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婚姻让我伤痕累累
求助当事人:李女士律师:贺强、孙洪林
对方当事人:俞某(李女士丈夫)
现场观察员:胡展奋、徐进、缇子
案件导读:
一段纠葛了24年的婚姻,一个“消失”了8年的丈夫。他嫖娼被抓,一见面除了离婚就是要钱,竟还要打人!
四次离婚未果,五次自杀不成。一心期盼美好却一次次受伤,而今,满身伤痕累累的她又该何去何从?
2013年2月26日,对李女士来说,是一个痛苦的记忆。这一天,当她从外面回到母亲家楼下的时候,突然从后面跟上来一个人,揪住李女士就打。可当她看清楚这个人的时候,李女士被惊呆了——他就是那个失踪多年的丈夫!
丈夫?这位丈夫为何会失踪多年?又为什么一出现就在光天化日之下殴打妻子呢?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这一切都要从李女士的婚姻说起。
18岁,对于一个女孩子来说,正是风华正茂、美妙如花的年龄。可是,在李女士18岁的时候,厄运却突然降临,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李女士突发急病,经过医生的诊断,确诊为癫痫病——这是一种会让人的行为、意识失控的慢性疾病。参加工作后,由于癫痫会随时发作,且李女士当时发病频繁,因此,她的病情在单位已不是一个秘密。当别的女孩子到了适当的年龄和男友花前月下,步入恋爱结婚时,同样青春年少的李女士却不敢奢望能获得美好的爱情。
然而在1988年,一个男人的出现重新燃起了她对生活的希望。这个人和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对她悉心照顾、体贴入微,给了她甜蜜的爱情。一年之后,她们开始谈婚论嫁。
这个男人就是俞某,后来成了李女士的男友,得知俞某和俞某家人都能接受自己,李女士自然欣喜万分,1989年,她高高兴兴地和俞某结婚了。
正如李女士期待的那样,婚后的日子甜蜜而平静。李女士的父亲是他们单位的厂长,两年后,父亲把俞某的工作调到了比较吃香的销售科,然而自从那天起,俞某开始晚归,有时甚至夜不归宿。1995年,李女士对生活的美好梦想被彻底打破了。她的丈夫竟然在上海某宾馆因嫖娼被抓!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在她面前表现得柔情蜜意的丈夫,背着她竟然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而且还弄到了人尽皆知的地步。这让李女士痛苦万分,面对单位同事的议论,她没办法再在单位工作下去,便提出了辞职,就这样,她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失去了。另外,李女士的丈夫也无法面对环境的压力,提出要自费留学,重新做人。
李女士对此并不十分支持,但迫于丈夫的信誓旦旦和他的百般纠缠,她只能向自己在日本的姐姐借了10万块钱,把丈夫送到日本去,并让他借住在姐姐家。在俞某初到日本的时候,他和李女士的关系还算不错,尽管最初俞某的生活过得比较艰辛,但李女士每月都会收到丈夫寄给她贴补生活的款项,这让她倍感欣慰,她想苦日子总会过去,等到丈夫在日本有了出息,总会有再团聚的一天。
到了第二年,李女士的姐夫提出,俞某长期住在他家生活上有诸多不方便的地方,于是俞某就搬出了李女士姐姐家,另找住处。半年之后,李女士突然接到了姐姐的电话,说俞某失踪了!好好的一个人,怎么会突然不见了呢?是不是出什么事情了?
为了能尽快找到俞某,李女士带病漂洋过海到日本寻亲,然而,到一个陌生的国度去找一个人,简直如同大海捞针。没有找到丈夫的李女士,却屋漏偏逢连夜雨,她遭遇了一场车祸,并且受了重伤!因为无力支付昂贵的医药费,李女士只得暂时放下寻夫的念头回国治疗。
但是,回到上海的李女士并没有放弃打听丈夫的下落,她来到俞某的父亲和弟弟家询问,却意外地被赶了出来。这让李女士觉得他们和自己的丈夫一定有联系,只不过怕她的病情会拖累他们才将她拒之门外。
但是,李女士自辞职后就几乎没有生活来源,丈夫失踪后,她迫于无奈只好靠借债度日,由于没有丈夫的任何消息,她一面为丈夫担心,一面仍然期待着和丈夫的重逢。让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等就是8年……
然而,李女士还是不愿意就这么轻易放弃,依然执著地等候着丈夫的消息。终于在2005年,消失8年的丈夫出现了!然而让她吃惊的是,苦等8年,她等来的竟然是法院的一纸传票,丈夫要和她离婚!
从丈夫去日本到失踪再到重新露面,他们分开了整整10年,久别后的第一次见面,却是在法庭上。庭审现场,李女士的心跌到了谷底,2005年3月,法院就俞某和李女士离婚一案作出判决,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俞某离婚的要求不予准许。
然而仅仅隔了6个月后,俞某再一次起诉离婚,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开庭当日,俞某却没有出现,因此法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认定俞某撤诉。第二场离婚官司又以如此戏剧性的结果草草收场了。而之后,李女士再一次没有了丈夫的消息。
到了2012年年底,生活的压力和精神的折磨使李女士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每天要靠吃大把的安眠药才能入睡。这些药物又让她记忆力迅速衰退,生活难以自理。医生建议李女士进行微创手术,但是,手术费对李女士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她自己实在难以承担。于是,李女士决定向这个十几年没有尽过丈夫义务的负心汉索要赔偿。
2013年2月26日,法院开庭的当日,俞某对近十年来的失踪和对妻子李女士不闻不问的情况矢口否认,坚决不愿支付李女士要求的赔偿,但法庭上的交锋形势显然对于俞某极为不利。庭审结束后,恼羞成怒的俞某便找到了李女士,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俞某将李女士打伤,直到警察到来,这件事才告一段落。不久后,更让李女士揪心的事情出现了,俞某竟然反过来向李女士索要起了赔偿。俞某为什么能向李女士索要赔偿?难道李女士还欠了俞某的钱不成?
原来在1993年,李女士的单位福利分房,李女士和丈夫分到了一套一室户的房子。1995年年初,李女士买下了这套一室户房子的产权,房产证上写的则是俞某的名字。1997年,由于俞某在日本突然失踪,而苦苦寻找未果的李女士却突然患上重病,急需用钱,迫于无奈的李女士这才选择卖掉了那套产权房。
尽管俞某对于这套房子9万元的要求在法理上是合理的,但是李女士用这笔钱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俞某出国留学时10万块钱的借款,也在情理法理之内。然而丈夫对于李女士的要求远不止这些。房子卖掉后,李女士名下只有一套6平方米的承租房,实在无法住人,窘迫的李女士只好向自己的母亲求助。然而母亲住的房子是李女士的两个姐姐买下来孝敬父母的,同样作为女儿,自己不仅没尽到孝道,还来拖累母亲,李女士对父母和姐姐十分愧疚,于是她主动承诺了将来放弃父亲的遗产继承后,才搬去母亲家居住。然而现在,让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俞某作为一个女婿,却要求继承李女士父亲的遗产。
由于继承并未开始,李女士现在并没有继承父亲的房产,所以俞某也就无法从李女士这里分到岳父的那一份。然而,在这时,俞某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在李女士卖掉那套产权房后,李女士依然对俞某心存希望,她把俞某的户口安置到奶奶赠给自己的承租房内,尽管俞某已十几年不归,却得知了这一消息。他向李女士提出,要求在动迁时获得这套小房子的权益。
从李女士咨询律师的种种分析来看,俞某并不具备主张这套承租房权益的资格。可是失踪那么多年的俞某为什么会对李女士的情况了如指掌,却又迟迟不愿露面呢?偶然的情况下,李女士从俞某弟媳的口中得到了实情,原来,俞某这6年来都住在自己弟弟家里。
这个消息让李女士震惊万分,不过从俞某弟媳的话中,似乎能看出俞某的经济状况并不佳,之前还曾经开黑车撞过人,目前还欠着8万元的债务,因此俞某才处处算计着李女士。可是李女士却说,俞某的经济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糟糕。为什么李女士会这么说呢,其实在2006年,李女士收到了一封寄给丈夫的祝贺信——信中说武汉房子好了,叫他去拿钥匙。
收到这封信,李女士心存疑惑,这个号称穷困潦倒的丈夫,怎么会在另一个城市买下一套住房呢?疑虑重重的李女士思前想后,还是决定去探个究竟。李女士按着信上的地址,找到了这个房子,果然是丈夫俞某的。这样一来,李女士就确定了俞某其实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现状。
目前,为了维持生计,李女士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才得到了一份收入微薄的工作,每天十分辛苦。而且常年的精神折磨,又让她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导致她曾五次试图自杀,都被家人救起。李女士现在常年住在80多岁的母亲家里,还要依靠母亲的照料。
从当初对婚姻的充满憧憬,到如今的伤痕累累,却仍然无法摆脱这段让她痛苦不已的婚姻,甚至被俞某步步紧逼、催要一笔笔赔偿,李女士欲哭无泪。她无法面对这种从天堂到地狱的心理落差,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那么,俞某毫无理由地消失8年,给李女士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李女士又是否可以向俞某要求赔偿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在本起案例中,李女士的丈夫如果有此行为,李女士是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索赔。
现场再现:
1. 1997年8月,本在日本留学的丈夫俞某突然与李女士断绝了音讯,但她不愿意轻言放弃,依然苦苦等候着丈夫的消息,终于在2005年,消失8年的丈夫又重新出现了。那么俞某的“消失”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他这算不算抛弃妻子?双方律师对这一行为又会如何界定?
主持人:从1997年就断绝了音讯,就这段时间,我们用了个词是说丈夫“消失”了8年,那么在法律上这算什么性质呢?它叫“消失”吗?
孙律师:法律上有一个“遗弃”的概念,所谓“遗弃”就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例中,就是受害人李女士生病了,也没有工资,没有生活来源,而她又需要就医,因此需要丈夫给予一定的扶养。在这期间,俞某前两年是尽了这个义务,但另外有8年他是遗弃了李女士,就是不给她任何生活费,也不给她任何的医疗费,所以我认为构成遗弃。
贺律师: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经常是综合权衡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情况。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李女士年龄、健康状况、有无生活来源、是否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是不是需要丈夫的扶养,还得稍加考虑。另外,也要考虑提供扶养一方的经济条件和能力。
主持人:为什么这么讲?
贺律师:刚才我们在案件介绍中也听到了,李女士的丈夫是因故被迫留学到日本,他在日本过得怎么样,可能连他自身的生活都无法有一个好的保障。
孙律师:那从李女士的客观情况来看,我认为她肯定是缺乏生存能力的,因为生病了,然后也没有工作。
主持人:去日本还出了车祸。
孙律师:对,还出了车祸,再加上没有了收入来源,所以从李女士这个状况来看,她应该是由丈夫来承担一个扶养义务。
2. 2005年,重新出现的丈夫俞某一纸诉状与李女士在法庭上见了面,要求和李女士离婚,但法院却未支持他的诉求。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是不是跟俞某的失踪有关系?双方律师又如何分析这一判决?
主持人:你有没有问过他,这些年你去哪里了?
李女士:他说他有他的路,我有我的路,这几年他在哪里,和离婚是没有关系的。
主持人:2005年的案子,法院判定了不离。那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跟他这些年的失踪有没有关系?
孙律师:法院判不离,我认为主要考虑到李女士是需要扶养的人,她生病,没有生活来源,经济上需要辅助,所以在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个是站在不违反婚姻法当事人的一边,另一个是站在弱者的角度,所以判决不离。我认为这是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
贺律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夫妻之间是否离婚,主要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相关规定上是有若干个法定的认定情形。如果不构成这些法定情节的,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是不判离的。
主持人:其实也就是提醒大家,这是一个很慎重的事情,不能够让情绪来作决定,也不能够在双方有强弱对比的时候,让弱者觉得自己失去保护。
3. 2013年2月,李女士再一次和丈夫俞某对簿公堂,不过这次是李女士起诉俞某,她要向他索要这十几年的赔偿,然而俞某在法庭上除了提出种种经济条件的要求不说,庭审结束后,竟还冲到李女士母亲家楼下将李女士打伤。那么李女士到底能否向俞某索要赔偿?现场嘉宾又会给出怎么样的答案?而她又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主持人:这是第几次在法庭上见他呢?
李女士:这是失踪8年后,第三次见到他,他就把我打了一顿。
胡老师:他也太流氓了。
缇子:他就是无赖。
主持人:那现在你对这件事情有什么期望呢?你的诉求是什么?
李女士:我的诉求就是,第一,把我这8年来的损失赔偿给我。第二,我对他已经彻底绝望了,我要离婚。
主持人:对她来讲,起诉离婚算不算一个最好的方法?
孙律师:我认为起诉离婚是她唯一的解脱,李女士完全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时候请求损害赔偿。
贺律师:根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过程中,一方确实属于过错方,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会更多地体现在精神上的抚慰,所以金额不会很高。
孙律师:一般夫妻婚姻关系,如果离婚的话,还会涉及过错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的,基本是5万元以下。
主持人:那么在扶养费这一块呢?明明是十几年都没有人管的呀?
贺律师:关于扶养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上要综合考虑到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提供扶养一方的经济条件和能力。
4. 1997年,丈夫俞某在日本突然失踪后,李女士不仅苦苦寻找无果,还突然遭遇了车祸,然而当时的她因丈夫嫖娼丑闻已经失去了工作,迫于无奈的李女士最终选择卖掉他们的那套产权房。那么李女士是否可以独自处理这套产权房?现场律师有什么不同的观点?观察员又会得出什么结论?
主持人:那么当时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名字是谁?
李女士:因为1994年售房方案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写的是他。
主持人:当时你去办这个手续的时候,没有被质疑吗?
李女士:人家质疑了,当时人家对我说这个房子是不好卖的,没办法我就拿出我们的结婚证,还有户口本,还有厂里的证明,到居委会开具了证明盖了章,最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手续的。
主持人:房子卖掉,两位律师认为,在法律上面它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或者隐患?
孙律师:我认为李女士的处理应该是没问题的,第一她要生活,第二她有债务要偿还,因为她是治疗疾病所需,而不是去赌博、吸毒,等等。她把这个钱用于这些项目当中,我认为并没有侵犯到丈夫的权利。
主持人:那她丈夫出国留学10万块钱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孙律师:也算夫妻的共同债务。
主持人:你觉得卖房子的钱,来偿还这个共同的债务是理所应当的?
孙律师:对,是天经地义的。
贺律师:她在出售这套房子的时候,我个人认为程序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因为在售房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必须都到场,因故不能到场的,必须办理委托手续,且按照房地产买卖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这个委托手续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主持人:但她情况比较特殊呀,就是她丈夫失踪了,那么在联络不到这个人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上面有什么样的问题?
孙律师:如果宣告失踪的话,还不能处理他的财产,只有当宣告死亡的时候,才能处理他的财产。当然他如果出现了以后,这个按照恢复夫妻关系,按照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再来分割。
胡老师:我觉得李女士在道义上是处处占上风的,但是在法理程序上是有点处于下风。
5.继承不到岳父那儿房产的俞某,又因为心存希望的李女士把他的户口安置到奶奶赠给自己承租房内的实情,致使俞某一门心思要得到这套房子动迁的权益。那么现场律师认为俞某到底有无权利得到这份权益?而观察员又对俞某的这一行径作何评价?而苦命的李女士又该怎么办呢?
主持人:他现在提出说,这个承租房他也有份的,万一动迁他也要分的,这时会面临怎样一种局面?
贺律师: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是涉及公房动迁的,俞某是否可以参与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首先要看他是否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同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三是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一般来讲,不是公租房承租人,又不具备同住人条件,是无权在公租房动迁的过程中享受相关利益的。
主持人:其实他只是户口迁进去,他一天也没在里面住过是吧?
李女士:他一天也没住过。
缇子:这个男人一次一次过来,过来找你的目的,就是要钱、离婚、要钱,要不到钱就再跟你谈离婚,谈完离婚再问你要钱。
徐进:问题是现在这个男人心里怎么想的,估计现在他就想,官司打得赢我就打,打不赢也无所谓,我再玩失踪。
缇子:我觉得这个男人对你的生活非常了解,他一步步在算计着你,但你根本不知道他有什么。
胡老师:想想清楚了,不要再感情用事了,你很多事务就错在感情用事上面。
徐进:有一句话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他已经太了解你了,你也应该了解他,我觉得你应该做一点小功课,从他开始或者从他周围的亲戚开始。
6.作为丈夫的俞某,毫无理由地消失8年,给李女士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痛苦,8年后重新出现的他却一次又一次地伤害着李女士,而他的目的,除了离婚就是要钱。那么现场律师认为李女士应该怎么办?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若能,会得到多少?而现场嘉宾又会给李女士哪些中肯的建议?
主持人:我还是想确认一下,你现在对你丈夫还有感情吗?
李女士:没有了。
主持人:你彻底绝望了是吗?
李女士:彻底绝望了。
徐进:其实咱们今天采访李女士,说她的这些问题,等于是在揭她的伤疤。我刚刚进来看她丈夫的照片,她还是沉浸在那美好的回忆中的,我们等于把她拽进来再把她拽出去,我相信她有这个勇气去面对未来。
胡老师:我觉得心的安宁比什么都重要,你自己心态调整好,以法律为武器从容应对一切。
缇子:我觉得你应该去全力争取你应该得到的,除了他的房产,你还要去查看他的银行存款。
孙律师:因为离婚是由于他的问题——家暴、虐待、遗弃,所以他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这一块跟之前的官司有关系吗?还是需要再重新起诉?
孙律师: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案件当中同时提出。
主持人:最高有可能要求赔偿多少?
孙律师:他作为过错方,李女士是无过错方,如果有赔偿的话,一般是在5万元以下。
贺律师: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婚姻官司也不例外。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将来主要会产生两个焦点:一是男方是否会被认定为婚姻法上的过错方;二是哪些财产将被列为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方方面面都需要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主持人:李女士还有疑问吗?
李女士:没有了。
主持人:我在想,我们中国有一句古话叫: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人的智商可能真有高下之分,这跟你的见识、受教育程度,还有天赋都有关系,可是有一样东西是非常公平的,就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最公正的。
贺强律师点评:
第一,关于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一般通过综合权衡需要扶养一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有无生活来源、有无子女赡养、是否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以及提供扶养一方的经济条件和能力,力争做到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相应的救济措施。
1.婚内分居期间扶养费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需要扶养一方的经济需求、提供扶养一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分居前生活水平和目前生活水平的差异程度等因素,判定扶养费金额。
2.离婚时损害赔偿的主张。婚姻法第46条所列的四种过错行为中所谓“遗弃家庭成员”,就是指夫妻一方具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扶养义务一方涉嫌构成遗弃罪。若构成遗弃罪的,最高将面临5年的有期徒刑。
第三,本案就“如何更有效地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为我们留下了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为了加强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由于婚姻案件自身的私密性和无过错方获取证据手段和途径的局限性,实践操作中逐渐体现出它的不完善。如何解决“举证难”的问题,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全社会更进一步思考,相信通过各方不懈努力,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会让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更好地维护因婚姻长期备受身心折磨的无过错方的权利。
嘉宾律师简介 贺强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长宁区青年律师联合会主席团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民盟长宁区委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荣获“上海十佳房地产专业青年律师”“上海市长宁区首届百姓英雄”“2014年度长宁区法律服务特别贡献奖”。擅长房地产、公司法、民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2015年,撰写的社情民意《关于对存量房网签合同后又设定抵押应加强监管的建议》,被上海市政协采纳。曾受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邀请,参与撰写《办案现场——东方大律师办案实录》一书。电话:1370165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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