价格的高低。例如:1955年新疆山羊绒一公斤才4元,山羊只均产绒150克,得经三次以上轻抓、慢梳才能集成。而每次从抓羊、捆羊、放羊到收集,一人操作快也得半个小时,当时山羊绒的价格只够抓取它的劳动价格,生产其他项目的成本游牧民都倒贴进去了。

但是从发展商品经济后,活畜与畜产品价格的偏低,使游牧民顿感不适。虽然畜产品单产低、牧民收入少,而牧区不乏劳力,但是以“划不来”为由,毛绒、皮张不剪或粗剪,不管或粗管的现象普遍发生。游牧民的沉重负担并非是由牧业税而是由计划交售方式造成的。应多卖多利的商品竟然成为少卖才能少亏的商品,岂不怪哉!

依法定低价和按法定高数量征购、派购的政策,的确对游牧民、游牧业在经济上的打击太重了!活畜与畜产品价格的放开,在市场供求矛盾的冲击下,就使畜产品的定价自然地渐趋于符合价值。同时,暂时由于高于价值而产生的超额利润,既有利于游牧业的发展和游牧民生活的改善,也不会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为畜产成品多是高档衣物、食品,在部分收入较高的人群中才有少量需求。

(三)80年代中期牲畜折价归私又回归单一的个体私有游牧业经济

20世纪80年代起,在“深化牧区体制改革”、“放宽牧区政策”、“端掉大锅饭”、“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牧业生产责任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牧民生产积极性”、“彻底解放牧业生产力”、“让牧民尽快富裕起来”等口号的鼓动下,照搬内地农村改革模式,主观地认为分散的游牧业生产正适宜于个体分散经营,应尽快地把公有牲畜下放到牧民群众手中。

此后,第一步,把多年行之有效的,且为新疆1978年牧业工作会议上肯定并提倡的“定、包,奖”牧业生产责任制改为“按群承包责任制”、“包群到户责任制”、“大包干责任制”、“牲畜折价承包责任制”;第二步,仍在“完善游牧业生产责任制”的口号下,号召将“牲畜折价归私,由户经营(全民的大部、集体的全部)”,不知不觉地完成了牲畜所有制从公到私的回转。于是,全民、集体、个人三种游牧业经济成分又回归为单一的个体私有游牧业经济了。这也就全盘否定和废弃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和游牧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与物质的基础。

其中的问题为:1.未能根据游牧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却一味紧跟内地农业区跑,在短短的三四年中,责任制多变(美其名曰“不断完善”)。造成前所未有的财务混乱、思想混乱,既有损于公又有损于私的不利于整个畜牧业经济发展的局面。

2.牲畜折价极低(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市价129元的一只绵羊,入股时只计16元到20元一只)、赊卖年限很长(5~15年),多年的公共积累(固定资产),几乎以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给了个人。同时,耗费巨资建成、购置的全部人房、畜舍(部分还是“六五”期间兴建的配套房舍)、机动车、机械、农机具、饮水设施,全部削价赊卖归私,有的被拆卸、被损坏、被废弃。这就既造成集体资产的损失,又给再生产和统一经营带来严重困难。

不论推行牲畜租牧贷放制或牲畜折价归私由户经营,还是放牧场按户承包,其思想无非想说明只有私人所有才能调动牧民生产积极性,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使牧民尽快脱贫致富。但其不知,提高生产力,只有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还不够,还要改善客观的物质与生产条件。转移牧场,对游牧业说来至关重要。虽牧民都愿按期进行,但能否如愿以偿,显然还取决于是否户户都有足够的搬迁运载力。和牲畜私有才能调动牧民最大的生产积极性的论点相连的是,认为游牧业分散经营,利于各自单干。殊不知正是这种分散,才需要统一经营,方能进行生产。同时,放牧是游牧业的基本的、主要的、经常(日日夜夜相继不可间断)的劳动,只有靠集体协同才能进行。

3.数量较少的适龄公、母大家畜,由于按户平均分配(一般是标号抓阄),则更为分散,有的牧户有公畜无母畜或少母畜,有的有母畜无公畜或无好公畜,造成配孕困难(误期、失配)和生产下降。

4.绵羊按品种按人平均分配,导致异种混群,阻碍了品种的改良,已改的品种也可能退化,使多年成果,毁于一旦。如果放牧场也按户划分(实未行通),将使草原改良与兽疫防治都难以统一有效进行。经历多年探索而总结出的“三定”放牧管理制度——定放牧场(按类别划分)、定牲畜(种类、数量)、定放牧工(按专长编派),也就废弃和无法使用了。

总之,除了价格放开政策有利于游牧业生产和游牧民生活外,其他诸多改变,主要是把以公为主的三种经济成分改为单一的个体私有成分,其结果不是提高、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是削弱了社会生产力。牲畜归私易,收回就难了。40年来的历史也证明:“慎重稳进”,“摸着石头过河”,是游牧区的正确工作方针。

在10年的牧区改革中,新疆主要抓了四件事,但可惜都抓偏了。这就是:1.在“完善责任制”的口号下,却悄悄地完成了牲畜所有制从公到私的“改革”;2.在“政社分离”政策的旗号下,竟在单一的国有牧场之上建立了乡,形成“乡场合一”、“以乡代场”的游牧区政企混合管理体制;3.在减轻牧民负担的旗号下,免征了(两年后恢复)牧业税(全疆合计两年共只收六七百万元),国家少收了钱,而牧民也未见减轻负担;4.在“牧工商综合经营”思想指导下,把本来办得较好的商业牧场划拨给捉襟见肘的畜牧部门,随着牲畜归私,商业牧场也就化为乌有了。

(四)从新基础和起点上沿社会主义游牧业道路前进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体现,生产关系又影响生产力。游牧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体现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在私有制下,少数人先富是很容易做到的,但要多数人共同富裕则是不可能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层次、多成分经济并存,且保留个体私有经济,是符合现阶段民族游牧区社会实际并适应游牧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但是,如果想倒退到只保存单一的个体私有经济,就是错误,甚至有害的了。现实与历史都证明:单家独户无法游牧,游牧必需联户协作。游牧业的社会性(群体性)远比其孤立性、分散性浓厚、强烈,游牧业远比种植业更需要也更容易向合作经济转化。

就新疆特别是北疆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伙种地,一直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唯一和普遍方式,见不到孤家独户单干的现象,即使地主种地也无不与各种协作形式挂钩。这并完全取决于这里的客观物质条件——种收季节性很强,日期紧迫短暂;土地面广瘠薄,依靠撂荒轮歇开发利用;全靠雪水灌溉,渠道远长,引水修渠都需要集众之力;劳力、畜力、大型农具的使用,甚至籽种,口粮的调剂,均需数户协作。在游牧区内,以牧庄为单位,游牧与游耕结合;在半农半牧区内,农牧户的协作生产更为普遍。这就是新疆20世纪50年代农牧业合作化进程快而成效明显的现实,尽管在80年代农牧业家庭承包中,仍保存着浓厚的协作气氛。

经过了40年,游牧业经济虽然从单一的个体私有经济过渡到公有制为主的三种成分经济,现在又折回到单一的个体私有经济。但是,这并非直线地倒退到了原先的起点,而是螺旋形地升到了它的上方。第一,游牧业的主要生产方式——牲畜生产企业的公有(仅指国有)数量与比例均比原先大。第二,牲畜折价归私的国有牧场大都还保留着原行政框架,一些公有资产和国家财政资助渠道依然存在。第三,游牧业中的大型、公有生产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比原先有了更大的改变与发展。第四,牲畜(按人)和草原(按庄——实未按户)平均占用,大大限制了贫富的两极分化。第五,消除了各种剥削,社会主义人际关系取代了氏族部落封建人际关系。第六,经过反复比较,广大游牧民切身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认识到妨碍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各种问题。第七,游牧民的文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就新疆游牧人群而言,都达到了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因此,在这样的物质与思想基础上,都倡导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全民经济,由于合实情、孚众望、有条件、易着手,完全可以取得多、快、好、省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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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写本文时苏联还未解体。

[2] 劳均,即劳动力平均。

[3] 头头,类似于组长。

[4] 的确如今在北欧一些游牧区域已经实现。

[5] 即新中国成立后,牧主们的牲畜以入股形式全都交给公私合营牧场,后来加入人民公社管理。

[6] 见马明方1952年12月28日在西北区畜牧会议上的讲话:《西北畜牧业有无限广阔的发展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