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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配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根据特殊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置院级专库(专柜)和在门诊、急诊、住院及相关病区手术室周转库(周转柜),存放调配基数不超过本机构规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周转库(周转柜)必须做到每天结算。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诊药房应当有固定的并有明显标识的发药窗口,由专人负责其调配和发放。使用时凭专用处方,调剂人、核对人应按“四查十对”的方式仔细核对,并核对处方医师是否为备案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调剂人和核对人签名并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