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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药品的安全管理(回收、销毁、案例报告等)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数量。本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收回的麻醉药品空安瓿、用过的贴剂应由专人计数、专人监督进行销毁,并作记录。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或家属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作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定期或临时报批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和签字。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是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是发现骗取或者冒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