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古代禁忌用语
从历代文献来看,中医用药禁忌的思想是伴随着对病证、药性的认识,尤其是对中药毒性、药物配伍功效的认识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通过“反”、“恶”、“禁”、“忌”等反映出配伍、证候等用药禁忌和禁戒的思想,如《伤寒论》中葛根汤方后有“余如桂枝法将息及禁忌”、乌梅丸方后有“禁生冷、滑物、臭食等”;此外还有“大禁”、“必禁”等禁忌程度的描述。
一、本草文献中使用的主要禁忌用语
禁忌,也称为“不宜”,或与饮食不相宜,或与药物不相宜,或与疾病不相宜。中医学中的禁忌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如妊娠禁忌、服药禁忌、配伍禁忌以及针灸学中的人神禁忌等等。其中,中药学的禁忌内容一直是古代本草文献中一项重要的著述内容,自《本草经集注》起至明清的诸家本草,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本草文献在表达禁忌内容时,所用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不尽相同,如反、恶、禁、忌、戒、勿、不可、不宜等,所表示的禁忌程度和适用的范围各有特点。
出自《神农本草经》中药物七情配伍理论:“药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勿用相恶相反者。”李时珍曾对此加以解释:“相恶者,夺我之能也……相反者,两不相合也”,即两种药物配合后,药效减弱或损失,或产生副作用或毒性之意,“反”和“恶”即是最早专门用于描述药物配伍禁忌的用语。
“反”在中医学理论中主要表述有4种意义。①反常、异常。《难经·十九难》:“经言脉有逆顺,男女有常而反者,何谓也?”②同返。回、还、退出。《素问·五脏生成》:“血行而不得反其空,故为痹厥也”。③治法之一。《素问·至真要大论》:“从者反治”。④药性之拮抗。如人参反藜芦。
药性相反,是指两种药物合用后,可能发生不良反应或剧毒作用。从字面意思来看,相反具有相互拮抗、相互敌对的意味,禁忌程度最强,是最为严格的药物配伍禁忌。考察历代本草文献,“反”的运用范围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要用于《神农本草经》中的相反药味,如甘草反甘遂、大戟、芫花、海藻等,即后世“十八反”歌诀的基本内容。历代官修本草和重要本草文献对这部分内容均有记载,虽然不同时期对其中的药味稍有增损变化,但医家均将其奉为中药配伍禁忌的圭臬。第二,用于“十八反”之外的药物配伍禁忌。较早在《本草经集注》就有“云母反流水”的记载,至明代逐渐增多,如《本草品汇精要》有“石硫黄反朴硝、石亭脂”,《本草乘雅半偈》有“巴豆与牵牛相反”等。第三,偶尔用于描述药食禁忌。如唐代《食疗本草》“醋不可与蛤肉同食,相反”;又如《本草从新》“猪肉反乌梅、桔梗、黄连”。
此外,明代的《本草品汇精要》将“反”作为单独的项目在每味药物下列出,把“畏”、“恶”等内容都归入“反”这一项中。在这里,“反”的含义有所扩展,成为概括各种药物配伍禁忌的广义概念,但因《本草品汇精要》成书后藏于内府,未能刊印流传,故而该书对“反”这一用法几乎未对后世本草文献产生影响。
“恶”即相恶,是指两种药物合用后,能相互牵制而使作用降低或药效消失。“恶”本义为过失,引申为憎恶,其禁忌程度较“反”为轻,《本草经集注》记载:“相反为害,深于相恶。相恶者,谓彼虽恶我,我无忿心,……相反者,则彼我交仇,必不宜合。”在本草文献中,“恶”的运用范围基本是对《神农本草经》相恶药物内容的传抄和扩展,并且多用于药物配伍禁忌中。该书在“序录”中专门列出每类药物的“反”、“恶”等配伍禁忌内容,如玉石上品“玉屑恶鹿角、丹砂恶磁石、水银恶磁石……”后世的官修本草和重要本草著作,如唐代《新修本草》、宋代《证类本草》、明代《本草品汇精要》和《本草纲目》等,也都将相“恶”的内容汇集在每类药物开篇,主要用来描述药物配伍禁忌。
最早在本草文献里,“禁”和“忌”是分别出现的,后世才逐渐合用。一般而言,两者含义基本相通,可以互用,但稍有程度上的差别。“禁”的程度较重,有禁止、制止的意思,是“绝对不可”的禁忌要求;“忌”的程度次于“禁”,有畏忌、顾忌之意,表示“应该避免”或“尽可能不要”之意。
在本草文献中,“禁”出现较早,在《本草经集注》中主要用于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用于服药食忌。如“服黄精人,云禁食梅实”;第二,妊娠用药禁忌,如“雀肉……亦忌合酱食,妊身尤禁也”。宋以前的本草文献中,“禁”的单独使用较少,多数以“忌”来代替禁忌的概念。宋代以后,一方面,“禁”仍用于描述服药食忌,如《证类本草》“服天门冬,禁食鲤鱼”;另一方面,其描述范围逐渐从单味的药、食禁忌发展到了服用复方时的常规饮食禁忌,如《本草图经》“小草丸……禁猪肉、冷水、生葱、菜”。明清两代,“禁”又开始用于描述疾病的药食禁忌,即某类或某种疾病、病症应当避免服用某类或某种药、食物,如《本草便读》半夏条有“若阴虚血燥之人当为禁服”。
“忌”的运用最早见于《本草经集注》“服药食忌”篇,这是讨论服药时饮食禁忌的专篇。此处的“忌”首先是一种广义的用药禁忌概念,此外又涵盖了几方面具体的内容:第一,特定的药、食禁忌。如“有半夏、菖蒲,勿食饴糖及羊肉”。第二,服药的常规饮食禁忌。如“服药,不可多食生胡荽、蒜、杂生菜。服药,不可多食诸滑物、果实、菜。……大都服药通忌生菜尔”。第三,服药期间注意事项。如“服药,通忌见死尸及产妇、淹秽事”。至唐代,“忌”的描述范围有所扩展,在孟宪的《食疗本草》中多用于疾病的药食禁忌内容,如“梨,金疮及产妇不可食,大忌。蛏,天行病后不可食,切忌之”。而在《雷公炮炙论》中,主要用于药物炮制、采收等禁忌,如“犀角,凡修治一切角,大忌盐也”。
宋代本草文献大多采用“药后附方”的体例,这使得“服药食忌”逐渐过渡为“服方食忌”。这种过渡,一部分是将药、食的具体禁忌延伸至含有该药物的方剂中,如《本草经集注》中“有术,勿食桃、李及雀肉、胡蒜、青鱼”的内容至《证类本草》放在了术条附方之后:“经验方……别用术末六两,甘草末一两,拌和匀,作汤点之,下术丸妙。忌桃、李、雀、蛤及三白”。另一部分是服用复方期间的常规饮食禁忌,如《证类本草》金星草条附“经验方:治五毒发背,金星草和根净洗,慢火焙干,秤四两,入生甘草一钱,……时时饮服。忌生冷、油腻、毒物”。明清两代,“忌”的运用与宋代基本一致,主要用于服药食忌内容。
禁忌合用较早出现在宋代,《证类本草》有“又饮食服饵禁忌,尤不可不察……”的记载,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忌口”、“禁毒食”等说法,作为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禁忌”在本草文献中所代表的主要是服药食忌内容。
明代一些医家对本草文献的禁忌内容做了分类和规范。李时珍在《本草纲目》“序例”中增列了“饮食禁忌”、“五味宜忌”、“妊娠禁忌”和“相反诸药”等专篇,对禁忌的内容做了细致的分类。而《本草品汇精要》将“禁”和“忌”作为独立的药物描述项目,对禁忌内容分别加以表述,如“何首乌”条:“忌猪肉、血、无鳞鱼,禁与萝卜同食”。虽然将禁、忌内容分别列出,但二者之间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常相互通用,因此这种繁复的分述方式并没有对后世本草文献产生多大影响。至清代,《要药分剂》将“禁忌”合并,作为一项药物描述内容,将服药中的各方面禁忌均归于该项,这里的禁忌基本囊括了现代中药学中所讲到的各类禁忌内容,其含义与现代中药学中的禁忌最为接近。
“戒”即警戒、戒慎,有谨慎运用之意,其程度较“禁”、“忌”均轻。较早出现在明代本草中,陈嘉谟的《本草蒙筌》鲭鱼条记有“若服二术,亦戒沾唇”。其运用集中于明清两代本草中,而使用次数很少,主要用来描述服药食忌内容,如《药鉴》杏仁条有“戒粟米”,《得配本草》“覆盆子”条有“戒酒、面、油腻”等记载。
这一表达方式最早见于《本草经集注》的“服药忌食”篇,在该书中主要用于常规的服药食忌,如“服药,不可多食生胡荽、蒜、杂生菜”。后世本草文献主要将其用于描述食物之间的禁忌,如《证类本草》的“青鱼胆不可同葵、蒜食之”,又如《本草纲目》“荞麦又不可合黄鱼食,鲈鱼不可合乳酪食”。
“勿”最早用于服药食忌,早在《本草经集注》“服药忌食”篇就有“有术,勿食桃、李……服药有巴豆,勿食芦笋羹及猪肉”等记载。后世“勿与”多用于描述食物禁忌,如《本草品汇精要》“食诸马肉……勿与仓米同食,必卒得恶疾”。“勿犯”主要用于描述药物炮制禁忌,较早在《雷公炮炙论》有“知母勿令犯铁器”,后世也多用于药物炮制禁忌,如《本草备要》“元参勿犯铜器”等。
“不与”较早出现在唐代的《食疗本草》中,如“马不与仓米同食、犬不与蒜同食”。后世宋代的《证类本草》、明代《本草纲目》等对其均有运用,主要用来描述食物禁忌。
“不宜”是程度最轻的禁忌用语,最初用来描述药物煎煮制剂禁忌,在《本草经集注》有“药不宜入汤酒者”专篇,记载了不宜入汤酒的各类药物。自《海药本草》起,“不宜”开始用其描述食物之间禁忌,如“兔肉不宜与姜、橘同食之”。其后《新修本草》《证类本草》《本草品汇精要》等历代重要本草均有沿用,如“黄鱼不宜和荞麦同食”、“鲫鱼子不宜与猴肉、雉肉、猪肉同食”,均用来描述食物之间的禁忌。
二、中药配伍禁忌用语特征
禁忌用语描述的内容包含有药物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服药食忌,疾病的药食禁忌和药物炮制禁忌等,而不同的禁忌用语有其相对固定的描述内容:“反”、“恶”,主要用于描述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禁”、“忌”、“戒”,主要用于描述服药过程中的各种禁忌,如服药食忌、服药注意事项、疾病的药食禁忌等。其中,“禁”、“忌”还由早期的单味药物食忌逐渐过渡到服方食忌,“忌”在部分本草中还用于描述炮制禁忌内容;“不可合(同、和)……食之”、“勿与(勿犯)……”和“不与……”主要用于描述食物之间的禁忌,这些食物有的介于药、食之间,大多如荞麦、鸡、南瓜、米醋等,均为平和无毒的日常食物。此外,“勿犯”还常用于药物炮制禁忌中,而“不宜”最早用于药物煎煮制剂方面的禁忌,后来则主要用于食物禁忌中。
分析禁忌用语,可以发现本草文献中的禁忌内容相当丰富。除了药物配伍禁忌之外,早在《本草经集注》中就有服药食忌、服药行为将息禁忌、妊娠禁忌和药物煎煮制剂禁忌等。至唐宋时期,随着本草内容的扩充,又增加了疾病的药食禁忌、药物炮制采修禁忌以及单纯食物之间禁忌等内容。其中药物配伍禁忌,服药食忌和疾病药食禁忌所占比例最大。不止有“杀人”、“致死”这类极为严重情况的描述,有的具体到合用后会引发某类疾病或引发某种宿疾,如《本草纲目》“榧实壳反绿豆,杀人”;《本草新编》“甘草反甘遂,不可同用,同用必至杀人”;《食疗本草》“大豆黄屑忌猪肉,小儿不得与炒豆食之。若食了,忽食猪肉,必壅气致死,十有八九”;《本草纲目》菰手“禁蜜食,发痼疾”;《得配本草》川黄连“不可食猪肉,恐令人作泻”等。
根据所描述的禁忌内容,这些用语可以粗分为几大类:多用于药物配伍禁忌的“反”、“恶”;多用于服药食忌和疾病药食禁忌的“禁”、“忌”、“戒”;多用于食物禁忌的“勿”、“不可”、“不宜”。其中,药物配伍禁忌用语“反”、“恶”的含义最为明晰,禁忌程度也最强。其余的禁忌用语,虽然有其相对固定的描述范围,但某一类禁忌用语之间的涵义界定并不清晰,如用于服药食忌的禁与忌之间常常通用;用于食物禁忌的“勿与”和“不可”涵义相通,也常互用。明代虽有《本草品汇精要》对禁和忌做过详细划分,但二者的描述内容并没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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