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十八反”配伍禁忌论述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中药配伍禁忌史论

中医药学是我国人民长期与疾病斗争的结晶,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特的医疗技术。早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就尝试用药物治疗疾病。《淮南子·修务训》云:“神农乃始教民播种五谷,……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周礼·天官·冢宰》记载:“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同样,用药禁忌思想和经验的形成也历史悠久。1973年底,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大批医药帛书。据考证这些帛书约在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下葬,各书的编撰时间不同,最早的可能成书于春秋时期,最晚的则是战国末年至秦汉之际的作品。就其内容而言,较成书于秦汉之际的《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等典籍更为原始和古朴。其中帛书《胎产书》一卷,是迄今为止我国已发现最早的妇产科文献,其中记载了“一月名曰留刑,食饮必精,酸羹必熟,勿食辛星(腥),是谓财贞;二月始膏,勿食辛臊,居处必静”等孕妇饮食起居和禁忌等相关内容。

随着药物知识的不断丰富,古代医家对药物性能和副作用已经有所了解。《尚书·说命》云:“若药弗暝眩,厥疾弗瘳”,认识到若用药不到使人昏闷的程度,不能收到治疗疾病的效果。《周易·兼义上经随传》有“无妄之药,不可试也”的记载。《礼记·曲礼下》云:“医不三世,不服其药。”从古文献中来看,古代医家发现在一定的病证条件下,或特殊的生理条件如妊娠期,一些药物的使用或同用时会产生不良反应或产生不利于方药效应发挥的情况,通过对这些情况加以总结、记录,从而逐渐形成丰富的药物禁忌理论。

“禁忌”一般包括禁、忌、慎三重涵义。“禁”与“忌”二字,既有相同、相通之处,又有所区别。

禁,有禁止、忌讳、谨慎等涵义。许慎《说文解字》云:“禁,吉凶之忌也。”《广雅·释诂》:“禁,止也。”《广韵·沁韵》:“禁,制也。”《正字通·示部》:“禁,戒也。”

忌,有顾忌、禁忌、忌讳、戒除等涵义。《玉篇·心部》:“忌,畏也。”《广韵·志韵》:“忌,止也。”孔颖达的《周易·央·疏》云:“忌,禁也。”

慎,本义为谨慎、慎重,《说文解字》:“慎,谨也。”

从字义上看,“禁”为最严格的不允许,“忌”的程度次之,“慎”则又次之。

古代用药禁忌主要涉及配伍禁忌、证治禁忌、妊娠禁忌、药食禁忌等方面。

一、秦汉时期治疗禁忌思想的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医学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诸子蜂起、百家争鸣”,儒家、道家、墨家、法家、阴阳家等不同的学术派别,不仅在哲学思想、自然观等方面展开了争鸣,而且还根据各自的哲学思想对有关医学问题进行了论述,涉及生理、病因、病机、传变、养生、治疗等各个方面,形成哲理性的医学理论观点,尤其是关于阴阳、五行、气、精、神等哲学概念的认识,成为中医理论之渊源。秦汉时期国家统一、经济繁荣,其文化哲学、思维方法、社会政治、科技经济等对中医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使原来零散的医药经验上升成为系统的理论,为后世医药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中国医学史上的第一次高峰。

(一)《黄帝内经》中的治疗禁忌思想

《黄帝内经》是我国现存最早全面系统阐述中医学理论体系的著作,标志着中国医学由经验医学上升为理论医学的新阶段。《黄帝内经》吸收了春秋战国时的元气学说、阴阳学说、五行学说、形神观、天人相应等思想,并把它们贯穿到人体生理学、病理学、诊断学、养生学和治疗学等各个方面,因而使中医理论一开始就具有浓郁的哲学思想气息。该书在整体观、矛盾观、经络学、脏象学、病因病机学、诊断治疗原则以及养生和预防医学等诸方面,奠定了中医学理论基础;后世医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发展,大多与《黄帝内经》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书中关于五味宜忌、方药宜忌、刺禁等论述,为后世治疗禁忌的形成和发展初步奠定了理论基础。

1.五味宜忌

“味”是基本的药性之一。《内经》对五味理论的论述详备,涉及五味与五行、阴阳、五脏的关系,五味的功效,以及五味所伤等内容。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阐述了五味阴阳属性和基本作用的认识:“阳为气,阴为味。”《素问·至真要大论》又云:“辛甘发散为阳,酸苦涌泄为阴,咸味涌泄为阴,淡味渗泄为阳。”气味辛甘而有发散功用的,属于阳;气味酸苦而有涌泄功用的,属于阴。《素问·宣明五气》中载有味与五行的属性关系:“五味所入:酸入肝,辛入肺,苦入心,咸入肾,甘入脾。是谓五入。”五味入胃后,各归其所喜之脏,酸味入于肝,辛味入于肺,苦味入于心,咸味入于肾,甜味入于脾,是五味入五脏的一般规律。

《灵枢·五味》指出,食物五味“各有所宜”,五味与本脏相宜者,为五脏之病所宜,即“五宜”;五味克伐本脏者,为五脏之病所禁,即“五禁”。《素问·生气通天论》:“阴之所生,本在五味”,五脏阴精有赖于五味的资生;“阴之五宫,伤在五味”,又指出偏食五味,能损伤五脏,导致五脏功能的失调,故应“谨和五味”。

过食五味可能损害本脏,或伐其所胜而伤及他脏。《素问·生气通天论》云:“味过于酸,肝气以津,脾气乃绝;味过于咸,大骨气劳,短肌,心气抑;味过于甘,心气喘满,色黑,肾气不衡。味过于苦,脾气不濡,胃气乃厚。味过于辛,筋脉沮弛,精神乃央。”指出过食酸味,则肝气太盛,脾气衰竭;过食咸味,则大骨受伤,肌肉萎缩,心气抑郁;过食甜味,则心气烦闷不安,面色黑,肾气不能平衡;过食苦味,则脾气不能濡润,消化不良,胃部胀满;过食辛味,则筋脉败坏而松弛,精神也受损害。提示人们必须谨慎而严格的遵守养生法度,注意饮食五味的调和,使骨骼正直,筋脉柔和,气血流通,腠理固密,骨气刚强,才能享有天赋的寿命。

五脏之病各有所禁忌。《灵枢·五味》云:“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肾病禁甘,肺病禁苦。”肝病应禁忌辛味,心病应禁忌咸味,脾病应禁忌酸味,肾病应禁忌甘味,肺病应禁忌苦味。

五味所禁在临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素问·宣明五气》云:“五味所禁,辛走气,气病无多食辛;咸走血,血病无多食咸;苦走骨,骨病无多食苦;甘走肉,肉病无多食甘;酸走筋,筋病无多食酸;是谓五禁,无令多食。”指出辛味走气,气病不可多食辛味,《兰室秘藏》云:“辛主散,热则阳火,故不可食”;咸味走血,血病不可多食咸味;苦味走骨,骨病不可多食苦味;甘味走肉,肉病不可多食甘味;酸味走筋,筋病不可多食酸味。以五味各归所喜之脏为依据,阐述了饮食和药物的禁忌。

五味偏嗜会造成相应脏腑的功能失调,出现多种病理变化。如《素问·五藏生成》云:“是故多食咸,则脉凝泣而变色;多食苦,则皮槁而毛拔;多食辛,则筋急而爪枯;多食酸,则肉胝而唇揭;多食甘,则骨痛而发落,此五味之所伤也。”多食咸味,血脉流行凝涩不畅,并且色泽会发生变化;多食苦味,皮肤枯槁,毫毛也会脱落;多食辛味,能化筋脉劲急,爪甲也会枯槁;多食酸味,肌肉变厚皱缩,嘴唇掀起;多食甜味,使骨骼疼痛,头发脱落。这些变化,都是由于五味的偏嗜而致伤害。故需调和五味,方能对人体有益;如果偏嗜,则就会造成脏气的偏胜,发生疾病。

2.方药宜忌

《内经》强调因人因病制宜,权衡用药的轻重及禁忌,注意病人的体质特点及其对药物的耐受性。《素问·五常政大论》云:“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无使过之,伤其正也”。认为病有新旧之分,方用大小之别,药有峻缓之异。药不及病,无济于事;药力太过,则反伤其正而生他患。

药有毒无毒,服用有一定原则。《素问·五常政大论》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将药物按其毒性程度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不同等级;注重用药的限度,使用峻烈或毒性药时,有效即止,勿用过量。用大毒之药,病去十分之六,不可再服;常毒之药,病去十分之七,不可再服;小毒之药,病去十分之八,不可再服;即使无毒之药,病去十分之九,也不必再服;而是要用谷类、肉类、果类、蔬菜等饮食调养,使邪去正复而病愈,不要用药过度,以免伤其正气。《素问·五常政大论》云:“补上下者从之,治上下者逆之,以所在寒热盛衰而调之……能毒者以厚药,不能毒者以薄药,此之谓也。”体强能耐受毒药者给以性味厚的药物,体弱而不能胜任毒药者给以性味薄而和缓的药物。

不同体质和生理状态,遵循相应用药规则。《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曰:“妇人重身,毒之何如?……有故无殒,亦无殒也。”“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过者死。”妇人孕期,若因病而应用药物,既不会损伤胎儿,亦不会伤害母体;对大积大聚之病,可以使用药性较猛的药物,但必须在病去大半时即停止用药,若过分用药会导致死亡。这是根据病情需要择药与“衰其大半而止”的妊娠病证治疗原则。

不同病证病机各异,有相应的用药禁忌。《素问·腹中论》指出“热中、消中,不可服膏粱、芳草、石药”,“石药发癫,芳草发狂”。热中、消中病人不可以食肥甘厚味,也不可以服用芳香的草药和金石类药物;金石类药物能使人发癫,芳香的草药会使人发狂。大凡患热中、消中病的,多是富贵之人,肥甘厚味损伤脾气;芳香草药之性多辛窜,金石药物之性多猛烈,这两类药物都具有急猛、刚劲的药性,不是禀赋和缓之人,不宜服用。对某些疾病应忌用的药物,临床组方配伍时均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刺禁论述

刺禁内容包括部位刺禁、穴位刺禁、操作刺禁、病者刺禁等,涉及针刺禁忌、针刺注意事项及针刺不当所造成的危害,对针灸临床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1)部位刺禁:

《素问·刺禁论》云:“藏有要害,不可不察,肝生于左,肺藏于右,心部于表,肾治于里,脾为之使,胃为之市。鬲肓之上,中有父母,七节之傍,中有小心,从之有福,逆之有咎。”遵循这些刺禁,有利于治疗,违背了则会给人体造成伤害。又云:“刺中心一日死,其动为噫。刺中肝五日死,其动为语。刺中肾六日死,其动为嚏。刺中肺三日死,其动为咳。刺中脾十日死,其动为吞。刺中胆一日半死,其动为呕。”《素问·诊要经终论》云:“凡刺胸腹者,必避五脏。”凡于胸腔之间用针刺,必须注意避免刺伤五脏。

(2)穴位刺禁:

《灵枢·本输》云:“阴尺动脉,在五里,五腧之禁也。”《素问·刺禁论》云:“刺面中溜脉,不幸为盲。刺头中脑户,入脑立死。刺舌下中脉太过,血出不止为喑。刺足下布络中脉,血不出为肿。刺郄中大脉,令人仆脱色。刺气街中脉,血不出为肿鼠仆。刺脊间中髓,为伛。”

(3)操作刺禁:

《灵枢·经水》在分析了各经脉留针要求之后,特别指出:“刺而过此者则脱气。”针刺过度,会发生正气虚脱的不良后果。《灵枢·小针解》中指出:“五藏之气已绝于内者……反取其外之病处……有留针而致阳气,阳气至则内重竭,重竭则死矣。”或“五藏之气已绝于外者……反取其四末之腧,有留针以致其阴气,阴气至则阳气反入,入则逆,逆则死矣。”

(4)病者刺禁:

气血紊乱之人不可刺。《素问·刺禁论》云:“无刺大醉,令人气乱;无刺大怒,令人气逆。无刺大劳人,无刺新饱人,无刺大饥人,无刺大渴人,无刺大惊人。”《灵枢·终始》云:“凡刺之禁,新内勿刺,新刺勿内;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劳勿刺,已刺勿劳;已饱勿刺,已刺勿饱;已饥勿刺,已刺勿饥;已渴勿刺,已刺勿渴。大惊大怒,必定其气乃刺之。乘车来者,卧而休之,如食顷,乃刺之。出行来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顷,乃刺之。”

违反治疗法度,不应刺而刺之,非但不能治病,反使病势更加深入或恶化,所以治病必须及于病所,不可太过或不及,恰如分际,临证时最宜注意。

(二)《神农本草经》中的用药配伍禁忌思想

《神农本草经》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药学专著,原著不题作者,托名神农氏。其成书年代最迟在公元二世纪,是汉代以前药学知识和经验的总结。由于年代久远,原著虽已失传,但其内容几乎全部保留在历代本草书中。书中概述了中药学理论、临床用药的基本指导思想,并分析了大量中药的功效、主治等,为我国药物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神农本草经》载药365种,包括其中植物药252种,动物药67种,矿物药46种。书中将药物分为上、中、下三品,上品120种,一般是无毒或毒性较小的补养类药物;中品120种,有的无毒,有的有毒,多属治病并兼有补养的药物;下品125种,一般多有毒,多属用于攻治疾病的药物。这种三品分类,是中国药物学最早的分类法。该书阐述了中药学的基本理论,如君臣佐使、七情合和、药物性味、采集加工、用药原则和服药方法,详细地记载了药物功能与主治。该书强调辨证施药,“当用相须相使者,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也”,以及“有毒无毒,斟酌其宜”等用药配伍原则,为后世遵循。

1.毒药宜忌

《神农本草经》将药物作有毒、无毒归类,书中记载“上药一百二十种为君,主养命以应天,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中药一百二十种为臣,主养性以应人,无毒、有毒,斟酌其宜。……下药一百二十五种为佐使,主治病以应地,多毒,不可久服。”

药物之毒性,古今认识有广狭之别。汉代及其以前的毒药,主要为药物的总称。如“医师聚毒药以共医事”(《周礼·天官》)。“毒药攻邪,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素问·脏气法时论》)。以“毒”名药,也提示临证用药要谨慎,不宜草率从事,无毒有毒应“斟酌其宜”。

(1)有毒无毒分类:

上品“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中品无毒有毒,用时“斟酌其宜”;下品“多毒,不可久服”。“多毒,不可久服”,是指出有毒之药不宜久服;与无毒药“多服、久服不伤人”比较,有毒药物多服、久服则伤人。多服指剂量过大,久服指连续用药时间过长;有的药物多服会伤人,有的药物久服会伤人,与此分析,有毒药物的中毒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与药物毒理学中急性中毒与蓄积性中毒的特点有一定相似性。书中对药物的毒副反应也有记载,如:“麻,多食令人见鬼狂走”;“莨菪子,使人健行见鬼,多食令人狂走”,均类似中枢系统毒性反应。所谓“有毒无毒,斟酌其宜”,提示临证用药时,务必要先知道哪些药物有毒,哪些药物无毒;有毒之药,其毒性之大小及程度何如等等,然后再根据临证实际情况,斟酌用药。

(2)有毒药物的使用原则:

“若毒药治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阐述了采用剂量和用药时限的方法来控制药物毒性。凡是峻烈和有毒性的药物,虽然治病的效力大,但是对人体正气也有一定的损害。“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如未获效,则“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以小量试服为原则,以知为度。即应用有毒中药,宜从小量开始,逐渐加量,慎勿过量,如《素问·五常政大论》所云“十去其六”“十去其七”“十去其八”,即使无毒的药物,也只能用到“十去其九”,应即停止,以免伤及正气。如果邪犹未尽,则可再按照前法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根据病情需要和药物性能适当用药,不可过剂,以保安全。

(3)有毒药物宜制:

“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通过配伍和炮制降低毒性、保存药性。《本草经集注》序录中谓:“半夏有毒,用之必须生姜,此是取其所畏,以相制耳。”“半夏……畏雄黄、生姜、干姜、秦皮、龟甲”,“干姜……杀半夏、莨菪毒”,“相畏”与“相杀”,说明药物之间的互相抑制作用,药物毒性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种药物消减。

此外,书中还记载了一些服药后中毒的解救方法,如钩吻毒以桂心、葱叶沸解之等。

2.七情合和

中药配伍是指根据病证需要和药性特点,有选择地将两味或两味以上的药物,按一定原则配合同用。药物配伍后,由于性味、功效不同,可发生复杂的变化,有的增强疗效、有的减轻疗效,有的能够抑制和消除毒副作用,也有的则会产生毒性和副作用。《神农本草经》所述药物“七情”,即单行、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7个方面,除单行外,皆为配伍使用。

《神农本草经》的药物配伍原则对后世治疗用药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根据“七情”配伍理论,病情单一,可用疗效突出、针对性强的单味药治疗;病机复杂,则据证选药配伍应用。组方时使用相须、相使配伍以提高药物的治疗效应,使用相杀、相畏配伍以削弱药物的毒性和偏性,尽量避免使用相恶与相反配伍。药物合理配伍应用,充分发挥药效、提高疗效,抑制或消除不良反应,保证用药安全。在药物七情中,“相反”为医家重视,成为后世配伍用药禁忌的主要内容;为便于掌握这些禁忌,后世医家还将“相反”的一些药物编成“十八反”歌诀,以便诵习。

《神农本草经》对七情的论述是:“药有阴阳配合、子母兄弟、根茎华实、草石骨肉;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煞(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当用相须、相使者良;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也。”历代本草对此有详尽的阐述和发挥。

(1)单行:

《本草纲目》云:“单方不用辅也。”凡不需加其他药物辅助,仅依单味药而能单独发挥作用。如独参汤,单用人参以大补元气。也有学者认为单行的涵义有二:其一是单用一味药治疗疾病,一般只有少数针对性强的药物治疗病情单一的疾病;其二是药物的配合应用,二药分别针对不同的病机,彼此间互不影响药性、功效、治疗效应和毒副作用,各行其是。

(2)相须:

《本草纲目》云:“同类不可离也。”两种性味功效相近的药物配伍合用,发挥协同作用,相互助长疗效。如泻下方中大黄配芒硝,加强泻下作用;活血药中红花配桃仁,加强活血作用等。由于协同作用,配伍后疗效超过单味药疗效的总和,其功效增加的强度大于简单叠加。

(3)相使:

《本草纲目》云:“我之佐使也。”以一种药物为主,配合另一种药物,来提高主药的疗效。其相配的药物性能不一定相同,但合用后能相互促进提高其功效。如补气利水之黄芪配利水渗湿的防己,可增强黄芪补气利水的功效,以治脾虚水肿;清热泻火的石膏配散寒止痛的细辛,可泻火止痛治胃火牙痛等。相使强调配伍二药的主辅关系,其中以一药为主,另一药为辅,辅药可以增强主药某方面治疗效应的配伍关系。一般说来,在增强疗效的配伍关系中,不属于相须者,即为相使。

(4)相畏:

《本草纲目》云:“受彼之制也。”一种药物的毒性或者副作用受到另一种药物的抑制,从而减低或消除其烈性、毒性等。如生姜能抑制半夏、天南星的毒性,谓半夏、天南星畏生姜。相畏强调的是二药合用时,一药的毒性或副作用被另一味药物削弱或消除的配伍关系。

(5)相杀:

《本草纲目》云:“制彼之毒也。”一种药物能减低或消除另一种药物的毒性或不良作用。如生姜杀半夏、天南星毒。相杀强调二药合用时,一药能削弱或消除另一药毒性的配伍关系,二药中至少有一味是有毒的药物。

相畏与相杀是针对同一配伍关系的不同角度的认识方法,如半夏畏生姜,与生姜杀半夏。金元以后,相畏又常与相恶并论,含有效能受制约之意,如陈嘉谟《本草蒙筌·总论七情》云:“有相畏者,我有能而彼畏之也”,其相畏的含义与《神农本草经》有毒宜制原意不尽相同,而与相恶概念相近。《本草纲目》云:“相畏者,受彼之制也”,未说明是“能”受制,还是“毒”受制。然而《本草纲目》序列中云“半夏畏生姜、干姜”是谓毒性受制,而巴豆条下谓“巴豆畏大黄”,“与大黄同用泻人反缓,为其性相畏也。”此处明显为功效受到抑制。可见《本草纲目》相畏受彼之制也,“能”“毒”皆制。

(6)相恶:

《本草纲目》云:“夺我之能也。”两种药物合用,一种药物能牵制另一种药物的功能,使其药效降低,甚则丧失。如人参的补气作用,被莱菔子削弱,称为人参恶莱菔子。相恶强调的是二药配伍后,一药或两药的某方面或某几方面的药效削弱的配伍关系。

(7)相反:

《本草纲目》云:“两不相合也。”两种药物合用,可能发生不良反应等毒副作用。如甘草反甘遂。相反强调的是二药原有治疗效应降低或消失,或是增强毒副作用,甚至产生了新的毒副作用的配伍关系。

相须、相使是方剂上药物配伍常用的形式;相畏、相杀是不同程度的拮抗作用;相恶、相反则为配伍禁忌,原则上相反不宜用。

配伍禁忌主要是指相反、相恶的药物。相反的具体药物在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有记载,历代本草也多予收载,“药有畏恶反使,每品下先为标明,令人开卷了然”,其内容散见于各药条目之下,范围略有增损,后世总结为“十八反”。宋以后配伍禁忌在此基础上有所扩展,除“十八反”外又增加有“十九畏”,《活人是证方》中载有“十九畏”的相关内容,至明代《医经小学》收载“十九畏”歌诀之后逐渐流传,被医家补入本草。

相恶配伍可使药物的功效降低,但一般认为不是绝对的配伍禁忌。产生相恶配伍关系与药物的具体性效和主治病证密切相关。从药物性效来看,其中一味药某方面或几方面的治疗效应减弱或消失,并非二药的各种治疗效应全部减弱或消失,如生姜恶黄芩,黄芩苦寒清泄肺胃,与生姜辛温发散、温肺胃功效相互拮抗而使治疗效应降低;但生姜和中止呕,黄芩清泄少阳之功没有受到影响,小柴胡汤、生姜泻心汤、清气化痰丸等均合用了生姜、黄芩。陶弘景云:“相恶者谓彼虽恶我,我无忿心。犹如牛黄恶龙骨,而龙骨得牛黄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此外,二药是否相恶,还要视具体病证而定,人参恶莱菔子,针对单纯的肺脾气虚证,莱菔子能削弱人参的补气作用,故为相恶配伍;但若是用于肺脾气虚兼痰涎壅盛、食积不化之证,人参补脾益肺针对肺脾气虚证,莱菔子消食导滞、降气化痰,解人参的壅气之弊,二药一攻一补,应属相畏配伍。清代陈士铎创制了多张人参与莱菔子配伍的方剂。现代有医家归纳了本草文献中容易出现相恶配伍的几种情况,包括药性相反的药物同用、作用趋向相反的药物同用、祛邪药与扶正药同用等,对临床应用有所启发。

3.妊娠用药禁忌

妊娠禁忌药最早见于《神农本草经》,注明具有堕胎作用的中药有6种。卷一上经有牛膝味苦酸堕胎,卷二中经有水银味辛寒堕胎、瞿麦味苦寒破胎堕子,卷三下经有鼠、石蚕咸寒、地胆堕胎,警示临床应用时须加注意。

妊娠禁忌药的论述,对后世妊娠诸病用药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如《本草经集注·序例·诸病通用药》专设堕胎药一项,收载堕胎药41种;后世医家在《神农本草经》妊娠禁忌药的基础上,代有发展,本草医籍中常列“妊娠禁忌药”,“妊娠服药禁歌”等相继流传,药物数量逐渐增多。

(三)《伤寒杂病论》中的病证治疗禁忌思想

《伤寒杂病论》为东汉张仲景(约公元150~219年)撰著,系统总结了东汉以前的医学成就,是从理论到实践、确立辨证论治法则、理法方药完善的重要医学典籍,是中国医学史上影响最大的著作之一,是后学者研习中医必备的经典著作。书中汇集了诸多治则治法、记载了大量有效的方剂,创造了很多剂型,故称作“方书之祖”。

《伤寒杂病论》是第一部详细论载如何正确辨证使用中药、如何避免错误用药、如果错误用药导致何种不良反应以及如何防治中药不良反应的著作,明确提出了病证治法禁忌,警示人们辨治不当可导致“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的后果,其治疗禁忌思想贯穿于辨证论治的全过程。

1.汗法禁忌

《伤寒论》分别从体质情况(阳虚、阴虚、血虚者)、病邪侵袭表里位置、疾病属性与合病(太少并病、少阳病、三阳并病、少阴病)、患者的原发疾病、用药状态(大下后、亡阳者、发汗后)等几方面提出了汗法的禁忌证。

(1)阴虚者不可发汗:

83条咽喉干燥,提示阴津不足,虽有风寒外束,不可纯用辛温发汗法。阴虚无汗而强发之,必致阴虚更甚,内热燔炽,变证蜂起。(本节所引《伤寒论》条文均出自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版《伤寒论》)84条之淋家,多阴津素亏,下焦蓄热,虽患外感,亦当慎用汗法,误汗则阴愈伤而热愈盛,热伤络脉,血液妄行,则会发生尿血的变证。285条“少阴病,脉细沉数,病为在里,不可发汗”。脉沉候里,脉细主虚(多见阴血不足),里虚而见数脉,必数而无力。尤在泾云:“病在里而汗之,是竭其阴而动其血,故曰不可发汗。”

(2)阳虚者不可发汗:

88条之汗家,多为阳气虚弱,卫外不固,阴液易竭。若再与发汗,不独损阳,亦必伤阴,心失所养,心神浮越,则恍惚心乱;阴血不足,阴中涩滞失润,则小便后阴疼。89条病人平素有寒,脾胃阳虚,虽有表证,亦不可纯用发汗之剂,只宜温中助阳,以和肌表。误汗则中阳更虚,胃寒羠动,可能出现吐羠之变。49条脉浮数者,法当汗出而愈。误下而致身重、心悸、尺中脉微,阳虚而阳气不能充实肢体,故身重;阳虚而心神无所主持,故心悸;尺以候里,微主阳气虚。里阳虚而表不解者,其治重在补其不足,使正气来复,气血充足,阳气温煦,津液自和,则表里正气充实,自有抗邪能力,即所谓“自汗出愈”,禁用汗法。364条下利清谷是因阳虚所致,若误用汗法,里阳更虚,阳虚不运则浊阴内盛,故“汗出必胀满”。汗为阴液所化生,赖阳气蒸化而成。阳虚误汗重伤其阳,不但表证难解,而且更伤阳气。294条“少阴病,但厥无汗,而强发之,必动其血,未知从何道出,或从口鼻,或从目出者,是名下厥上竭,为难治。”但厥无汗乃阳衰阴盛,汗血同源,强发之则损伤脉络,阴血竭于上出,阳气厥于下焦,阴阳有离绝之势(下厥上竭),故为难治。27条:“脉微弱者,此无阳也,不可发汗”,286条:“少阴病,脉微,不可发汗,亡阳故也。……”。皆说明阳气虚者不宜发汗,误汗则更伤阳气,而有亡阳之虑。

(3)气血亏虚不可发汗:

85条之疮家,多因气血两伤,其身疼痛亦多为营血不足所致,即使感有外邪而兼表证,亦禁用发汗。因为误用发汗,更伤营血,筋脉失于濡养,可致筋脉强直,肢体拘挛,发生血虚生风的变证。86条之衄家,阴血亏虚者居多,虽有表证,亦不可发汗。若误用发汗则阴血更伤,血不养筋,经脉失濡,则额上陷中之脉(即“额上陷脉”,指太阳穴部位之经脉)紧急;血不养目,则目直视而不能转动;血不养心,神不守舍,不得安眠。87条之亡血家,不但阴血极亏,阳气也因无所依附而虚衰,发汗既伤阳气又耗阴液,故当禁用发汗。若误用发汗,必致气血更虚,气虚无以温煦则寒战,血虚无以濡润,经脉失养则振摇。50条之尺中脉迟,提示营血不足而禁用发汗。《金匮要略》有“亡血不可发其表,汗出即寒栗而振”的记载。

(4)太阳温病禁用辛温发汗: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其在皮者,汗而发之”,具体应区分寒热。寒邪袭表宜辛温发汗,温病早期则应辛凉解表。第6条“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风温。风温为病,脉阴阳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语言难出”。此是误用辛温发汗,以温治温,致使邪热充斥表里内外,热盛气津两伤,张仲景将此命为“风温”,可考虑用清热保津的白虎汤治疗。

(5)病入少阳不可发汗:

少阳病邪在半表半里,和解为其正治之法。汗法与吐法、下法并列为少阳之三禁。265条“少阳不可发汗”,误汗则津液外泄,胃中干燥,津伤热盛,故发谵语。142条太阳与少阳并病,头项强痛是太阳之证,而眩冒则属少阳胆火上干清窍之证,即少阳之为病中的“目眩”,“时如结胸,心下硬满”,为邪郁少阳,少阳之经气不利,而时有疼痛,似结胸之状,符合少阳病枢机不利之“休作有时”的特点。因其病变重点在少阳,故“慎不可发汗”,其治以刺大椎、肺俞、肝俞为法。大椎为三阳之会,刺之可祛风散邪;肺合皮毛,刺肺俞以宣太阳之邪;肝胆互为表里,刺肝俞以泄少阳之邪。

(6)阳明里热不可发汗:

如“阳明病,本自汗出,医更重发汗”,则会导致“大便硬”,此“以亡津液,胃中干燥,故令大便硬”(条文203)。218条“伤寒四五日,脉沉而喘满,沉为在里,而反发其汗,津液越出,大便为难,表虚里实,久则谵语”。误用发汗则伤津(津液越出),大便为难因肠燥,久则谵语是热扰神明。误汗则虚其表,津伤肠燥而大便难,是为里实,故谓“表虚里实”。221条脉浮而紧,非为表寒,浮为里热外扬,紧脉是邪热成实。因本证不属表证,咽燥口苦为里热灼津,腹满而喘是热盛气滞,发热,汗出,不恶寒,反恶热提示为阳明外证,身重是热盛伤气,故不能用汗法治疗。若误用之,则徒伤津液,致热邪更盛,热扰心神,可见烦躁、心神不安、谵语等变证。219条之三阳合病,若自汗出者,太阳、少阳之邪热统归阳明,误用发汗则津更伤,热更炽,致谵语加重。335条之热厥,应当用清下诸法,“而反发汗者”,更加伤阴助热,有可能出现“口伤烂赤”。

2.下法禁忌

下法多为驱邪而设,力专药猛,对某些危、重、急症患者疗效显著。因泻下药物除了能够驱邪之外,往往亦会损伤正气或使疾病由表入里,故《伤寒论》中对下法提出了诸多禁忌:

(1)病在表不可下:

48条明确提出“若太阳证不罢者,不可下,下之为逆”,44条有“太阳病,外证未解,不可下也,下之为逆”的论述。所谓“逆”,就是误治。即使如45条“太阳病,先发汗不解”,也不应用攻下。“而复下之,脉浮者不愈。浮为在外,而反下之,故令不愈”。217条明确指出:“须下者,过经乃可下之,下之若早,语言必乱,以表虚里实故也”。

表证误用下法,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治疗。如15条“太阳病,下之后,其气上冲者,可与桂枝汤,方用前法;若不上冲者,不得与之”。是误用攻下,患者正气尚充足,太阳经气仍有向上向外抗邪之力。因病仍在太阳,而误下毕竟伤正,不耐麻黄汤峻汗,故可考虑桂枝汤解肌祛风,调和营卫。

若误下正伤较重,无力抗邪而表邪内陷,则不当再用解表之桂枝汤。21条“太阳病,下之后,脉促、胸满者,桂枝去芍药汤主之”。是误下之后,胸阳受挫而未至大虚,仍能与邪相争,故治当解肌祛风,温通心胸阳气。34条“太阳病,桂枝证,医反下之,利遂不止,脉促者,表未解也;喘而汗出者,葛根黄芩黄连汤主之”。表证误下,虽见下利不止,但脉象急促或短促,表明正气仍能抗邪,胃肠虽伤,病仍在表;若误下后,病邪入里化热,出现喘而汗出者,用葛根黄芩黄连汤解表清里,和中止利。43条“太阳病,下之微喘者”,是误下伤肺,肺气上逆。因其表未解,所以用桂枝汤解肌发表,加厚朴杏子降气平喘。163条“太阳病,外证未除而数下之,遂协热而利,利下不止,心下痞硬、表里不解者”,是屡用攻下,表证未罢,损伤脾阳,故用桂枝人参汤温中解表。若太阳病误下导致脾伤气滞络瘀,出现腹满时痛或大实痛的,可分别用桂枝加芍药汤或桂枝加大黄汤治疗(条文279)。

误下之后,根据素体是否有痰水,可以推测结胸和痞证的形成。如131条结胸证与痞证的成因基本相同,皆为误下所致。然结胸证是由于胃阳旺盛,素有痰饮停滞,误下后,邪热内陷与痰水互结。痞证乃因体内素无痰水留滞,表证误下之后,使中焦升降失常,以致胃气壅滞,气机痞塞,遂形成痞证。若是结胸证,可用陷胸汤(条文131、134、137、149、150),若是痞证,可用泻心汤(条文149、158)。但“结胸证,其脉浮大者,不可下”(条文132),脉浮为表邪未全入里,脉大为里未成实,误下必伤正气,引邪入里,正气先衰,邪气复结,正虚邪实,攻补两难,预后不佳,故曰“下之则死”。

若“太阳与阳明合病”,以表证为主,阳明次之,出现喘而胸满者,不可下,宜麻黄汤(条文36)。若“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已病入少阳)”,也应审慎用下,“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证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呕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大柴胡汤下之则愈”(条文103)。171条“太阳少阳并病,心下硬,颈项强而眩者,当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此证属太阳与少阳并病,太阳之经脉不利则颈项强,少阳胆气郁滞,胆火上炎,则心下硬、头目昏眩。其治当用刺法,取大椎、肺俞以解太阳之邪,取肝俞以解少阳之邪,病在太少,不在阳明,是以慎勿用下法。189条“阳明中风,口苦咽干,腹满微喘,发热恶寒,脉浮而紧。若下之,则腹满,小便难也”。表邪未解,故不可攻下。

(2)阳明病腑实未成者不可下:

下法主要是用来治疗阳明腑实之有形实邪的,若阳明病腑实未成者,则不可下。如238条“阳明病,下之,心中懊而烦,胃中有燥屎者,可攻。腹微满,初头硬,后必溏,不可攻之。……”209条“阳明病,潮热,大便微硬者,可与大承气汤,不硬者,不可与之。若不大便六七日,恐有燥屎,欲知之法,少与小承气汤,汤入腹中,转矢气者,此有燥屎也,乃可攻之。若不转矢气者,此但初头硬,后必溏,不可攻之。攻之必胀满不能食也。欲饮水者,与水则哕。其后发热者,必大便复硬而少也,以小承气汤和之。不转矢气者,慎不可攻。”“不硬者,不可与之”是攻下禁忌,若因误下而致津液受伤,邪热复结成实,大便复硬而少,此时当以小承气汤和下之。233条“阳明病,自汗出,若发汗,小便自利者,此为津液内竭,虽硬不可攻之,……”此大便硬结干涩难解,乃误汗导致阴血亏虚,津液内竭,肠道干燥,与阳明腑实证自有区别,故当须自欲大便时,用外导法就近滋润,因势利导。“虽硬不可攻之”,强调腑实未成者不可下。206条“阳明病,面合色赤,不可攻之”,乃邪热怫郁于经,肠腑没有燥结,故不可攻下。“若下之,则胃中空虚,客气动膈,心中懊,舌上胎者,栀子豉汤主之”。(条文221)“胃中空虚”指损伤胃气,邪气乘虚而入,无形之热留于胸膈之间,热扰胸膈,故出现心中懊,“舌上胎”是指舌苔薄黄,或黄白相兼,为热扰胸膈而邪热不甚的表现。由于证属热扰胸膈,郁而不宣,因而用栀子豉汤清宣胸膈之郁热。虽有阳明证,但无形邪热偏结于上部(205条“心下硬满者”),或病机趋向向上者(204条“伤寒呕多”,《金匮要略·呕吐哕下利病脉证治第十七》“病人欲吐者,不可下之”),不可攻下。

(3)脾胃虚寒者不可下:

209条大便初硬后溏,多为脾虚之证,是以不可攻下。妄用攻下,必会使脾胃阳气更伤,发生腹胀满、不能食,甚至饮水则哕等变证。“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硬”(条文273)。由于脾阳虚弱,运化失职,寒湿停滞。胃肠气机不畅则腹满时痛;升降功能失常,浊气上逆则吐,清阳不升,脾气下陷则利;脾失健运,食入不能运化,是故食不下。若误下,则脾胃之气更伤,运化无力,水停食阻,寒凝气滞更甚而见“胸下结硬”。195条“阳明病,脉迟,食难用饱。饱则微烦头眩,必小便难,此欲作谷瘅,虽下之,腹满如故。所以然者,脉迟故也”。此因寒湿中阻,胃阳不足,腐熟无权,故进食不能过饱,过饱则水谷不化,湿郁食滞,清阳不升。不可用下,“虽下之,腹满如故”。259条若发汗太过,损伤中阳,或脾阳素虚致寒湿中阻,影响肝胆疏泄,出现身目为黄,黄色晦黯,“以为不可下也,于寒湿中求之”。

(4)阴血亏虚者不可下: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亡血,下之死。”(条文347)“脉虚复厥”,“此亡血”说明厥逆为血虚所致,此时不可误认为是热厥而攻下,误用下法则营血更伤,病情会进一步恶化,甚至会导致严重变证,故曰“下之死”。286条“少阴病,脉微,不可发汗,亡阳故也。阳已虚,尺脉弱涩者,复不可下之”。脉微是阳虚之征,误汗会有亡阳之变,故曰“不可发汗,亡阳故也”;“尺脉弱涩”则阴血虚,此证既有阳虚,阴血亦虚,不但不可发汗,也不可攻下,故谓“复不可下之”。意在告诫后人须防止误治的发生,以免延误病机,加重病情。《素问·离合真邪论》云:“血气已尽,其病不可下。”

(5)阳气虚衰者不可下:

130条“脏结无阳证,不往来寒热,其人反静,舌上胎滑者,不可攻也”。脏结是脏气虚衰,阴寒凝结的一种病证,多为正气不足,脏气极虚,又有寒实病邪内结,属虚中挟实。因为邪结于脏,阳气大虚,邪气伏而不发,正气弱而不振,误用攻下则正气不支,故郑重提出“不可攻也”的治禁。330条“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从“虚家亦然”看,“诸四逆厥者”当指阳气虚衰所致的虚寒性质的寒厥证,不包括热厥在内。

(6)下后慎用攻下:

“阳明病,谵语,发潮热,脉滑而疾者,小承气汤主之。因与承气汤一升,腹中转气者,更服一升;若不转气者,勿更与之。明日又不大便,脉反微涩者,里虚也,为难治,不可更与承气汤也。”(条文214)脉见滑疾,一则说明里实尚未至燥坚程度,二则示人有里虚之虞,是以仲景以小承气汤试服,且观察之。与小承气汤一升后,若腹中转气者,为肠中燥屎得药物推动而使浊气下趋之征,可再服一升以增强药力,泻下燥实;若腹中不转气者,则并非燥屎内阻,多为大便初硬后溏,故不可再服。如第二天(明日)仍未大便,脉反见微涩,微为气虚,涩为血少,这是正虚之征,故不可下。159条“伤寒服汤药,下利不止,心下痞硬,服泻心汤已,复以他药下之,利不止,医以理中与之,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赤石脂禹余粮汤主之”。本条以伤寒误下以后,邪陷表解,脾胃气虚,寒热错杂,升降失常,气机痞塞,心下痞硬,下利不止者,用泻心汤和胃消痞;若复以他药下之,更加损伤脾胃,表解邪陷,中焦虚寒者,则宜理中汤温中散寒;若属下元不固,滑脱下利者,当以赤石脂禹余粮汤涩滑固脱而止利;若见大便泻利不止而小便不利者,是脾运失职,水湿偏渗于大肠,清浊不分,水道不利,泌别失职,当治以利小便,分清浊而实大便。

3.吐法禁忌

吐法亦属逐邪之法,作用峻猛,伤津耗气,易于伤正,仲景在使用中亦有禁忌。

第23条“太阳病,得之八九日……脉微而恶寒者,此阴阳俱虚,不可更发汗、更下、更吐也”。太阳病脉微主正气衰,恶寒为阳气不足,今病已转变为表里皆虚,故吐法不可再用。166条“诸亡血虚家,不可与瓜蒂散。”瓜蒂散酸苦涌泄,本方力猛,过吐恐伤胃气,所以年老体弱、孕妇、产后或失血之人应该慎用或禁用。359条在原本脾寒下利的同时兼有上热,“医复吐下之”,误吐伤胃则胃热浮躁,误下伤脾则脾寒气陷,形成胃热脾(肠)寒(上热下寒)的寒热格拒证,用干姜黄芩黄连人参汤苦寒泄降,辛温通阳。264条“少阳中风,两耳无所闻,目赤,胸中满而烦者,不可吐下,吐下则悸而惊”。说明少阳中风证,当用和解,禁用吐下之法。若误用吐下等损正之法,则耗伤气血,神明无主,会出现心悸、惊惕等变证。324条“少阴病,饮食入口则吐……若膈上有寒饮,干呕者,不可吐也,当温之,宜四逆汤”。膈上寒饮为脾肾阳虚,浊阴上逆所致,故宜四逆汤温之则寒去胃和,不可用吐法。

4.火法禁忌

火法是古人运用温针、艾灸、熨、熏等综合手段,治疗寒湿痹证的常用方法。用之得当,往往疗效显著,若误用于其禁忌证,亦会导致各种变证,仲景称为“火逆”。

如116条“微数之脉,慎不可灸,因火为邪,则为烦逆,追虚逐实,血散脉中,火气虽微,内攻有力,焦骨伤筋,血难复也。脉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无从出,因火而盛,病从腰以下必重而痹,名火逆也……”。此论一是数脉禁灸,误灸后可能造成“焦骨伤筋”(伤阴)的变证;二是浮脉禁灸,误灸后邪不外解,反而内郁,以致营血运行不畅,导致腰以下必重而痹的变证。

110条“太阳病二日,反躁,凡熨其背而大汗出,大热入胃,胃中水竭,躁烦,必发谵语……”。太阳病二日,反躁,说明表邪未解,里热已盛。反熨其背,以火劫发汗,致使大汗伤阴,胃热津伤,出现躁烦,谵语。

111条“太阳病中风,以火劫发汗。邪风被火热,血气流溢,失其常度。两阳相熏灼,其身发黄。阳盛则欲衄,阴虚小便难。阴阳俱虚竭,身体则枯燥,但头汗出,齐颈而还,腹满,微喘,口干咽烂,或不大便。久则谵语,甚则至哕,手足躁扰,捻衣摸床。小便利者,其人可治”。本条一系列变证,都是阳邪亢盛,阴液枯耗的表现,此时清里热、滋阴液是最主要的,留得一分津液,即有一分生机。

114条“太阳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经不解,必清血,名为火邪”。115条“脉浮,热甚,而反灸之,此为实。实以虚治,因火而动,必咽燥,吐血”。这两条均是误用火法而化火伤阴、络伤血溢的变证。“阳络伤则血外溢,血外溢则衄血;阴络伤则血内溢,血内溢则便血。”至于具体治法,仲景虽未出方治,但总不外清热凉血之法,如犀角地黄汤之属,清代叶天士谓“入血犹恐耗血动血,直须凉血散血”是其原则。

200条“阳明病,被火,额上微汗出,而小便不利者,必发黄。”阳明病里热亢盛,误用火法治疗,是犯实实之戒,使邪热更炽,津液愈伤,热郁于内,津液内亏,故无津作汗而汗不得畅出,化源不继则小便不能通调,更使邪无外泄之路,内迫血分,而成发黄之证,治当清热凉血,生津利胆。

119条“太阳伤寒者,加温针必惊也”。《金匮要略》以麻黄加术汤治疗湿家身烦疼,强调“发其汗为宜,慎不可以火攻之”。说明若病者素体阳盛阴虚,或感受风湿温热之邪,则火法必属禁忌。若其人素体阳虚,复感风寒,火法虽可发散风寒,然亦有发汗太过而更伤阳气之虞。大凡阳盛阴虚者,用之多可化火劫阴;阳虚阴盛者,误施则易耗伤阳气。其变证脉证,当视人体之阴阳虚实,所涉脏腑经络之不同,据证而辨,具体分析,进而随证治之。如“火逆下之,因烧针烦躁者,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主之”(条文118),“伤寒,脉浮,医以火迫劫之,亡阳,必惊狂,卧起不安者,桂枝去芍药加蜀漆牡蛎龙骨救逆汤主之”(条文112)等均是因误用火法而心阳受损,故以补益心阳为治。

5.服药禁忌

《伤寒论》中首见“禁忌”一词是桂枝加葛根汤方后注“余如桂枝汤法将息及禁忌”,示人服药过程中当注意服法禁忌。如12条服桂枝汤后,“温覆令一时许,遍身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离。若一服汗出病差,停后服,不必尽剂。……禁生冷、黏滑、肉面、五辛、酒酪、臭恶等物”。不可发汗太过,以免伤阳损阴。禁生冷等物,是防止胃气损伤,抗病能力下降。17条“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提示内蕴湿热者禁用桂枝汤。81条“凡用栀子汤,病人旧微溏者,不可与服之”。平素大便经常稀溏,说明患者素体脾胃虚寒,苦寒之栀子豉汤不可用,以免中阳更虚而生他变。280条“太阴为病,脉弱,其人续自便利,设当行大黄、芍药者,宜减之,以其人胃气弱,易动故也”。说明脾伤气滞络瘀的腹满时痛,治以桂枝加芍药汤或桂枝加大黄汤,因脾胃虚弱,大黄、芍药性偏破泄,所以用量不可太重,以防损伤正气,发生变证。224条“阳明病,汗出多而渴者,不可与猪苓汤,以汗多胃中燥,猪苓汤复利其小便故也”。174条桂枝附子汤方后强调“附子三枚,恐多也。虚弱家及产妇,宜减服之”。虚家及产妇,气血亏少,难胜此辛温燥烈之剂,故宜减量。

另外,《金匮要略》侯氏黑散治大风,四肢烦重,心中恶寒不足者,“禁一切鱼肉、大蒜”;小青龙加石膏汤治肺胀,咳而上气,烦躁而喘,脉浮者,心下有水,“强人服一升,羸者减之,日三服,小儿服四合”;大承气汤治腹满不减,减不足言,“得下,余勿服”;大乌头煎治疗手足厥冷,自汗出,其脉沉弦者,“强人服七合,弱人服五合。不差,明日更服,不可一日再服”;十枣汤治悬饮,“强人服一钱匕,羸人服半钱,平旦温服之;不下者,明日更加半钱。得快下后,糜粥自养”;甘草麻黄汤和越婢加术汤治里水,应“慎风寒”等等,都是在服药过程中须根据患者的体质、药物的毒性和自然界气候的变化而应当注意的服药禁忌。

6.误治与“坏病”(不良反应)

《伤寒论》中以“逆”警示误治,触犯禁忌多指为“误”,如“误下”、“误汗”、“误吐”等。因误治导致的变证称为坏病,其不良反应根据误治的程度和患者的体质而有不同,提出的救治总纲是“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如“太阳病三日,已发汗,若吐若下若温针,仍不解者,此为坏病,桂枝不中与之也,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条文16)“若已吐下发汗温针,谵语,柴胡证罢,此为坏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条文267)“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若先下之,治不为逆。”(条文90)等等。

陈炯华、王永炎、谢雁鸣等整理归纳了《伤寒论》中关于误汗、误吐、误下导致的不良反应。

(1)误汗导致不良反应:

汗法不当,不当汗而汗之、汗而过度、汗而持久,均可导致变证而酿生他病。其中误汗变证大致可见如下情况:

1)误汗导致伤阳耗气:

排尿困难、四肢痉挛:“太阳病,发汗,遂漏不止,其人恶风,小便难,四肢微急,难以屈伸者,桂枝加附子汤主之。”(条文20)误汗后伤及阳气,引起卫外不固;以扶阳解表为救治原则,方用桂枝加附子汤。

心悸:“太阳病发汗,汗出不解,其人仍发热,心下悸。”(条文82)发汗后脾肾阳虚水泛、水饮凌心;以温肾补脾、阳气来复为救治原则,方用真武汤。“发汗过多,其人叉手自冒心,心下悸,欲得按者,桂枝甘草汤主之。”(条文64)发汗太过,损伤心阳,方用桂枝甘草汤。

腹胀:“发汗后,腹胀满者,厚朴生姜半夏甘草人参汤主之。”(条文66)误汗致脾阳受伤,湿浊内生,气机受阻,运化失司;以运脾化气、消积除满为救治原则,方用厚朴生姜半夏甘草人参汤。

烦躁:“下之后,复发汗,昼日烦躁不得眠,夜而安静,不呕,不渴,无表证,脉沉微,身无大热者,干姜附子汤主之。”(条文61)误汗致阳气暴伤,阴寒内生,病入少阴;以急救回阳为救治原则,方用干姜附子汤。

气逆:“发汗后,其人脐下悸者,欲作奔豚,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主之。”(条文65)过汗损伤心阳致心肾不交、上虚乘之,方用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

2)误汗造成津伤阴损:

寒战、抽搐:“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栗而振。”(条文87)出血患者误汗,致血伤无以濡养筋脉,气伤阳虚无力温煦肌肤;以补养气血为救治方法,使筋脉得荣。

烦躁、口渴:“服桂枝汤,大汗出后,大烦渴不解,脉洪大者,白虎加人参汤主之。”(条文26)过汗伤及津液;以清热除烦、养阴生津为救治原则,方用白虎加人参汤。

口干:“太阳病,发汗后,大汗出,胃中干,烦躁不得眠,欲得饮水者,少少与饮之,令胃气和则愈……。”(条文71)发汗太过致胃中津液亏虚;救治方法为少量饮水,以润胃燥,不可大量饮水,若大量饮水,则气不化津,易致蓄水之证。

小便不利、口渴:“太阳病,发汗后,大汗出……若脉浮,小便不利,微热消渴者,五苓散主之。”(条文71)误汗伤及津液,表邪随经入腑,膀胱气化不利;方用五苓散。

便秘:“阳明病,自汗出,若发汗,小便自利者,此为津液内竭,虽硬不可攻之,当须自欲大便,宜蜜煎导而通之。若土瓜根及大猪胆汁,皆可为导。”(条文233)津液内竭,大便结滞近于魄门;以因势利导,润通而下为救治原则,方用蜜煎方。

3)误汗致阴阳两虚:

抽搐、昏厥:“伤寒脉浮,自汗出,小便数,心烦,微恶寒,脚挛急,反与桂枝欲攻其表,此误也。得之便厥,咽中干,烦躁吐逆者,作甘草干姜汤与之,以复其阳。若厥愈足温者,更作芍药甘草汤与之,其脚即伸。若胃气不和,谵语者,少与调胃承气汤。若重发汗,复加烧针者,四逆汤主之。”(条文29)阴阳两虚之人感受外邪,今医者未明其理,单取桂枝解肌祛风,以图表邪;以回复其阳,酸甘化阴,柔筋缓急为救治原则,方用甘草干姜汤,阳复足温之后,再与芍药甘草汤。

怕冷:“发汗,病不解,反恶寒者,虚故也。芍药甘草附子汤主之。”(条文68)误汗致阴阳两虚;以育阴扶阳为救治原则,方用芍药甘草附子汤。

疼痛:“发汗后,身疼痛,脉沉迟者,桂枝加芍药生姜各一两、人参三两新加汤主之。”(条文62)太阳病发汗太过,伤气耗营,气血不足,筋脉失养;以调和营卫为救治原则,方用桂枝新加汤。

(2)误下导致不良反应:
1)消化系统损害:

误下最常见的就是导致消化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诸如腹胀、腹痛、腹泻、呕吐、气逆、不能进食等,严重者可出现腹泻不止,并可兼见发热、身痛、气喘、汗出等多脏器功能损害。

腹胀痛或伴腹泻:“太阳病二三日,不能卧,但欲起,心下必结,脉微弱者,此本有寒分也。反下之,若利止,必作结胸。未止者,四日复下之,此作协热利也。”(条文139)腹胀痛伴腹泻不止、不能进食、烦躁:“太阳少阳并病,而反下之,成结胸,心下硬,下利不止,水浆不下,其人心烦。”(条文150)

重度腹泻伴身痛:“伤寒,医下之,续得下利清谷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后身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救里宜四逆汤,救表宜桂枝汤。”(条文91)

气逆:“太阳病,下之后,其气上冲者,可与桂枝汤,方用前法,若不上冲者,不得与之。”(条文15)

2)循环系统损害:

误下还可导致循环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出现心悸、胸闷等症,重者可伴气急、小便不利、烦躁、神志障碍等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等多器官损害,甚至出现休克等危及生命的严重不良反应。

心悸或伴烦躁、小便不利:“脉浮数者,法当汗出而愈,若下之,身重、心悸者,不可发汗,当自汗出乃解。”(条文49)浮数之脉,主热在表,应从汗解,若用下法,表邪不除,徒伤里气,出现心悸、身重等症状,治疗时禁汗,应培养正气,使表里气血充沛,则津液自和,便自能汗出而愈。

3)呼吸系统损害:

气喘:“太阳病,下之微喘者,表未解故也,桂枝加厚朴杏子汤主之。”(条文43)

4)肝肾损害:

发热、皮肤黄染、小便不利:“阳明病,面和色赤,不可攻之,必发热,色黄者,小便不利也。”(条文206)

5)过敏反应和过敏性休克:

汗出、四肢厥冷:“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转侧,口不仁面垢,谵语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则额上生汗,手足逆冷。”(条文219)

(3)误吐引起不良反应:

气逆、眩晕:“伤寒,若吐若下后,心下逆满,气上冲胸,起则头眩,脉沉紧,……茯苓桂枝白术甘草汤主之。”(条文67)

烦躁、失眠:“发汗吐下后,虚烦不得眠,若剧者,必反复颠倒,心中懊,栀子豉汤主之;若少气者,栀子甘草豉汤主之;若呕者,栀子生姜豉汤主之。”(条文76)

呕吐:“太阳病,当恶寒发热,今自汗出,反不恶寒发热,关上脉细数者,以医吐之过也。一二日吐之者,腹中饥,口不能食。三四日吐之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朝食暮吐,以医吐之所致也,此为小逆。”(条文120)

烦躁:“太阳病吐之,但太阳病当恶寒,今反不恶寒,不欲近衣,此为吐之内烦也。”(条文121)

嗳气:“伤寒发汗,若吐若下,解后,心下痞硬,噫气不除者,旋覆代赭汤主之。”(条文161)

腹胀:“伤寒吐后,腹胀满者,与调胃承气汤。”(条文249)

不能进食:“伤寒本自寒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芩黄连人参汤主之。”(条文359)

高热、烦躁:“伤寒若吐若下后,七八日不解,热结在里,表里俱热,时时恶风,大渴,舌上干燥而烦,欲饮水数升者,白虎加人参汤主之。”(条文168)

尿频、便秘:“太阳病,若吐若下若发汗后,微烦,小便数,大便因硬者,与小承气汤和之愈。”(条文250)

恶心:“伤寒大吐大下之,极虚,复极汗者,其人外气怫郁,复与之水,以发其汗,因得哕。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条文380)

(四)《中藏经》中的禁忌思想

《中藏经》又名《华氏中藏经》,旧题为汉末医家华佗所撰。该书理法方药齐备,是一部有很高学术价值的医学文献。由于本书不见于六朝文献记载,亦不见于隋唐书目著录,直到两宋才广泛出现于民间,故关于本书之作者及著述年代众说纷纭,或认为确出华佗手笔者,或疑为六朝人之伪托者,或言为华佗弟子所集者,或言为唐以后人抄袭《内》《难》《千金》所作者。近年有考证认为《中藏经》应该成书于两汉时期,不完全是在《内》《难》基础上成书的,其传承的医学流派和《内》《难》等所传承的医学流派不尽一样。《中藏经》的作者和成书年代是中医医史文献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藏经》汲取和保存了古医经思想,共四十九论,附疗诸病药方六十道,以脏腑辨证为核心。《中藏经·论诊杂病必死候》《中藏经·察声色形证决死生法》中,总结了六十四种逆证和五十二种危重证候,蕴涵了丰富的治疗禁忌思想,为临床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资料。该书对多种治法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系统论述了下、汗、吐、灸、针、导引、按摩、蒸熨、澡洗、愉悦、和缓等治法和汤、丸、散等方剂的适用范围,强调各种治疗方法的恰当运用和各类内服外用疗法的禁忌,分析了违反疗法禁忌所造成的后果,论中肯綮,条理分明、全面透彻。

1.治法禁忌

治法与病证合宜与否,是关系临床疗效的重要因素。《中藏经·论诸病治疗交错致于死候》云:“其庸下识浅,乱投汤圆,下、汗、补、吐,动使交错,轻者令重,重者令死,举世皆然。”指出治疗方法错乱导致疾病危重,轻者加重,重者死亡。

(1)治疗要合其宜:

“大凡治疗,要合其宜,脉状病候,少陈于后,凡脉不紧数,则勿发其汗;脉不疾数,不可以下;心胸不闭,尺脉微弱,不可以吐;关节不急,荣卫不壅,不可以针;阴气不盛,阳气不衰,勿灸;内无客邪,勿导引;外无淫气,勿按摩;皮肤不痹,勿蒸熨;肌内不寒,勿暖洗;神不凝迷,勿悦愉;气不急奔,勿和缓。”阐述了脉象不紧数,勿发其汗;脉不疾数,不可以通下;心胸不痞塞,尺脉微弱,不可以涌吐;关节不拘急,荣卫不壅滞,不可以针刺;阴气不盛,阳气不衰,勿用灸法等等,详尽地说明了各种治疗方面的禁忌,涉及的疗法非常丰富,除了汗、下、针灸等常规治法之外,还包含了导引、按摩、蒸熨、温洗等等辅助保健疗法的禁忌情况。“顺此者生,逆此者死耳”,认为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治愈病人,违背这些原则就会使病人死亡。

(2)违反禁忌的不良后果:

“不当下而下,则使人开肠荡胃,洞泄不禁;不当汗而汗,则使人肌肉消绝,津液枯耗;不当吐而吐,则使人心神烦乱,脏腑奔冲;不当灸而灸,则使人重伤经络,内蓄炎毒,反害中和致于不可救;不当针而针,则使人气血散失,关机细缩;不当导引而导引,则使人真气劳败,邪气妄行;不当按摩而按摩,则使人肌肉膜胀,筋骨舒张;不当蒸熨而蒸熨,则使人阳气偏行,阴气内聚;不当淋渫而淋渫,则使人湿侵皮肤,热生肌体;不当悦愉而悦愉,则使人神失气消,精神不快;不当和缓而和缓,则使人气停意折,健忘伤志。”系统地论述了错用汗、吐、下以及针灸、按摩、蒸熨等带来的洞泄不禁、肌肉消绝、津液枯耗、脏腑奔冲、内蓄炎毒、气血散失、真气劳败、邪气妄行等等甚至于不可救的严重后果。

2.用药及用法禁忌

《中藏经》中有比较详细的用药及服用方法禁忌记载。

(1)用药禁忌:

如治暴喘欲死方:“大黄(一两),牵牛(二两,炒)上件为细末。每服二钱”,“治上热痰喘极效。若虚人,肺虚冷者,不可用。”该方主治上热痰喘,肺虚冷者则应为禁忌。万应丸后附:“小儿、妊妇、老人勿服”,指出该方小孩、老人、孕妇为不适宜的人群;后附“惟孕妇患不可服”,指出了该药为妊娠禁忌之药。

(2)服用方法与禁忌:

在“治中死,心下犹暖,起死方”后,附有“禁与冷水,只与温熟水饮之”;驻颜长寿、祛百疾交藤丸,“交藤根一斤,茯苓五两,牛膝二两。丸如桐子大,酒下三十丸,空心服。久服延寿。忌猪、羊肉”。指出了汤、丸服用方法禁忌。

除此以外,书中还记载了如何解除方药使用不当的具体方法,如用甘草汤可“解方药毒”。

3.其他禁忌

古人重视防患于未然,因此,养生保健的宜忌也成为许多医家研究的重要内容。

《华氏中藏经·阴阳大要调神论》中指出,顺应四时阴阳和季节特点养生,不要违反四时阴阳的禁忌,如“秋首养阳,春首养阴;阳勿外闭,阴勿外侵”。触犯了养生禁忌是造成疾病的原因,如“劳伤汗出,食饮悲生;犯诸禁忌,因成疾矣”。书中“犯诸禁忌”,特别提示了劳逸、饮食、情绪等方面的禁忌,触犯了这些禁忌会导致疾病,如某些疾病的发生,与触犯五味饮食禁忌相关,“聋盲疮癞者,自五味饮食冒犯禁忌而得之”。“劳伤”、“饮食”、“悲生”虽然不及其后陈无择《三因极一病证方论》中提出的致病三因全面,但已涵盖了主要的致病因素以及致病特点。

综上,先秦至汉末数百年间的禁忌内容,反映在养生、治疗等各个方面。其禁忌思想,首先重视未病先防,其次强调各种治疗方法和药物的恰当运用,在辨治用药中常明确规定病证、体质、饮食、服药等方面的宜忌,重视防止违反禁忌后引起的疾病,奠定了中医禁忌理论的基础,为后世尊信和发展。

二、晋隋唐时期禁忌理论的发展

从两晋经隋唐五代近七百年间,社会几经变动,既有战争连绵动荡的南北朝和五代,也有全国统一、社会相对稳定的隋唐时期。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在临床各科和养生方面有许多长足发展,尤其是外科与急症学,为后世医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时期,医家将比较重要的药物禁忌做了归类,对配伍禁忌的危害进行分析,对炮制、剂型宜忌以及药食和一些特殊的禁忌均有阐述,极大地丰富了中医禁忌理论。

(一)药物配伍禁忌

南北朝时期《本草经集注》记载了《神农本草经》七情相反的具体药物内容;《雷公药对》《新修本草》《药性论》等本草医籍均延续了畏恶相反等七情论述,《蜀本草》“相反者十八种”成为后世配伍禁忌的主要内容;《小品方》指出配伍禁忌危害在于“不能除病,反伤人命”;《备急千金要方》对药物炮制、剂型、煎煮、剂量及服用方面的一些宜忌也多加阐述,形成这一时期药物禁忌理论的主要内容。

1.《本草经集注》

《本草经集注》是梁代陶弘景在《神农本草经》的基础上,增加魏、晋及其以前名医记录的资料注释而成,为《神农本草经》最早的注释本。其中收载药物以《神农本草经》三百六十五种为主,又进《名医别录》三百六十五种,共七百三十种;增加了《本草经》药物新功用和陶氏本人注释。首卷为序录,余下为药物论述。在序录中,除对《神农本草经》序文注释外,载有合药分剂料治法、诸病主治药、解百药毒、服食忌例、凡药不宜入汤酒例、诸药畏恶七情例等内容,均为后世历代本草所沿用。《本草经集注》在药物分类上除三品分类外,又创药物天然来源分类,分玉石、草木、虫兽、果、菜、米谷、有名未用7部。

《本草经集注》载有相反的药,有海藻、大戟、甘遂、芫花、甘草、半夏、栝楼、栝楼根、贝母、白蔹、白及、乌头、乌喙、人参、丹参、玄参、沙参、苦参、细辛、芍药、藜芦,共计21味药物,相反药物组对为甘草反甘遂、大戟、芫花、海藻;人参、丹参、玄参、沙参、苦参反藜芦;乌头、乌喙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等;此外还记有云母反流水。后世医家对“云母反流水”有不同见解,一说“反”为“及”字,如《千金》《大观》《政和》均作“及”字解。

表1-1 《本草经集注》相反药物和反药组对

《本草经集注》对七情理论进行发挥,云:“相反为害,深于相恶。相恶者,谓彼虽恶我,我无忿心,犹如牛黄恶龙骨,而龙骨得牛黄更良,此有以制伏故也。相反者,则彼我交仇,必不宜合,今画家用雌黄、胡粉相近,便自黯鮅。粉得黄即黑,黄得粉亦变,此盖相反之证也。”故“今按其主疗虽同,而性理不和,更以成患”。同时又指出“今检旧方,用药亦有相恶、相反者,服之乃不为害”,指出古方中存在着相反、相恶药物同用的情况。其原因是“或能有制持之者,犹如寇、贾辅汉,程、周佐吴,大体既正,不得以私情为害”。书中提出相恶、相反配伍的一般原则,相恶因有所制伏而可选择应用,但是从审慎的角度出发,提示医家“恐不如不用”;而相反为害,深于相恶,彼我交仇,必不宜合。

此后,历代本草对《本经》序录的“七情”理论均有承沿记载,有些是将陶弘景《本草经集注》序录的内容完全载录。

《本草经集注》“服药忌食”以有某药则“勿食”某些食物形式,记载了十多种药食忌,同时也记载了服药通忌。此外“解百药毒”,乃针对服用有毒药物的解毒方法;“药不宜入汤者”总结了一般药物制备的注意事项。

2.《雷公药对》

《雷公药对》相传为上古雷公所撰,陶弘景在作《本草经集注》时曾加以引用,比陶弘景稍晚的北齐徐之才对该书重加整理、增释。该书被认为是论述中药配伍七情畏恶相反最早的一部专著,对临床中药配伍应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原书久佚,现有尚志钧先生辑复本《雷公药对》。

书中各药所述内容,多数以七情畏恶及主治功效为主。“有相制使诸药”,列举了药物的反、恶、畏、忌、使等内容,如“藜芦,黄连为之使,反细辛、芍药、五参,恶大黄”。“人参,茯苓为之使,恶溲疏,反藜芦。”

在“众药名品”药物条文下也分别列出各种药物的畏恶相反等内容。如“芍药,本经平,别录微寒,雷公:酸。主逐贼血,蚀脓,女人腹坚胀,女人血闭腹痛。须丸为之使,恶石斛、芒硝,畏消石、鳖甲、小蓟,反藜芦,恶葵菜。”

3.《小品方》

《小品方》是我国医学史上一部重要的著作,南北朝时期陈延之所撰著,在唐代广为流行,曾被唐朝政府规定为学医的必读之书,对日本医学也曾产生过重要影响,惜乎此书于北宋亡佚。高文柱先生在《小品方》残卷(其中序录、目录、卷一部分保存完好)基础上,依据残卷目录,参考宋以前《外台秘要》《医心方》等医籍,辑校得观原书概貌。据考证《小品方》于南朝宋齐间行世,涉及内、外、妇、儿、金疮急救、药物、针灸等诸多内容,反映了当时方剂学和临床医学的发展水平。

该书对用药配伍禁忌的理论发展有很大贡献。除强调不循禁忌用药可能造成为危害外,更深入分析了相反配伍的危害特点和规避反药合用的方法。《小品方·述增损旧方用药犯禁决》强调用药当谨守禁忌,云:“合药慎勿合相反畏恶相杀者,不能除病,反伤人命。”指出相反等配伍,非但不能除病,还可能伤及性命。

该书论述了配伍禁忌造成危害的特点。“检旧方相犯者甚多,今根据方用之,乃未见有入口即毙者”,分析其原因为“诸方既合杂多物,其势应小微,故得不即毙也”,指出配伍禁忌药用在方剂中,因杂合多种药物,反药量小势微,并非入口即毙;但是“凡服犯禁忌药,亦恐病不即除,久远潜为害也”,即服用后既达不到治病效果,还造成久远的潜在危害。

该书论述了配伍禁忌造成危害的实质。违背禁忌会伤及五脏,“药物有阴贼者,令人羸瘦,阴痿短气,伤坏五内”,描述了反药造成的羸瘦、阴痿、短气等五脏受损的具体表现,因此“岂可不避者焉!”

《小品方》还列举了根据病症特点、规避相反药物合用的方法,如:

“乌头与半夏相反,而诸汤皆用之。乌头主中风洒洒恶寒,湿痹积聚,咳逆上气,须此治者,留乌头去半夏。若患伤寒寒热,喉痹咽痛,紸胸胀,咳逆,心下结坚,当用半夏。大都此二物为治相似,会宜去一种也。”伤于风寒,寒湿痹聚,咳逆上气,方中可留乌头去半夏;伤寒咳逆,喉痹咽痛,胸胁胀满,心下结坚则留半夏去乌头。

“藜芦与细辛、人参相反,而乌头丸用之。藜芦主杀蛊毒诸虫,除咳逆肠下利,若须此治者,留藜芦去细辛、人参。若患久风,风头,肢节痛,心神虚者,去藜芦留细辛、人参也。”该丸如用于治疗蛊毒诸虫,咳逆、肠、下利,保留藜芦,去除细辛、人参;如用于治疗久风之病、肢节痛、心神虚怯者,则去除藜芦,保留益气温阳的人参、细辛。

“甘草反海藻、甘遂、大戟、芫花,凡四物亦反甘草,而诸汤皆用之。甘草不只治病,宜是通部制百药耳。须此四物为治者,除甘草用犀角屑亦佳。”指出甘草一味不仅有具体主治功效,而且也为调和诸药之药,因此须要海藻、甘遂、大戟、芫花组方时,宜去甘草,亦可以酸咸、微寒、无毒(《别录》)之犀角屑代之。

从以上《小品方》对相反记载的论述来看,认为相反是应该严格遵守的配伍禁忌,合用之后会有潜在而长期的危害,对于旧方中存在的反药合用情况,应该根据病证特点进行化裁,避免不能除病、反伤人命的现象出现。

4.《新修本草》

《新修本草》是我国第一部由政府组织编修并颁布的大型综合性本草著作,由苏敬在唐高宗显庆二年(公元657年)上表建议编修,完成于显庆四年(公元659年)。该书是在《本草经集注》基础上发展而成,收药850种,药物分类为玉、石、草、木、禽兽、虫鱼、果、菜、米、有名无用等9类,系统地总结了唐以前的本草学成就,内容丰富,对《本经》内容悉留原貌,且汇集众多医家的见解。该书颁行后流传到日本等国,对国内外医药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新修本草》至宋《开宝本草》问世后,渐渐消沉。原书已佚,尚志钧先生等辑复本中可见原书概貌。

该书记载有相制使药物197种,如“云母,泽泻为使,畏蝉甲,反流水,恶徐长卿……。甘草,术、干漆、苦参为使,恶远志,反甘遂、大戟、芫花、海藻。”

书中列举了不宜入汤酒的药物石类(17味)、草木类(48味)、虫兽类药物(29味),如朱砂、雄黄、云母、阳起石、钟乳石……;野葛、狼毒、莽草、皂荚……;蜂子、蜜蜡……等。

此外《新修本草》沿用了《本草经集注》序录中药食禁忌的内容,记载了服药的食物禁忌,如:“有术,勿食桃、李及雀肉、胡荽、大蒜、青鱼等物。有藜芦,勿食狸肉。有巴豆,勿食芦笋羹及野猪肉”等15种药食忌,以及服药通用忌。

5.《千金方》

孙思邈《千金方》包括《千金要方》和《千金翼方》,集唐代以前方药与证治经验之大成,对中医学发展有承前启后的贡献,对后世医家影响极大。《备急千金要方·序例》分别叙述了处方、用药、合和、服饵等原则和方法。

配伍禁忌:《备急千金要方》记载了有相制使的197种药物,详述畏恶反使。“合和”云:“药有相生相杀,气力有强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广通诸经,则不知有好有恶。或医自以意加减,不依方分,使诸草石强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斗争,草石相反,使人迷乱,力甚刀剑,若调和得所,虽未能治病,犹得安利五脏,于病无所增剧。”所以云:“处方之日,宜善究之。”

用药禁忌:书中记载了药物炮制、剂型、煎煮、剂量及服用方面的宜忌,应随药性取其所宜。其中剂型禁忌,如“凡药有不宜丸者、宜散者、宜汤者……亦有不宜入汤酒者”,列不宜汤酒者,石类药朱砂、雌黄、云母、阳起石、矾石、硫黄等,草木药野葛、狼毒、莽草、巴豆、皂荚等,虫兽类蜂子、蜜蜡、鸡子、蛇胆、僵蚕、蜈蚣等,指出应“并随药性,不得违之”。煎煮禁忌,如“凡煮汤……分再服、三服者,第二、三服以纸覆令密,勿令泄气”。“凡合肾气、薯蓣及诸大补、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时、煎时”,均有所忌内容,提示“大忌,切宜慎之”等。

服药禁忌:书中论述了服药禁忌事宜,分别指出服汤、服丸散、服酒药、服泻药等注意宜忌以及药食忌。如“凡服汤三日,常忌酒,缘汤忌酒故也”,“凡服药皆断生冷、醋滑、猪犬鸡鱼,油面、蒜及果实等”,列药食忌21种。

书中还载有解食毒方三十九首,解百药毒方十二首,解五石毒方三十五首。

6.《蜀本草》

成书于五代后蜀的《蜀本草》(公元934~965年),为韩保癉与诸医工在《唐本草》基础上,结合《图经》互相参考校订而成,原名《重广英公本草》,作者韩保癉生卒年代不详。原书已佚,其文散在于《证类本草》中,现有尚志钧先生辑复本。该书在序例及各卷正文中,对药物性味、七情畏恶、炮制、鉴别、服药食忌、凡药不宜入汤酒者有详细的论述,促进了配伍禁忌理论的发展。

该书序例部分,在注释“本经序文”中归纳了药物畏恶七情的药物数目,“凡三百六十五种,单行者七十一种,相须者十二种,相使者九十种,相畏者七十八种,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相杀者三十六种,凡此七情,合和视之。”《蜀本草》此段注文,被认为是中药“十八反”歌诀中“十八”之数的源头,对后世影响极大。

7.《药性论》

《药性论》作者和成书年代有不同说法,《本草纲目》云为唐甄权所著;今人范行准认为是五代后周孟贯所著,尚志钧认为其与《日华子本草》是接近同一时代的作品。原书已佚,其内容散存于《证类本草》《本草纲目》等本草医籍中,现有尚志钧先生辑复本。《药性论》按照药物味、君臣、主治、功用分类,所讨论的内容,有药物正名、性味、君臣佐使、主治功效、禁忌、炮制、附方等,在中药药性理论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

该书有些药注明畏恶或禁忌,如蜀椒畏雄黄、牛黄畏干漆、矾石畏麻黄等相畏药物;黄连恶白僵蚕、柏子仁恶菊花、白蔹恶乌头等相恶药物;有禁忌的药物20味,麝香禁食大蒜,乌头、天雄忌豉汁,桂心忌生葱,茯苓忌米醋等;有些药物注明相反、相杀,如“大戟反芫花、海藻”。本书对药物毒性有进一步的认识,例如朴消,《本经》《别录》并作无毒,本书作有小毒。石胆,《本经》云有毒,本书说有大毒。丹砂,《本经》云无毒,本书作有大毒。

8.《日华子本草》

成书于五代的《日华子本草》,著者不详,成书年代争议较多,据范行准先生考证,认为成书于五代十国吴越(公元895~978年)时期。据考证《嘉佑本草》中“七情畏恶”增加的内容比前代本草多,所增药物出于《日华子本草》的有二十多味,推知《日华子本草》也有序例存在。

该书“诸药有相制使例”、“解诸药毒”、“服药食忌”阐述了药物毒性、药物配伍禁忌和药食禁忌等内容。其中列举畏、恶、忌、使药物,如“大戟,小豆为之使,恶薯蓣”;“黄芪,恶白鲜皮”;“莲花,忌地黄、蒜”,“天雄、乌头、附子、侧子,并忌豉汁”。服药及病症方面的饮食禁忌,如“鲫鱼子,不宜与猪肉同食。野鸭,病人不可与木耳、胡桃、豉同食。干枣,牙齿有病人切记啖之”等。

(二)药物炮制禁忌

南北朝雷鰏的《雷公炮炙论》记载了诸多药物炮制方面的禁忌事宜,发展了中药炮制禁忌内容。书中提出炮制方法和工具的宜忌,如“凡使生地黄,去皮……勿犯铜铁器,令人肾消并发白,男损荣,女损卫也。”“凡使槟榔……以刀刮去底,细切之,勿令经火,恐无力,若熟使不如不用。”此外还记载了药物储存宜忌,如“肉桂……如未用,即用重密熟绢并纸裹,勿令犯风”等。

其他综合性医书中也常记有炮制宜忌的内容。

(三)食物与药食禁忌

饮食疗法在晋隋唐时期逐渐发展,北魏时期出现多部食疗专著,如已亡佚的北魏《食经》、梁《食方》和《黄帝饮食杂忌》等,《食疗本草》的问世表明饮食疗法在这一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专门的学问。药食禁忌的思想在唐代大型方书中有所阐述,如《备急千金要方》载有食治篇,《外台秘要》有专篇讨论鱼肉、蔬菜、米豆等食物的禁忌内容。

1.《食疗本草》

唐代孟诜在唐以前饮食疗法发展的基础上,搜集当时有补益作用的药物,编成《补养方》,经后世增补易名为《食疗本草》。1907年敦煌出土残卷每味药有药性、主治、功用、禁忌、附方等。该书为食疗营养学方面的专著,论述了饮食禁忌和病证忌食内容。

病证饮食禁忌:如“患冷人勿食羊乳”。“冬瓜……患冷人勿服之,令人益瘦”,“吴茱萸……肥健人不宜多食”,“栗子……患风水气不宜食”。妊娠饮食禁忌,如“犬……女人妊娠勿食”。幼儿饮食禁忌,如“鸡……小儿五岁以下,未断乳者,勿与鸡肉食”。季节时令的饮食禁忌,如“五月勿食韭”。

食物配伍禁忌:如“黍米……《食禁》云:牛肉不得和黍米、白酒食之,必生寸白虫”;“醋……不可与蛤肉同食,相反”;“蜜……忌生冷、醋滑、臭物”,“大豆黄屑忌猪肉”。

2.《外台秘要》

唐代王焘的《外台秘要》是继《千金要方》《千金翼方》之后的又一部大型方书。书中记载了药食禁忌、饮食禁忌、解饮食相害成病等内容。

药食禁忌:一是避免禁忌的饮食与所服药物的药效抵消,无法得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如卷第二十崔氏方疗“大腹水病,身体肿,上气”,服后“可烂煮小豆,勿以盐食之。忌咸黏、脂腻及大冷热物,惟得食粟米饭及淡醋。”咸盐有碍利水之药,而赤小豆、粟米则能助利水药力。二是避免所禁忌之物助长病气,加重病情。如“疗脾劳实热”,半夏汤“忌羊肉、饧、大酢、桃李、雀肉等”。羊肉、雀肉、饧均为大热之物,食后能生热,亦易使病情反复。三是避免所禁之物可能引发旧疾。如“中风诸疾”中,属热极生风或肝阳化风而致瘫痪、手足不遂者,在服用清热除风药后,须忌热面,炙猪肉、鱼、蒜等湿热而味辛之物,以免引动内热、内风而诱发旧疾。

饮食禁忌:在“叙菜等二十二件”篇,列举了食用蔬菜的禁忌事项,如“凡冬瓜食之下气,唯脚气相宜,令人寒中,不可多吃。……兰香、胡荽、芸薹三物,不益人也。凡菜皆取熟吃,不可生吃,损人。蒜伤血损药不可食”。“叙米豆等九件茶酒附之”篇,列举了谷米茶酒等物的食用宜忌。“叙鱼肉等十五件”篇列举了需禁食鱼肉等食物的病证,如“羊肉甚补虚,患风及脚气不用吃”;并归纳了食用需要注意的禁忌事项,如“鹿肉微冷少吃,獐肉温不可炙吃,令人消渴。久吃炙肉,令人血不行”等。“解饮食相害成病百件”篇主要论述诸因食成病及治法方药。

(四)妊娠禁忌

晋隋唐时期,中医学在妊娠禁忌方面有了很大发展,诸多文献资料记载了妇人妊娠期间及产后等禁忌事宜,《本草经集注》堕胎药一项,收载堕胎药品41种。陈延之《小品方》有“妇人产后禁忌”专篇,讨论了妇人生产以后生活起居方面的禁忌,如“妇人产后满月者,以其产生,身经秽,血露未净,不可出户牖,至井灶所也,亦不朝神癨及祠祀也。妇人产时……满百日乃得完合平复也。妇人不自知,唯满月便云是平复,会合阴阳,动伤百脉,则为五劳七伤之疾”。《新修本草》列出堕胎药42种。

孙思邈的《千金要方》《千金翼方》及王焘《外台秘要》里均有妊娠禁忌药的记载,《备急千金要方》第二卷“养胎”篇,记载了妇人妊娠期间养胎的各种禁忌事项,“儿在胎,日月未满,阴阳未备,腑脏骨节皆未成足,故自初讫于将产,饮食居处,皆有禁忌。”其中,饮食禁忌方面,如“妊娠食羊肝,令子多厄。……妊娠食鸡子及干鲤鱼,令子多疮”,以及“妊娠一月,足厥阴脉养,不可针灸其经”等治疗禁忌。

除了综合性医书外,妇科专著的出现也极大地丰富了妊娠禁忌的内容。妇科学专著《经效产宝》,成书于唐代大中七年(公元853年),该书对妇人妊娠、产后各种病症进行了专门探讨。其中有“妊娠食诸物忌方论”专篇,列举了妇人妊娠期间饮食方面的禁忌五条:“食鸡肉与糯米共食,令子生白虫;食鲤鱼及鸡子,令子多疳;食羊肝,令子多厄;食鸭子,令人倒生;食兔肉、犬肉,令子缺唇、无音声”,反映了妊娠饮食禁忌的特点。

(五)病证禁忌

隋唐时期,病证禁忌积累了诸多经验。

晋代刘涓子的《刘涓子鬼遗方》,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外科专著,全书专门讨论外科病症的辨治,记载了外科痈疽禁忌等内容。其中的“针烙宜不宜”篇,对外科痈疽不宜针烙治疗的情况进行了讨论,首次专门阐述了外科痈疽治疗的禁忌。如“凡痈疽在虚处及眼不见处,皆是恶症。凡近筋脉骨节空处,不得乱行针烙,恐反致他病也。……其虚处,不得乱行针烙。如肥人脓汁多,瘦人脓汁少。如肥人却少,瘦人却多,多是肉败坏成脓,少是肉不腐烂,尤宜详审,不得便行针烙。……若气虚脉大者,不可乱行针烙……”。

孙思邈在《千金翼方》中,归纳了汉代《伤寒杂病论》中的伤寒宜忌,并设“伤寒宜忌”专篇,阐述了伤寒治疗过程中各种病症和疗法的宜忌,如“忌发汗第一。少阴病,脉细沉数,病在里,忌发其汗。……少阴病,脉微,忌发其汗,无阳故也。……衄家,忌攻其表,汗出,必额上促急。汗家,重发其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疮家,虽身疼痛,忌攻其表,汗出则瘥”,“忌吐第三。少阴病,其人饮食入则吐,心中温温欲吐,复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脉弦迟……忌吐,当温之。诸四逆病厥,忌吐,虚家亦然”。

这一时期医家也论述了不同病症的相关禁忌。如王焘在《外台秘要》云:“消渴不宜针灸方”中,提出消渴病不宜针灸。“凡消渴病经百日以上者,不得灸刺,灸刺则于疮上漏脓水不歇,遂成痈疽,羸瘦而死。亦忌有所误伤皮肉,若作针孔许大疮者,所饮之水,皆于疮中变成脓水而出,若水出不止者必死,慎之!慎之!”

(六)养生禁忌

魏晋之际,文人雅士崇尚养生服食,以求健康长生甚或神仙不老。由此,在医学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养生方面的宜忌论述,多部方书及综合性医书中载有养生禁忌的理论和方法,如唐代孙思邈的《千金翼方》养性宜忌、《外台秘要》将息禁忌等。

晋·葛洪《抱朴子》“内篇”多论养生术,“极言”云:“养生以不伤为本。”“才所不逮,而困思之,伤也;力所不胜,而强举之,伤也;悲哀憔悴,伤也;喜乐过差,伤也;汲汲所欲,伤也;久谈言笑,伤也;寝息失时,伤也;挽弓引弩,伤也;沉醉呕吐,伤也;饱食即卧,伤也;跳走喘乏,伤也;欢呼哭泣,伤也;阴阳不交,伤也。”阐述了种种生活不适伤及人体的情况,提出“积伤至尽则早亡”。

《千金翼方》“养性禁忌“记载了安养身心的一些理论和具体内容,如“以和之于始,治之于终,静神灭想,此养生之道备也”。并列举了日常生活起居中各种安养性命需要避忌的事宜,如“夜饱损一日之寿,夜醉损一月之寿,一接损一岁之寿,慎之”。“饮酒吐逆,劳作汗出,以当风卧湿,饱食大呼,疾走举重,走马引强,语笑无度,思虑太深,皆损年寿”。

《外台秘要》“将息禁忌论”,强调安养性命之道,从日常生活饮食、起居、情绪等方面提出养性的重要性,“夫人虽尝服饵,而不知养性之术,亦难以长生。”“人不得每夜食,……若是气未消,而上风或醉卧,当成积聚百疾,或多霍乱,令人暴吐”。“凡人冬不欲极温,夏不欲穷凉,亦不欲雾露星月下卧,大寒、大热、大风,皆不用触冒之”。“五味入口,不欲偏多,偏多则损人腑藏。故曰:酸多即伤脾,苦多即伤肺,辛多即伤肝,咸多即伤心,甘多即伤肾”等等。

(七)中毒解救措施

魏晋时期,医著中出现有关药物中毒解救的专篇论述。

东晋葛洪《肘后备急方》是最早设专篇论述中药解毒方法的著作,奠定了中药中毒解救思想的基础。《肘后备急方·治卒服药过剂烦闷方》是针对服药过量引起胸闷反应的解救专篇,如“服药无度心中苦烦方”云:“饮生葛根汁,大良。无生者,干葛为末,水服五合,亦可煮服之。”《肘后备急方·治卒中诸药毒救解方》是服用有毒中药的解毒诊治专篇,详细记载了“中狼毒毒以蓝汁解之”、“中踯躅毒以栀子汁解之”、“中雄黄毒以防己汁解之”等多种解毒方法。《肘后备急方·治食中诸毒方》中亦载有部分药物中毒的解救方法,云:“蜀椒闭口者有毒,戟人咽,气便欲绝,又令人吐白沫。多饮桂汁若冷水一二升,及多食大蒜,即便愈”等。

《千金要方》载解食毒方三十九首、解百药毒方十二首;《外台秘要》针对服药过剂及中毒列方十一首。

(八)其他禁忌

晋唐时期,针灸禁忌在理论和内容上较为丰富,包括了时间、病症、灸刺方法、穴位等诸多方面的禁忌内容,记载针灸禁忌的著作也很多。

晋代皇甫谧《针灸甲乙经》有“针灸禁忌”专篇,讨论了针灸学的各种禁忌内容。其中,涉及针灸时间禁忌方面的,如“春刺夏分,脉乱气微,入淫骨髓,病不得愈……夏刺春分,病不愈,令人解堕。夏刺秋分,病不愈,令人心中闷……秋刺春分,病不愈,令人惕然,欲有所为……”涉及患者体质情绪等方面的禁忌,如“大劳无刺,……大醉无刺……大渴无刺……”刺法禁忌,如“刺骨者无伤筋,刺筋者无伤肉,刺肉者无伤脉,刺脉者无伤皮,刺皮者无伤肉……”穴位、部位禁忌,如“神庭禁不可刺,上关禁不可深刺,缺盆刺不可深,颅息刺不可多出血,左角刺不可久留,人迎刺过深杀人……”灸法禁忌,如“脑户禁不可灸,喑门禁不可灸,人迎禁不可灸,丝竹空禁不可灸……”等等。

唐代孙思邈的《备急千金要方》有“针灸禁忌”专篇,并分“针禁忌法”和“灸禁忌法”两部分,分别记载了刺禁和灸禁的范围内容。“针禁忌法”的内容包括针刺时间、病症、患者体质、情绪等方面,如“大寒无刺,月生无泻。月满无刺。……大怒无刺……乘车来者,卧而休息之如食倾,乃刺之”。“大惊大恐,必定其气乃刺之”。并记载了对不宜针刺的脏器、组织部位等误施针刺后的一些不良反应,如“刺阴股下三寸内陷,令人遗溺。刺乳上中乳房,为肿根蚀”。“灸禁忌法”部分则列出了不可施灸的穴位及身体部位,如“头维禁不可灸,承光禁不可灸……”等。

晋隋唐时期,在当时社会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在生活行为起居等方面有一些特殊的禁忌内容,这些禁忌多与五行、命理、风水、吉凶祸福等内容相关,从当今现代科学角度来解释缺乏科学内涵,但是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社会的一些禁忌思想和禁忌观念。唐代《备急千金要方》的“黄帝杂忌法”篇,记载了一些日常生活行为禁忌,有的涉及健康养生的方面,但主要为行为吉凶的禁忌,如“旦起勿开目洗面,令人目涩失明、饶泪……勿立膝坐而交臂膝上,勿令发覆面,皆不祥”,“勿咳唾,唾不用远,成肺病,令人手足重及背痛、咳嗽”等。

《千金翼方》“杂忌”篇,也列举了各种生活行为吉凶的禁忌,如“屋宇宅院成后,不因崩损,辄有修造,及妄动土。二尺以下即有土气,慎之为佳”等等。

综上所述,晋隋唐时期,随着医学理论的发展丰富及医学分科的出现,中医禁忌理论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南北朝时期,药物运用、药物炮制、药物剂型、用药禁忌等内容都得到了充实,《本草经集注》和《小品方》成书时代非常接近,尊崇《本经》思想,认为相反禁忌不可触犯,其危害“不能除病,反伤人命”,即使不即毙也“久远潜为害”,造成遗患,这些理论阐释,对目前研究“十八反”配伍禁忌的机制有一定启发。魏晋之际的养生观念使得安养性命的禁忌得到重视;唐代开始,随着《食疗本草》的出现,食物禁忌、病症忌食、食物禁忌等相继得到完善。晋唐时期出现了医学分科专著,妇科方面,妊娠禁忌、养胎禁忌、产后禁忌等相继出现,构成了完整的妇科胎产禁忌;外科方面,痈疽专书提出了痈疽治疗禁忌。

三、宋金元时期禁忌理论的发展

宋金元时期是中国医药学的重要发展阶段。宋政府对医学高度重视,建立了官方的医疗机构和医事制度,开设了和剂局与惠民局等国家药局,组织编纂了方剂、本草的官修著作,如《太平圣惠方》《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圣济总录》《本草图经》等,士人知医成为风尚。这一时期产生了一些杰出的医家和学派,如金元四大家,其学术观点各具特色,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宋金元时期医学知识的传播和医学事业的兴盛。以“十八反”为主的中医禁忌理论,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极大发展。

(一)药物配伍禁忌

宋金元时期,药物禁忌在诸多文献中有所记载,有单味药的应用禁忌,亦有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最有代表性的为“十八反”歌诀的提出。

1.《开宝本草》

据《嘉佑本草补注》所引书传记载,《开宝本草》共修两次,第一次在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定名《开宝新详定本草》,次年(公元974年)又予重修名之曰《开宝重定本草》。《开宝本草》在本草史上有承先启后的作用,继承了唐以前的本草,同时也为宋代本草开创新的编写体例,对本草文献保存具有重要作用。

《开宝本草》收药983种,载有三品药物,畏恶相反七情例、服药食忌例、凡药不宜入汤酒者,以及解百药及金石药毒例等论述。“有相制使”药物中云:相反者“恐不如不用”,若旧方已有,亦应改除,“两者相当,就其轻重,择可除者除之”,援引了前代本草内容。

2.《太平圣惠方》

《太平圣惠方》是我国北宋早期集其前世医学大成的一部大型医方书,刊于宋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共百卷,凡一千六百七十门,方一万六千八百三十四首。并序论总目录,凡诸论证、品药功效悉载之,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由政府组织编写的综合性医学著作。收录了临床各科的实用方剂。在内容选取上,大多先引《诸病源候论》《千金方》为总论,间录《内经》《伤寒论》《外台秘要》等论述,汇集方药,是总结了宋代之前中医学发展的重要文献。

该书数处收录了前代医书对七情相反的记载,提出用药反恶“深可戒之”,并且在“三品药及反恶”中,将相反药物内容做了单独记载,名为“药相反”。“乌头: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藜芦:反五参、细辛、芍药。”共记载相反药物18种,除了“五参”这个概数,均为《集注》反药,只是没有白及一味。云:“畏忌不分,反恶同用”,“自昧端由,疾既不瘳,遂伤患者,深可戒也”,强调禁忌反恶同用的重要性。《太平圣惠方》收录了反药同方配伍的方剂73首,占全书方剂的0.34%,可见反药同方数量在当时并不是很多。

该书“服诸药忌”载有药食禁忌,阐述了服药一般禁忌,以及黄连、桔梗、半夏、菖蒲等18种药物的药食禁忌。

3.《嘉佑本草》

《嘉佑本草》为宋掌禹锡等撰著,嘉佑四年成书(公元1059年)。全书载药1082种,其中《开宝本草》983种,《嘉佑本草》新增99种。其体例沿用《开宝本草》,同时收录当时诸家本草所记的新内容,作为书中注文,从而保存了一些失传本草的资料。

《嘉佑本草》对三品药物畏恶相反七情例、服药食忌例、凡药不宜入汤酒者、解百药及金石药毒例等内容,除援引前代论述外,在内容上又增加和发展。如“三品药物畏恶相反”除对旧有药物增加畏恶资料外,还增加了33种畏恶相反的药物,使药物由199种发展到232种。

4.《本草图经》

《本草图经》为宋代著名本草学家苏颂在嘉祐六年(公元1061年)奉诏在全国进行的一次大规模药物普查后撰写的一部本草学专著,其对药物的研究方法及编写体例具有鲜明特点,每药必图,以资甄别,为后世本草学研究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草图经》中对用药禁忌所持态度是“然而相反畏恶,动则为害不浅”,“方治虽多,而罕有能济者,诚不可轻饵也”。如云母条云:“古之服五石之法甚多,陶隐居所撰《太清诸石药变化方》,言之备矣。今道书中有之,然修炼节度,恐非文本可详,诚不可轻饵也。”丹砂条云:“《本经》以丹砂为无毒,故人多炼治服食,鲜有不为药患者。岂五毒之说胜乎?服饵者当以为戒。”告诫以“不可轻饵”、“服饵者当为戒”。玉屑条云:“祥符中,先帝尝令工人碎玉如米豆粒,制作皆如陶、苏之说,然亦不闻以供膳饵。其云研之乃食,如此恐非益人,诚不可轻服也。方书中面膏,有用玉屑者,此恐是研粉之乃可用,既非服饵用之,亦不害也。”详细分析了内服和外用的差别。

该书重视服药禁忌。记载有服用治胸痹心痛逆气之小草丸,禁忌猪肉、冷水、生葱、菜。羊肝丸主诸眼目疾及障翳青盲,禁食猪肉及冷水。服用加减三黄丸时,食禁猪肉;服用姜附汤禁猪肉、鱼与冷水;以及服用白前汤禁食羊肉;服用破故纸胡桃瓤膏禁食芸薹与羊血等。

5.《证类本草》

《经史证类备急本》,简称《证类本草》,宋·唐慎微约撰于11世纪末。大观二年(1108年)刊印时补入《本草别说》等内容,称为《经史政类大观本草》。政和六年(1116年)重新校刊,称为《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再次校定,名《绍兴校定经史证类备急本草》。该书集宋以前本草之大成,保存了《神农本草经》以下的主要本草文献;金元时期再次编修,名《重修政和经史备用本草》。书中承沿了此前本草的畏恶七情内容,同时有关毒药的内容甚为丰富。

《证类本草》记载了“七情药例”,延续《新修本草》体例为主,相反药物载于“七情药例”部分。在“服药食忌例”中,也补充了相反勿食的内容,云:“有甘草,勿食菘菜。又云勿食海藻”。

《证类本草》对有毒药物一般在叙述药性及功用中注明“有毒”或“有大毒”、“有小毒”、“微毒”等。其收载的毒药,其治疗疾病范围十分广泛,但其应用审慎,与一般药物有所不同,具有用量小、疗程短、中病即止的特点。如砒霜条云:“主诸疟风痰在胸膈,可作吐药,不可久服,能伤人。”提示此药若长时间服用对人体有害。

《证类本草》还记载了毒药使用不当的毒副作用,涉及脏腑器官、肌肤体表,甚或危及生命。如独行根不可多服,吐痢不止。蜀椒多食令人乏气,口闭者,杀人。楝实雄者,根赤,无子有毒,服之多使人吐不能止,时有至死者。芫花不可近眼。木细辛苦温有毒,未可轻服,令人利下至困。鹳骨味甘秃人毛发。鱼肝及子有大毒,入口烂舌,入腹烂肠。青腰虫著皮肉肿起。菰根不可过食,甚不益人。葫味辛温,有毒,久食伤人,损目明。蕺味辛,微温,多食令人气喘。

6.《太平惠民和剂局方》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公元1107年,裴宗元、陈师文、陈承校订,其后多次增补,内容日益丰富),被视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药典。由宋政府组织编修并颁发全国,各地药局均需按其规定配制为成药备售。书中在每首方剂之后,对主治证候、药物组成、单味药的炮制、成药的修制方法、服用方法、禁忌等都有详细的记载,特别是剂型制作过程叙述尤详,对统一成药的生产过程,保证药品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太平惠民和剂局方》“指南总论”三卷中记载“议处方法”、“论合和法”、“论服饵法”、“论用药法”、“论三品药畏恶相反”、“论服药食忌”等,援引前代诸家本草关于配伍用药、服药宜忌、畏恶相反等多方面的内容。

7.《圣济总录》

《圣济总录》又名《政和圣济总录》,乃北宋政和年间(公元1111—1117年)宋徽宗赵佶诏令敕撰的大型官修方书。《圣济总录·卷第三》叙例中列“禁忌”篇,有药食以及用方食忌的论述。载“术忌桃、李、胡荽、大蒜、青鱼、酢等;巴豆忌芦笋;黄连、桔梗忌猪肉;地黄忌芜荑;半夏、菖蒲忌饴糖、羊肉;细辛忌生菜;甘草忌菘菜;牡丹皮忌胡荽;商陆忌犬肉;常山忌生葱、生菜;空青、丹砂忌生血物;茯苓忌醋;鳖甲忌苋菜;天门冬忌鲤鱼。古方逐名下,并载此禁忌,谓如理中丸,合忌桃、李、胡荽、大蒜、青鱼、酢、菘菜等物”。

8.《活人事证方》

《活人事证方》(公元1216年)在南宋时期流传,但在国内已散佚,仅存日本抄本,存于北京大学图书馆,今收入曹洪欣主编的《珍版海外回归中医古籍丛书》中。该书“本草要略”载“药性相反歌”、“药性相妨歌”、“十八反歌”。其中“十八反歌”近似于“十九畏”的内容,说明“十九畏”药物自宋代已记载。

其“药性相反歌”内容为:

“贝母半夏并瓜蒌,白蔹白及反乌头;

细辛狼毒五参辈,偏与藜芦结冤雠;

大戟芫花兼海藻,甘遂以上反甘草;

记取歌中十八反,莫使同行真个好。”

歌诀中有狼毒、无芍药,其他药物与“十八反”相同。

其名曰“十八反歌”的内容为:

“硫黄本是火之精,朴硝一见便伶俜;

水银不是逢砒霜,狼毒莫遇密陀僧;

巴豆性气最为上,爱苦牵牛不顺情;

丁香莫共郁金用,牙硝不与京三棱;

川乌草乌休用犀,人参不得见灵脂;

官桂善能调理气,若逢石脂便相欺;

大凡修合看逆顺,炮炙辛勤要细致。”

从上述内容看,该书中提名“十八反歌”的歌诀,实际为后世明代《医经小学》中“十九畏歌”的内容,而提名“药性相反歌”的禁忌,才是其后“十八反”的内容,歌诀中也指出:“记取歌中十八反”,说明当时“十八反”的之名已开始在医家中流传。

9.《宝庆本草折衷》

《宝庆本草折衷》,南宋·陈衍撰(公元1248年)。是南宋最有代表性的本草,初成于南宋宝庆丁亥年间。原书共二十卷,载药789种,亡佚四至九卷,现存元刻残本(存14卷,药523种)。本书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了要籍介绍、医德、养生、辨药、研制、妇女、解药食忌、服药食忌、药物名同实异和名异实同等内容。

图1-1 《活人事证方》中的药性相反歌、十八反歌
(《珍版海外回归中医古籍丛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宝庆本草折衷》载有“记十九反、六陈诀”篇,详论相反药物的配伍禁忌,云:

“贝母半夏并瓜蒌,白蔹白及反乌头;

细辛芍药五参辈,偏与藜芦结冤雠;

大戟芫花兼海藻,甘遂以上反甘草;

记取歌中十九反,莫使同行真个好”。

歌诀在芍药后注曰“有赤有白”,故为“十九反”。并论曰:“夫用药固不欲相恶、相畏、相反也,然三等中,则有别焉。古人以相畏相恶之物,混而制方亦多矣,惟相反者,彼我交雠,岂能共成其效”。

10.《烟霞圣效方》

《烟霞圣效方》(公元1199—1282年)是一部失传已久的方书,卷数不详,朝鲜医家金礼蒙编《医方类聚》(公元1443年)在卷三引宋代《烟霞圣效方·神农药食反误方》中有“药十八反”:

“半蒌贝及忌乌头(半夏、白及、瓜蒌、贝母,以上并反乌头),海戟芫遂甘草仇(海藻、甘遂、大戟、芫花,以上并反甘草),芍药五参细辛类(芍药、丹参、人参、苦参、玄参、沙参、细辛,以上并反藜芦),藜芦更是不相投。以上十八味不得同用,并相反也。”

该书记载的“药十八反”,没有白蔹一味,从歌诀中“以上十八味不得同用”来看,与相反者十八种略有不同。

该书还记载了药食相反方、饮食相反方。

11.《儒门事亲》

《儒门事亲》是张从正的传世之作。作者以为“惟儒者能明其理,而事亲者当知医也”,故取名为《儒门事亲》。全书共十五卷,约20余万言。关于其成书时间,有学者认为在金大安二年至金正大五年之间,即公元1210—1228年之间。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在其50~70岁的20年间,是由其自撰部分和门人、弟子整理部分结合而成。

张从正在《儒门事亲》中载有药物禁忌“十八反”歌诀:

“本草名言十八反,半蒌贝蔹及攻乌,藻戟芫遂俱战草,诸参辛芍叛藜芦。”

这也是后世流传最广的“十八反”歌诀。

12.《珍珠囊补遗药性赋》

《珍珠囊补遗药性赋》也载有“十八反歌”。该书在《中国医籍通考》中题为元代李东垣著。清代王晋三将该书与李士材《雷公炮制药性解》合订,《补遗》下署名仍为“元·李东垣撰”。《珍珠囊补遗药性赋·诸药相反例》中载有: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乌头反半夏、瓜蒌、白蔹、白及;藜芦反细辛、芍药、人参、沙参、苦参、丹参、元参等内容。

13.《汤液本草》

《汤液本草》为元·王好古撰著(成书于公元1298年),总论部分选辑“五脏苦欲补泻药味”,次叙李东垣关于药物学的论说,并附五宜、五伤、五走、七方、十剂等内容。药物分论部分,收242种药物,分草、木、果、菜、米谷、玉石、禽、兽、虫等九部,根据各药所入三阴经、三阳经的特点,结合药物气味、阴阳、升降浮沉,附引有关的各家论述,对药物的药性、畏恶反使进行发挥。

(二)病证禁忌

疾病和证候的诊疗禁忌,在宋金元时期的文献中多有记载,丰富了这一时期中医禁忌理论的内容。

《苏沈良方》论小建中汤治腹痛写道:“承用此药,治腹痛如神。然腹痛按之便痛,重按却不甚痛。此止是气痛,重按愈痛而坚者,当自有积也。气痛不可下,下之愈痛,此虚寒证也,此药尤相当。”此为腹痛之气痛禁下。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在治“伤寒时气,表里俱虚,遍身发热,心胸烦闷;或得汗已解,内无津液,虚羸少气,胸中烦满,气逆欲吐,及诸虚烦热”的竹叶石膏汤条目提出:“诸虚烦热,与伤寒相似,但不恶寒,身不疼痛,头亦不痛,脉不紧数,即不可汗下,宜服此药。”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指南总论》“伤寒十劝”记载有十项与伤寒有关的病证禁忌,有禁温热药的,如“伤寒头疼又身热,便是阳证,不可服热药”,与“伤寒不思饮食,不可服温脾胃药”,如不禁则会“决致死亡”;也有禁补益的,如“伤寒当直攻毒气,不可补益”,不禁则“使毒气流炽,必多致杀人”;亦有禁艾灸的,如“伤寒胸胁痛及腹痛,不可妄用艾灸”指出不对症而妄用,则“多致毒气随火而盛,膨胀发喘而死。”

《圣济总录·小儿疮疹》有禁汗记载:“审得其证,速宜疏利脏腑,然亦须详审,若大便已利,或疮已出者,皆不可疏,亦不可汗。”如不禁而发其表,则会“疮孔开泄,更增斑烂。”

钱乙《小儿药证直诀》中论述治疗腹胀需分虚实,实可下,虚禁下:“腹胀由脾胃虚,气攻作也。实者闷乱喘满,可下之,用紫霜丸白饼子。不喘者虚也,不可下。”并记载了虚以实治的后果:“若误下,则脾气虚,上附肺而行,肺与脾子母皆虚。肺主目胞腮之类,脾主四肢,母气虚甚,即目胞腮肿也。”

严用和在《严氏济生方·诸风门》中论述中风的治疗时,提出中风禁吐的观点:“但眼闭口干,声如鼾睡,遗尿者,皆所不治。当此之时,先宜用搐鼻法,俟其喷嚏,即以稀涎散灌之,若气苏神省,却按前方施以治法。前贤方论,中风无吐法,或为有吐法,考之二者终不可吐。大率一时气闭不行,痰涎蓄聚,所以昏愦,盖痰涎者,乃养关节之物,岂可吐乎?痰涎既出,关节无所滋助,虽曰苏省,多为偏废之人矣。如稀涎散不犯银粉,药又不犯藜芦、瓜蒂,药不特不坏脾胃,其效尤着,岂不美欤?”

杨士瀛在《仁斋直指方论》中写道“湿家不可汗,汗之则发,热而者,毙。又不可下,下之则额汗,胸满微喘而哕,小便淋闭,难以有瘳。”其中“湿家”禁汗,如不禁则“发”;“湿家”亦禁下,如不禁则会“胸满微喘而哕,小便淋闭”。书中亦有禁下的内容,如“保和丸,专治脾虚因积作后重者。不可下,用此消导。”

《类编朱氏集验医方·卷之四·虚肿》云:“尺脉,肿盛而尺脉如丝或洪浮,按之无根者,皆不可下,此死脉也。《外台》云:脉大者生,小者死。叔和云:水气浮大得延生,沉细应当是死别。”

(三)药食禁忌

《圣济总录》中有“凡风病通忌五辛、甘滑、生冷、油腻之类,凡伤寒时气忌羊肉杂食,及病瘥后尤忌肉食,凡热病新瘥,及大病之后,食猪肉及肠血肥鱼油腻等,必大下痢,医不能疗也。……凡咳嗽、咯血、吐血忌诸热物,凡痰饮忌酒醋,凡消渴忌房室,凡水气忌羊头蹄及盐一切咸物”等记载,概括总结了“所有逐病通行禁忌法”。

朱丹溪《格致余论·大病不守禁忌论》指出:“病而服药,须守禁忌,孙真人《千金方》,言之详矣,但不详言所以守禁忌之由,敢陈其略,以为规戒”。指出胃气对人体的重要性,“夫胃气者,清纯冲和之气,人之所赖以为生者也。若谋虑神劳,动作形苦,嗜欲无节,思想不遂,饮食失宜,药饵违法,皆能致伤。既伤之后,须用调补,恬不知怪,而乃恣意犯禁,旧染之证,与日俱积。吾见医将日不暇给,而伤败之胃气,无复完全之望,去死近矣。”并以痢病为例,说明在病中要注意顾护胃气,“病中当调补自养,岂可滋味戕贼!遂教之只用熟萝卜吃粥耳,少与调治,半月而安。”

张从正在《儒门事亲·立诸时气解利禁忌式》篇,提出“病人禁忌,不可不知”,“当禁不禁,病愈后,犯禁而死。”又有“伤寒下后,忌荤肉,房事劳;水肿之后,禁房事及油盐滋味等三年;滑泄之后,忌油腻。此三者,绝不可不禁也。”同时书中也反对临证盲目使用禁忌,“病者喜食凉,则从其凉;喜食温,则从其温。清之而勿扰,休之而勿劳……当禁不禁者,轻则危,重则死,不当禁而禁者亦然”。

李东垣《脾胃论·用药宜禁论》指出:凡治病服药,必知时禁、经禁、病禁、药禁。“病禁者,如阳气不足阴气有余之病,则凡饮食及药,忌助阴泻阳。诸淡食及淡味之药,泻升发以助收敛也。诸苦味皆沉,泻阳气之散浮,诸姜、附、官桂辛热之药,及湿面酒火料物之类,助火而泻元气,生冷硬物损阳气,皆所当禁也。如阴火欲衰而退,以三焦元气未盛,必口淡,如咸物亦所当禁。”“药禁者,如胃气不行,内亡津液而干涸,求渴饮以自救,非渴也,乃口干也;非温胜也,乃血病也,当以辛酸益之,而淡渗五苓之类,则所当禁也。汗多,禁利小便;小便多,禁发汗;咽痛,禁发汗利小便。若大便快利,不得更利;大便秘涩,以当归、桃仁、麻子仁、郁李仁、皂角仁和血润肠。如燥者,则所当禁者。吐多,不得复吐,如吐而大便虚软者,此上气壅滞,以姜、橘之属宣之。吐而大便不通,则利大便,上药则所当禁也。诸病恶疮及小儿癍后大便实者,亦当下之,而姜橘之类则所当禁也。又如脉弦而服平胃散,脉缓而服黄芪建中汤,乃实实虚虚,皆所当禁也”。

(四)妊娠禁忌

南宋·朱端章的《卫生家宝产科备要》为当时产科著作之集大成者,该书将《千金方》《外台秘要》《圣济总录》等医著中有关产科的内容大多引用吸收。书中记载了具体妊娠禁忌药,“产前忌药歌”云:

“羏斑水蛭地胆虫,乌头附子配天雄,

踯躅野葛蝼蛄类,乌喙侧子及虻虫,

牛黄水银并巴豆,大戟蛇退及蜈蚣,

牛膝藜芦加薏苡,金石锡粉对雌雄,

牙朴芒硝牡丹桂,蜥蜴飞生更虫,

代赭蚱蝉胡粉麝,芫花薇衔草三棱,

槐子牵牛并皂角,桃子蛴螬和茅根,

根硇砂与干漆,亭长溲疏草中,

瞿麦茹蟹爪甲,蹳皮鬼箭赤头红,

马刀石蚕衣鱼等,半夏南星通草同,

干姜蒜鸡及鸭子,驴肉兔肉不须供,

切记妇人产前忌,此歌宜记在心胸。”

宋·陈自明的妇科专著《妇人大全良方》(公元1237年撰成)对宋以前的妇产科论治经验进行了总结,该书引录南宋前与妇产科有关的医书数十种,保存了大量已佚的中医妇产科文献及其他佚书中的有关资料;在中医妇产科发展史上,该书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全书分为调经、众疾、求嗣、胎教、妊娠、坐月、产难、产后八门,分述各病的病因、证候及治法,总结了“产前先安胎、产后先补益”等治疗大法,对妊娠诊断、孕期卫生、孕妇用药禁忌、妊娠期特有疾病、各种难产、产褥期护理及产后病证,都作了详细的论述。该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形成完整的体系,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很高,是中国第一部完善的妇产科专著,它的流传为促进中国中医妇科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书中对妊娠禁忌进行了详细的描述,“食忌论”云:“受孕之后,不可食之物,切宜忌食。非唯有感动胎气之戒,然于物理,亦有厌忌者。设或不能戒忌,非特延月难产,亦能令儿破形母殒,可不戒哉!”总结食忌23种,认为“如此之类,无不验者。则知圣人胎教之法,岂非虑有自其然乎!”书中载妊娠禁忌药物69种,其中有剧泻药、催吐药、活血、破血药以及药性猛烈、毒性较强的药物等,所载“孕妇药忌歌”与《卫生家宝产科备要》“产前忌药歌”内容近同。

元代忽思慧的《饮膳正要》阐述了妇女妊娠、哺乳期的诸多禁忌。其中“妊娠食忌”篇载妊娠所忌15种;“乳母食忌”中指出乳母通忌8类,以及食忌6种,云:“母勿太饱乳之,母勿太饥乳之,母勿太寒乳之,母勿太热乳之。子有泻痢、腹痛、夜啼疾,乳母忌食寒凉发病之物;子有积热、惊风、疮疡;乳母忌食湿热、动风之物;子有疥癣、疮疾,乳母忌食鱼、虾、鸡、马肉、发疮之物;子有癖、疳、瘦疾,乳母忌食生茄、黄瓜等物”。书中载有胎教之法,论述妊娠期的生活禁忌,“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过人矣。”

《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也收载有妊娠禁忌药食和胎教等内容,如二姜丸(养脾温胃,去冷消痰。大治心脾疼痛,宽胸下气,进美饮食;疗一切冷食所伤,并皆治之。干姜炮,良姜去芦头),以及牡丹煎丸、白薇丸后均注明“妊娠妇人不宜服”。

(五)养生禁忌

宋金元时期医家对摄生保养也十分重视。

元代忽思慧的《饮膳正要·养生避忌》云:“夫安乐之道,在乎保养,保养之道,莫若守中,守中则无过与不及之病。春秋冬夏,四时阴阳,生病起于过用,盖不适其性而强。故养生者,既无过耗之弊,又能保守真元,何患乎外邪所中也。故善服药者,不若善保养,不善保养,不若善服药。世有不善保养,又不能善服药,仓卒病生,而归咎于神天乎!”

“养生避忌”篇中列举了具体的养生方法,如“凡热食有汗,勿当风,发痉病,头痛,目涩,多睡。夜不可多食,卧不可有邪风”。“一日之忌,暮勿饱食。一月之忌,晦勿大醉。一岁之忌,暮勿远行。终身之忌,勿燃灯房事。”“凡枯木大树下,久阴湿地,不可久坐,恐阴气触人。立秋日,不可澡浴,令人皮肤粗糙。”“乐不可极,欲不可纵。”“饮酒避忌”篇有“少饮尤佳,多饮伤神损寿,易人本性,其毒甚也。醉饮过度,丧生之源。饮酒不欲使多,知其过多,速吐之为佳,不尔成痰疾。醉勿酩酊大醉,即终身百病不除。酒不可久饮,恐腐烂肠胃,渍髓,蒸筋。……醉不可卧湿地,伤筋骨,生冷痹痛。醉不可澡浴,多生眼目之疾。如患眼疾人,切忌醉酒、食蒜”等记载,专论饮酒的禁忌。

元代贾铭《饮食须知》有专论“饮食精以养生”、“物性有相反相忌”,分水火、谷类、菜类、果类、味类、鱼类、禽类、兽类八卷,对食物的性味、反忌、毒性、收藏等进行论述,提出了“养生者未尝不害生”的观点,认为“饮食藉以养生,而不知物性有相宜相忌,纵然杂进,轻则五内不和,重则立兴祸患,是养生者亦未尝不害生也”。强调食物养生中的“有节”,“有择”。对食物禁忌也有记载,如“枣与蜜食损五脏,与葱同食令五脏不和,与各种鱼同食,令腰腹痛……干柿勿同鳖肉食,难消成积”。告诫人们在日常饮食中要合理膳食,注意饮食卫生、饮食节制,避免因饮食不当而损害健康。

(六)其他禁忌

宋金元时期是历史上针灸发展的繁荣时期,针灸流派辈出,各家专著纷呈,其中不乏针灸禁忌内容的记载。

《太平圣惠方》列举了针灸治疗中各方面的宜忌,如“日神忌不宜灸避之吉”、“每月忌日不宜针灸出血”、“人十二部人神不宜灸”、“十二时忌不宜灸”、“十二部人神不宜灸”、“九部傍通人神不宜灸”、“杂忌傍通不宜灸”、“四季人神不宜灸”等篇,分别介绍了时间、人神、灸刺方法等针灸禁忌方面的内容。《圣济总录》云:“近髓之穴,阳证之病,不可灸也”,“若夫阳病灸之,则为大逆。北宋王惟一的《铜人腧穴针灸图经》中记载了“黄帝内经针灸避忌之法”、“针灸避忌人神之轮图”,云:“用针之理,必知形气之所在,左右、上下、阴阳、表里,而气多少,行之逆顺,出入之会,诛罚有过……察其寒热,知邪所在,万刺不殆”,又曰“即如禁穴,诸医未愈,明堂中亦许灸一壮至三壮”,对针灸避忌作出总结。

南宋王执中的《针灸资生经》中记载了“忌食物”、“人神禁忌”等内容。

综上所述,宋金元时期的文献对药物禁忌、病证禁忌、妊娠禁忌、养生禁忌、针灸禁忌都有系统的论述,尤其是药物配伍禁忌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以“十八反”概括反药范围,并且应用歌赋体记载反药禁忌,先后出现以“药性相反歌”、“十九反诀”、“十八反”为名的反药歌诀,对后世的流传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宋金元时期对于配伍禁忌的危害认识更为深入,描述为“久远潜为害”;但同时也记载了反药同方配伍方剂,主要用于急症、顽疾。对反药合用的机制主要认为是缘于“相反相激”、“相反相制”。宋金元时期,相畏、相恶、相反名称使用兼杂,“十九畏”的具体内容已经产生,并在明清广泛流传。

四、明清时期禁忌理论的发展

明清医家通过总结前人医学成就,结合个人的医疗实践,产生了诸多有重大意义的医学创造与发明。如李时珍《本草纲目》成为药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吴有性《瘟疫论》创立了戾气说,对传染病病因学做出了重大贡献,17世纪以后逐步形成温病学说,反映了中医学对治疗急性热病的理论和经验;王清任《医林改错》纠正了以往医籍中的一些错误记载,在深入认识人体结构和活血化瘀方药临证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清医家理法方药的研究与论述水平达到高峰,产生了大量的医学书籍,有古籍注释本、医学全书、类书、丛书等等,其中既有集大成之作,也有普及入门的著作;方剂学论著的数量之多与内容之众前所未有,如方书集大成之作《普济方》,是我国现存古代最大的一部方书。

这一时期的药物配伍禁忌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医籍中治疗禁忌的内容尤为丰富。一方面医家加强了对临证禁忌的阐述,在“十八反”基础上,反药药味有所扩展,同时“十九畏”为医家所接受。如《本草纲目》中,专列“五味宜忌”、“相须相使相畏相恶”、“相反诸药”、“服药禁忌”、“妊娠禁忌”、“饮食禁忌”各篇,出相反诸药36种(其中重复5种),药物食忌93种,一般服药食忌11种,妊娠禁忌86种,集用药禁忌之大成;《医经小学》中的“十九畏”歌诀开始广泛流传。另一方面,医家提出药害理论,王肯堂在《证治准绳·伤寒》中阐述了“死于医药”的观点,所云:“夫有生必有死,万物之常也,然死不死于老,而死于病者,万物皆然而人为甚,故圣人悯之而医药兴,医药兴而天下之人又不死于病,而死于医药矣”,与现代因用药不当造成毒性和不良反应的认识具有相似性。

(一)药物配伍禁忌
1.“十八反”内容扩增与“十九畏”流传

明清配伍理论的发展达到高潮,本草著作以及大型方书多注药物间的畏恶反使,体现对配伍禁忌的重视,对配伍禁忌的内容有显著扩增。除涉及“十八反”药物增加以外,“十九畏”流传成为配伍禁忌的重要内容。《医经小学》《本草纲目》《药鉴》《雷公炮炙药性解》《珍珠囊补遗药性赋》《本草从新》《得配本草》等著作对“十九畏”均有记载,流传最广的是《医经小学》中的“十九畏”歌诀。

(1)《本草发挥》:

《本草发挥》为徐彦纯所撰(公元1384年),卷一至卷三将药物分为金石、草、木、人、兽、虫、鱼、果、米谷和菜共10类,收药270种;卷四为药物总论,内容多录自金、元诸医家著述中对药物的阐析与经验,作者未加注释,可供研究金、元时代本草学的参考。在“诸药相反例”中记载:“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乌头反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及。藜芦反细辛、芍药、人参、丹参、苦参、沙参。”继承了金元时期医家关于“十八反”的认识。

(2)《医经小学》:

《医经小学》首刻于明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为明代刘纯(字宗厚)所著,全书本草、脉诀、经络、病机、治法及运气,理法方药悉备。书中载“十八反”歌诀为:“本草名言十八反,半蒌贝蔹及攻乌,谓半夏、栝楼、贝母、白及、白蔹与乌头相攻。藻戟遂芫俱战草,海藻、大戟、芫花、甘遂俱与甘草相反。诸参辛芍叛藜芦,苦参、人参、沙参、玄参、细辛、芍药俱与藜芦相反。”其中诸参指为苦参、人参、沙参、玄参,与稍前《本草发挥》相比有玄参而无丹参。同时指出藜芦类反药“凡汤药丸散中不可合用也”,但是“若要令反而吐者则不忌也”,意指在一定治疗目的下并不完全是治疗禁忌。

书中载“十九畏”歌诀:

“硫黄原是火之精,朴硝一见便相争。

水银莫与砒相见,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

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

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又忌五灵脂。

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

大凡修合看逆顺,炮鏿炙要精微。”

《医经小学》中的“十九畏”歌诀后世流传最广。其后不同书籍歌诀内容基本一致,仅有几处细微差别,无明显出入,只是在叙述上略有改变,或药名异体字相差。

(3)《普济方》:

《普济方》系明初编修的一部大型医学方书,刊于公元1406年,辑集明以前的医籍分类整理而成,载方达6万多首。其中有方脉总论、运气、脏腑(包括脏象及脏腑诸病候)、身形、诸疾(包括伤寒、杂病、疮疡、外科、骨科以及各种治法)、妇人(包括妇、产科)、婴儿、针灸、本草等共100余门。据《四库提要》记载:“凡一千九百六十论,二千一百七十五类,七百七十八法,六万一千七百三十九方,二百三十九图。”对于所述病证均有论有方,资料宏富。所涉范围广泛,叙述系统完善。

《普济方·方脉药性总论》“论合和”中援引前代畏恶反制论述,“六经药性”扩充了相反药的范围。

防风与干姜、藜芦、白蔹、芫花相反;甘草与远志、大戟、芫花、甘遂、海藻相反;当归与蒲黄、海藻相反;黄连与芫花、菊花、僵蚕、款冬花相反;生地黄恶贝母,与芜荑相反;白芍药与石斛、硝石相反;人参与藜芦相反;柴胡、皂荚、藜芦相反;黄芪与鳖甲相反;半夏与羊血、鳖甲、皂荚、雄黄相反;桔梗与龙胆草相反;蔓荆子与石膏相反;五味子与葳蕤、乌头相反;藁本与青葙子相反;地榆与麦门冬相反;吴茱萸与丹参、硝石、白石英相反;防己与细辛相反;川乌头与半夏、栝楼相反,与附子相同;麦门冬与苦参相反;茯苓与白蔹、地榆相反;甘遂与甘草相反;栝楼根与干姜、牛膝相反;苦参与菟丝子相反;黑附子与防风相反。57味药、共48对。

表1-2 《普济方·方脉药性总论·六经药性》相反药

这些内容已远不限于“十八反”的范围,但其依据是什么,并未说明,从后世相关相反禁忌文献来看,也未完全采纳。

(4)《本草集要》:

《本草集要》成书于公元1496年,为明·王纶所编撰,其目的是对前人本草“取其要者,以便观览”。该书取《证类本草》及李东垣、朱丹溪诸书,参互考订,删繁节要,论述本草大意、汤药丸散剂型、方剂配制分量、用药之法等;根据药性所治,将药物按性能分门别类,发展了陶弘景的通用药分类法,对临病用药制方,起到易于检寻的作用。

上部卷之一“论本草大意”,收载了《神农本草经》的七情论述,以及“十八反”、“十九畏”歌诀,内容与前比较稍有不同。

“十八反”歌诀:“本草明言十八反,逐一从头说与君。人参、芍药与沙参,细辛、玄参及紫参,苦参、丹参并前药,一见藜芦便杀人。白及、白蔹并半夏,栝楼、贝母五般真,莫见乌头与乌喙,逢之一反疾如神。大戟、芫花并海藻,甘遂以上反甘草。若还吐蛊用翻肠,寻常犯之都不好。蜜蜡莫与葱相睹,石决明休见云母。藜芦莫使酒来侵,人若犯之都是苦。”该歌诀增加了相反药蜜蜡与葱,石决明与云母,藜芦与酒。

“十九畏”歌诀:“硫黄原是火之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相见,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丁香莫与郁金见,芒硝难合京三棱。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又忌五灵脂。官桂善能调冷气,石脂相见便跷蹊。大凡修合看逆顺,炮鏿炙要精微。”其内容与《医经小学》一致,官桂“石脂相见便跷蹊”与“若逢石脂便相欺”相比,略有语句和韵脚不同。

(5)《本草品汇精要》:

明·刘文泰等撰辑《本草品汇精要》(公元1505年,明弘治十八年),是《本草纲目》前的官修本草,按《本经》之例,分上、中、下三品,共载药1815种,四十二卷。对药物按名、苗、地、时、收、用、质、色、味、气、臭等24则分次阐述,其中有反(相畏、相恶药物)、禁(戒轻服)、忌(避)、解(解毒)等内容。

书中除承沿“十八反”外,还记载了石硫黄反朴硝、石亭脂,石蜜反葱,羊踯躅反面等,以及药物不同部位与品种共29种,对反药的范围有所扩展。

(6)《本草蒙筌》:

《本草蒙筌》刊行于明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陈嘉谟撰著,是明代早期的中药学入门书。在《本草集要》等书的基础上吸取诸家之长,结合自己的体会,加以修订,载药742种,内容有药物的产地、采集时间、品种鉴别、炮制方法、药性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及七情、服法等。其体裁是按声律写成对偶句,以便记诵。李时珍对本书的评价是“颇有发明,便于初学,名曰蒙筌,诚称其实”。

该书总论分述治疗用气味、药剂别君臣、四气、五味、七情、七方、十剂、五用、修合条例等内容。谓“治疗贵方药合宜,方药在气味善用”,相反之药,“有相反者,两相仇隙,必不可使和合”,除诸本草“十八反”药味外,卷二中还载有芎反藜芦、卷四载有巴豆反牵牛;在药物项下,还记载了用药病证宜忌。

(7)《医学入门》:

明代李蓇编著《医学入门》,该书于万历三年(公元1575年)刊行于世,类集明以前各科实用医书,用歌赋形式为正文,以注文补充说明,参以李氏个人见解,其论述通俗易懂,歌诀形式便于记诵,是一部重要的医学著作。全书分内外集,自谓“医能知此内外门户,而后可以设法治病,不致循蒙执方,夭枉人命”,故题之曰《医学入门》,共九卷。

书中云:“相反药只十八味,逐一从头说与君:人参芍药与沙参,细辛玄参及紫参,苦参丹参并前药,一见藜芦便杀人;白及白蔹并半夏,栝楼贝母五般真,莫见乌头与乌喙,逢之一反疾如神;大戟芫花并海藻,甘遂以上反甘草。若还吐蛊与翻肠,寻常用之都不好。蜜蜡莫与葱相睹,石决明休见云母;藜芦莫使酒来浸,人若犯之都是苦。”这一歌诀除开头一句外,余与《本草集要》相同。书中的“十九畏”歌诀同《医经小学》。

(8)《本草纲目》:

《本草纲目》成书于万历6年(公元1578年),初刻于1590年。该书总结了16世纪前的药物学,共52卷,190多万字,载有药物1892种,绘制精美插图一千多幅,分为16部、60类。书中考证了以往本草学中的若干错误,综合了大量资料,提出了科学的药物分类方法,反映了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每种药物分列释名(确定名称)、集解(叙述产地)、正误(更正过去文献的错误)、修治(炮制方法)、气味、主治、发明、附方等项,是一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本草巨著。该书在药物分类上改变了上、中、下三品分类法,采取了“析族区类,振纲分目”,把药物分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又将矿物药分为金部、玉部、石部、卤部4部;植物药为草部、谷部、菜部、果部、木部等5部,草部又分为山草、芳草、醒草、毒草、水草、蔓草、石草等小类;动物一类,按低级向高级进化的顺序排列为虫部、鳞部、介部、禽部、兽部、人部等6部。

《本草纲目》全面总结了明代以前的药性理论,订正和补充了多种药物的性味与毒性,对有毒药物进行了大量增补,如水银一药,谓其为“阴毒之物无似之者”。书中载毒药361种,亦按毒性大小分为大毒、有毒、小毒、微毒。

《本草纲目》专列“五味宜忌”、“相须相使相畏相恶诸药”、“相反诸药”、“服药食忌”、“妊娠禁忌”、“饮食禁忌”等各篇,出“相反诸药凡三十六种”,书中所出相反诸药为: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大戟反芫花、海藻,乌头反贝母、栝楼、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狸肉,河豚反煤、荆芥、防风、菊花、桔梗、甘草、乌头、附子,蜜反生葱,柿反蟹;共36种(其中重复5种)、29对。“服药食忌”记载了47种药物的食忌(药食共93种),妊娠禁忌86种,饮食禁忌63条。有用药禁忌集大成的作用。

《本草纲目》对七情配伍的作用机制概述为“盖相须、相使同用者,帝道也;相畏、相杀同用者,王道也;相恶、相反同用者,霸道也”。这一论述对后世应用“十八反”配伍有很大影响。

(9)《医方考》:

《医方考》为明·吴昆编撰,刊于明万历十二年(公元1584年),该书开方论专书之先河,对后世影响深远。《医宗金鉴》在《删补名医方论》序言中提出“方论始于成无己,近代则有吴昆、李中梓、柯琴、汪昂诸家”,足见该书在方剂学发展史上的地位。

该书通过方解说明相反药不宜配伍的组方原则,如在大戟枣子方论中云:“服此方大忌甘草,以其与大戟相反故也。”“大戟(连根叶一握),大枣(一斗)二物同煮一时,去大戟不用,旋旋吃枣无时,服尽决效。此攻水证鼓胀之方也。大戟气大寒而味苦甘,有小毒,能下十二经之水。大枣味甘,取其大补脾胃,而不为攻下所伤耳。”

书中对相反相用的配伍情况也作了阐释,如在《丹溪心法》通顶散所治初中风方解中云:“藜芦、生甘草、川芎、细辛、人参(各一钱),石膏(五钱),共为末。病人初中风,不知人事,口噤不能开,用此药一字,吹入鼻中。有嚏者,肺气未绝,可治。中风,不知人事,病则急矣。以平药与之,不能开其壅塞,故用藜芦与人参、细辛相反,使其相反而相用也,肺苦气上逆,故用石膏之重以坠之,甘草之平以缓之;乃川芎之用,取其清气利窍而已。”认为通顶散治疗中风病急者,用藜芦与人参、细辛相反相激配伍方能达到开其壅塞的效果。

(10)《药鉴》:

《药鉴》为明代医家杜文燮编撰(成书于明万历二十六年,公元1598年)。全书共二卷,卷一相当于总论,载寒、热、温、平四赋,次记用药、制方、禁忌、主病、运气等内容;卷二分别论述137种药物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和临床应用,记载了各药的气味、阴阳、升降、分经、配伍及配伍应用。

该书阐述了中药反畏禁忌的重要性。序言道其宗旨:“首察病原,以补东垣之缺;次辨药力,以佐仲景之偏;论证则由标本以及经络,审性则由阴阳以及反畏。”

书中载“十八反”、“十九畏”和妊娠禁忌歌诀。《药鉴》中“十九畏药性”歌诀,承沿《医经小学》内容,只略去了与炮制相关的最后两句。

(11)《炮炙大法》:

《炮炙大法》为著名医药学家缪希雍的炮制专书,刊于明天启二年(公元1622年)。全书按药物类别分为水部、火部、土部等14部、439种中药。书中叙述了各药的炮制方法,也包括各药的出处,采集、优劣鉴别、炮制辅料、炮制过程、炮制后贮藏方法,对某些药物阐述了炮制前后性质的变化和不同的治疗效果,在书末附有“用药凡例”,对药物的炮制原则,及煎药、服药等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是继《雷公炮炙论》之后的又一部炮制专著。

书中“服药禁忌”、“妊娠服禁”、“十八反”,以及“当禁不禁犯禁必死”、“不必忌而忌之过”,涉及药食禁忌、妊娠禁忌、配伍禁忌等内容,所载“十八反”歌诀,与《医学入门》内容相同。

《炮炙大法》强调根据病症不同,注意当禁以及不宜过分禁忌。有些疾病当注意禁忌,所谓“当禁不禁犯禁必死”,分别阐述了肿胀、痨嗽、伤寒之后、脾胃伤、时病新愈等疾患的药物、药食禁忌;同时又指出有些病症不必过于禁忌,所谓“忌之过”,如“久病之人胃气虚弱者,若专以淡粥责之,则病人不悦而食减不进,胃气所以难复,病所以难痊,此忌之之过”。

(12)《神农本草经疏》:

亦为缪希雍著,明天启五年刊行(公元1625年)。缪氏“梓行《本草经疏》题辞”云:“药性之道,具在本草,虽代有哲匠,演其奥义,然去古弥远,浸失其旨”。故以《本经》为主,参以《别录》以后诸家本草以作注疏,“备列七方十剂及古人用药之要”,载药490味,每味药列有“疏”、“主治参互”、“简误”等项,“据经以疏义,缘义以致用,参互以尽其详,简误以防其失”,为其后医家重视。书中对畏忌制使,认为“物性自然,非可以意求者”,俱照《本经》列之条下。“至其制用之宜,古法俱在,兹复采入,俾得遵守”。

(13)《本草备要》《本草易读》《医方集解》:

为清·汪昂撰著。汪昂字庵,安徽休宁人,清初著名医家。汪氏少年从儒,于经史百家靡不殚究,为明末诸生。入清时三十余岁,弃儒攻医,笃志方书。一生纂著医书十余种,主要著作有《医方集解》(刊行于公元1682年)、《素问灵枢类纂约注》(刊行于公元1689年)、《本草备要》(刊行于公元1694年)、《汤头歌诀》(刊行于公元1694年)。《素问灵枢类纂约注》《本草备要》《医方集解》《汤头歌诀》四部著作被后人称为“汪氏四书”,问世至今,版本有数十个,流传甚广。其中《医方集解》被誉为“清代方剂学方面影响最大的著作”。

1)《本草备要》在药物禁忌证上,分禁用、忌用、勿用、副作用等不同级别:

禁用:桃仁条云:“血不足者禁用。”青皮条云:“有汗及气虚者禁用。”天南星条云:“阴虚燥痰禁用。”牛膝条云:“然性下行而滑窍,梦遗失精及脾虚下陷,因而腿膝肿痛者禁用。”

忌用:大枣、甘草条云:“中满证忌之。”苍术条云:“燥结多汗者忌用。”五味子条云:“嗽初起,脉数,有实火者忌用。”天门冬条云:“性冷利,胃虚无热及泻者忌用。”

勿用:莲子条云:“大便燥者勿服。”

副作用:木瓜条云:“多食损齿,病癃闭。”乌梅条云:“多食损齿伤筋。”

2)《本草易读》将本草有毒药物分类发展为大毒、毒、小毒、微毒和微有小毒5个等级,对有毒药物的毒性认识上有进一步发展。如虻虫有小毒,蟾蜍有微毒,蟾酥有大毒。

3)《医方集解》中收正方377首、附方486首,据治法分为21类,并附“救急良方”和“勿药玄诠”,在编排体例、方论评述等方面多有创见,对方剂学发展和教育普及贡献甚大。

2.对配伍亢害承制阐述发挥

明清重要医著中多收入药性畏恶相反等内容,医家对配伍亢害承制延展发挥,既提出慎用反药,又提出灵活应用相反之性以及应用规则。

(1)《医学正传》:

《医学正传》为虞抟所撰,成书于正德乙亥(公元1515年),嘉靖辛卯(公元1531年)刊行。本书共八卷,卷一“医学或问”,阐述医学源流、授受、亢害承制、丹溪医说、四诊合参等内容。其后按内、外、妇、儿科分述近百种病证,收一千余方。

云:“毒药以治其病。盖药性各有能毒,然中病者,藉其能以获安;不中病者,徒惹其毒以增病耳”,认为“用药者若不执之以理,而谓不杀人者,予未之信也”,“可不慎哉!”

书中阐述了畏恶相反之理,以及相反配伍的慎用原则。药性各有能毒,其所畏者畏其能,所恶者恶其毒。书中或问:“药性有相畏相恶相反,而古方多有同为一剂而用者,其理何如?”“若夫彼畏我者,我必恶之,我所恶者,彼必畏我,盖我能制其毒而不得以自纵也。且如一剂之中,彼虽畏我,而主治之能在彼,故其分两,当彼重我轻,略将以杀其毒耳;设我重彼轻,制之太过,则尽夺其权而治病之功劣矣。然药性各有能毒,其所畏者畏其能,所恶者恶其毒耳。如仲景制小柴胡汤,用半夏、黄芩、生姜三物同剂,其半夏、黄芩畏生姜,而生姜恶黄芩、半夏,因其分两适中,故但制其悍之毒,而不减其退寒热之能也”。

药性相反者,“则各怀酷毒,如两军相敌,决不与之同队也”。但是如果“外有大毒之疾,必用大毒之药以攻之,又不可以常理论也”。并列举“古方感应丸用巴豆、牵牛同剂,以为攻坚积药”、“丹溪治尸瘵二十四味莲心散,以甘草芫花同剂”。指出危重疾患,不可以常理论之,即反药配伍常应对顽疾重证。故而用药如用兵,“盖贤者真知灼见方可用之,昧者固不可妄试以杀人也。夫用药如用兵,善用者置之死地而后存,若韩信行背水阵也,不善者徒取灭亡之祸耳,可不慎哉”。

(2)《医学入门》:

该书提出组方“君臣和合无反畏”,但又根据临床实际,指出如若配伍,则有用药配伍法度可循,特别提出“小反小畏”和“大反大畏”不同情况和用法标准,以及反畏配伍需有“监制”等基本内容,对后世有所启迪。

《医学入门·本草总括》中记载“君臣和合无反畏”,云:“大概养命养性之药,一君二臣三佐使。治病之药,一君二臣九佐使。务要君臣配合,如父子兄弟和气,主疗同而气味似旧方,小反小畏亦不甚拘,若大反大畏竟有同剂者,必追重去积,仍有监制,乃不杀人,非初学可妄也。”指出组方配伍的一般规律,用于养命性之药与治病之药有组方结构上各有特点,但都必须诸药“和气”。反畏配伍存在大、小程度上的区别,所谓“小反小畏亦不甚拘”,“若大反大畏竟有同剂者”,则当符合“必追重去积”的需要,但是仍需要“有监制”,乃不杀人。

(3)《张氏医通》:

《张氏医通》为综合性医书。清·张璐撰于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书中包括内、外、妇、儿及五官等科,分门分证,征引古代文献及历代医家医论,且以病证分门集方、并行方解。

该书认为相反药的配伍作用是以相反之性,激其成功。《张氏医通·凡例》中有云:“古方中有极峻厉、极迅烈、难于轻试者;有顺逆反正配合、寒热补泻互用、深奥难明其理者;有故用相反之性,激其成功者;有奇兵暂用,随手转关者。”“则极峻厉、极奇奥诸方,皆为常胜之师。”以上激其成功之理,在《金匮》赤丸和甘遂半夏汤等反药配伍的方义中予以阐述。卷十三“积聚门”赤丸(《金匮》)下云:“此方乌头与半夏同剂。用相反以攻坚积沉寒。非妙达先圣至理,不能领略其奥。与胡洽治膈上积用十枣汤,加甘草、大戟同一妙义。而《普济方》仅用乌头、半夏二味,易白凤仙子、杏仁、黄丹为衣,服七丸至谷道见血,而其瞑眩之性可知。盖药之相反相恶,不过两毒相激,原非立能伤人,后世以为相反之味,必不可同用,陋哉。”

该书卷四“诸气门下”云:“痰饮(唾)甘遂半夏汤主之。留饮堵塞窍隧,胃气不得转输,故脉伏不显。若留饮既下,胃气受伤,必欲自利,自利而反快者,中焦所塞暂通也。通而复积,故续坚满,必更用药尽逐之。然欲直达其积饮,莫若甘遂快利用之为君,欲和脾胃除心下坚,又必以半夏佐之。然芍药停湿,何留饮用之,甘草与甘遂相反,何一方并用。盖甘草缓甘遂之性。”

(4)《医学心悟》:

《医学心悟》为清代医家程钟龄撰于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该书所列各科病证先述病源、症状,次述诊断治疗,并附程氏自拟经验方,是一部理论联系临床的中医启蒙著作,流传甚广,后世认为是中医入门的重要参考书。

该书卷一“医中百误歌”,认为“医中之误有百端”,阐述了整个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错误,分别有“医家误”、“病家误”、“旁人误”、“药中误”等。其中“医家误”包括医家辨证、识脉、用药等,而在百误之中,认为用药相反,危害甚大:“医家误,药不中,攻补寒温不对证,实实虚虚误非轻,举手须知严且慎(用药相反,厥祸最大)。”

(5)《医宗金鉴》:

《医宗金鉴》刊于清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是由清代朝廷钦定御制的一部医学丛书。该书集前人医学精萃,汇中医百科全书,“酌古以准今,芟繁而摘要”。目前仍为中医临证、教学的常用参考书籍。

书中对反药不宜配伍、以及反药同方的方剂均有集解和阐述。如十枣汤的方义中指出甘草与甘遂、芫花、大戟相反,故选用十枣君之。《医宗金鉴·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上篇》十枣汤:“甘遂、芫花、大戟三味,皆辛苦气寒而禀性最毒,并举而用之,气味相济相须,故可直攻水邪之巢穴,决其渎而大下之,一举而患可平也。然邪之所凑,其气必虚,以毒药攻邪,必伤及脾胃,使无冲和甘缓之品为主宰,则邪气尽而大命亦随之矣。然此药最毒至峻,参术所不能君,甘草又与之反,故选十枣之大而肥者以君之。”

在甘遂半夏汤的方义中引尤怡“一战而留饮尽去”的阐述,《医宗金鉴·痰饮咳嗽病脉证并治》甘遂半夏汤:“甘遂大者三枚,半夏十二枚,以水一升,煮取半升,去滓,芍药五枚,甘草如指大一枚。炙上四味,以水二升,煮取半斤,去滓,以蜜半升,和药汁煎取八合,顿服之”。“留者行之,用甘遂以决水饮;结者散之,用半夏以散痰饮。甘遂之性直达,恐其过于行水,缓以甘草、白蜜之甘,收以芍药之酸,虽甘草、甘遂相反,而实有以相使,此酸收甘缓,约之之法也。《灵枢经》曰:约方犹约囊。其斯之谓欤。尤怡曰:甘草与甘遂相反,而同用之者,盖欲其一战而留饮尽去,因相激而相成也。芍药、白蜜不特安中,亦缓药毒耳。”指出方中配伍甘草,会起到酸收甘缓的相使作用,且通过配伍芍药、白蜜等来缓其药毒。

(6)《得配本草》:

《得配本草》成书于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由严西亭、施澹宁、洪缉庵编著,书中对药物配伍进行了深入阐述。乾隆二十六年魏序云:“尝念药之不能独用,病之不可泛治也,博采群书,互相辨论,合为《得配本草》。”

书中阐述药物配伍的依据,“凡例”中云:“药独入一经,以治一病,亦随佐使而治百病。”故“配偶于主治之后,使知寒热攻补,变化无穷,苟能触类旁通,运用自然入妙”。

该书认为药有利,必有害,特载禁忌于药名之后,“庶使触目惊心,不敢轻试”。故将畏、恶、反、使的记载颇为详细,在每味中药名称(包括别名、俗名、异地名)之下先为标明,令人开卷了然,所谓“药有畏恶反使,每品下先为标明,令人开卷了然。药有主治,详载首条,使用之者得其直达之功”。对临床实践具有指导价值。

书中指出根据病症情况具体应用其药性反恶特点。“以正为配,固倡而随;以反为配,亦克而生,运用之妙,殆无过此已。使读是书者知药而即知病,知病而即知所以治病,诚一以贯之者也,岂不足垂世而行远哉”。如“海藻:反甘草。苦、咸,寒。软坚泄热。消瘿瘤,止疝,散颈核,除浮肿,去痰饮,通淋秘。得甘草,治瘰疬马刀(反者并用,其功益烈)”。

(7)《温病条辨》:

《温病条辨》为清代著名医家吴瑭所著,成书于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初刊于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温病条辨》是温病学派著作中系统完整、集大成的一部代表著作。其书以三焦为纲,病名为目,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温病的辨证论治,涉及了多种温病从病因病机、证候表现到治则、治法、方药、禁忌、病后调理等各方面的内容,为后来中医的外感病治疗提供了可资遵循的轨范,在中医学领域中具有很大影响。

书中在“解儿难”中指出药物均有偏胜,使用宜忌,必须符合病情,合则用之,不合则避之。以某方统治四时不正之气,则犯笼统治病之弊。“无不偏之药,则无统治之方”。“用药治病者,用偏以矫其偏。以药之偏胜太过,故有宜用,有宜避者,合病情者用之,不合者避之而已。无好尚,无畏忌,惟病是从”。

(8)《理瀹骈文》:

《理瀹骈文》为清末吴尚先撰著,成书于公元1864年。“理瀹”借《子华子》“医者理也,药者瀹也”之句,摘“理瀹”二字,以题其篇,“骈文”是指对偶式的骈俪文体。该书由略言、续增略言、正文、膏方、治心病方等五部分组成,形成具有较为完整的、理法方药俱备的中医外治法理论体系。

该书认为“外治之理,即内治之理”,“内外治殊途同归之旨,乃道之大原也”。外治与内治一样均是以中医医理为指导,在临床运用上,医理与药性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外治之理,即内治之理;外治之药,亦即内治之药,所异者,法耳”,只是在方法上的不同。“医理药性无二,而法则神奇变幻,上可以发泄造化五行之奥蕴,下亦扶危救急层见叠出而不穷”。同时外治之法更加广泛,“治在外则无禁制,无窒碍,无牵掣,无沾滞。世有博通之医,当于此见其才”。书中收载了数十张相反同方配伍的方剂:白附子散、除湿膏、大补延龄膏、攻积丸、固精保元膏、护岩膏、鲫鱼膏、健脾膏、接骨膏、金丝万应膏、金仙膏、控涎丸、离济膏、理气膏、龙虎散、内府万灵膏、暖脐膏、清肺膏、清肝膏、清胃膏、清心化痰膏、清阳膏(四时感冒)、清阳膏(风热)、三反膏、散阴膏(风寒湿痹)、散阴膏(伤寒阴证)、通经膏、卫产膏、温肺膏、温胃膏、温胃汤、行水膏、阳痧救急膏、阴痧急救膏、云台膏、正阳散、滋阴壮水膏等。

3.药物毒性认识的深化

明清医家重视药 气味之良毒,对药物毒性的论述颇多,包括订正和补充多种药物的性味与毒性,对有毒药物毒性进行辨别和分级,用药禁忌思想逐渐丰富。

《本草纲目》对有毒药物进行了大量增补,如水银一药,古列为上品,称其无毒,书中列举历代中毒事例,感叹“六朝以下贪生服食者,致成废笃而丧厥躯,不知若干人矣!”谓其为“阴毒之物无似之者”,而论其“治病之功,不可掩也”。书中载毒药361种,按毒性大小分为大毒、小毒、有毒、无毒,并在草部下首次单列“毒草”专目,收载有毒草药47种。对有毒药的配伍用量用法,也有详细论述,并引弘景所云:“今药中单行一两种有毒,只如巴豆、甘遂、将军,不可便令尽剂。如《经》所云:一物一毒,服一丸如细麻;二物一毒,服二丸如大麻;三物一毒,服三丸如胡豆;四物一毒,服四丸如小豆;五物一毒,服五丸如大豆;六物一毒,服六丸如梧子;从此至十,皆以梧子为数。”

明代医家张景岳对药物毒性和用药法度也有论述。其著《类经》与《景岳全书》分别刊于公元1624年和公元1636年。前者将《黄帝内经》中《素问》和《灵枢》二书的内容,以摄生、阴阳、藏象、脉色、经络、标本、气味、论治、疾病、针刺、运气等类重新加以组合著成;后者则囊括辨证、治法方剂、本草药性等内容,创方剂八阵分类新法。张景岳认为凡药皆有毒,但毒有大小之分。卷四十八“本草正”云:“本草所云某有毒、某无毒,余则甚不然之,而不知无药无毒也。”同时将药物毒性分大毒、常毒、小毒三级认识,卷十二“有毒无毒制方有约必先岁气无伐天和”中云:“大毒之性烈,其为伤也多。小毒之性和,其为伤也少。常毒之性,减大毒之性一等、加小毒之性一等,所伤可知也。”张氏强调毒有大小,须因人、因脏腑疾病不同而用。《类经·脉象类》中指出:“人有能耐毒者,有不胜毒者”,且“五脏各有所偏,七情各有所胜,阳藏者偏于凉,阴藏者偏于热,耐毒者缓而无力,不耐毒者峻之为害”。

4.药害理论的形成

明清医家对妄投药物所致毒副作用有深刻的剖析,提出“死于医药”、“伤其真元”、“药蛊”等警示性观点,强调趋利避害,对后世影响深远。

(1)《证治准绳》:

又名《六科证治准绳》,明·王肯堂撰著,以阐述临床各科证治为主,包括《证治准绳·杂病》《证治准绳·类方》《证治准绳·伤寒》《证治准绳·疡医》《证治准绳·幼科》《证治准绳·女科》,刊于1602—1608年间。该书收录汉至明代主要医籍的常用要方,每一病证下面先列著名常用方,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病证则往往列名家方论,示人以用药法度。

《证治准绳·伤寒》自序云:“夫有生必有死,万物之常也。然死不死于老而死于病者,万物皆然,而人为甚,故圣人悯之而医药兴,医药兴,而天下之人又不死于病而死于医药矣。智者愤其然,因曰,病而不药得中医,岂不信哉。”《证治准绳·幼科》序言云:“妄投汤丸,以去病为功,使轻者重,重者死,亦有不重不死,幸而得愈者,然已伤其真元,夭其天年矣。”阐述了“伤其真元”、“死于医药”的药害思想。

书中指出了一些药物的具体用药条件和禁忌,如《证治准绳·伤寒》厚朴条下云:“气温味苦辛,体重浊而微降,阴中阳也(垣),可升可降能除腹胀,若虚弱人,虽腹胀宜斟酌用之,寒胀是也,大热药中兼用,结者散之神药也,误服脱人元气须禁之。”

(2)《张氏医通》:

该书卷九“杂门”专列“药蛊”一节。谓:“尝见世人不得尽其天年者,大都皆医药之误耳。”“药之治病,不得已也。古人以不服药为中医,厥有旨哉。尝闻古圣垂诲,靡不反复详慎。至立方之下,每云中病即止,不必尽剂,其郑重有如此者。”“元气坚固者,无论治之中与否,但得开通病气,元神自复。若禀质素弱,及病后产后。亡血脱泻之后,不能即愈,日以汤药为务,多致轻者重而重者剧。病气日增,饮食日减,以致寒热咳嗽,吐痰吐血,诸证百出,而犹以为药力未逮,邪热未除,日以清火消痰为务,遂成药蛊之病矣。”指出所谓“药蛊”成因,乃由“日以汤药为务,多致轻者重而重者剧。病气日增,饮食日减”,“诸证百出,而犹以为药力未逮”。

“其药蛊之患有三:一者胃气为药所汨,饮食不为肌屑而骨不支床;一者药毒流于坎陷,少火不能内藏,而烦蒸髓极;一者脾伤不能散精,脏气固结不舒而羸瘦腹大。虽有脾胃之分,所重全在胃气,胃为五脏之本也。此性膏粱豢养者有之,在藜藿劳之人未之见也”。阐述了用药不当以致脾胃所伤的基本表现,以警示于临证。

(3)《本草害利》:

晚清凌奂《本草害利》刊于公元1862年。该书集历代前贤之经验,按脏腑分队,以补泻温凉为序;论药先陈其害,后言其利,并详述其出产、形状、炮制方法,体裁独具风格。对防止用药偏差流弊,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该书选用常用药物233味(如包括不同药用部分和不同炮制品种则有近300种,还包括一些食品)。其中植物药187种,动物药30种,矿物药14种,其他类2种。

书中提出“药害”理论,“凡药有利必有害”,辩证地阐述了药物对身体和疾病利害两方面的作用,强调根据病证辨证用药,趋利避害,“知药利必有害,断不可粗知大略,辨证不明,信手下笔,枉折人命”。

若辨证不清,使用不当,每味药都会有害,并不是有毒药物才会有害。所以书中不仅标明有毒药物的毒性,而且在每味药项下均直接明示其害,类似于今日之用药错误所致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对于不明药性、用药错误所致的药害论述颇详,在涉及用药禁忌方面独具特色,在各论阐述每一味药物性能主治特点时,均先言其害,后言其利。且书中所云每味药之“害”不仅涉及药物自身毒性,还包括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服药食忌、证候禁忌等多方面。自序中云:“凡药有利必有害,但知其利,不知其害,如冲锋于前,不顾其后也。”又云:“知药利必有害,断不可粗知大略,辨证不明,信手下笔,枉折人命。”其主要思想集中在两个方面。

1)强调趋利避害:

《本草害利》先述药物其害,再述其利,强调趋利避害的重要性。细辛“(害)其性升燥发散,凡病内热及火升炎上,上盛下虚,气虚有汗,血虚头痛,阴虚咳嗽,法皆禁用。即入风药,亦不可过五分,服过一钱,使人闷绝,因其气浓而性烈耳。双叶者,服之害人。恶黄芪、狼毒、山茱萸,忌生菜,畏硝石、滑石。反藜芦。(利)辛温香燥,善开窍,散风寒,入心肺肾三经,能行心下水停,宣通游风浮热,口疮喉痹,利九窍”。

药物本身性能之害,是指由于药物本身的性能过于强烈,或本身所含的有毒成分是引起药害的重要因素。如《本草害利》论述诃子害时云:“至于带下本于湿热,喘嗽实由肺火,用之立致杀人,宜当深戒其弊。”又如牡丹皮:“胃气虚寒,妇人血崩,经行过期不净,妊娠者并忌之。”《本草害利》记载木通之害:“苦降淡渗利窍。凡精滑不固,梦遗及阳虚气弱,内无湿热者均忌,妊娠尤忌。”巴豆之害:“此禀火烈之气,触人皮肤,无有不灼烂。”柏子仁之害:“仁体多油,且滑肠,泄泻者勿服。”汉防己之害:“其性悍气猛,走窜决防,苦伤胃。凡胃虚阴虚,自汗盗汗,口苦舌干,肾虚小水不利,及胎前产后血虚,虽有下焦湿热,慎勿用之。”干姜之害:“性大辛,辛能僭上,也能散气动血,损阴伤目。”甘遂之害:“其性阴毒。虽善下水除湿,然能耗损真阴,亏竭津液。”乌梅、木瓜、山楂等味酸,久服损齿及骨、伤筋等。

此外,书中还在“修治”项中附有详细的解毒方法。

2)警示用药不审之害:

《本草害利》警示用药不审之害,“苟调度不精,一或失机,一败涂地,即用药不审,草菅人命也。”

如女贞子为“纯阴至静之品,若虚寒人服之,则腹痛作泻”;熟地“按熟地乃阴滞不行之药,大为脾胃之病所不宜”,“胃虚气弱之人,过服归地,必致痞闷食减,病安能愈”。半夏“其误最易而难明者,医以其能去痰也,故凡见咳嗽,莫不先投。殊不知咳嗽吐痰,寒热骨蒸,皆阴虚肺热,津液不足之候,误服则损其津液,而肺家愈燥,阴气愈虚,浓痰愈结,必致声嘎而死”。淫羊藿“虚阳易举,梦遗不止,溺赤口干者并忌。若误服之,则病强中淋浊之患”。远志肉“不可多用、独用。纯虚无滞者,误服之,令人空洞悬心痛”。

也有服用不当之害,如龙胆草:“亦勿空腹服,令人溺不禁,以其泄太甚故也。”

此外还列举了炮制不当之害、采收不当之害。对于有毒之药,正确的炮制能降低毒副作用,减少药害的发生,而炮制不当,则不能起到减低毒性作用,甚至反而增强药物的毒副作用。如朱砂“镇养心神,但宜生使,若经伏火,及一切烹炼,则毒等砒,服之必毙,戒之。独用多用,令人呆闷。若火炼,则有毒,服饵常杀人。须细水飞三次”。

采收不当,特别是中药品种的混淆,成为药害的另一重要因素。如桑寄生“杂树上者,气性不同,恐反有害”。

(二)病证禁忌

明清医著中对证候治法禁忌有诸多论述。

《古今医统大全》系医学全书,徐春甫撰,成书于嘉靖三十五年(公元1556年),次年刊行。全书共100卷,载有医家传略、内经要旨、经穴针灸,临床各科证治包括病机、脉候、治法、方药、易简诸方等项,本草性能、功用及制法,通用诸方,养生余录等等。

该书在医理、方药上均有阐述,涉及病证禁忌,如卷之九“厉风门治法厉风首尾当谨守禁忌”:“人有斯疾,大率热邪,皆其嗜欲不谨所致。患斯疾者,当断戒荤腥盐酱,一切厚味。只宜清心寡欲,绝色忘虑,幽隐甘泉,屏弃世务。早早救疗,庶几可活。稍不守禁,每见愈而复作,一致危亡,莫能再救。孙真人云:尝治数百人,终无一人免于死者,盖无一人能守禁忌故耳。”

《本草纲目》对汗吐下法的治法禁忌均详细论述。吐法禁忌8种:“不可吐者有八,性刚暴好怒喜淫者,病势已危、老弱气衰者,自吐不止者,阳败血虚者,吐血、咯血、衄血、嗽血、崩血、溺血者,病患粗知医书不辨邪正者,病患无正性反复不定者,左右多嘈杂之言者,皆不可吐。”汗法“发汗中病则止,不必尽剂”。下法禁忌4种:“其不可下者凡四,洞泄寒中者,表里俱虚者,厥而唇青手足冷者,小儿病后慢惊者,误下必致杀人。其余大积大聚、大痞大秘、大燥大坚,非下不可,但须寒热积气用之,中病则止,不必尽剂也。”

明末《寿世保元》在“五脏六腑脉病虚实”依据五行相关,提出脏腑病证相关禁忌,肝脏脉病禁当风,心脏脉病禁温衣热食,脾脏脉病禁温食、饱食、湿地、濡衣,肺脏脉病禁寒衣、寒饮食,肾脏脉病、无犯尘垢,无衣炙衣。

汪绮石《理虚元鉴》(公元1644年)“三禁”提出病证用药禁忌的重要性,认为习医者不可不知。如“治劳三禁,一禁燥烈,二禁伐气,三禁苦寒是也。盖虚劳之痰,由火逆而水泛,非二陈、平胃、缩砂等所开之痰。虚劳之火,因阴虚而火动,非知、柏、芩、连、栀子等所清之火。虚劳之气,由肺薄而气窒,非青、枳、香、蔻、苏子等所豁之气。乃至饮食所禁,亦同药饵。有因胃弱而用椒、胡、茴、桂之类者,其害等于二陈;有因烦渴而啖生冷鲜果之物者,其害同于知、柏;有因气滞而好辛辣快利之品者,其害甚于青、枳。此三禁不可不知也”。

清代俞昌《医门法律》指出在辨证治疗上易犯之错误,提示禁例。对病证禁忌的论述,有“申治病不明标本之律”、“吐禁一十二条”、“申治伤寒病不审阳盛阴虚之律”、“治伤寒不可犯六经之禁”、“不可犯时禁病禁药禁”等篇,对后世医家影响颇深。

清代李用粹所著的《证治汇补》,成书于清康熙二十六年,初刊于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该书主要为摘录、汇集《内经》及历代著名医书之重要论述,附以己见与临证诊治经验编撰而成。每证均从大意、病因、外候、脉法、总治、用药、选方等方面,“集古人书而汇集之,删其繁而存其要,补其缺而正其偏”。书中阐述了多种病证禁忌,如痛风禁忌厚味:“肉属阳,性能助火。如素多痰火而痛者,因少水不能灭盛火,若食厚味,必加燥渴,上为痞闷,下必遗溺,故禁之。”伤风宜禁大汗:“伤风症,腠理疏泄,但宜轻扬之剂彻越其邪,不可与伤寒家大汗之药,恐蹈亡阳之戒。”燥证禁戒:“切忌香燥动火及发汗渗湿利便通导之药,损伤津液;至于苦寒辛凉,亦逐末而忘本,世多此弊,其燥愈增。”同时在各证“用药”中论及禁忌,如暑证:“若腹痛胸满呕吐者,不用石膏、知母、花粉、黄芩、麦冬”,“若饱胀而兼泻,又不可用枳壳”,“汗多面赤者,不可即用黄芪固表,恐滞邪气也”。火症:“寸脉反静者,不可用寒凉,惟黄柏同肉桂并用……然左尺脉独大者,不可用黄柏;……或浮数无伦者,亦不可用黄柏”等。

清代尤怡《金匮翼》对消渴病证禁忌记载甚详,“消渴大禁有三:一饮酒,二房室,三咸食及面,能慎此者,虽不服药,自可无他。不知此者,纵有金丹,亦不可救,慎之,慎之”。

(三)妊娠禁忌

明清时期关于妊娠禁忌的论述基本继承了宋金元时期医家之说,明代万全的《广嗣纪要》(约刊于16世纪中期)专述护养胎元食物所忌及所忌药物歌,“妇人受胎之后,常宜行动,使气血流通,百脉和畅,临产无难也”;妊娠期间,饮食药物当忌则忌,“最不可针灸及乱服药饵,恐致堕胎,以贻后悔”。明代武之望的《济阴纲目》(公元1620年)为重要的妇产科医籍,载有孕妇食忌和孕妇药忌。孕妇药忌歌后还注云:“此药外,或有未尽者,可以类推。”《景岳全书·妇人规》“论产后三禁”,认为“治胎产之病,当从厥阴证论之,宜无犯胃气及上二焦,是为三禁,谓不可汗,不可下,不可利小便”。

1.妊娠禁忌药物的发展

与宋金元时期比较,明清时妊娠禁忌药物的数量和对其认识均有发展,如《本草品汇精要》列有妊娠服禁;《本草纲目》“妊娠禁忌”项下共收载妊娠禁忌药86种:乌头、附子、天雄、乌喙、侧子、野葛、羊踯躅、桂、南星、半夏、巴豆、大戟、芫花、藜芦、薏苡仁、薇衔、牛膝、皂荚、牵牛、厚朴、槐子、桃仁、牡丹皮、根、茜根、茅根、干漆、瞿麦、茹、赤箭、草三棱、草、鬼箭、通草、红花、苏木、麦蘖、葵子、代赭石、常山、水银、锡粉、硇砂、砒石、芒消、硫黄、石蚕、雄黄、水蛭、虻虫、芫青、斑蝥、地胆、蜘蛛、蝼蛄、葛上亭长、蜈蚣、衣鱼、蛇蜕、蜥蜴、飞生、虫、樗鸡、蚱蝉、蛴螬、猬皮、牛黄、麝香、雌黄、兔肉、蟹爪甲、犬肉、马肉、驴肉、羊肝、鲤鱼、蛤蟆、鳅、鳝、龟、鳖、蟹、生姜、小蒜、雀肉、马刀。

临证和方书、本草医籍中记载有妊娠禁忌歌诀。如在《普济方》《女科证治准绳》《丹台玉案》等书籍所记载的妊娠禁忌歌诀,与宋代流传的歌诀基本相同,而在《医经小学》(引《便产须知》)《珍珠囊补遗药性赋》《医学入门》《炮炙大法》《景岳全书·妇人规》(引《便产须知》)等书籍中均有记载妊娠禁忌歌诀,但较前人所述有所精简,也更为流传。如在《珍珠囊补遗药性赋·卷二·用药须知·妊娠服药禁歌》中记载:

“羏斑水蛭及虻虫,乌头附子配天雄;

野葛水银并巴豆,牛膝薏苡与蜈蚣;

三棱芫花代赭麝,大戟蝉蜕黄雌雄;

牙硝芒硝牡丹桂,槐花牵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与通草,瞿麦干姜桃仁通;

硇砂干漆蟹爪甲,地胆茅根都失中。”

《炮炙大法》在记载妊娠服禁歌诀的同时,另设“妊娠禁忌前歌所列药品未尽特为拈附”进行了补充,其中歌诀与《珍珠囊补遗药性赋》等书中所云基本一致,共计药物40种,另补充药物52种,与歌诀中药物重复3种(斑蝥、芫青、硇砂),总计89种药物。

歌诀40种:羏青、斑蝥、水蛭、虻虫、乌头、附子、天雄、野葛、水银、巴豆、牛膝、薏苡仁、蜈蚣、三棱、代赭石、芫花、麝香、大戟、蛇蜕、雄黄、雌黄、牙硝、芒硝、牡丹皮、桂、槐花、牵牛、皂角、半夏、南星、通草、瞿麦、干姜、桃仁、木通、硇砂、干漆、蟹甲爪、地胆、茅根。

“妊娠禁忌前歌所列药品未尽特为拈附”52种:乌喙、侧子、藜芦、薇衔、厚朴、槐实、根、茹、茜根、赤箭、草、鬼箭、红花、苏木、麦蘖、葵子、常山、锡粉、硇砂、砒石、硫黄、石蚕、芫青、斑蝥、蜘蛛、蝼蛄、衣鱼、蜥蝎、飞生、虫、樗鸡、蚱蝉、蛴螬、蹳皮、牛黄、兔肉、犬肉、马肉、驴肉、羊肝、鲤鱼、虾膜、羊踯躅、葛上亭长、鳅、、龟、鳖、生姜、小蒜、雀肉、马刀。

《竹林女科证治》“妊娠药物禁忌”中载有歌诀:

“羏(青)斑(蝥)水蛭及虻虫,乌头附子配天雄。

野葛水银并巴豆,牛膝薏苡与蜈蚣。

三棱代赭芫花麝,大戟蛇蜕莪(术)雌(黄)雄(黄)。

牙硝芒硝牡丹桂(桂枝、肉桂),槐花牵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与通草,瞿麦干姜桃仁通(木通)。

硇砂干漆蟹甲爪,地胆茅根及蓖麻。

常山商陆并牛黄,藜芦胡粉金银箔。

王不留行鬼箭羽,神曲葵子与大黄。”

本书对歌诀进行了更为详细更为清晰的解释与补充,较《炮炙大法》中所列歌诀多出莪术、蓖麻、常山、商陆、牛黄、藜芦、胡粉、金箔、银箔、王不留行、鬼箭羽、神曲、葵子、大黄等药物。

妊娠禁忌歌诀在明清时期各家医书中多有记载,可谓广为流传,但其中如附子、半夏等药物在治妊娠恶阻、治妊娠伤寒中却均有使用,故后世亦有人对此存疑,如在《医学心悟》中,程氏则认为在治疗过程中,若“大积大聚,病势坚强”,可“得半而止,不宜过剂”,必须谨慎。原文云:“上药忌禁犯,似矣。然安胎止呕,有用半夏者,娠孕热病,有用大黄者,娠孕中寒,有用干姜、桂、附者,是何说也?昔黄帝问于岐伯曰:妇人重身,毒之如何?岐伯对曰:有故无殒,亦无殒也,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有故者,谓有病。无殒者,无损乎胎也。亦无殒者,于产母亦无损也。盖有病则病当之,故毒药无损乎胎气。然必大积大聚,病势坚强,乃可投之,又须得半而止,不宜过剂,则慎之又慎矣。用药者,可不按岐黄之大法耶?”

2.妊娠药食及养身忌

明清《医学入门》《女科证治准绳》《济阴纲目》《食物本草》《医灯续焰》《女科经纶》等众多医著均记载有孕产相关食忌、药忌、起居忌等,至今仍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1)孕期:

萧埙《女科经纶》有“孕妇起居所忌”、“胎前用药三禁论”、“胎前三禁以养血健脾清热疏气为主论”、“胎前不宜服耗气热药论”、“胎前体盛不宜补气论”等篇,详论妊娠期间的禁忌内容。

《张氏医通》对孕痢有三禁五审,三禁:一禁荡涤肠胃,使胎气下坠;二禁渗利膀胱,使阴液脱亡;三禁兜涩滞气,使后重转加。五审:一审饮食之进不进,清理积滞,加栀、连、砂、枳、曲、半等,则饮食进矣。二审溲之通不通,升清降浊,补中加茯苓之类,则水道通矣。三审腹之痛不痛,红痢急痛者为火,宜芩、连、栀、芍等;白痢虚痛者为寒,宜丁香、肉果、煨姜等。四审后之重不重,初痢后重,宜开通其滞,即香、朴、陈、枳等;久痢后重,宜升举其阳,举元煎。五审身之热不热,如人迎浮数,先用和营透表,宜当归、紫苏、薄荷、白芍、生姜等,疏解后,再行清理。若初起未发热,痢久卫虚,因感冒而发热者,左三部必浮缓,须理中汤加桂枝表里合治。若痢久身热,脉来渐小,或虚大少力,此真阴内亡,虚阳外露。平人或可辛温峻补以敛之,妊娠又难轻用桂、附。惟藉参、术、姜、萸、胶、艾之属,大剂煎服,庶可挽回。五审既明,三禁勿犯,再察其积之稠不稠,色之鲜不鲜。倘“黏稠如糊,暂与清热治标。若汁沫如水,色晦如尘,急须温理其气。”

《金匮翼》对妊娠用方禁忌的记载,如“海藻散,治男子妇人通身浮肿,喘闷不便。孕妇不可服”。

《达生编》在卷上“宜忌”、“补遗·产后调理”、“保产心法·怀孕部”对妇人产前、临产、产后的饮食、起居、护理等进行了论述,书中所论孕期宜戒交媾、戒恼怒、戒安逸、戒暖热、戒猛药、戒惊骇、戒放纵等,认为孕妇生活起居要有规律,避免过度劳逸。

(2)产后禁忌:

《万病回春·伤寒》(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记载伤寒产后禁忌歌:

“新瘥须当自保持,勿将酒肉口中肥;

清宵静睡无思想,用意烦劳最忌之;

节食寡言须晏起,寒暄冬暖减添衣;

勿忌房室阴阳易,悔误难追已噬脐。”

《傅青主女科》为傅山所撰,亦有认为非成于傅山,而是据陈士铎《辨证录》而改造,该书论述简明扼要,理法方药谨严而实用,重视肝、脾、肾三脏病机,善用气血培补、脾胃调理之法,故颇受妇产医家推崇。书中“产后编”上卷专列产前后方症宜忌,包括了正产、难产、调产、催产、下胞、断脐等12种产前产后诸症;后附“产后用药十误”:“一因气不舒而误用耗气顺气等药,反增饱闷,陈皮用至五分,禁枳实、厚朴;二因伤气而误用消导,反损胃气,至绝谷,禁枳壳、大黄、蓬、棱、曲、朴;三因身热而误用寒凉,必致损胃增热,禁芩、连、栀、柏、升、柴;四因日内未曾服生化汤,勿用参、芪、术,以致块痛不消;五毋用地黄以滞恶露;六毋用枳壳、牛膝、枳实以消块;七便秘,毋用大黄、芒硝;八毋用苏木、棱、蓬以行块。芍药能伐气,不可用;九毋用山楂汤以攻块定痛,而反损新血;十毋轻服济坤丹以下胎下胞。产后危疾诸症,当频服生化汤,随症加减,照依方论。”

阎纯玺《胎产心法》论述“产后诸忌”,如“凡产逢暑月,切不可当风睡卧,最忌食凉用扇,及洗足澡浴,虽盛暑不可用凉水洗手足”等。

《类证治裁》还详列产后十禁:“一、禁卧。恐气未定,遽卧则恶血上升也。二、禁酒。恐助火升动其阳,致眩晕也。三、禁浴。恐水湿沁窍,致喘满肿重也。四、禁寒。恐血气凝滞,腹痛吐泻诸变丛生也。五、禁汗。恐风药性升,开泄伤阳也。六、禁下。恐肠腑津液伤也。七、禁利小便。恐伤肾气蛰藏也。八、禁寒凉药。恐伤胃,或滋瘀痛也。白芍、地黄、黄芩等皆慎用。九、禁交合早。恐百脉开张,头眩,少腹急满也。十、禁起早作劳,不避风寒,不谨食忌,致滋疾也。”

(四)药食禁忌

明清时期本草著作中多记载了服药食忌的内容,如《本草蒙筌》在药物项下记有用药食宜忌。《本草纲目》从食物、药物的性味、功能、归经角度,在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五味宜忌”的饮食养生原则,包括五禁、五宜,以及五欲、五走、五伤、五过等内容。书中列药物食忌93种、一般服药食忌11种,饮食禁忌63条。一些医家对服药食忌进行了阐释。张景岳《景岳全书》“伤寒饮食宜忌”云:“凡伤寒饮食有宜有忌者,有不宜忌者。若病伤寒而食不断者,以邪犹在表,未深入也。及其稍深,而在半表半里之间,则食渐减矣,再入胸膈、胃口,则全不食矣。……胃气初醒,尤不可纵食,纵食则食复,此皆大忌也。”脚气“禁忌”三条,“有当禁于未发之先者,如《外台秘要》云:第一忌嗔,嗔则心烦,烦则脚气发。又禁大语,大语则伤气,气伤病亦发。”“故凡四时之中,皆不得久坐久立湿冷之地,亦不得因酒醉汗出脱衣洗足,当风取凉,皆成脚气”。另有痘疹禁忌、厉风禁忌、蛊毒疮疡禁忌等,为临证治疗提供了参考。

明清时期的食疗本草发展也很丰富。

明末《食物本草》(题李东垣编、李时珍参订,姚可成补辑),是我国现存内容最为丰富的食疗专著。全书凡58类,2000余条,实际收载药食两用物品1689条,分类细致,解说较详,内容大多摘自《本草纲目》,因此《本草纲目》中的食物类药用文献资料可以从该书中反映出来。该书在“摄生诸要”中专列了食物相反、服药忌食。在“食物相反”指出饮食不宜错杂,食物亦有相反,如若不慎会造成严重后果,云:“凡饮食不宜错杂。物性之相反甚多,一或犯之,轻则致病,重则殒身,不可不慎。知者避之。”书中列举了60种相反食物,与《饮膳正要》中所列63对不宜同吃的食物大致相同。

清·王士雄撰《随息居饮食谱》,成书于清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是一部著名的营养学专著。列食物331种,分水饮、谷食、调和、蔬食、果食、毛羽、鳞介等7类,每类食物多先释名,后阐述其性味、功效、宜忌、单方效方甚,或详列制法,比较产地优劣等,是研究中医食疗法、养生保健、祛病延年的一本必备参考书。书中十分重视分析选用食物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以利合理选用食物,在“前序”中指出:“国以民为本,而民失其教,或以乱天下。人以食为养,而饮食失宜,或以害身命。卫国、卫生,理无二致,故圣人疾与战并慎,而养与教并重也……”。在各类食物的论述过程中,均强调饮食有节。如酒“多饮必病,故子弟幼时,总不令饮酒,到大来不戒而自不饮矣”;黑大豆“性滞壅气,小儿不宜多食”;胡椒“多食动火烁液,耗气伤阴,破血堕胎,发疮损目”;姜“多食、久食,耗液伤营”;山楂“多食耗气、损齿、易饥”;荔枝“多食发热、动血、损齿”;猪肉“多食助湿热,酿痰饮,招外感,昏神智,令人鄙俗”;鲤鱼“多食热中,热则生风,变生诸病”。禁忌证方面,书中讲到猪肠,“外感不清、脾虚滑泻者,均忌”;鸭“凡阳虚脾弱、外感未清、痞胀、脚气、便泻、肠风,皆忌之”;醋,“风寒咳嗽,外感疟、痢,初病皆忌”;紫苏叶,“气弱多汗,脾虚易泻者忌食”;薏米,“性专达下,孕妇忌之”等。

清·费伯雄撰《食鉴本草》,约刊于公元1883年。该书首论各种食物的功用、主治、宜忌;其次按风、寒、暑、湿、燥、气、血、痰、虚、实十种病因分别论述各种治疗方法所需的若干食品。书序中指出:“乃知人生之一饮一食,莫不各有宜忌存焉。若五谷菜蔬,以及瓜果六畜等类,靡不毕具;或食以延年,或食以致疾,或食发寒热,或食消积滞,或补腰补肾,益脾滋阴,或动气动风,损精耗血,种种详明,条条是道。……以有益者就之,无益者违之,庶养生却病。”书中对食物的禁忌予以注明,涉及了食物相反、妊娠的禁忌等,如“茭白,不可合生菜食,合蜜同食发痼疾,损阳气”;“薤,似葱而细,食之生痰涕,动邪火,反牛肉”;“糯米,脾虚气弱,食之黏滞,不能消运,新者尤不可多食,妊娠与鸡肉同食,令子生寸白虫”;“稷米,即郘米,发诸风,不宜多食,又与川乌、附子大忌”。

(五)其他禁忌

明清时期针灸等禁忌理论也有显著发展。

明代徐凤《针灸大全》约成于(公元1439年),该书汇集了明中期之前诸家,特别是金元针灸大师窦汉卿的针灸名篇,是明代最早的一部汇集类针灸专书。“卷之一”中记载了禁针穴歌、禁灸穴歌、血忌歌、逐日人神歌、太乙人神歌、九宫尻神歌等论述针灸禁忌的歌诀。在“论避忌”中认为针灸不可泥于禁忌,应根据病情缓急而行;“论忌食”记载了灸后饮食禁忌。

明代高武所撰《针灸聚英》,刊于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该书广取《素问》《难经》《伤寒论》《卫生宝鉴》以及刘河间、李东垣、张从正、朱丹溪等名家的看法和论述,记载了“忌食物房劳”、“小儿戒逆灸”、“避人神”、“每月血忌”、“十二时忌”、“胡侍郎奏过尻神指诀”、“血忌歌”等针灸禁忌。

明代医家汪机著《针灸问对》刊于1530年,将脏腑经络、营卫气血、针法灸法等理论,皆“设为问难以著明之”,阐述了宜灸证候,并反对无病施灸。认为不宜灸者灸之会有灾患。明代杨继洲的《针灸大成》中有“禁针穴歌”、“禁灸穴歌”、“尻神禁忌”、“人神禁忌”,列举了针刺禁穴、灸法禁穴等。

清代吴谦《医宗金鉴》中也有关于针灸禁忌的内容,有“十干日不宜用针,犯之病多反复”、“行针避忌歌”、“四季人神所在禁忌针灸歌”、“逐日人神所在禁忌针灸歌”、“十二时人神所在禁忌针灸歌”、“禁针穴歌”、“禁灸穴歌”等内容。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药物配伍禁忌思想十分丰富。这一时期对药物毒性的认识和分级更为系统,对药物毒性的认识也更加深入。明清配伍理论的发展达到高潮,强调“药之不能独用,病之不可泛治”,既有方论专著,又有专论配伍的医著,较之单纯罗列附方,又进一层。本草以及大型方书多注药物畏恶反使,反药范围进一步扩展,其内容已不限于“十八反”的范围。医家在尊信反药禁忌的基础上还分析了反药危害,提出反药小反小畏、大反大畏的属性差别,以及在慎用反药的基本原则下,适当利用相反之性激其成功。

明代中叶以后,采用“十九畏”的本草渐多,成为明清配伍禁忌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十九畏”的“畏”与《本经》七情“相畏”的涵义不同,主要是指“相恶”,也包括部分“相反”的药物。从七情来看,单行、相须、相使及相反,古今医家认识较为统一,而对相畏、相杀、相恶的认识出入较大。《神农本草经》“相畏”、“相杀”,用于“以相制耳”,指药物经配伍后,既可制毒,又能充分发挥药效的配伍方式。《本草经集注》在七情药例中具体列出了干姜杀半夏毒,半夏畏生姜、干姜;唐代医药书籍中“相畏”的含义与《神农本草经》中“相畏”的含义基本一致;《中药学》教材也多采用这一观点。相恶,《本经》与相反并提,历代医家多从药物效能解释相恶。李时珍云:“相恶者,夺我之能也。”《中药学》教材也认为:“相恶即两种药物合用,一种药物与另一种药物相作用而致原有功效降低,甚至丧失药效。”宋代以后有些本草典籍中,“相畏”的论述出现了扩展。明代中叶以后,采用“十九畏”的本草渐多,而且开始出现将“十九畏”内容增入“相畏”药对的本草,如人参畏五灵脂,成为不宜配伍的药对来讨论。

从现有文献来看,“十九畏”歌诀主要内容较早近似于《活人事证方》的“十八反歌”。“十九畏”起源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如葛胜利认为十九畏歌是从宋以前许多相畏药物的损益归纳而来,以歌诀形式相传至今。高晓山认为其形成不早于公元十二世纪,是一种晚出的配伍禁忌。十九畏中的药物:硫黄、朴硝、水银、狼毒、巴豆、犀角、人参、石脂八种始见于《神农本草经》;牵牛始见于《名医别录》;丁香、牙硝、郁金始见于《药性赋》;密陀僧始见于《新修本草》;砒霜、荆三棱始见于《日华子本草》;五灵脂始见于《开宝本草》;至于官桂、川乌、草乌的名称,《政和本草》尚未见记载。北宋末年《圣济总录》中有草乌;南宋的《普济本事方》《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有川乌、官桂等名称,推测“十九畏”最早不会早于南宋或金代中叶。此外“十九畏”只有19种药,而据《蜀本草》《神农本草经》中相畏者78种,现存75种,与“十九畏”相差太多。此外“十九畏”中诸药,在《证类本草》中仍然找不到任何相同的“相畏”、“相恶”内容,即使推迟至《本草纲目》的记载,也与“十九畏”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十九畏”中药物的配伍关系不等同于“相畏”,不是依据“相畏”药物而编成的歌诀。

明清时期,“药有利必有害”的思想逐渐成熟,医家描述了“死于医药”、“药蛊”的临证状态和病机特点,认为“皆医药之误”。有些本草特载禁忌于后,庶使触目惊心,以警示于众。晚清药害理论类似于今日之药物毒性和不良反应,医家强调辨证用药,趋利避害。药“害”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药物本身性能之害,包括药物本身的性能过于强烈,或所含有毒成分引起药害;二是用药不审、服用不当、炮制不当、采收不当之害。

总之明清时期药物禁忌、病证禁忌、妊娠禁忌积累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大大充实了中医禁忌理论的内涵,中医禁忌理论体系逐渐清晰和完善,禁忌理论发展到达了一个新的水平。

五、近代以来禁忌理论概况

近百年来,随着西方科学技术的传入,这一时期的中医药学发生了新的变化,形成了“中西汇通”等学术流派,医籍中融入了大量西方医学的观点与理论。近现代医家对中医禁忌的问题亦相当重视,对禁忌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研究。

(一)药物配伍禁忌
1.传承古代文献中药物配伍禁忌的认识

《本草问答》为唐宗海撰著,刊于光绪十九年(1893年)。该书由唐氏和他的学生张士让就本草学中的一些理论问题所作的问答整理而成。唐氏在《本草问答》中具体地阐发了辨别药物的理论与方法,指出药物的形色气味、部位、升降、所产的天地时间方位等因素,决定了药物之功效。所谓“论药者,或以地论,或以时论,或但以气味论,各就其偏重者以为主,而药之真性自明”。书中指出相反配伍的禁忌原则不可不知,“问曰:《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贝蔹蒌及攻乌,藻戟遂芫均战草,诸参辛芍反藜芦。又有十七忌,十九畏,宜恪守乎?答曰:性之反者,如水火冰炭之不容,故不可同用。然仲景有甘遂、甘草同用者,又取其相战以成功,后人识力不及,总以不用为是。至于相畏、相使可不必论,相忌亦难尽拘。然服麻黄、细辛忌油腻,服蜜与地黄忌葱白,服黄蜡忌鸡肉,此皆大不宜者,在所当忌不可不知”。认为药性相反为水火冰炭之不容,故不可同用。虽然有相战取效的情况,但宜慎重,以不用为宜。有一些相忌的药物虽然不一定完全受其拘束,但也不可不知。该书从五行推理反畏恶使,反映出清末医家对配伍禁忌理论机制认识。“总观于天,知蛇只是水木二气之所生也。蜈蚣生于南方干燥土中而味大辛,是秉燥金之气所生。蛇畏蜈蚣者,金能制木也。蜈蚣畏蟾蜍者,以蟾蜍秉水月之精生于湿地,是秉湿土之气所生,湿能胜燥,故蜈蚣畏蟾蜍也。蟾蜍畏蛇,则又是风能胜湿,木能克土之义。趁此以求,则凡相畏相使相反之理皆可类推”。

《本草正义》为近代名医张山雷所著,初稿成于1914年。该书对诸药制使历史发展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始于六朝之时,“药有君、臣、佐、使,以及相畏、相恶、相反、相杀之说,见于《本经》序例。宋人刊本,作为白字,是本于陶弘景之朱书,出于古之所谓《神农本经》者,其源甚古,又谁敢以为不可信”。“惟诸药制使一说,今通行各种本草,多称某药某某为使,及畏何物,恶何物,反何物云云,则本于徐之才所撰《雷公药对》,李濒湖谓陶贞白前已有此书,吴氏(即吴普)本草所引雷公是也。盖之才增饰之云云,唐慎微谓《神农本经》,相使止各一种,兼以药对参之,乃有两三,是各药之畏恶相反,明非六朝以前所固有,故《大观》本白字经文,亦未尝有相使畏恶及相反之说,则今所传药品十八反云云,始于六朝之时无疑。所以古方中反药同用,数见不鲜”。该书指出反药在内服和外用不同情况下并用时(以甘遂末涂腹,绕脐令满,内服甘草),只要符合辨治需要,不必过于追求“惊世骇俗”,谓其“相反立功”。“濒湖所引肿病外敷甘遂末,而内服甘草汁者,制方之意,只取甘草解毒之义,正合仲景方甘遂、甘草并列之意,何必过求其深,定谓其取相反立功,盖未免矜奇炫异,藉以惊世而骇俗,恐非药物学之荡平大道也”。

《丁甘仁临证医集》引述其论述畏恶反使之异同,如“有相须者,同类不可离也(如黄柏、知母;补骨脂、胡桃之类)。为使者,我之佐使也。恶者,夺我之能也。畏者,受彼之制也。反者,两不可合也。杀者,制彼之毒也。此异同之义也”。

何仲皋在《药性骊珠》中具体论述药物宜忌,“五宜”、“五禁”、“五伤”,“青色宜酸,赤色宜苦,黄色宜甘,白色宜辛,黑色宜咸”,“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遇酸伤筋,辛可胜之,遇苦伤气,咸可胜之,遇甘伤肉,酸可胜之,遇辛伤皮毛,苦可胜之,遇咸伤血,甘可胜之”等等。

陆循一的《用药禁忌书》以中医病证列目,叙述药物使用及生活、调摄、宜忌事项,其中“食物相忌门”载“雀肉不可同李及猪肝食,又鸭蛋不可合龟肉、李子、桑葚食,……孕妇以鸡子、鲤鱼同食,令儿生疮,同糯米食令儿生虫,又羊肉同荞麦、豆酱同食,发痼疾”,“药品食物相忌门”载“服白术人忌雀肉与桃,又猪肉反乌梅、桔梗、黄连……又威灵仙忌茗与面汤,又服矾者忌食荞麦、河豚,服之即死”。

王一仁的《饮片新参》中载药700余种,亲自尝验药物饮片,考其形色、性味、功能、分量、用法、禁忌等,并论述药物禁忌,提出“凡某药之能增加某病者,即在禁忌之例,而又毒者为尤甚,若相宜用之,则有毒者反呈特效,然配合不同,禁忌亦异,本书于禁忌条内所求,皆指每药而言,读者尤不可执着,能慎其用,则得之矣”。

2.对药物禁忌的认识提出了新的观点

近代一些医家受西方医学的影响,对药物禁忌的认识提出了新的观点。如姚昶绪《药物要义》中介绍了“普通药”、“剧药”及“毒药”,认为“药物作用之强弱,各不相同,可分普通药、剧药、毒药三种,性质缓和者,虽用量较多,人身不致受大害者,为普通药。性质较剧,用量稍多,人身即蒙大害,然尚不易致死者,为剧药。性质最烈,用量稍多,即可致死者,为毒药。药之为剧为毒,各注于标题之下,无注者即普通药”。对“药物之配合禁忌”的认识更加汇通了西医学的观点,指出“二种药物配合,往往互失其作用,例如酸类和碱类配合,则成盐类,而各失其作用,更有二种药物配合后,生成一种毒物者,危险益甚矣,此之谓配合禁忌”。

郭望《汉药新觉》仿照西医药物学体裁,结合生药学、药理学的有关内容,中西并蓄,分类详明,他记载药物的“配合与禁忌”,指出“汉药之配合,大多利用其协同作用……惟配合拮抗作用之药物,须其性质不至过分变化,以不变为无效或变为剧毒者为限,否则配合上皆宜禁忌,不可同时并用,汉方配合上须禁忌之药(反药)甚多,吾人现在虽尚不能明了其所以然,要不外乎化学上之变化,是可断言,故古人相传各种禁忌配合之药物,吾人虽有一部分怀疑之点,但在化学作用未得证明以前,医者处方,宜完全遵守之”。各论中先概述药理与治疗作用等,然后记述各药的性状、主治用量、制剂、禁忌、处方、附录、旧说等。

(二)其他禁忌

唐宗海为“中西医汇通派”创始人之一,他的《血证论》“血证用药宜忌论”篇中提出了“衄忌发汗”,“吐法尤属严禁”,“血家最忌动气,不但病时忌吐,即已愈后,另有杂证”,“忌吐汗再动其气”,“不知血证之补法,亦有宜有忌。如邪气不去而补之,是关门逐贼;瘀血未除而补之,是助贼为殃”等等,对汗、吐、下、补法治疗血证的禁忌进行归纳,深入探讨了血证的治法方面的禁忌。

何时希对妊娠禁忌高度重视,在其《妊娠识要》书中专设“胎忌”一章,全面总结了历代医家对妊娠忌用药物、食物的重视,妊娠忌药的范围,妊娠忌用(慎用)药物资料、忌服(慎服)食物资料(并以图表的形式列举出来),妊娠忌药歌诀以及妊娠生活禁忌等,对妊娠禁忌的内容和意义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承淡安的《中国针灸学》一书中分别论述“针治之禁忌”和“施灸之禁忌”,列举了禁止针刺的穴位,如“脑户、神庭、玉枕、角孙、承泣、神道、灵台、膻中”等;针刺不能过深的穴位,如“云门、鸩尾、客主人、肩井、血海”等;妊娠及妇女避忌的穴位,如“合谷、三阴交、石门”;不宜灸治的疾病,如“伤寒、赤痢、麻疹、鼠疫、天花、白喉”等;古法禁灸之穴,如“哑门、风府、天柱、承光、临泣、头维”等,全面归纳总结了针灸禁忌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

[1]周一谋,萧佐桃.马王堆医书[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346-348.

[2]王弼.周易正义上[M].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8:283.

[3]南京中医学院医经教研组.黄帝内经素问译释[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9:26,38,84,119,187,189,196,289,555-557,615,353-355.

[4]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黄帝内经灵枢译释[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27,33,92,133,344.

[5]金·李杲.兰室秘藏[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86:30.

[6]神农本草经[M].顾观光,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1,3,6,103,235.

[7]南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M].尚志钧,尚远胜,辑校.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118,148.

[8]明·李时珍.本草纲目[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30,47-84,417,916.

[9]明·陈嘉谟.本草蒙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9.

[10]汉·张仲景.伤寒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20-100.

[11]清·尤在泾.伤寒贯珠集[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8:170.

[12]汉·张仲景.金匮要略[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4:354.

[13]陈炯华,王永炎,谢雁鸣,等.从药物警戒观试析《伤寒论》的“误下和下法禁忌”[J].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10,33(3):149-152.

[14]陈炯华,王永炎,谢雁鸣,等.从药物警戒观谈伤寒论误汗及汗法禁忌[J].江苏中医药杂志,2009,41(9):63-64.

[15]陈炯华,谢雁鸣.《伤寒论》“误吐及吐法宜忌”浅析中医学“药物警戒”观[J].辽宁中医杂志,2010,37(4):616-617.

[16]谭春雨.《中藏经》理论传承及成书时间探考[J].中医文献杂志,2009,(1):33-35.

[17]于峥,王志华,李彦知.再识《中藏经》成书于汉[J].中国中医药远程教育,2012,10(1):108-109.

[18]于晓,武冰,严季澜.简述《华氏中藏经》之学术价值及影响[J].北京中医药,2008,27(5):353-354.

[19]中藏经[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55-56,65-87.

[20]尚志钧.中国本草要籍考[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94.

[21]北齐·徐之才.雷公药对[M].尚志钧,尚元胜,辑校.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53,103.

[22]祝新年.《小品方》考略[J].上海中医药杂志,1989,(3):41-43.

[23]何亮.《小品方》的语言面貌—兼论《小品方》的成书年代[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69.

[24]晋·陈延之.小品方[M].高文柱,辑注.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5:13-16,24,144.

[25]唐·苏敬.新修本草[M].张志钧,辑校.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75.

[26]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M].鲁兆麟,主校.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9,11-18,120-121,443-444,448,419.

[27]五代·韩保癉.蜀本草辑复本[M].尚志钧,辑复.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305-306,364.

[28]尚志钧.对《药性论》作者及成书时间的讨论[J].安徽中医学院学报,1992,11(2):57-59.

[29]唐·甄权.药性论[M].尚志钧,辑释.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55.

[30]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中华文史论丛第6辑[M].北京:中华书局,1965:340.

[31]五代·吴越.日华子集.日华子本草·蜀本草(合刊本)[M].尚志钧,辑复.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2.

[32]南北朝·雷鰏.雷公炮炙论[M].王兴法,辑校.上海:上海中医学院出版社,1986:4,17,64.

[33]唐·孟诜.食疗本草[M].唐·张鼎,增补.尚志钧,辑校.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4,11,16,27,50,67,106,112,123,131.

[34]方亚利,张登本.《外台秘要方》对中医方剂学的贡献[J].现代中医药,2004,(2):51-55.

[35]唐·王焘.外台秘要集要[M].余瀛鳌,林菁,田胜思,等,选编.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82,187,188-189.

[36]唐·昝殷.经效产宝[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5:2.

[37]晋·刘涓子.刘涓子鬼遗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122-123.

[38]唐·孙思邈.千金翼方[M].彭建中,魏嵩有,点校.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99-100,120-121,140,283.

[39]晋·葛洪.抱朴子[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99.

[40]晋·葛洪.肘后方[M].梁·陶弘景,增补.金·杨用道,再补.尚志钧,辑校.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396-405.

[41]晋·皇甫谧.针灸甲乙经[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69-70.

[42]宋·卢多逊,李窻.开宝本草[M].尚志钧,辑校.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23.

[43]宋·王怀隐.太平圣惠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8:37,29,1058.

[44]宋·苏颂.本草图经[M].尚志钧,辑校.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2,5,9.

[45]宋·唐慎微.证类本草[M].尚志钧,点校.北京:华夏出版社,1993:60,123,988.

[46]宋·陈承.太平惠民和剂局方[M].彭建中,魏富有,点校.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7,117,118,119,120,124,137.

[47]宋·赵佶.圣济总录[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62:172,2740.

[48]曹洪欣.活人事证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76,77.

[49]郑金生,整理.南宋珍稀本草三种[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460.

[50]朝鲜·金礼蒙.医方类聚[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75.

[51]钱超尘,温长路.对张子和及其《儒门事亲》的考辨[J].河南中医.2007,27(1):26-30.

[52]金·张子和.儒门事亲校注[M].郑州:河南科技出版社,1984:33-34,718.

[53]元·李东垣,明·李士材.珍珠囊补遗药性赋[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9,12.

[54]宋·沈括,苏轼.苏沈良方[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41-42.

[55]宋·钱乙.小儿药证直诀[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7.

[56]宋·严用和.重订严氏济生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14.

[57]宋·杨士瀛.仁斋直指方论[M].福建: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119.

[58]宋·朱佐.类编朱氏集验医方[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96.

[59]朱大年.历代本草精华丛书·本草发挥[M].上海:上海中医院大学出版社,1994:208.

[60]元·朱震亨.格致余论[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26-27.

[61]金·李杲.脾胃论[M].北京:中华书局,1985:17.

[62]宋·陈自明.妇人大全良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324.

[63]元·忽思慧.饮膳正要[M].黄斌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3:4-5.

[64]元·贾铭.饮食须知[M].北京:中华书局,1985:1,24.

[65]宋·王惟一.补注新刊铜人腧穴针灸图经(清代影刊金大定本)[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5:29.

[66]宋·王执中.针灸资生经[M].北京:中国书店,1987:9-10.

[67]明·王肯堂.证治准绳[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865,1613,1186.

[68]明·刘纯.医经小学[M]/姜典华.刘纯医学全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8:8.

[69]李经纬,孙学成编校.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医家类及续编[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53.

[70]明·朱.普济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111-112.

[71]明·王伦.本草集要[M].张瑞贤,校注.北京:学苑出版社,2011:3.

[72]郝保华,张寒.明代《御制本草品汇精要》的学术价值.[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5(4):484-486.

[73]明·刘文泰.本草品汇精要[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953-961.

[74]明·吴昆.医方考[M].李飞,校注.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2,243.

[75]明·杜文燮.药鉴[M].张向群,校注.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3:14.

[76]明·缪希雍.炮炙大法[M].胡晓峰,校注.北京:中国书店,1956:65-68.

[77]清·汪昂.本草备要[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8:20,32,185,186,189,190,198.

[78]尚志钧.《本草备要》简介[J].皖南医学院学报,1985,4(3):206-208.

[79]清·汪昂.本草易读[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329.

[80]清·汪昂.医方集解[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21-125.

[81]欧之洋,银.《得配本草》的学术特点和临床实用价值[J].中医药临床杂志,2011,23(9):808-810.

[82]清·严西亭,施澹宁,洪缉盭.得配本草[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8:1-2,28-29,94,113.

[83]明·虞抟.医学正传[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2:17,26.

[84]明·李蓇.医学入门[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5:128,129.

[85]清·张璐.张氏医通[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5:67,232,256,351.

[86]方向明.《医学心悟》学术思想探讨[J].中医文献杂志,2007,(2):21-24.

[87]清·程国彭.医学心悟[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78.

[88]清·吴谦.医宗金鉴[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9,212.

[89]顾漫.《温病条辨》汗下禁忌溯源与评价[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07,13(4):253-258.

[90]清·吴瑭.温病条辨[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82-83.

[91]清·吴师机.理瀹骈文[M].赵辉贤,注释.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4:3,34,81.

[92]明·张介宾.景岳全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4:160,379,460,645.

[93]明·张介宾.类经[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65:79,125,343.

[94]清·凌奂.本草害利[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82:2,9,50,68,69,79,98,118.

[95]明·徐春甫.古今医统大全[M].仲平,王耀廷,主校.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551-562.

[96]明·龚廷贤.寿世保元[M].鲁兆麟主校.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4.

[97]明·汪绮石.理虚元鉴[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25.

[98]清·喻昌.医门法律[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2:21,35,37.

[99]清·李用粹.证治汇补[M].上海:上海卫生出版社,1958:25,36,48,55,205.

[100]清·尤怡.金匮翼[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3:102,106.

[101]明·万全.广嗣纪要[M].武汉:湖北科技出版社,1986:35-36.

[102]明·武之望.济阴纲目[M].杨丽芸,点校.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222-224.

[103]精选中医妇科名著[M].盛维忠,选校.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6:655.

[104]食物本草[M].元·李杲,编.明·李时珍,参订.明·姚可成,补辑.郑金生,校点.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0:430.

[105]清·潘楫.医灯续焰[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335-338.

[106]清·萧埙.女科经纶[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48,49,52.

[107]明·龚廷贤.万病回春[M].朱广仁,点校.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92.

[108]钱超尘.《傅青主女科》非傅青主作[J].中医文献杂志,2010,1:19-21.

[109]清·傅山.傅青主女科[M].朱广仁,点校.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65-68.

[110]清·阎似玺.胎产心法[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355.

[111]清·林佩琴.类证治裁[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485.

[112]陈仁寿.论食疗本草发展源流[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8,9(3):143-147.

[113]严泽,张聪,林殷,等.“食物相反”名实考[J].中医杂志,2012,53(21):1881-1884.

[114]清·王士雄.随息居饮食谱[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1.

[115]孙晓生.王士雄《随息居饮食谱》的五个养生特色[J].新中医,2011,43(10):109-110.

[116]清·费伯雄.食鉴本草[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1.

[117]黄龙祥.《针灸大全》考略[J].中国针灸,1998,(12):757-758.

[118]明·徐凤.针灸大全[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13-16,158,160.

[119]明·高武.针灸聚英[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1:171-176.

[120]明·汪机.针灸问对[M].李子瑶,仇裕丰,点注.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81-82.

[121]明·杨继洲.针灸大成[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63-165.

[122]黄雅.中药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14.

[123]葛胜利.十九畏内涵研究[J].中药通报(中药理论增刊),1986,(1):181.

[124]高晓山,陈馥馨.十九畏浅识[J].辽宁中医杂志,1981,(3):43.

[125]张山雷.本草正义[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322-323.

[126]丁甘仁.丁甘仁医书二种[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3.

[127]何仲皋撰,何龙举.药性骊珠[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96:8.

[128]陆循一.用药禁忌书[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8-10.

[129]王一仁.饮片新参[M].上海千顷堂书局,1936:2.

[130]姚昶绪.药物要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8.

[131]郭若定.汉药新觉[M].郭氏医所,1937:63.

[132]清·唐宗海.血证论[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4-15.

[133]何时希.妊娠识要[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5.42-141.

[134]承淡安.中国针灸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5:2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