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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
为了严格控制已经发生滥用或者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肃查处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
1.根据药物发生滥用的情况,及时调整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已经流入或者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