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跨地域家庭的建构逻辑
在跨地域家庭中,家庭结构的选择成为农民工的一种家庭策略。以家庭策略视角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个人、家庭与社会变迁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理解。从本质上看,跨地域家庭是农民工家庭因应社会变迁而做出的能动反应,这种反应不仅展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而且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樊欢欢,2000)。当然,跨地域家庭并不是农民工家庭随心所欲选择的结果,这是在制度结构的约束之下农民工家庭所能做出的最好的选择。以下部分将从制度(结构)、经济、文化几个方面探讨跨地域家庭是如何建构的。
一 制度(结构)的逻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取向的发展模式使得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差距不断拉大,这种绝对性的差距构成了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向往美好生活的农民一旦有机会离开土地,离开农村,便会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中国人的家庭生活始终笼罩在城乡差异的阴影之下,正是因为城乡差异,农村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产生了外出打工的强烈欲望……”(潘毅,2011:74)
改革开放前,刚性的户籍制度构成了流动的障碍;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城市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户籍制度的松动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减少了制度上的障碍。改革之初的人口流动更多是出于谋生的目的,这种流动是生存理性驱动的。如果说城市丰富的就业机会和相对较高的收入回报构成农民进城的拉力,那么乡村就业机会的缺乏以及务农收益的相对低下构成了农民进城的推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21世纪后,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目的不再仅是谋生,而是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
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认为,城市的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受城市劳动力市场进入的限制,低受教育程度和低人力资本积累的农民工只能在“工作条件较差、工资较低、保障较少、就业不稳定”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李强,2005)。进城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是“非正规就业”(李强、唐壮,2002)。
农民工不仅在就业领域受到排斥,而且在劳动权益方面也受到不公正待遇。一项2006年实施的调查发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打工的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1100元(刘林平、张春泥,2007)。企业、市场和社会就农民工的低工资达成了“共识”,农民工低工资的社会现实被“合法化”了(刘林平、张春泥,2007)。2010年实施的一项调查发现,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1917元,长三角的为2052元。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珠三角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比例为5%,长三角地区则为2.66%(刘林平、雍昕、舒玢玢,2011)。
上述数据表明,农民工不仅工资低,而且在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缺乏足够的保障。进城农民工在经济系统中只是被有限地接纳,而在制度层面并未实现身份的转化,即无法享有市民权。不仅如此,农民工居住在城市的边缘,在生活和工作层面与城市居民相互隔绝。在社会心理的认同上,农民工不认同城市也不被城市所认同,同时部分农民工也不再认同农村,因此农民工转而向身份、地位相同的农民工群体寻找社会支持。换言之,农民工的认同出现了“内卷化”现象(王春光,2006)。农民工的处于“回归农村和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被称为“半城市化”(王春光,2006)。
农民工“半城市化”的状态表明城市只是农民工打工挣钱的场所,而不是生活和行动的地方。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很清楚自己的定位,跨地域家庭就是农民工行动定位的结果。可以这么说,城乡之间发展上的差距构成了农民进城的拉力或吸引力,与此同时,城市经济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和体制之间的不协调,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排斥、不认同和歧视,又构成了对农民工的推力或排斥力。
“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迫使农民外出务工,进城务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农民工依赖家乡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保险。”(黄宗智,2006)“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农民而言是一个‘机会结构’,这是转型期农民家庭普遍选择‘半工半耕’的结构基础。”(夏柱智、贺雪峰,2017)在一定程度上说,跨地域家庭是结构的产物。
“农民工生产体制”由“工厂专制体制”与“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构成。“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养老、养病和养家等却在乡村进行。“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形成和延续是市场、企业、社会以及国家权力四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2013)。“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使得农民工的生产以及再生产在城乡分别进行,换言之,农民工将原来在乡村开展的农业生产活动转变为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而劳动力的再生产却在乡村进行。
有研究认为,“农民工生产体制”是一种“唯利型的生产体制”。这种生产体制把农民工工具化为生产要素,却忽略了农民工作为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这种生产体制使企业、城市社会以及城市政府受益,因为在这种体制中,企业只需要付给农民工低廉的工资(主要用于农民工自身的维持性费用),从而节省了生产成本;城市政府只需给农民工提供少量的公共服务,也因此减少了公共财政开支。然而农民工自身却遭遇了利益损失,不仅工资低,难以在城市进行劳动力再生产,而且就业不稳定。
受“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影响,农民工的消费重心在农村而不是在城市。农民工没有进入城市的消费体制,当然城市的消费体制也没有把农民工纳入。有研究认为,“流入地的消费体制没有接纳农民工,农民工更多地处在农村老家的消费体制中”(王春光,2017)。农民工在城市享受不到购房公积金,购房和购车时没有贷款资格,其农村老家的房产没有抵押属性,也不能充当异地购车的抵押物;他们也因为户籍身份难以享有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待遇。由于在城市难以得到消费体制的支持,农民工把消费的重点安排在农村。
虽然中央一再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但城市政府往往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优先考虑本地居民的需求。农民工最渴望享受到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和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但城乡分割使得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有研究认为,阻碍农民流动的三大体制性障碍分别是“唯利型生产体制”、“分离型消费体制”和“非均衡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王春光,2017)。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出于社会稳定的目的,自1984年以来中央历次出台的土地政策都强调要稳定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由于地少人多的矛盾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难以解决,而且社会保障制度无法覆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绝大多数农民,作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可以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仍是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维持生活的基石。关信平(2005)认为,土地制度决定了土地对绝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仍具有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功能。陈锡文(2001)认为,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使长期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双向流动”的农民可以获得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唯利型生产体制、分离型消费体制和非均衡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作为排斥力使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迫使他们对家庭进行拆分。相反,农村的土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难以“市民化”的农民工提供了保障。土地对于农民工而言,不仅意味着生活保障和生计来源,而且是他们的根。有研究指出,尽管土地的产出效益不高,但仍然是农民工的福利、保障和情感幸福的有保证的来源(Woon,1993)。农民工依赖家乡的土地来提供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以及抵御风险(朱宇,2004)。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而言,“口粮地等于是一种社会保障,或者说是经济保险,因为如果一旦在城市失业,起码还有家可归,有地可糊口”(黄宗智,2006)。黄宗智(2006)认为,农户“半工半耕”的生产方式是制度化了的,换言之,跨地域家庭也是制度化了的。
从结构主义的视角看,农民工之所以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循环流动,原因就在于“资本中心是在低于再生产劳动力所需成本的工资水平上雇佣劳动力的。农业不能保证农民工所有家庭成员的生计,而同时打工收入又无法支持农民工和其家属在城市定居”(墨菲,2009:13)。此外,由于在制度上依赖于现有户籍制度,地方政府没有改革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内驱力(陈映芳,2005)。从一定程度上说,跨地域家庭是制度(结构)的产物。
二 经济的逻辑:家庭理性的影响
新迁移经济学把移民视为一种家庭决定,通过这样的决定以期减少家庭收入风险或克服家庭生产活动的资本约束。有研究指出,新迁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见解是迁移决策不是由孤立的个人行动者做出的,而是由相关人员构成的更大生产和消费单位(通常是家庭或农户)做出的。家庭成员集体行动,不仅最大限度地增加预期收入,还要尽量减少风险,同时放宽与各种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失灵相关的限制。与个人不同,家庭可以通过对家庭资源(尤其是家庭劳动力)配置的多样化来控制家庭经济福利的风险。家庭可以将一部分家庭成员留在本地进行经济活动,同时将其他成员送到国外劳动市场进行工作(Massey et al.,1993)。同时为了避免风险,农户会理性地选择留下一些家庭成员耕作农田(Woon,1993)。面对低收入水平和不稳定的就业,许多农民工采取一家分两地居住和就业的家庭策略(朱宇,2004;Zhu,2007)。本研究支持了其他社会科学家的发现,即为了多样化家庭的经济基础并使家庭的经济风险最小化,农民家庭会指定一些成员外出务工。
国内关于人口流动的研究多把个人作为分析单位,较少把家庭作为分析单位。少数研究认为农民外出务工不是由个体决定的,而是由其所在的家庭决定的。例如,杜鹰、白南生认为,“由于农户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还是一个消费单元,家庭成员对家庭有很强的从属性,这种以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家庭利益共同体是权衡家庭劳动力外出就业利弊得失的基本决策单元。……劳动力是否外出,与其说是个人行为,不如说是家庭整体决策的结果。换言之,农民外出打工主要取决于家庭决策”(杜鹰、白南生,1997:40)。我们也可以利用家庭合作社模式来解释农民家庭结构的变迁。本研究发现,已婚农民工夫妻外出务工经商不是纯个人的自主活动,而是一种扩大家庭收入来源,减少家庭经济风险的策略。农民工家庭做出部分成员外出务工、部分务农的决策有利于扩大家庭收入来源,同时有利于分散家庭的风险。农户把家庭部分成员派到城市打工,部分是为了减少农作物收成、农作物价格波动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外出打工家庭成员寄回家的钱不仅可以稳定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而且有利于家庭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采购新的种子等。家庭成员外出打工可以为家庭累积资本,也可以增强家庭的自我保险功能。
调查发现,丈夫外出妻子留守的安排是夫妻协商的结果,是经过理性考虑的。一位张姓留守妻子告诉笔者,丈夫外出是她提出的,“如果我不提,他会思量我一个人在家的辛苦,会不出去”。问及丈夫独自外出的原因,张女士说在家里他没手艺挣不到钱,两个人都在家务农的话会浪费人工,自己一个人管理得了五六亩烟地,他出去能挣更多。张女士的丈夫一般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来帮忙。她说:“他出去做一段时间会回家帮忙,然后又出去,去永安、龙岩等地做过。他出去做工,虽然是烟叶种完(就没活了),但烟叶的管理(也需要人力),老人、小孩的照顾都由自己负责。”丈夫外出后张女士的负担变重了,但她没有觉得“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是不公平的,“要出去挣钱,这有什么办法,自己会更辛苦些。我从来没说过自己在家里更累,因为一个人出去挣钱,一个人在家,等于纸票会更多”(个案2-3:罗先生)。
出于多样化家庭的收入来源以及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的目的,张女士做出了丈夫外出,自己与婆婆和子女留守的安排。这种安排是张女士和丈夫共同协商的结果,是经过理性考虑的结果,因而是一种家庭策略。在张女士看来,丈夫外出后自己仍然能够管理好家里的五六亩农地,在农忙时丈夫又会回来帮忙,这样家里就有了两份收入来源,一份是农业生产的收入,另一份则是丈夫的打工收入。尽管丈夫外出后,由于既要照顾家庭又要管理农田,张女士的负担比原来更重,但考虑到家庭的经济状况会变好,她没有抱怨夫妻之间分工的不平等。不仅如此,丈夫外出后,一个家分居两地,夫妻之间正常的生活也没有了,她同样没有抱怨。对于这些,她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合理化解释的,“那时家里很困难,没有人帮忙,没人肯借钱、借粮食。为了钱,没办法,只得忍受,只得一个外出,一个留守”。
个案2-2中的江先生在烟叶收成后外出打工也是夫妻共同协商的结果。在访谈中,江先生的妻子彭女士告诉笔者,丈夫外出的决定是这样做出的:“外头有活干,他叔叔邀他去做,他会提前十天或者一个礼拜告诉我:‘我去厦门,你同意不?’自己肯定同意的。”
彭女士提到了丈夫外出而自己与公婆和儿子留守的两个原因,其一是小孩未到上幼儿园的年龄,夫妻一起外出打工在经济上不划算:“那时候小孩还小,在家里如果田自己不种借给人种,那么不合算。在家里种烟是为了等小孩长大,不可能在小孩还小的时候夫妇两人就出来打工。如果把小孩带出来的话,小孩还小,要一个人负责带小孩,那时小孩还不能上幼儿园。”其二是,丈夫外出自己留守的安排可以增加家庭的收入:“春天在家里种烟叶有收入,下半年我跟大人(指公婆)干农活也应付得过来,他作为男人可以到外头挣点钱回来。”江先生也持类似的观点:“觉得出门能挣更多。”问及挣钱是为了谁,江先生表示:“为了这个家。”彭女士告诉笔者:“丈夫会在家里需要钱的时候寄一部分回来,买肥料或做人情。”
2007年,小孩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江先生与妻子决定一起外出打工,而父母继续在家务农。对于夫妻共同外出的决定,彭女士依旧从经济的角度进行解释:“我们夫妻都在家里的时候收入是靠多种点烟,其他都是家里人顾得到的。我们夫妻在家里是这么多收入,不在家里也是这么点收入。收入分为两路比较好:我们在这里(指厦门)挣钱,他们(指公婆)在家里种田。我们在家里种田也只有这么多田,我们出来这里挣钱的话可以多积累点钱。我们出来后两个老人还是有这个能力去种那些田,只不过是没种烟。”
在个案2-2中,因为家庭部分成员外出务工,一个家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城市,一部分在乡村。为了家庭整体利益的改善,江先生一家通过集体协商对家庭劳动力资源进行了重新组织与分配。江先生一家在不同时期实行了两种劳动分工形式:当江先生一个人外出时,他与妻子之间实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当江先生夫妻都外出时,家庭在代际进行劳动分工,即年轻人外出务工,老一辈务农。正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灵活的劳动分工,家庭才实现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也减少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墨菲(2009:10)认为,“通过物质上的汇款,农民工为家庭生计的多样化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家庭不再仅仅以农业为生,而是通过汇款增加家庭收入来源降低了风险”。范芝芬(2013:21)认为,“性别和家庭劳动力的分工,使迁移人口能灵活地游走于城乡之间,从城乡两地获得最大收益”。黄宗智(2006)认为,作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小农农户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通过对家庭劳动力的组织,安排部分劳动力进城打工以获取收入来源,部分劳动力从事家庭种植。半工半耕的农户以进城打工作为家庭的主业,家庭种植则成为副业。换言之,部分家庭成员在城乡之间循环流动,可以挖掘城市和乡村的资源,即在高收入的城市地区打工赚钱,在低消费的农村老家花钱,农民家庭从而实现在城乡两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调查发现,多数农民家庭通过派出部分家庭成员进城务工经商、部分家庭成员留守农村,形成了“双重家庭生计”策略,即留守的家庭成员(一般是女性)通过务农形成了留守的家计,而外出务工人员(一般是男性)则形成了流动的生计。跨地域家庭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家庭这个合作社组织的经济利益决定的,它体现了家庭理性的逻辑。
三 文化的逻辑:父(夫)权意识的规范
以往的研究多关注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分割以及基于年龄、性别偏好的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家庭的拆分作用,忽视了性别化流动对农民家庭的影响(谭深,1997)。已有研究发现,在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出现了性别差异。本研究也发现,当夫妻中只能一方外出务工或经商时,机会往往被分配给丈夫。有研究因此认为结婚成家后所产生的责任感会鼓励男性外出,制约女性外出(谭深,1997)。从性别视角看,女性被认为外出打工获得的收入不如男性,而且女性的家庭再生产角色难以被男性替代,因此家庭往往不安排女性外出。有研究认为,“当男女在人力资本投资相同时,如果妇女在家庭部门里较男子有比较优势,那么,一个有两种性别的、有效率的家庭,就会把妇女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家庭部门,而把男子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市场部门”(贝克尔,2007)。在父权制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和性别规范影响下,农村妇女的流动受到更多的约束(金一虹,2015:480)。
家庭理性不足以解释跨地域家庭的形成和持续。不能仅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去分析农民的流动,还必须考虑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本研究表明,父(夫)权意识影响下的性别角色、不平等的性别关系和代际关系是家庭迁移决策的基础。
调研发现,不少留守妻子认为自己在照顾家庭方面比丈夫更细心、更有优势,她们还认为丈夫作为男人应该到外面去挣钱。也就是说,在留守妻子的潜意识中存在“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想法。与丈夫平等的留守妻子属于少数,多数留守妻子与丈夫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丈夫往往主导外出的决策,妻子通常是被告知的一方;其次,外出的一方基本是丈夫,很少出现妻子外出、丈夫留守的情况;最后,丈夫外出后妻子获得家庭管理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丈夫让渡的,一旦丈夫打工回来,妻子将丧失这种权力。
当问及外出跑业务的决定有没有跟妻子商量时,个案2-7中的张先生笑着说:“无所谓商量不商量,基本上我说了算。出来跑业务这事有跟老婆说过,她支持,说可以。”张先生的话语表明,虽然外出跑业务的事有跟妻子提及,但决定是他做出的。这表明他的权力高于妻子。
与个案2-7的情况类似,个案2-8中马先生外出跑业务虽然也有跟妻子和父母商量,但最终拍板的还是他自己。当问及对丈夫外出跑业务的态度时,刘女士表示支持,“反正男人提出来的合理的就鼓励他去做”。她之所以支持丈夫的决定,是因为丈夫外出之前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生意经验。她认为丈夫比较聪明,跑业务的决定是经过认真考虑的。虽然跑业务有风险,但她相信他能做成功,因为丈夫“有这个头脑、有这个思想”。在访谈中,马先生告诉笔者,他是一家之主,养家的责任落在他身上。刘女士认可“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男人的责任是去外头挣钱,女人的责任是把家务做好。各人有各人的分工”。她之所以接受这种性别分工模式,除了受性别意识形态的影响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她认为自己的能力不如丈夫,“因为我不是女强人,只能做到这点”。问及是否想做女强人,她回答说:“想是会想,但是不可能,因为没有这个能力、没有这个文化。”
个案2-7和个案2-8共同表明,丈夫外出、妻子留守形成的跨地域家庭其实也是父(夫)权制的一种实践。在这种实践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则处于从属地位。“男主女从”的性别分工也是一种家庭策略,这种家庭策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利益。有研究认为,已婚妇女留守农村强化了由来已久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意识,家庭分离策略也因此变为可能。妻子留守农村使丈夫得以循环流动,使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城乡两地都能获益(范芝芬,2013:21)。
男外出、女留守的安排考虑的是家庭的整体利益,但其以牺牲夫妻的共同生活为代价。这也反映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很多农民工家庭依旧把纵向的亲子关系看得比横向的夫妻关系重要。在调研中,谈及外出的目的,访谈对象不断提及的是“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农民工家庭选择跨越城乡两域的家庭模式既是基于最大化家庭利益的理性考虑,也是在实践“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家庭的再生产。如上所述,跨地域家庭的建构体现了父(夫)权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