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本节将重点回顾两个方面的文献,一方面是对国内外婚姻稳定性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回顾流动与婚姻稳定性的文献。最后对相关研究进行总结。
一 国外关于婚姻稳定性的相关研究
综观国外的文献,我们发现,已有研究主要从相互依赖理论视角、婚姻质量理论视角、文化视角、婚姻承诺理论视角、社会整合理论视角、经济学视角对婚姻稳定性进行研究。
(一)相互依赖理论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不管文化背景如何,总有些婚姻很成功,有些婚姻以失败而告终。这些婚姻成功者和失败者之间的差别长期以来都是人际关系科学研究的兴趣所在。乔治·莱文杰(George Levinger)是相互依赖理论的倡导者,他在其离婚的障碍模型中从三个方面识别可能导致关系破裂的因素(Levinger,1976)。第一种因素是吸引力的减弱。莱文杰认为,亲密关系提供的奖赏(比如令人愉快的相伴、性满足、安全感和社会地位)能提升吸引力,而亲密关系付出的代价(如惹人生气的矛盾与投入亲密关系的时间和精力)则会减弱吸引力。第二种因素是个体拥有的替代选择较多。最明显的就是可获得的其他伴侣,同时任何能替代现有关系的事物,例如独处或事业上的成功,都可能吸引个体离开现有的伴侣。第三种因素是解除亲密关系存在许多障碍,个体很难逃脱亲密关系。包括维持婚姻的法律和社会压力、宗教和道德约束、打赢离婚诉讼和抚养两家子女的经济负担。
莱文杰模型的重大贡献在于强调了这一事实:本想离婚的不幸福伴侣却因为离开的代价太大而往往仍然在一起。他还提出离婚的许多障碍都是心理上的而非物质上的:苦恼的夫妻因为没有足够的金钱离婚,不得不维持婚姻,但他们还会因为离婚使他们(或者使其他人尤其是子女)感到内疚和尴尬,所以仍旧在一起,即使他们那时已有充分的经济资源离婚(米勒,2015:410)。
Previti 和Amato(2003:561-573)使用开放式访谈询问人们为何维系婚姻,该研究使用婚姻回报、离婚障碍和婚姻替代性框架进行分析。该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用婚姻回报和离婚障碍来解释他们婚姻的稳定,很少提到他们婚姻的稳定是因为没有好的婚姻替代。一项对结婚12年的夫妻调查表明,担心孩子受苦、可能失去孩子、宗教规范、对配偶的依赖、对经济困境的恐惧都是人认知到的离婚的重要障碍(Knoester and Booth,2000)。然而,在持续12年的研究期间,一旦考虑其他风险因素诸如受教育程度低和父母离异等,那些认知到的障碍则只有两种(即对伴侣的依赖和宗教信仰)能实际区分夫妻是否会离婚。并且如果人们对婚姻真的不满足,甚至这两种障碍看起来也无关紧要,一旦他们想要走出婚姻,没有什么障碍能阻止他们(Knoester and Booth,2000)。
因此,人们通常能意识到想要离婚就必须克服的各种障碍,但一旦婚姻处在危机之中,这些障碍看起来并不重要。莱文杰的模型有助于提醒我们离婚的障碍物会萦绕在我们的心头,但该模型可能没有完全意识到,一旦婚姻变得痛苦,这些障碍物是多么无效(米勒,2015:409~410)。
(二)婚姻质量理论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婚姻质量理论认为,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显的(White,1990)。最早把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联系起来的学者是刘易斯和斯帕尼尔,在他们看来,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之间存在正向的关系,也就是说,婚姻质量越高,婚姻也就越稳定(Lewis and Spanier,1979)。
总体来说,婚姻质量和婚姻稳定是正相关的(高质量—高稳定性;低质量—低稳定性)。然而,也存在其他两种可能。有一定概率会出现的情况是低质量但高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并没有得到太多的益处,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或者感到离开的障碍太多(低比较水平)。莱文杰把这种婚姻称作“空壳”婚姻。这也许是很多女性留在虐待性关系中的原因之一。第二种可能的情况是高质量但低稳定性。尽管这种情况较少发生但也是可能的。这时,关系本身往往非常令人满意,但是可替换性如此之高、障碍如此之少(高比较水平),以至于从已有婚姻中得到的益处很难与之抗衡,个体很可能为了追求其他替代关系中更多益处而选择放弃已有婚姻。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可能包括高度不平衡的男女比例、拥有大量高级资源的未婚伙伴、支持无过失离婚的法律、低水平的经济或情感依赖和婚姻关系中孩子的缺失(埃什尔曼、布拉克罗夫特,2012:333)。
(三)文化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价值观是判断好坏、对错、渴望与厌恶的标准。价值观影响人们的选择。个体主义价值观与家庭主义价值观相对。个体主义指在做决定时更多考虑个人利益而非家庭利益。家庭主义则指在做决定时把家庭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更多考虑家庭利益。单身的、婚前同居的、不要孩子的和离婚的人们,与那些结婚的、婚前不同居的、养儿育女的和维护婚姻的人们相比,更有可能采取个体主义的价值观(诺克斯、沙赫特,2009:8)。
西方支持自我实现、重视个人成就的个体主义文化不利于婚姻稳定。受个体主义文化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期望从婚姻中获取比上一辈更多的东西——更多的快乐和享受、更少的麻烦和付出。而与上一辈不同(他们往往会为了孩子而勉强生活在一起),我们只要对婚姻不满意,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结束婚姻关系,重新寻找满意的亲密关系(米勒,2015:11)。东方强调集体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婚姻稳定,受集体主义文化的影响,人们与家庭和社会团体的联系比较紧密。倡导集体主义文化的国家(如日本)的离婚率比倡导个体主义的国家(如美国)的离婚率低很多(米勒,2015:11)。
一项对加拿大省际离婚率差异的研究发现,区域文化可以部分解释省际家庭解体率的差异,例如,区域文化使其民众产生价值观和规范性取向,这些价值观和规范性取向有助于普遍接受离婚或降低对婚姻破裂的容忍度(Trovato,1986:214-215)。
(四)婚姻承诺理论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婚姻承诺是婚姻当事人维持亲密关系的意图。有研究者编制了一份婚姻承诺量表(Arriaga and Agnew,2001),该量表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对婚姻有承诺的伴侣希望维持他们的亲密关系;其二,他们目光长远,能够预计伴侣双方的未来;其三,伴侣双方在心理上彼此依恋,从而能够分享彼此的快乐。
有学者(Rusbult et al.,2001)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婚姻承诺模型,即投入模型(Investment Model),该模型把婚姻承诺视为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根据投入模型,承诺来自人们人际关系的期望收益以及人际关系的替代收益。首先,婚姻满意能增加当事人对婚姻的承诺,人们通常希望伴侣关系能够让他们快乐;然而,高质量的替代选择也很有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婚姻的替代选择可以减少婚姻承诺,有诱惑力的替代伴侣容易引诱人们离开自己当前的伴侣,所以他们不太可能维持现有的亲密关系。但如果离开当前的伴侣代价太高,即使有时可以得到这样的替代伴侣,人们也不会总是寻求替代伴侣。因此,决定婚姻承诺的第三个因素就是当事人在现存婚姻关系中的投入程度。无论替代选择如何、个体是否幸福,高投入都会增加承诺(米勒,2015:212~213)。
婚姻承诺指向婚姻关系的长期发展,这能减少亲密关系在遭遇坎坷时产生的痛苦。如果人们认为他们的亲密关系会长久发展,就能容忍一时出现的低奖赏和高代价,正如有长远眼光的投资者在盈利较低的时期也会持有某种股票那样。此外,忠诚会使人们将自己和伴侣看成一个单一的整体,自称“我们”而不是“他”和“我”(Agnew et al.,2004)。这会极大地减少为伴侣做出牺牲而付出的代价,因为取悦于伴侣的事件也会间接地使自己获益。
婚姻承诺产生的最重要的后果可能是,它会促使人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维持亲密关系——即使这样做的代价很高。承诺于亲密关系的人会采取和运用各种各样的行为和认知策略,这既能维持和提升亲密关系,又能强化他们对关系的承诺(Etcheverry and Le,2005)。
承诺会促进顺应行为,人们会克制自己不以愤怒来应对伴侣的愤怒(Rusbult et al.,1998)。具有顺应性的人能容忍伴侣的破坏性行为而不还击;他们吞下侮辱、嘲讽或自私的恶果而不报复。这样做,他们就避免了争吵,有助于消除而不是加剧伴侣的糟糕情绪——这通常有益于亲密关系。此类行为可能需要相当程度的自我约束,绝不是因为软弱;相反,顺应行为是要有意识地做出努力以使亲密关系免受伤害(米勒,2015:215)。
做出承诺的人还表现出更强的牺牲意愿,为了关系的融洽而牺牲自我利益。为了使伴侣获益和促进亲密关系,他们会做那些如果只是为了自己就不会做的事情,还会控制自己不去做那些自己喜欢的事情。
婚姻承诺会改变人们对伴侣关系的认知。做出承诺的人会表现出感知到的优越感——他们认为自己的亲密关系比别人的更好。
维持人们亲密关系的还有其他机制,但以上三种足以说明承诺会激励人们保护亲密关系。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都会寻求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奖赏,但对伴侣的依赖使得他们在行动时还得考虑伴侣的幸福。因而,做出承诺的伴侣常常做出牺牲、顺应伴侣或做一些并没有即时利益的事情,从而促进他们的亲密关系升级(米勒,2015:214~215)。
对婚姻有承诺的人一般对婚姻有责任心,婚姻责任心有助于婚姻稳定。一个人对婚姻的责任心体现在他或她是否愿意留在婚姻关系中并为维持婚姻关系做出种种努力。在心理层面,责任是保持信念、行为或关系的愿望或动机。迈克尔·约翰逊(Johnson,1999:73-87)提出了一个替换概念来更好地理解婚姻中的责任心。他把婚姻责任心分成三个类型——个人型、结构型和道德型。
个人型责任心是一种因为这段关系有益而留在这段关系中的愿望,因为他或她想要维持这段关系。结构型责任心是一种因为个体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或者结束关系要付出太大的代价而想要留在一段关系中的愿望——因为他或她不必须维持这段关系。“解散障碍”就是用来描述有关结构型责任心的情况的一个名词(缺少其他选择并且离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当个体为了孩子或是因为无法独立生活而处于不快乐的婚姻中时,就表示有较高的解散障碍(高结构型责任心);当婚姻法律非常严厉时,解散障碍同样很高。最后,道德型责任心所涉及的留在一段关系中的愿望并不是因为任何益处或不能离开,而是因为应该这样做——也就是说,因为他或她应该留下。道德型责任心可能源于自我认同感(“我做出了承诺,如果我结束关系将无法面对我自己”)和强烈的信念系统。
责任心在各种关系中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影响关系解体的可能性,而且影响个体对关系益处的评价。责任心很强的个体倾向于忽视其他的选择并愿意承担所有的代价而不离开。然而,责任心较弱的个体倾向于与其他可能的关系做积极的比较,并且更可能因为其他看似有益的关系而放弃现有的关系。因此,责任心弱也就意味着较弱的婚姻稳定性(埃什尔曼、布拉克罗夫特,2012:332)。
当个体将已有关系与其他可能关系进行比较时,他们实际上使用了蒂博和凯利提到过的“其他选择的比较水平”。这种比较水平涉及替换行为或关系中可能获得的最大期望收益。它随所估计的可能收益(和获得这些收益的可能性)的增加而提高,随结束现有关系可能付出代价的增加而下降。如果个体认为现有关系的益处要超过其他可能选择的比较水平,那么理智的选择就是维持现有关系。然而,如果个体现有关系的收益水平低于其他可能的比较水平,那么理智的选择便是为了其他选择而离开(埃什尔曼、布拉克罗夫特,2012:332)。
理查德·尤迪(Udry,1981:889-897)认为婚姻的可替代性比婚姻满意度能够更准确地预测离婚的概率。他使用来自美国16个城区夫妻的纵向研究资料来估量被测者对于婚姻中其他选择的观点。也就是说,如果离开了现在的伴侣,他们将变得多好或多糟,以及伴侣被其他可能性所取代的难易程度。在这些资源被测量之后的一到两年,在婚姻可替代性上得分较高的夫妻的离婚率是那些得分较低的夫妻的数倍。索思和罗伊德(South and Lloyd,1995:21-35)的研究发现,许多人即使结婚仍然对替代性关系持开放态度,当地婚姻市场上替代性配偶资源的供给显著地增加了婚姻解体的风险。
这些研究也许对为什么很多不幸婚姻依旧保持完整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这些夫妻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或者选择很少,或者如社会交换论所说,存在的其他选择产生的代价可能要超过收益。有数据表明,在完整婚姻中大约有7%的婚姻并不幸福。年龄、缺乏婚姻经验、把婚姻看作制度的责任心、低水平社会活动、对人生缺少自我掌控、依赖心理以及相信离婚会损坏幸福的观念,这些是不幸婚姻保持稳定的因素(Heaton and Albrecht.,1991:747-758)。
婚姻责任心和婚姻稳定性是婚姻关系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一个人的婚姻可以是低质量但同时是高责任心和高稳定性的,也可以是高质量但同时是低责任心和低稳定性的。原因在于责任心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个人的、结构的和道德的。第一种更可能与关系质量和个体满意度相关,而后面两种都建立在社会压力和个体道德感的基础上。因此,与婚姻顺应度或满意度相比,很多作者也提出婚姻的可替代性更能解释离婚的概率。可替代性比较水平这一概念的提出更能帮助人们理解个体拥有各种不同的替代性资源并会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所得与这些替代性资源相比较。当替代性选择被认为弊大于利的时候(低比较性水平),许多不幸的婚姻仍会维持下去(埃什尔曼、布拉克罗夫特,2012:342)。
(五)社会整合理论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社会整合理论最早由迪尔凯姆[7]提出,他在《自杀论》中探讨了社会整合与自杀之间的关系。在迪尔凯姆看来,一个社会自杀率的变化与该社会的整合程度密切相关。
婚姻和家庭生活是建立在对特定个人的承诺之上的,需要不断地履行某些义务,制定内在的规范,并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从属的地位。虽然这些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激烈的集体生活”,同时它们也在不同程度上嵌入了一个更广泛的集体关系框架中,这一框架构成了分离和分裂的障碍。在迪尔凯姆看来,正如社会整合可能会阻碍自我毁灭一样,它也能增加自我在婚姻联盟和家庭关系网络中的投资。
有研究利用全国已婚人士调查的面板数据,探讨社会整合在稳定婚姻中的作用。研究分析表明,社会整合似乎不会像其他人所说的那样对离婚产生强烈的统一负面影响。在所考虑的三种整合形式中(交际型、功能型和规范型),我们发现只有两种与离婚有实质性联系(Booth et al.,1991)。交际型整合关系到当前流行的人际沟通网络,网络越广泛,个体越不孤立。功能型整合是指组织各单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以及相互依存的程度,这使得个人很难离开系统。规范型整合是指个体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现行社会标准。社会整合理论认为,社会关系的数量越多,社会关系网络内成员之间的互动频率越高,离婚的可能性就越小(Booth et al.,1991)。
30多年来的研究已经确定了一系列与离婚和婚姻不稳定的各种表现有关的社会整合的测量措施。Glenn和Supancic(1984)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他们分析了七项一般社会调查的数据。根据分析结果,他们得出结论:不经常或从不参加宗教仪式的人、不信教的人、居住在离婚地带的居民以及大城市中心的居民,不太可能与配偶一起高度整合到具有团结、价值共识和有效的社会控制特征的社会群体中。被高度整合到该社会群体的人往往会被阻止采取可能破坏婚姻的行动;如果他们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不满,他们更有可能寻求离婚和分居以外的解决办法(Glenn and Supancic,1984:572)。
(六)经济学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贝克尔(2007:392)通过对美国的离婚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婚后信息的完全性会导致离婚现象的增加。这是由于当事人在结婚前所了解到的关于配偶的信息相对有限,而婚后随着夫妻相处时间的日渐增加,当事人对配偶的了解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全面。一些伴侣在结婚后不久就发生了家庭解体,更多的是由于婚前当事人对配偶信息的了解不完全以及结婚后对配偶的相关信息的充分知晓。
贝克尔(2007:393)还论述了婚姻资本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婚姻中累积的资本越多,婚姻的价值就越大,当事人离婚的可能性就会越低。随着婚姻存续时间的延长,离婚的可能性会变小。理由是,“如果一个婚姻保持其完整性(婚姻特有资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资本积累起来了,婚姻的价值也就增加了。孩子是首要的例子,尤其是年幼的孩子。……婚后,当一对夫妇有了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当孩子年龄尚小的时候,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不仅美国和其他一些富有国家的情况是这样,而且原始社会也是这样”(贝克尔,2007:393)。反过来讲,有离婚预期的当事人会减少婚姻特有资本的积累,比如不生孩子或不购买房子,婚姻的价值也就会因此降低。
贝克尔(2007:409)的研究发现,与19世纪相比,在20世纪,人们由于从婚姻关系的维持中得到的收益下降,会倾向于与那些并不是十分不般配,或者并不是十分难相处的人离婚。而且,与离婚相关的耻辱感也随时间的推移和离婚人数的增加而不断减弱。与过去相比,离婚已经被看作比较正常的事情了。在贝克尔看来,再婚的婚姻要比第一次婚姻更易于解体,特别是对那些此前已经数次离婚的再婚者而言更是如此(贝克尔,2007:410)。
贝克尔认为,如果维持婚姻的收益高于离婚所能得到的收益,当事人会选择留在婚姻中;反之,当事人则会选择离婚。在贝克尔看来,与收入较低的男性相比,收入较高的男性因为能够吸引众多女性或者质量较高的女性,他们从婚姻中得到的好处会更多。由于从婚姻中能够得到的收益高于离婚的收益,有较高收入的男性离婚的意向会较低(贝克尔,2007:402)。
此外,丈夫到外地工作而妻子留在原地,虽然能够最大化家庭财富,但分居生活会增加婚姻破裂的可能性,因为分居的现实削弱了维持婚姻的好处(贝克尔,2007:402)。贝克尔援引明塞尔的话说,移居海外的现象确实加剧了婚姻破裂的倾向(贝克尔,2007:402)。
二 国内关于婚姻稳定性的相关研究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本研究发现国内关于婚姻稳定性的文献主要有如下几种研究视角。
(一)心理学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徐安琪(1988:3~4)的研究认为,当事人离婚的动机、意向产生、发展和变化非常复杂。一般而言,离婚是夫妻冲突的延续和升级,而夫妻双方的冲突是由择偶失慎因素演绎而来的。婚姻冲突经过调适,双方的感情裂缝可能弥补或遮掩,婚姻关系可以凑合或和解;如果调适失败,离婚动机常被诱发,离婚诉讼不可避免。
金一虹(1994:45~49)认为,影响婚姻稳定的心理因素包括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承诺程度、相互心理吸引的强度、心理沟通与心理调适的程度以及婚姻给双方带来的心理满足的程度。这些心理因素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婚姻承诺程度高的婚姻当事人会努力进行沟通、调适,在沟通和调适过程中心理得到满足;婚姻的收益会促使当事人对他们的婚姻关系进行积极的评价;程度更高的婚姻承诺促使他们对婚姻进行更进一步的感情投资,相应的他们也将得到更丰厚的感情回报。
(二)伦理学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伦理道德因素也是影响婚姻家庭的一个因素。金一虹(1997:34~39)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了当前中国一些家庭不稳定的原因。首先,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社会以夫妻关系为家庭主轴、重视感情基础的倾向,势必导致人们普遍追求精神契合、努力提高婚姻质量的行为。但情感不稳定的特点使得婚姻关系变得异常脆弱。其次,市场化对原有的维系婚姻家庭的价值标准带来了冲击。市场化改革推崇的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理念也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导致爱情与婚姻的功利化。市场化改革还导致了人们个性的张扬,婚姻当事人过于强调自己需求的满足,却忽视了伴侣需求的满足,这种极端个人主义容易导致婚姻的不稳定。最后,道德文化出现了从泛道德化到非道德化的转变。非道德化倾向表现为拒绝对别人进行道德评判,还表现于越来越善于给自己进行道德解脱。非道德化还体现在用法律、心理调节而非用道德调节来看待离婚问题。
个体本位的家庭伦理过分强调婚姻的个体性,以个人为中心,追求个人的权利和价值,忽视个人对家庭和婚姻的责任感,家庭由于缺乏亲情而变得冷冰冰,这样的家庭容易破裂;集体本位的家庭伦理突出家庭这个集体的利益,以家庭为中心,强调婚姻的社会性,重视家庭成员对婚姻与家庭责任的担当,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李桂梅,2004:58~62)。
(三)法学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法学界对婚姻稳定性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众多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与离婚的法律障碍的减少或弱化有关。例如,唐盛明(2014:182)认为,离婚的法律障碍的减少是离婚的社会原因。婚姻法越宽松,离婚率也越高(古德,1986:226)。潘允康(2012:159~161)认为,法律制度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现代世界发达国家在法律上保障了人们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法律上离婚的自由化客观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有研究(张敏杰、基尔帕特里克,1998:36~40)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离婚研究进行了梳理,发现法律因素是离婚的宏观原因,有过错婚姻法向无过错婚姻法的转变,为感情不和以及想离婚的人提供了便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准予当事人离婚。婚姻法给予了离婚当事人离婚的自由。
经历过两次重大修改的中国婚姻法,提高了离婚的自由程度,降低了离婚的难度,使离婚变得更容易,使离婚的理由具体化,离婚时也不再主动过问当事人的过错(蒋月,2009:63~84)。
(四)文化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传统农村社会的婚姻依靠什么来维系?费孝通从文化的角度归纳了如下一些机制。
第一是社会力量的介入。社会之所以把婚姻这种看似个人的私事变成公众的事件,之所以让更多的人介入婚姻,是因为在传统社会,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为了保证出生的孩子能够得到双系抚育,必须保持婚姻关系的长久。因此,婚姻中社会力量的干预有助于婚姻的稳定。费老在《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中如此说道,“结婚不是件私事。婚姻的意义是在确立双系抚育。抚育既须双系,而双系抚育却没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们得自己想法,用社会的力量保证出生的孩子不但有母而且有父,于是有婚姻。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总有别人来干预。这就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费孝通,1998:129)。
费孝通(1998:129)认为,要使夫妻长久地在抚育儿女的事业上合作单靠生物性的性冲动和夫妻之间的情感是不够的。换言之,只有借助社会力量才有可能促使夫妻在抚育子女这项事业上长久合作。
依据费孝通的观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理解,社会的力量把男人和女人结合在一起,这种社会的力量渗透到婚前和婚后的各个环节。在婚前的择偶阶段,父母及其他亲属会介入;在婚后夫妻关系的处理上,代表社会力量的亲属、朋友也会进行干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社会力量的介入都是为了保证婚姻中所生的孩子能够得到双系的抚育。换句话说,婚姻外的社会力量的存在是有功能的,即帮助维系婚姻的稳定,进而确保婚姻中出生的孩子能够得到父母的抚育。社会力量的存在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处理彼此的关系,尤其是夫妻产生矛盾的时候更是如此。如果夫妻关系融洽,社会力量的作用可能不那么明显;当婚姻出现问题时,社会力量的适当介入对于婚姻以及孩子是有帮助的。当然,以上所述,主要是从婚姻的抚育功能的角度来探讨如何维持婚姻关系。婚姻的稳定不仅需要婚姻双方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婚姻之外的社会力量的介入。
第二是子女的存在。与没有子女的婚姻相比,有子女的婚姻更稳定。亲子之情有助于婚姻稳定。抚育必须是父亲和母亲通过性别分工的方式来共同完成的,因此夫妻双方必须长期共处。婚姻是一种法律契约,也是一种文化契约。有时候法律本身无法保证婚姻的持久,这时就需要借助文化的力量。这里的文化是存在于婚姻中的,婚姻的一个目的就是生育和抚育。孩子的存在将夫妇联结起来,即使夫妻彼此没有多少感情,但对于孩子他们有感情。这种亲子之情在很多时候会胜过夫妇之间的爱情。亲子之间的血缘纽带把缺乏血缘关系的夫妻稳定在家庭中。婚姻的不稳定如离婚、遗弃会影响对孩子的抚育,正因为担心离婚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许多婚姻不幸福的夫妇选择勉强在一起。这类婚姻本身只剩下外壳,只有形式,并无婚姻之实了,但是在外人看来,他们的婚姻稳定依旧。
亲子关系之所以有助于稳定夫妻关系,在于孩子可以帮助夫妇进行婚姻调适。“两性的享受不带有对于将来的瞻望。各人为了自己的满足不易有个共同的憧憬。这种生活不是三度的,因之各自被习惯所支配,使他们不易和洽。要打破这历史的不同习惯的障碍,必须创造出一个共同的向未来的投影。孩子不但给夫妇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将来的展望,而且把这空洞的将来,具体地表示出来。结婚若是只是指两性的享受,这种关系是不易维持的。可是结婚却开启了另一种感情生活的序幕,孩子出生为夫妇两人创造了一件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孩子不但是夫妇生物上的结合,同时也是夫妇性格上结合的媒介,从孩子在夫妇关系上的创造性,使我们对于‘三角形的完成是孩子的出生’这一句话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稳定夫妇关系的是亲子关系。”(费孝通,1998:163)
第三是聘礼。聘礼的存在把婚姻由个人的私事变成了公众的事件,聘礼有助于婚姻稳定。“在这些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这种事实常被解释作婚姻的买卖性质。男家给女家的聘礼,也有人类学者直呼之为‘新娘的价钱’。”(费孝通,1998:131)作为“新娘的价钱”的聘礼或彩礼,是维持婚姻关系的一笔押金。
第四是宗教,即婚礼的神圣性。为了在功能上保障子女得到双系抚育,人类在文化上想了许多方法。其中就有婚姻仪式中充分表现的宗教色彩。“在西洋,婚姻仪式须在教堂里由牧师来主持,把婚姻视作一种向上帝负责的契约。在我们自己,一方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牵线,一方有祖宗的监视,一方还有天地鬼神来作证,这样把确立个人关系的婚姻弄成了一件热热闹闹的社会举动,更把这和生物基础十分接近的俗事,转变成了好像和天国相通的神迹。”(费孝通,1998:132)
第五是夫妻关系在感情和事务合作上的片面化。因为夫妻在结婚后尤其是有小孩后需要经营全面合作的生活,这需要夫妇之间关系的融洽。而由于夫妻之间相互依赖的地方有很多,各自需要满足的地方也有很多,为了应对婚姻中的基本矛盾,促进夫妻关系的调适,夫妻要降低全面合作的程度。夫妻不可能在事务上和感情上同时得到满足,因而需要把夫妻关系稍稍片面化。这表现在,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村社会,因为夫妻在生产上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劳力,所以难以满足夫妻对情感的需求,从而夫妻的情感满足度降低。费孝通指出,夫妻一方面共同享受一起生活所带来的乐趣,另一方面要共同经营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事业。这两者在很多时候不能兼顾,无法两全其美,因此不得不牺牲其中一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往往是牺牲前者(费孝通,1998:146~147)。
费孝通(1998:153)指出,文化的功能就在于减少人间的痛苦,实现比较理想的生活。理想的夫妻关系是一方面能够完成抚育子女的任务,另一方面能享受丰富的感情生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因为经济水平较低,抚育事务非常繁重,夫妻相敬如宾,片面强调夫妻在事业上的合作,而感情的需求遭到忽视和压制。夫妻感情生活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缺陷。
费孝通(1998:154)还指出,门当户对的婚姻能够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这有助于婚姻的调适。
综上,费孝通主要从文化的角度探讨了传统农村社会是如何能动地维系婚姻稳定的。传统的农村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传宗接代,为了让出生的孩子能够长久地得到双亲的抚育,由此社会进行了一系列安排来维系婚姻的稳定。
有学者对贵州省一个山区乡镇的离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该研究认为,山河乡在改革开放后离婚现象的不断增多表明农民的婚姻价值观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表现在:婚姻的目的由原来的传宗接代逐步变为个体追求生活幸福的一种手段。婚姻价值观的这种转变表明农村婚姻出现了伦理性危机(陈讯,2014:253)。陈讯认为,随着国家体制转型和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山河乡的农民婚姻逐步由传统婚姻转向自主浪漫型婚姻。受市场经济和现代性因素冲击的影响,农民婚姻的维系纽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婚姻主要依靠家庭因素、国家与社会因素来维系,情感因素在婚姻维系中的作用得不到体现,物质因素的作用也不大;在自主浪漫型婚姻中,物质因素成为维系婚姻稳定的核心要素,家庭因素在维系婚姻稳定中的作用在弱化,国家与社会因素也在不断弱化。该研究对传统婚姻和自主浪漫型婚姻维系纽带的重要性进行了排序,在传统婚姻维系中家庭因素最重要,国家与社会因素次之,情感因素再次之,物质因素排最后;而在自主浪漫型婚姻维系中,物质因素最重要,情感因素次之,家庭因素再次之,国家与社会因素排最后(陈讯,2014:198~199)。
综上,该研究把山河乡的离婚现象放在社会变迁、人口流动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并且能看到离婚现象背后的结构因素,能增进我们对农村离婚问题的认识。
然而,该研究存在如下不足。首先,作者武断地认为山河乡的农民婚姻已经从传统婚姻转变为自主浪漫型婚姻,并认为传统婚姻是比较稳定的,而自主浪漫型婚姻是不稳定的。随着社会变迁,是否山河乡的农民婚姻真如作者所说已从传统婚姻转变为自主浪漫型婚姻?是否传统婚姻就比较稳定,而自主浪漫型婚姻就相对不稳定?这些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其实,农村婚姻的缔结形态是多样化的,既有传统婚姻,也有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婚姻,还有父母与结婚当事人协商的婚姻等。
其次,在研究方法方面,该研究仅对离婚现象进行了研究,缺少与婚姻稳定的夫妻进行比较,这使得研究的解释力受到影响。该研究以一个乡镇作为分析单位,然而即使同处一个乡镇,不同村庄之间在社会结构、社会规范方面也会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会使得不同村庄的离婚原因有所区别。
最后,在分析离婚的原因时,作者强调婚姻价值的重要性。婚姻价值是不是影响婚姻稳定的最主要变量有待确认,此外,是否还有其他变量也需要考虑。该研究缺少明确的理论框架,没有明确的理论视角,缺少对话点。
文化规范论认为,个体本位的婚姻当事人通常更容易为了追求个人的幸福而抛弃原来的婚姻,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是与终身婚姻观相对立的观念。持婚姻终身观的当事人遇到婚姻问题时更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去解决,相反,那些对离婚持宽容态度的人则更可能选择离婚,去追求更好的伴侣(徐安琪,2012:109~125)。
社会整合理论和经济社会结构论认为,社会整合度高会降低离婚率,社会整合度低会导致离婚率的上升。社会整合度高意味着价值观念的一致或趋同、人际互动良好以及社会联结纽带牢固(高梦滔,2011:55~69)。
有的研究利用2013~2015年跨省流动人口数据,探讨区域离婚文化对流动人口婚姻稳定性的影响。该研究认为,高离婚率地区形成了一种强势的离婚文化,曾经在高离婚率地区生活的跨省流动人口会保持较大的离婚可能性。高离婚率文化通过继承效应(针对年龄较大者)和浸染效应(针对年龄较小者)对个人离婚行为产生影响(石智雷,2012)。作者同时指出自己研究的不足在于:对离婚文化的测量是通过离婚率这种间接的方式来进行的,并没有对离婚文化进行直接测量;无法知道离婚文化的继承效应和浸染效应具体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五)婚姻质量理论视角下的婚姻稳定性研究
婚姻质量被视为婚姻稳定性的最主要的预测指标。高质量的婚姻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的持续与稳定。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会被限制离婚的文化环境弱化。社会阶层影响婚姻质量,阶层地位较高者的婚姻质量相对较高,但由于他们的婚姻期望值也较高,而且他们的婚姻观念更为开放,再婚机会较多,因此他们在遇到婚姻危机时更倾向于离婚(徐安琪、叶文振,2002:103~112)。
三 国外关于流动与婚姻稳定性的研究
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流动会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基于墨西哥移民的研究发现,向美国移民显著增加了具有广泛迁移经历的个体的婚姻解体的发生率,也增加了具有中等程度国际迁移经历的社区中居民的婚姻解体的发生率。该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个人和社区而言,规范性价值观和社会控制水平的变化,都部分地解释了迁移与婚姻家庭解体之间的关系(Frank and Wildsmith,2005)。
该研究还指出,墨西哥移民的一个稳定特征是男人循环流动,而其配偶和子女留在原籍地。这种安排使得移民可以获得稀缺的资本,与此同时允许他们回避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以及限制家庭迁移的法律的障碍。这种安排造成高程度的家庭离散化,丈夫和妻子在婚姻生活的很大一部分时间中处于跨国分居状态。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分居是一次性的事件:丈夫去美国旅行后返回,并定居在墨西哥;对于一小部分少数族裔而言,当妻子和孩子与丈夫在美国团聚时,家庭将永远团聚。但对于其余的人来说,分居家庭成为他们家庭生活的一个稳定特征,其特点是出境、汇款和回访的重复模式。在许多具有向美国移民传统的墨西哥社区,这种家庭生活模式已经成为常态(Gupta,2002)。
这种离散的家庭安排经常被墨西哥移民及其家庭接受为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对于许多人来说,与这种情况相关的负面成本的体现是遗弃。在墨西哥移民的叙述中关于移民丈夫遗弃家庭的案例俯拾皆是,并在几乎所有对于墨西哥移民的案例研究中都有记录。
在墨西哥的案例中,迁移通常会导致长期的与配偶分离,而与配偶的长期分离可能加剧家庭不稳定。迁移可能导致婚姻家庭的解体是因为迁移减弱了社会整合并破坏了社会关系。此外,由于身体不在场,移民通常不会受到亲属和社区的警觉性的监督。移民的身体不在场和频繁的流动可能会降低他对社会控制的敏感性,从而增加越轨行为的可能并威胁到婚姻家庭的稳定。相反,在墨西哥,仍然处于或嵌入家庭和社区生活中的非移民或移民仍然受到更高程度的社会控制。高程度的人口流动被假设会助长更高程度的个人主义,削弱对个人行为的社会控制,导致流动者对社区生活的规范性共识较弱。一些研究利用综合数据来证明人口流动与离婚率的增加有关(Breault and Kposowa,1987)。在墨西哥向美国移民的案例中,迁移可能影响婚姻家庭解体的另一途径是通过改变管理婚姻家庭行为的规范性价值观来实现的。迁移通过将移民暴露在离婚更为普遍地被社会接受(相比于人口流出地)的社会氛围中,从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由于与美国文化接触,移民可能更倾向于将离婚视为一种可行的选择,甚至他们在回到墨西哥后也这么认为。迁移也可能导致关于婚姻形成和婚姻期望和/或理想的规范的变化,有关婚姻解散和/或婚姻期望的规范变化可能会通过回迁向墨西哥社区转移。
该研究的主要观点是流动者的流动经历会增加其婚姻解体的风险,具体的机制是流动者由于身体不在家乡,与家庭和社区的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减少,会减弱社会整合度。同时由于远离家乡和社区,亲人和社区对他的监督减少、行为规范准则的约束力减弱,越轨行为更容易发生。此外,流动者还容易受到流入地的婚姻价值观念的影响,在流入地比如美国的一些城市,离婚的行为更容易被接受。这种婚姻观会影响流动者,一旦流动者回到家乡,这种文化还会对其产生影响。
美国和墨西哥的移民流动并不是第一个与配偶遗弃现象有关的案例。在欧洲早期大规模迁徙的浪潮中,抛弃问题如此明显,以致犹太移民社区于1911年成立了国家遗产理事会(Fridkis,1981;Friedman,1982)。
尽管移民对拉丁美洲国家的婚姻稳定非常重要,但是在以往拉美裔群体的研究中,移民与婚姻稳定之间的关系受到的关注很少。有研究考察了波多黎各人迁移与婚姻解体之间的关系。基于在波多黎各和美国其他地区进行的类似调查的汇总的生命历史数据,该研究发现在美国大陆居住过的波多黎各妇女的婚姻解体率比没有美国居住经历的波多黎各妇女的婚姻解体率明显更高,这甚至消除了各种可能的解释性因素:第一代和第二代美国居民以及回国移民相对较高的婚姻不稳定率与他们最近和一生中的移民经验密切相关。结果表明,移民薄弱的社会关系为其婚姻提供的社会支持有限,并且几乎没有婚姻解体的障碍(Landale and Ogena,1995:671)。该研究指出,因为国内移民和离婚的研究几乎完全基于总体数据,所以以前的研究没有回答个人移民是否面临离婚风险上升的问题。这项研究从几个方面推进了迁移对家庭稳定性影响的研究。首先,与以前的研究相反,该研究用个体层面的数据考察了移民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移民行为确实增加了个人婚姻解体的概率。其次,这一调查范围已经扩大到居美拉美人的行为,这表明移民对拉美裔的家庭稳定的影响需要进一步调查。
影响波多黎各妇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有联盟类型(Union Type)和移民经验,这两者都可能限制对婚姻的社会支持和减少婚姻解体的障碍。此外,缺乏社会整合和社会支持也是最近移民的特征。因此,除了对婚姻联盟稳定的独立影响,非正式婚姻状况和最近的迁移一起导致了非常高的婚姻破裂率(Landale and Ogena,1995:688)。
其他的研究也表明,波多黎各人在岛屿和美国大陆之间的经常流动会导致婚姻不稳定(Bean and Tienda,1987;Muschkin and Myers,1985)。
社会人口学的研究发现,国际迁移可能导致离婚人数增加(Andersson and Scott,2010;Frank and Wildsmith,2005;Hill,2004;Landale and Ogena,1995)。关于这一结论有两种解释,第一,流动行为是一个紧张且充满压力的生活事件,导致更大的离婚可能性(Boyle et al.,2008),当跨越国界时,与流动有关的压力可能会增加。第二,移民政策变得越来越严格,使家庭难以整体迁移。因此,更多的家庭在地理上分开,面临跨国安排家庭生活的挑战。虽然跨国生活可能对某些人来说是无问题的,但对于其他人来说,这可能会增加婚姻压力最终导致离婚(Caarls and Mazzucato,2015)。
有研究探讨了国际迁移对加纳夫妇离婚率的影响。该研究主要通过夫妻共同迁移、丈夫或妻子单方迁移与从未经历过迁移的夫妻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妻子一方迁移到欧洲或北美,以及夫妻共同迁移会导致离婚率显著提高(Caarls and Mazzucato,2015)。
Caarls 和 Mazzucato(2015)指出,许多研究评估移民遵循的家庭形成或解散模式在多大程度上与目的地国家的当地人相似。然而,这些研究关于迁移行为是否导致离婚率提高的结论是不确定的,因为这需要与原籍国非移民的离婚率进行比较。但Caarls 和Mazzucato(2015)的研究比较了有国际移民经历和无国际移民经历的加纳人的离婚率。
非洲向欧洲的移民包括独立的男性和女性迁移。此外,越来越严格的移民法使得夫妻难以一起迁移,所以跨国夫妻(一方迁移另一方留在原籍国)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因此,这里提出的分析也比较了丈夫或妻子迁移的跨国夫妻。通过解释这种夫妻模式,这项研究特别注意男女移民经历产生的不同影响,因为以往的研究发现,迁移影响存在性别差异,例如性别角色的变化对男性和女性的迁移影响不同。
Caarls 和Mazzucato(2015)的研究通过多种方式为移民和离婚文献的研究做了出贡献。大多数现有研究将移民人口与移民接收国的本地人口进行了比较,而该研究将移民与来自同一迁出国的非移民进行比较(将流动者和人口流出地的非流动者进行比较),从跨国角度考察移民。此外,以前的研究仅研究男性迁移或女性迁移,而该研究从夫妻的角度考察了移民的经历,为评估夫妻以不同方式体验移民提供了范围。该研究还通过考虑与移民地区有关的某些移民特征、夫妻因迁移而分居的时间,以及夫妻生活在不同国家时是否离婚讨论移民的影响。该研究对两个地区的比较是原创的,因为大多数研究集中在移民接收国背景下(通常是美国)。
该研究的结果揭示了移民对离婚影响存在的性别差异。当妻子迁移而丈夫没迁移时,或者当夫妻双方同时迁移时,迁移增加了离婚风险。基于这些发现,可以提出几个假设。在许多非洲背景中,关于婚姻和性别角色的规范的特点是高度灵活,这是可能的,对于丈夫在国际迁徙的夫妻,这种情况与传统的配偶多地居住的经历是一样的,因此对离婚风险没有影响。
迁移到西方国家的妇女比那些迁移到其他非洲国家的妇女更容易离婚,但男子不是这样的。这可能反映了移民接收国的背景在改变性别规范方面的重要性或当事人想逃避一桩(限制性的)婚姻。迁移到西方国家也可能由于性别角色的变化而造成配偶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当妻子成为主要的养家者时。或者,这些发现可能通过非洲内部的迁移与向欧洲或北美移民之间存在的其他差异来解释。当一个家庭成员在非洲内部迁移时,移民输出国的人们对获得收益的期望较低,这可能反过来导致配偶之间的紧张关系较少。同样,由于更便宜的旅行或更宽松的护照执行,非洲内部更容易的流动可能为面对面接触提供更多的机会,从而减小婚姻压力。总的来说,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了将目的地背景纳入考虑的重要性。
妻子跟随丈夫迁移的夫妻离婚的概率下降,这与以前在欧洲所做的研究的结论相矛盾——以前的研究发现妻子跟随丈夫迁移的婚姻更加不稳定,这可能是由于妻子在迁移后失去劳动力市场地位造成的婚姻压力(Boyle et al.,2008)。不同的发现可能表明“拖尾”(Trailing)加纳妻子的劳动力状况并不一定会在欧洲环境中恶化,或者妻子是“拖尾配偶”(Trailing Spouse)的婚姻可能会更加稳定,因为她依赖丈夫而处于弱势地位(Kraler,2010)。该研究指出,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夫妻双方在移民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对离婚可能性的影响以及妻子的潜在弱势地位(Caarls and Mazzucato,2015)。
以前的研究(Frank and Wildsmith,2005;Hill,2004)已经指出离婚风险的增加与更长的分离期有关。对加纳夫妇而言,同样的结婚时间,更长时间的分开却减少了离婚风险。然而重要的是,在妻子迁徙的情况下,妻子迁徙的地区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预测因素。当目的地受到控制时,婚姻持续时间的影响不再显著;当妻子迁移到西方国家时,夫妻分开的时间较长,则离婚的可能性较高。
这项研究强调了性别视角在分析国际移民对离婚的影响方面的重要性。有两种研究途径可以帮助进行这种分析。第一,调查可以收集更多信息,以评估性别关系的变化是不是解释妻子迁移的夫妻离婚风险增加的部分原因。这些信息包括离婚的原因和谁发起离婚。第二,离婚与移民之间的关系可能与本研究考虑的方向相反:离婚导致人们迁移。
尽管有这些缺陷,这项研究仍是少数几个比较移民与非移民人口离婚概率的研究之一。通过这种比较,我们能够更好地确定移民与离婚概率之间的关系。夫妻的视角进一步完善了本书的分析,揭示了婚姻的稳定还取决于哪一方配偶迁移。最后,该研究强调了把本国和东道国的背景考虑进去的重要性(Caarls and Mazzucato,2015)。
与上述研究关注国际迁移与婚姻家庭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同,有的学者对国内迁移对婚姻家庭稳定性的影响进行了研究。Boyle 等(2008)的研究发现流动的次数在两次以上,尤其是长距离流动增加了婚姻解体的风险。频繁的长距离迁移(两次或更多)可能是充满压力的事件,长距离迁移涉及地方关系和社会网络的破坏。以前的研究显示,与其他同伴相比,与伴侣长距离流动的妇女较不可能就业、收入较少,并且工作时间较短。该研究指出,短距离流动两次或更多也会增加婚姻解体的风险。短距离流动(即使它改善了住房环境)也可能造成压力,妇女可能承受很多负担,因为她们更可能参与安排流动、获得新的家庭用品,并组织照料活动和其他以儿童为中心的活动(Magdol,2002)。选择频繁流动可能表示夫妻对他们的境遇不满意,对其他人而言,可能会因为财务困难而被迫流动,财务困难也可能导致婚姻不稳定。Boyle 等(2008)认为,频繁、长距离的流动会增加婚姻解体的风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流动是充满压力的事件,而且这个压力主要由妇女来承担。研究发现,即使是短距离的居住地改变也会影响心理健康和心生沮丧,尤其是对于妇女而言。其次,流动是不平等的,流动的受益者主要是男性,而女性是流动的受害者。家庭迁移具有性别意涵,迁移通常使男性的职业生涯受益;妇女更不可能就业、收入较少、工作时间更长。最后,流动会使流动者脱离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些关系网络起着阻止分手和维系婚姻的作用。
对美国各州之间离婚率的差异进行的研究发现,高迁移率的州比低迁移率的州离婚率高(Fenelon,1971)。该研究从社会整合的视角进行分析,通过测量一个社区或地区的人口变动情况来衡量一个地区或社区的社会整合情况。作者认为,一个地区或社区的人口变动越大,意味着这个社区或地区的社会整合度越低。社会整合度越低意味着社会规范和制裁被执行的程度越低,离婚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越低,离婚的概率越高。人口变动较小的地区或社区的社会整合度较高,社会规范和社会制裁的被执行的程度较高,离婚的社会成本较高,离婚概率较低。
有研究表明,在美国西部和西南部,婚姻解体的倾向性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那里较高的居住流动性,以及由此导致的诸如大家庭、少数民族社区和教会集会等社会群体的社会整合度较低,而这些社会群体通常会运用社会控制手段来保持婚姻的完整性(Glenn and Supancic,1984)。
Fenelon(1971)、Glenn 和 Supancic(1984)都指出,美国西部和西南部的居民流动性和人口增长率高于其他地区,这种流动性可能使得社会整合度相对较低,低社会整合度容易导致婚姻解体。两项研究都通过测量居民的流动来反映社会整合的程度。
Glenn 和 Shelton(1985)的研究认为,美国“离婚带”(中西南部、中南部、山区和太平洋人口普查区)的婚姻解体程度非常高,这可归因于那里的居民流动程度很高,而干预变量可能是与社会整合程度相关的变量综合征。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美国的高居住流动率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婚姻的解体,高居住流动率会降低社会整合度,进而破坏婚姻的稳定性。犹太人的低离婚率源于犹太人被整合进一个相对紧密的族裔社区,这个社区提供倾向于保持婚姻完整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该研究认为,地域性流动可能破坏与朋友和扩大家庭的密切联系,从而破坏了把配偶维持在一起的社会支持和社会控制,进而导致离婚率的上升。
高程度的流动通常会破坏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创造匿名性,并阻碍与更私密的行为方面相关的规范的执行。一般而言,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群体成员身份的稳定性有利于高度的社会整合,尽管这种稳定性对于高社会整合度来说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足够的。
有研究对加拿大省际离婚率的差异进行了分析,该研究发现,人口流动率较高的省份的社会整合度较低,从而离婚的社会成本较低,离婚的社会成本较低反映在较高的离婚率上(Makabe,1980:171)。
加拿大省际离婚率差异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但很少有人试图对区域和迁移与离婚的相关性进行系统的分析。有研究对1971年和1978年两个时期区域和迁移与离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发现迁移率高的地区离婚率高,而迁移率低的地区的离婚率相对较低。
有研究发现来自低离婚率国家的移民如果和同种族的人居住在一起,那么他们离婚的可能性较低,原因在于社区反对离婚的文化倾向于排斥离异者(Furtado et al.,2013)。
四 国内关于流动与婚姻稳定性的研究
尽管城乡流动已经给中国农民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但针对这一领域的系统性研究还很少。学界关于农民流动对婚姻家庭影响的研究多散落在其他主题(如留守妻子)的研究中,相关研究主要探讨了下述主题。
(一)夫妻一方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有研究认为,夫妻两地分居是主要的家庭分离策略,然而这种策略对农村婚姻影响的系统性观察仍然不多(范芝芬,2013:157)。梳理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关于夫妻一方流动对家庭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学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1)悲观派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流动对少数农民家庭婚姻的稳定造成了消极影响(张玉林,2012:83~85;郑真真、解振明,2004:122~126;石人炳,2006:32~36;胡玉坤,2012:36~38;墨菲,2009:194~202;杰华,2006:187~192;叶敬忠、吴惠芳,2009:130~134;许传新,2010:97~106;杜凤莲,2010:105~112;高梦滔,2011:55~69)。学者们多认为,夫妻一方流动的婚姻稳定状况不如非流动夫妻。魏翠妮(2006:31~35)的研究发现,在稳定性上,留守妻子的婚姻不如一般的家庭。她认为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对婚姻稳定、感情会造成不利影响。然而,魏翠妮的研究缺乏足够的经验资料支撑。调查显示,两地分居生活加深了夫妻的隔阂、淡化了夫妻感情。两地分居生活的夫妻的感情不如共同生活的夫妻,夫妻长期分离增强了他们的婚姻失败感(迟书君,2007:41~49)。
杜凤莲(2010:105~112)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和持续数据模型研究劳动力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在控制了社区、家庭以及个人特征条件后,发现城乡劳动力流动显著提高了离婚率。高梦滔(2011:55~69)基于中国2003~2009年的村级微观面板数据的分析,发现外出就业对农村离婚率具有显著的影响,但该研究并未对外出就业如何影响农村离婚率给出理论上的解释。
为什么夫妻一方流动会影响婚姻关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人口流动会导致外出打工的丈夫与留守妻子在城市化水平上出现差异。石人炳(2006:32~36)认为,流动增加了农村青年夫妻之间的差异性。疏仁华(2007:39~42)通过对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市966例农民工的离婚情况进行调查,解析了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工离婚的深层原因。该研究认为,社会流动使农民工夫妻的“眼界距离”不断加大。社会流动使大批农民离开土地,夫妻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另一方留守家中照顾老人和小孩,夫妻双方生活环境的差异、信息的不对称和沟通的缺乏使夫妻间的视野产生较大差距。
张玉林(2006:101~103)较为深入地揭示了农民流动与离婚之间的联动机制:外出打工提高了务工者的收入、开阔了外出务工者的视野、转变了外出务工者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外出务工者与留守者相比在收入、眼界、思维和价值观方面具有优势,但也产生了这些片面的差异,容易导致夫妻之间的冲突。
杜凤莲(2010:105~112)认为流动会提升外出一方的人力资本水平和收入水平,夫妻之间的人力资本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距会拉大,夫妻间原有的“配对效益”被打破。与杜凤莲的观点相似,许传新(2010:97~106)也认为,留守妻子与丈夫之间人格特质的差异会因为双方社会化环境的不同、社会化机制的不同、社会化过程的不同而扩大,原本“般配”的婚姻因此变得不再般配,原本不般配的婚姻更加不般配,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留守妻子的婚姻稳定带来消极影响。
刘筱红、施远涛(2014:81~89)的调查显示,少数进城务工的丈夫因为经济地位的上升,获得了对留守妻子经济上的优势,在心理上开始嫌弃妻子。当留守妻子与丈夫之间无法协调和消除彼此的地位变化和分居所形成的距离感时,婚姻解体将不可避免。
观点二认为,留守妻子与外出打工丈夫的长期分居影响了婚姻家庭功能的实现,降低了婚姻质量,弱化了婚姻的吸引力。罗忆源(2006:179~180)认为,农民工夫妻长期分居,影响了婚姻诸功能的实现,影响了夫妻之间的心理沟通和情感交流,性压抑造成分居夫妻精神上的烦恼和焦虑,由此夫妻之间的心理距离被拉大,进而使婚姻的稳定性受到削弱。该研究对流动给婚姻家庭稳定性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但停留在理论层面,并且缺乏经验资料的支持。疏仁华(2007:39~42)认为,长期分居使农民工夫妻情感裂痕越来越大(分居使婚姻的许多功能不能正常实现,男女双方都必须克服孤独感)。杜凤莲(2010:105~112)认为,夫妻单方流动会丧失婚姻所能带来的规模经济,无法共享公共产品的收益。许传新(2010:97~106)认为,婚姻家庭的诸多功能在丈夫外出后无法实现,影响了留守妻子的婚姻满意度,婚姻的稳定性因此受到影响。刘筱红、施远涛(2014:81~89)的调查显示,留守妻子的婚姻质量因为与丈夫长期分居而降低;长期分居还使留守妻子的婚姻变得脆弱,夫妻之间感情淡化导致婚姻解体。
张玉林(2012:83~85)则认为,因为夫妻之间长期分居,双方交流日益减少,感情日渐疏远,而生活在城市的务工者容易受城市灯红酒绿的生活的诱惑,加之在性生活方面的长期压抑、脱离熟人社会的监督,婚外情容易发生。婚外情容易破坏感情基础原本就薄弱的婚姻。
杜凤莲(2010:105~112)运用婚姻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作者认为,城市比较密集的人口可以降低再婚者的搜寻成本;再婚成本会因居住场所和工作场所人口密集度的增加而降低,婚姻的预期收益方差会提高。正如作者所言,该研究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一,该研究无法检验农民流动对婚姻不稳定性的传导机制;其二,该研究无法解决内生性问题。劳动力流动可能是内生的,换言之,感情不好的夫妻更倾向于外出流动。该研究难以解释为何同样是夫妻一方流动,有些农民工婚姻却仍旧稳固。此外,该研究并没有区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模式,即夫妻单方流动还是夫妻共同流动。事实上不同的流动方式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莫玮俏和史晋川(2015:104~112)基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6个调查时点的农村微观截面数据,发现夫妻单方流动显著提高了离婚率。原因是婚姻的规模经济、家庭公共产品和情感交流因为夫妻分居而减少,此外由于没有配偶的监督,流动一方再婚搜寻配偶的障碍减少。
观点三认为,留守妻子婚姻观的转变以及独立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石人炳(2006:32~36)认为,流动青年婚姻观的变化以及流动女青年经济的独立会影响婚姻的稳定。许传新(2010:97~106)认为,丈夫单独外出后,妻子通过参与农业生产、管理家庭事务以及参与村庄政治活动,她们的自我意识、独立意识得到加强,这种加强使她们的婚姻观有所改变,她们不再认为自己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观念的转变使她们敢产生离婚的念头。刘筱红、施远涛(2014:81~89)的调查显示,留守妻子的婚姻质量因为与丈夫长期分居生活而降低;长期分居还使留守妻子的婚姻变得脆弱,夫妻之间感情淡化导致婚姻解体。
观点四认为,人口流动会拓展农民工的人际关系网络,婚姻替代资源也会增加,进而影响婚姻的稳定。石人炳(2006:32~36)认为,长期两地分居和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大为婚外恋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李萍(2011:17~20)认为,农民工的人际关系网络在流动的过程中不断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接触异性的机会大大增加,婚姻的替代资源也相应增加。马忠东和石智雷(2017:70~83)基于对全国 106 个城市 157535 个流动人口家庭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丈夫独自外出务工,流动时间长、流动距离短、与当地文化差异小,离婚风险高。原因在于流动降低了婚姻质量、增加了婚姻替代资源、降低了再婚搜寻成本。
上述研究能解释不稳定的留守婚姻,但对于稳定的留守婚姻缺乏解释力。李萍的研究对留守婚姻不稳定的原因分析停留在理论的逻辑推演上,缺乏经验层面的资料支撑。农民工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大,客观上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异性的机会,增加了婚姻替代资源,但并非所有农民工都有经济条件去寻找婚姻替代对象。该研究笼统地分析了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大对农民工婚姻稳定的影响,并未对农民工进行阶层的细分,影响了该研究的解释力。
疏仁华(2009:112~116)认为农民工夫妻单方流动会导致农民工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大,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大有可能引发青年农民工的婚变行为。该研究能解释婚姻解体的个案,但难以解释相反的个案。
观点五认为,夫妻一方外出、另一方留守的安排会增加留守一方的劳动压力和精神压力,这些压力会影响留守婚姻的稳定。左际平、宋一青(2003:65~66)指出,虽然贫困家庭“男工女耕”的性别分工部分地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但也给两地分居的夫妻带来了不便和压力。这种压力在留守妻子身上尤为明显。丈夫的不在场使得留守妻子既要主内又要主外,使她们身心疲惫。夫妻的长期分居给婚姻质量和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许传新(2010:97~106)认为,丈夫外出打工后,妻子独自承担家务劳动、农业生产、子女教育等家庭责任和义务,客观上增加了留守妻子的家庭压力和精神压力,当丈夫未能如她们所愿地分担家庭责任时,留守妻子容易产生敌对情绪,进而影响婚姻的稳定。
观点六认为,夫妻一方的流动减少了配偶面对面的沟通与互动,弱化了相互的情感依恋;另外,夫妻一方的流动还会弱化家庭尤其是配偶对外出打工人员的约束与监督,这会增加外出打工人员寻找婚姻替代对象的机会(李卫东,2018)。
不同于上述研究更多是个体层面的微观分析,有学者从宏观视角展开分析。例如,张玉林(2012:83~85)将留守婚姻的不稳定归结为外在的结构。他指出,在“外出”通向“离婚”的过程中,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这种结构使城市成为绝对的诱惑,但同时又排斥农民工夫妻共同迁移。结构的距离转换为空间的距离,当空间的距离无法弥合时,婚姻家庭就分崩离析。张玉林的分析有一定解释力,能解释婚姻不稳定的个案,但难以解释大部分婚姻依旧稳定的个案。为何面对同样的结构,多数分居的农民工夫妻婚姻依旧稳定,而少数分居的农民工夫妻婚姻却走向解体。从研究方法上看,张玉林的研究缺乏经验资料支持,属于逻辑推演。
有田野调查发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规模乡—城人口流动使小区域的封闭的婚姻市场转变为全国性的开放的婚姻市场,打工妇女在这种婚姻市场结构中占据优势地位,已婚打工女性在遭遇婚姻挫折时可以通过离婚来改善自己在婚姻中的处境,离婚现象因此在农村大量出现。离婚现象的大量出现改变了人们对离婚的看法,村民慢慢接受与理解,农民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而发生改变,由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婚姻观念和伦理的变动又反过来再生产出家庭结构的变动(刘燕舞,2009)。
任义科、杨力荣(2014:28~34)的研究发现,因与外出打工的丈夫分居,一些留守妻子出现了精神出轨和行为出轨的现象,留守妻子与丈夫的婚姻稳定性因此遭到削弱。该研究将留守妻子婚姻的脆弱性归结为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留守妻子的理性选择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滑坡。
疏仁华(2007:39~42)认为,农民工的离婚环境较为宽容是农民工离婚的主要原因。农村中“个人本位”文化冲击了“家本位”文化,农民工已经从“好人不离婚,离婚让人抬不起头”的陈腐观念中走出来,觉得离婚不再是丢面子的事,他们对婚姻家庭的选择更加独立和从容。不过农村大众文化缺乏对婚姻的正确引导和监督,现代社会对离婚现象越来越宽容,传统道德的约束力渐显衰弱。
部分学者认为,留守妻子的婚姻关系变差并非因为流动,而是流动之前就已经如此。叶敬忠、吴慧芳(2009:130~134)的研究发现,留守妻子的婚姻关系变差有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丈夫外出打工前夫妻关系就已经出现了问题,表现在婚姻感情基础差或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夫妻分居后婚姻问题更加无法解决,导致夫妻关系越来越差;另一种是留守妻子在家中遇到诸多困难,会使妻子对丈夫产生怨恨心理,因而导致夫妻关系变差。杜凤莲(2010:105~112)运用婚姻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城乡劳动力流动尤其是丈夫单独外出务工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该研究认为,劳动力流动可能是内生的,感情不好的夫妻更倾向于外出流动。
墨菲(2009:200~201)的研究发现,流出和返乡都构成了婚姻不稳定的根源。受到城市浪漫化和理想化爱情的影响,返乡农民工开始对配偶感到不满。因为脱离了社会集团的监控和缺乏情感上的支持,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违反传统道德禁律的方式来释放情感方面的压力。拥有婚姻替代者的现象在进城务工人员身上时有发生。
李卫东(2017)基于对2016年在广州所做的农民工婚姻稳定性调查的数据,从性别、代际和迁移模式三个不同视角探讨了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现状及原因。该研究发现,农民工婚姻的不稳定性较强,且婚姻稳定性在性别、代际和迁移模式上存在差异。该研究将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性别、代际和迁移模式的差异归因于人口流动所导致的婚姻观的改变以及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女性婚姻替代机会的增加等因素的影响。
(2)乐观派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流动并没有对农民工夫妻的婚姻稳定性造成消极影响,绝大多数农民工夫妻的婚姻是稳定的(郑真真、解振明,2004:122~126;金一虹,2009:98~102;迟书君,2007:41~49;潘鸿雁,2005b:18~21;龚维斌,1999:88~91;李强,1996:77~81;叶敬忠、吴惠芳,2008:112~116;叶敬忠、吴惠芳,2009:130~134;许传新,2010:97~106;李喜荣,2008:26~29)。为何在流动的冲击下农村留守妻子的婚姻依旧稳定呢?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部分学者将留守妻子的婚姻的稳定归因为农民外出务工改善了家庭经济条件。虽然农民工家庭成员长期不共同生活,但他们的家庭却依旧稳定,在李强(1996:77~81)看来,这是因为农民工对家庭的经济支持。经济支持取代共同生活成为农民工家庭的基础条件。有学者认为,丈夫单独外出就业对夫妻关系不但没有负面影响,而且有正面影响,原因在于丈夫外出就业挣到了钱(龚维斌,1999:88~91)。
部分学者认为留守婚姻稳定是因为农民工夫妻之间感情的增进。龚维斌(1999:88~91)认为,分居期间夫妻相互思念对方和体谅对方(想着对方辛苦),增进了夫妻感情。大多数农民工夫妻清楚地知道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养家,外出就业以及夫妻分居是暂时的,丈夫最终是要回家的。外出务工就业者较低的经济地位、农村社区有力的舆论、传统的家庭观念都还在起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崔应令(2011:157~158)认为,外出打工的艰辛加深了丈夫对家庭的重视和对妻子的依恋,他们将家庭作为依归,老婆和孩子是他们在外奋斗的动力与意义。
部分学者将原因归为留守一方与外出一方在家庭事务上的通力合作。左际平、宋一青(2003:64)认为传统中国家庭文化历来排斥为个人争权利、争自由的行为,受此影响,广西马山县贫困地区的留守妻子与外出丈夫之间关系较为稳定、和谐。此外,贫困地区婚嫁难也使留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之间追求稳定、和谐的关系以减轻繁重的生活压力。作者指出,贫困地区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之间关系的和谐不是西方式的感情上的亲密,而是费孝通所讲的夫妻经济合作上的默契。叶敬忠、吴惠芳(2009:130~134)将留守妻子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归因为夫妻之间性别分工和角色功能上的互补。该研究认为,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的关系不但没有受到流动造成的夫妻分居的影响,夫妻关系反而因丈夫打工挣了钱以及妻子把家庭照顾好而变得更加和谐。
部分学者则认为留守婚姻稳定的原因是高昂的离婚成本或离婚代价。离婚的成本或代价包括顾虑孩子的感受、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舆论的压力。罗忆源、柴定红(2004:103~104)认为,之所以一些富裕的农民工和他们的妻子选择继续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是因为顾虑孩子以及避免来自舆论和道德的谴责。魏翠妮(2006:33~34)在对留守妻子的研究中发现,她们的婚姻总体上比较稳定。稳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在农村结婚成本高、离婚代价大(留守妻子离婚会失去土地承包权、丧失居住的房子)以及家庭本位的价值观使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拥有共同的目标。魏翠妮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进行研究,该研究有经验资料的支持,能解释一部分婚姻稳定的个案,但解释力不够。
李喜荣(2008:26~29)基于对豫东HC村留守妻子的调查,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对留守妻子的婚姻稳定状况进行了分析。该研究发现,虽然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在家的安排削弱了留守婚姻的吸引力,人口流动也增加了留守婚姻被替代的可能性,但该村留守妻子的婚姻仍处于高稳定状态,原因在于农村婚姻解体的成本过高。该研究的理论解释有一定说服力,但缺少经验资料的支持。该研究的不足还在于作者没有交代流动前农民的婚姻状况。流动前的婚姻状况根据幸福与否可分为幸福的婚姻和不幸福的婚姻。事实上,幸福的婚姻的稳定机制与不幸福的婚姻的稳定机制是不一样的。此外,该研究把农村家族家庭网络的制约、传统的婚姻观与子女因素、经济依附性以及离异的不良后果都归入离婚的社会成本似乎不妥。传统的婚姻观属于文化规范,而农村家庭网络的制约则是来自婚姻外社会力量的制约,这两者与后三个方面一样同属于离婚的障碍或阻力。
部分学者认为,留守婚姻稳定的原因在于留守妻子和外出务工丈夫采取了各种策略能动地维系婚姻关系。金一虹(2009)则指出,多数离散农民家庭会通过一系列策略来适应、维护和修复离散化流动造成的家庭功能障碍,从而使家庭在离散的同时呈现弥合的状态。类似的,叶敬忠、吴惠芳(2009:130~134)认为,留守妻子为了维系夫妻关系,采取了多样化的沟通策略进行互动,在互动过程中双方的身份和婚姻中的成员资格不断得以更新。因为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之间的有效沟通,双方因生活环境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化的差异得以消除,夫妻之间能够获得同步发展。该研究能够解释流动后婚姻依旧稳定的个案,但难以解释相反的个案。该研究将婚姻稳定主要归结为经济收入,存在经济决定论的嫌疑。是否只要丈夫外出打工能挣到钱婚姻就能得以维系呢?
钟春华(2011:52~55)从经济学博弈论视角分析了留守妻子为何会维系婚姻关系。作者原以为,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间的婚姻关系会因为夫妻之间家庭责任的不平等分配以及感情交流的不足而走向解体,但调研发现,留守妻子却考虑到经济上的原因选择继续与丈夫维持婚姻关系。经济上的原因表现在:若离婚,留守妻子的权益(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居住权)会受到损害;留守妻子在离婚后人力资本不足导致的就业难;离婚后留守妻子因为年老色衰会遭遇再婚难的问题。该研究停留在逻辑推演上,缺乏经验资料的支撑。
崔应令(2011:157~158)的研究显示,极少数丈夫在外花心的行为伤透了留守妻子的心,使留守妻子感到绝望,有的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不过最终因为顾念孩子以及体谅丈夫在外的辛苦,她们原谅了丈夫的过失。
刘筱红、施远涛(2014:81~89)认为尽管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不在同一个空间中生活,过着一种分离的生活,但留守妻子与外出务工丈夫还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家庭并没有解体。但该研究并没有分析他们的家庭是如何得以维系的。
还有的研究从社会冲突的视角分析了留守婚姻稳定的原因,该研究认为,来自婚姻家庭之外的压力保持了夫妻关系的稳定,促进了婚姻家庭的整合。崔应令(2009:51~55)发现,夫妻一方独自外出务工并没有使婚姻关系变得不稳定,夫妻之间也没有因为两地分居而在情感上产生隔阂。因为外在的压力如都市的压力、打工带来的压力以及与其他家庭比较之后产生的压力使得夫妻双方更为珍惜彼此的情谊。该研究有田野资料的支持,有一定的解释力,但该研究只能解释婚姻依旧稳定的个案,难以解释相反的婚姻不稳定的个案。
范芝芬(2013:157)的调查显示,一些经济上成功的男性迁移人口往往会有婚外情的行为,虽然留守妻子早已经知晓丈夫的婚外情或者已经怀疑,但多数留守妻子不会当面向丈夫提及此事。这些留守妻子之所以容忍丈夫的婚姻不忠行为,多是因为丈夫还在继续承担经济责任。
农村人倾向于维护婚姻的观念在范芝芬的调查中得到了证实,同时说明了家庭分离策略下留守妻子因经济不独立,其在家庭中的边缘地位被进一步挤压(范芝芬,2013:158)。在范芝芬的研究中,一些留守妻子在丈夫搞婚外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维系婚姻主要是因为她们经济不独立以及有了孩子。离婚的经济代价和顾及子女是她们维持婚姻的原因。
上述分析都有一定的解释力,也都有各自的经验材料支持,但也存在不足,即只能解释一种类型的个案,对于相反的个案缺乏解释力。上述研究大多属于归纳性研究,既缺少理论的提升也缺少理论对话,没有明确的理论框架,影响了研究的深度。其实,西方已经在婚姻稳定性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文献,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建构一个合适的分析框架。
(二)夫妻共同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现有关于流动农民工家庭婚姻稳定性的研究分散在其他主题的研究中。有研究指出,农民工的流动模式已经从早前的个人流动转向家庭化流动。而家庭化流动对于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学界探讨得比较少。对于夫妻共同进城打工是否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造成影响,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流动后婚姻关系依旧稳定。例如,孙慧芳、时立荣(2007:26~31)通过对太原市城乡接合部H社区流动家庭进行研究,认为流动夫妻在流动过程中需要面对并克服来自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困难,这种外界的压力促进了拥有共同目标的他们团结合作。类似的,崔应令(2009:51~55)的研究发现,一起外出打工的夫妻的婚姻没有不稳定或分裂的情况,因为身处城市的边缘以及都市的外来冲击,同在都市打工的夫妻齐心协力地紧密合作,夫妻在情感上更加亲密。
由于担心离婚可能会使自己失去财产、孩子以及脸面,妻子们会避免公开的冲突。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缺乏社交技巧的女性在家庭政治当中倾向于使用一些间接的手段。比如一些妇女利用自己的“贤惠”(如把家和孩子照顾得很好)和社会压力来留住自己的丈夫而不是将他们推出家门(张鹂,2014:140~144)。
夫妻同时外出打工且居住在一个城市有助于婚姻稳定。田先红和陈玲的研究发现,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工厂打工的农民工夫妇可以经常见面和相互照顾,有助于夫妻之间相互沟通与维系感情,能够降低双方婚姻出轨的概率(田先红、陈玲,2009)。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流动后婚姻的稳定性受到了消极影响。尽管离婚被视为社会污点,但在北京的“浙江村”离婚已经很普遍。离婚多是由产生婚外情的男性提出的。面对家庭破裂所带来的苦楚,一些温州女性通过建构自己的关系网(结成互助组)来加以反击而不是长期受困于充满折磨的生活(张鹂,2014:140~144)。张鹂发现在“浙江村”,相对富裕的男性企业家嫖娼以及和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对男人来说,这样的性活动是向其他男性农民工证明自己经济实力和“男人气质”的一种方式(张鹂,2014:32)。他们的妻子抱怨说,这样的行为在村里不会发生,这是被城市和消费导向的经济腐蚀的结果(张鹂,2014:132)。虽然这些妇女由于外出打工以及丈夫做买卖挣了钱在经济上很成功,然而她们并没有感觉到更幸福,反而觉得她们的社会地位和家庭稳定性在新的情境下遭到了破坏。张鹂的研究关注的是北京“浙江村”的男性以及他们的婚姻稳定性,这个群体因为经济状况好,经常出入歌厅、舞厅、酒店等场所并在这些场所嫖娼和搞婚外情,他们的这种行为对婚姻的稳定性造成了影响。
莫玮俏和史晋川(2015)基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6个调查时点的农村微观截面数据,发现夫妻一起外出打工显著提高了离婚概率,降低了婚姻稳定性。原因是在夫妻共同流动的情况下,农民工再婚的可能性增加;与农村相比,离婚行为在城市更可能被接受,离婚当事人被社会惩罚的可能性由此降低。马忠东和石智雷(2017:70~83)的研究认为,即使有婚姻的陪伴和监督,与异性群体接触机会的增多也会增加婚姻替代资源,同时由于社会规范的弱化,流动家庭的婚姻稳定性会受到威胁。
杰华(2006:187)对北京市农村流动妻子的研究指出,已婚女性到城市打工并没有提高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流动还潜在地导致了家庭内部的不合,比如家庭暴力和冲突。这种家庭不和是因为妻子们对丈夫的经济和性权力构成了威胁,丈夫通过暴力和冲突来应对这种威胁,这种威胁可以导致家庭的不和以及损害女性的健康和福祉(杰华,2006:192)。杰华(2006:206)的研究发现,在城市打工和生活使得婚姻关系变得紧张,这可能对已婚流动女性的健康和幸福构成威胁。该研究指出,有迹象表明,在北京的已婚打工女性中存在较高程度的家庭不和与暴力。打工女性自身将它归因于在城市的经济压力和男性进行婚外性活动的趋向。
墨菲(2009:197)在调查中发现,外出打工对妇女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外出打工使部分女性得以在经济上独立,经济上的独立有助于她们摆脱对丈夫的经济依赖。一些外出打工的女性利用打工所获得的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拒绝回到农村丈夫的身边。
综上,我们看到,关于流动对农民婚姻稳定性影响的研究多关注夫妻一方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而夫妻一起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缺少专门的系统性研究。已有的研究关注了进城经商的企业家的婚姻稳定性,对于普通的打工者夫妻的婚姻稳定性缺少关注;即使在关注进城打工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研究中,我们看到的是流动对家庭关系的破坏性作用,而对农民工夫妻是如何维系自己的婚姻问题缺少研究。
现有研究成果增进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但相关研究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1)从方法上看,已有研究选取的个案太少,且个案之间同质性强、异质性弱;已有研究对于个案的考察多是静态的,动态的考察比较缺乏;已有研究缺少对不同个案的比较。(2)从理论上看,已有研究多从某一个维度进行考察,视角单一;已有研究多就事论事,缺少理论对话点;已有研究未能从理论上回答为何在流动背景下少数农民工家庭会不稳定而多数农民工家庭却依旧稳定。
五 其他关于流动与婚姻稳定性的研究
下面一些研究因为无法根据流动模式对其进行分类,但又与农民工流动有关,故放在此处。
青年农民工婚变的原因。有研究认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是农村青年婚变的结构性背景,为农村青年婚变的发生提供了现实土壤。农村青年的婚变已经从打工潮开始前的伦理本位转变为打工潮背景下的权利本位(何绍辉,2012:13~17)。该研究笼统地探讨了流动背景下农村青年婚变的原因,并未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因为所选个案太少、同质性强,因而该研究的解释力受到了影响。
青年农民工的婚姻依靠什么来维系?吴银涛、胡珍(2007:14~21)探讨了子女因素对青年农民工父母婚姻维系的作用。该研究发现,由丈夫、妻子和孩子构成的家庭三角结构对青年农民工的婚姻维持有积极作用。该研究没有对青年农民工的流动进行分类,只笼统地探讨了他们的婚姻是如何维系的。
打工潮对农民婚姻生活的影响研究。有研究认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大规模农民流动对农民的婚恋方式和婚姻观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表现在婚恋方式上,即青年农民的自主权上升,青年农民追求浪漫的爱情。打工潮兴起后,西式的婚姻爱情革命才开始在中国农村出现(田先红、陈玲,2009:27~32)。
打工经济背景下的“闪婚闪离”现象的研究。农村“闪婚闪离”现象是打工经济兴起以及传统农村不断现代化的产物。“闪婚闪离”之所以在农村出现,有如下几个原因:第一,作为共同体的传统村落在不断解体以及传统村落文化在不断衰弱;第二,农村青年自我中心主义思想的发展、网恋的普及、彩礼金额不断攀升、跨省婚姻的增多以及农村婚恋家庭观的出现;第三,面临资源的稀缺以及社会的激烈竞争,身处底层的农村青年感受到了地位焦虑;第四,农村青年对婚姻的责任意识淡薄;第五,农村青年对婚姻有无限的期待(王会、欧阳静,2012:87~93)。该研究把“闪婚闪离”现象置于打工经济背景下,并从村庄的社会基础、农村青年婚姻观、阶层地位等方面分析了“闪婚闪离”的原因。该研究把“闪离”视为“闪婚”的必然结果,然而问题在于:“闪婚”未必导致“闪离”;为何同样是“闪婚”,有的婚姻稳定,有的婚姻不稳定。能不能从“闪婚”逻辑地推论出“闪离”,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打工青年跨省婚姻的稳定性研究。叶文振(1997:1~6)认为,因为缺少来自原居住地社区和家庭关系网络的支持与约束,又要面对地区文化习俗的差异,异地婚姻相对不稳定。仰和芝(2006)认为农村打工女性跨省婚姻模式存在不稳定的问题。她认为,导致跨省婚姻不稳定的原因有:首先,当事人来自不同省份,文化背景不同、生活方式不同、风俗习惯不同、气候环境不同,这些不同容易导致当事人婚后的不适应,婚姻生活的不适应容易引发冲突,轻则影响夫妻和睦,重则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其次,当事人在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为婚姻埋下了隐患;最后,背井离乡的外嫁女在婚后生活中遇到不顺时,无法及时得到娘家亲属的照应和帮助。因为缺少来自娘家亲属的社会支持,外嫁女的人格和心态容易遭受挫折,进而影响婚姻的稳定。
在后续研究中,仰和芝(2007:294~295)基于对多省的调查指出,与在同一个地区缔结的婚姻相比,跨省婚姻中的地区差异会给婚姻带来更多的风险,诸多差异成为异地婚姻不稳定的因素。
类似的,宋丽娜(2010:64~68)也认为,跨省婚姻的稳定性不高,原因在于:较低的结婚成本降低了离婚的代价;外来妻子不适应丈夫家庭的生活习惯;婚礼仪式的简化弱化了婚姻整合社会关系的功能;远嫁客观上限制了女方与娘家亲属的交往,当事人的婚姻矛盾因缺乏娘家亲属的干预,难以得到化解;因为缺乏当地社会资源和文化的保障,缺乏村落社区各方力量的监管,跨省婚姻容易走向解体;跨省婚姻多是当事人自由恋爱的结果,当事人在婚后生活中注重自身幸福而不顾老人及整个家庭福祉的行为表明他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比较低。
陈锋(2012:52~57)也认为,跨省婚姻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跨省婚姻不稳定是因为需要面对空间距离所造成的障碍,跨省婚姻很难同时得到双方家庭的支持。得不到亲属支持的跨省婚姻在遭遇危机时很容易走向解体。而且,跨省婚姻多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恋爱的结果,恋爱时追求浪漫感觉,婚后则要回到现实生活,一些奉子成婚的当事人缺乏为人父母的心理和经济准备,一些女性因此选择抛夫弃子。
高梦滔(2011:55~68)利用2003~2009年的村级微观面板数据,使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农民外出就业对婚姻稳定的影响。该研究发现,农民进城打工对乡村离婚率的影响是显著的,近些年来乡村离婚率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该研究还基于案例研究,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外出就业如何对离婚产生影响:首先,流动带来的婚外情破坏了婚姻稳定性;其次,夫妻两地分居弱化了婚姻的家庭功能;再次,经济的独立为女性实现婚姻自由创造了物质基础,这导致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所占比例大;最后,社会转型期,农民的婚姻观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作者认为,农民外出就业会导致婚姻市场的重新匹配以及削弱社会整合力,从而导致农村离婚率的上升。由于离婚后女性的土地经营权得不到保障,这增加了女性的离婚成本,女性的离婚倾向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有研究基于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村级数据(2003~2013年)的实证分析,发现劳动力流出农村和流入农村都会显著提高农村社区的离婚率。原因在于农民进城务工会影响农村婚姻市场的匹配、转变流动人口的价值观念和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劳动力流入农村会增加当地婚姻市场的竞争者数量,农村的经济社会环境也会因流入劳动力的创业和投资行为而发生改变,原有的婚姻市场均衡被打破。从区域视角看,劳动力流动对农村离婚率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表现在:劳动力流出会提高内陆地区农村的离婚率,而沿海地区农村的离婚率则会因劳动力流入上升(彭小辉、张碧超、史清华,2018)。
有研究通过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跟踪调查数据(2003~2015年)进行分析发现,农村劳动力流出村庄,特别是劳动力流动到村外县内会显著提高村庄的离婚率。因为在村外县内流动的劳动力所面临的文化环境与原有的文化环境相似,与当地居民的互动较多,离婚的风险因此增加。随着流动距离的拉大,流动者所面对的文化差距会增加,因此不易与配偶离婚(刘彬彬、崔菲菲、史清华,2018:71~92)。与彭小辉等人的研究相反,该研究认为劳动力流入(主要是村民)对村庄离婚率没有显著影响。
有研究基于对2016年农民工社会融合与婚姻家庭调查数据进行的分析,从性别与世代的视角考察了农民工的婚姻稳定性问题。该研究表明,第一代农民工的婚姻稳定性高于新生代,男性农民工的婚姻稳定性高于女性,婚姻稳定性最低的是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李卫东,2017)。正如作者所言,该研究的缺陷,首先在于用主观变量解释主观变量。其次是受横截面数据的限制,无法从数据上排除婚姻不稳定而引起的部分单独迁移,因此无法将婚姻质量带来的调解效应从因果机制中剥离。
综上所述,学界在关于农民流动与婚姻稳定性议题上取得了不少成果,特别是2014年之后相关文献数量有增多趋势。相关研究增进了我们对该议题的认识,但应注意到已有研究还有不少可以拓展的空间。首先,已有研究很少区分不同的流动模式对农民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经常把夫妻一方流动和夫妻共同流动、夫妻分散流动合并在一起研究。事实上不同的流动模式对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其次,已有研究多在人口流入地开展调查,缺少对人口流出地的了解。只有同时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开展调查,才能全面了解影响农民工婚姻关系的背景。再次,已有研究没有深入了解农民夫妻流动前与流动后的婚姻状况,多把农民工婚姻关系的变化归结为流动。又次,已有研究多采用定量的方法,定量研究固然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整体状况,但定量研究无法深入了解农民工婚姻关系是如何发展变化的,无法动态地了解这个变化过程,也无法从文化主位的角度去了解当事人的心路历程,而质性研究则可以弥补这个缺陷。最后,关于人口流动对农村婚姻影响的系统性观察还不多。
六 流动对农民工家庭影响的研究
对于农民工流动与家庭组织的研究已经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主要关注如下议题。首先,农民工的家庭模式。已有研究发现,在人口流动过程中,农民工的家庭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李强(1996)将农民工的家庭模式归纳为五种类型,分别是“单身子女外出型”、“兄弟姊妹外出型”、“夫妻分居型”、“夫妻子女分居型”和“全家外出型”。潘鸿雁(2005b)基于对河北一个村庄的调查,提出了一种新的家庭模式即分离的核心家庭。杨重光(2006)的研究发现了原生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一分为二”的现象,他把这种家庭模式概括为“跨地域家庭”。有研究指出,农村劳动力非家庭化的分散流动带来了农村家庭的“离散化”现象(金一虹,2009)。Fan(2009、2011)在对我国劳动力迁移和农村家庭的研究中也发现了农民工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拆分家庭的现象,并把这种家庭称为“弹性家庭”(Flexible Household)。金一虹(2010)根据夫妻是否一起外出区分了两种流动家庭模式,即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的“扎根式流动家庭”和夫妻一起外出的“离乡式流动家庭”。吴小英(2016、2017)认为,农民在外出打工过程中因为家庭成员的分离形成了“拆分型”和“离散型”家庭。李向振(2017)认为进城务工农民出于对生计的考虑选择了“跨地域家庭模式”。阎云翔(2017)认为在人口流动过程中农村出现了临时的跨代家庭。刘燕舞(2018)的研究认为,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形成了悬垂的核心家庭。
其次,农民工家庭模式形成的原因。多数研究从制度结构以及农民自身两个方面分析农民工家庭模式的形成。例如,李强(1996)指出,农民工家庭的分居是农民工主动选择以及制度限制农民工举家迁移城市两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潘鸿雁(2005a)认为“分离的核心家庭”是制度结构因素和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有学者从个人和制度的角度分析了“跨地域家庭”形成的原因(杨重光,2006)。金一虹(2009)认为,流动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家庭的离散化现象是“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有研究从制度和家庭两个层面分析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形成(罗小锋,2010)。杨菊华(2015)的研究将流动人口无法跟核心家庭的全部成员共同居住归因为制度和结构因素的制约。有研究认为,“跨地域家庭模式”是来自城市的“排斥力”和农村的“牵引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李向振,2017)。Jacka(2017)注意到流动过程中农民工家庭的拆分现象。
最后,农民工家庭离散化所产生的问题。杨重光(2006)认为,“跨地域家庭”中的家庭成员由于不在一起,缺少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潘鸿雁(2005b)则认为,“分离的核心家庭”将在三个方面对家庭产生影响:夫妻的感情和性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金一虹(2009)认为家庭的离散化将对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可能因家庭的离散化而改变,这有可能增加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而产生的冲突。
综上所述,关于农民工流动与家庭模式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可拓展的空间:首先,已有研究很少关注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决策过程以及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其次,已有研究多为静态研究,关注的是某一时点的农民工家庭模式,没有追踪农民工家庭模式在流动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再次,已有研究在分析农民工家庭成员居住分离的原因时,要么强调理性因素的作用,要么强调制度结构因素制约的影响,很少从家庭的视角出发把宏观、微观连接起来进行分析;又次,已有研究多以个人为分析单位,把家庭作为分析单位的研究并不多见,关于农民工家庭的研究过于关注家庭的生计需求是如何得以满足的,而对农民工家庭的再生产关注不足;最后,已有研究要么从流入地的角度考察进城务工人员的城市化问题,要么从人口流出地的角度探讨人口流动中衍生的留守问题,很少有研究把流入地的务工经商人员和流出地的留守人员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即已有研究缺乏整体性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