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药用药禁忌分类
用药禁忌是指为确保安全有效地用药而规定的在用药期间必须禁止和注意的事项。根据对病人的影响程度,用药禁忌可分为禁、忌、慎三个等级:①禁用:可能使病人产生严重后果(包括致命),必须严格禁止使用。②忌用:可能给病人带来较为严重的不良反应,必须忌讳。③慎用:尽管性质相对缓和,但仍可对病人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谨慎使用。通常将禁用和忌用合并为一级。
用药禁忌主要包括配伍禁忌、证候禁忌、妊娠用药禁忌、服药食忌等主要内容。病证禁忌与辨证用药紧密相连,虽然也是以药性为基础,但广泛联系中医理论,凡是与辨证不符或者有可能导致病情向不利方向转化的,即辨证失误或药不对证,都属于禁忌,不在本节讨论范围。
一、配伍禁忌类
配伍禁忌主要指某些药物不能配伍应用,否则会产生副作用,危害患者健康,甚至危及生命。配伍禁忌是中药用药禁忌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医临床主要的用药形式,是在辨证审因、确定治法的基础上,依据“七情”、“君、臣、佐、使”等配伍原则和方法,选择恰当的药物合理配伍。现代中西药物联合组方则多依据发病机制及药效、药物化学等原理合理组配。
传统配伍禁忌的认识来源于历代医家的临床实践,某些中药配伍使用后会产生或增强毒副作用,或降低、破坏原有药效,因而应该避免配合应用,由此总结归纳出了中药的配伍禁忌。《神农本草经·序例》“勿用相恶、相反者”是关于中药配伍禁忌的最早记载,也是后世尊信的基本原则。《本草纲目》释曰:“相恶者,夺我之能也……相反者,两不相合也”,可以理解为相恶是指两种药物合用,一种药物的功效能被另外一种药物减弱或消除;相反是指两种药物同用会产生毒副作用。因《本经》已佚,其具体的禁忌配伍药物已难以考证,《蜀本草》谓《本经》365种药物中相恶者60种、相反者18种,今人所谓“十八反”之名,盖源于此。
历代典籍对反药配伍禁忌的记载略有出入,《本草经集注》载反药:栝楼根反乌头,甘草反海藻、甘遂、大戟、芫花,乌头、乌喙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藜芦反细辛、芍药、五参,此外还有云母反流水。其后,逐渐形成“十八反”歌诀内容为主的“十八反”配伍禁忌;一般认为“十八反”的具体内容是:乌头反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及;甘草反海藻、大戟、甘遂、芫花;藜芦反人参、沙参、玄参、丹参、苦参、细辛、芍药。宋以后配伍禁忌的内容继续发展,反药范围有所扩增,尤其是“十九畏”广为流传,其歌诀记载了19个药名,10组配伍。具体内容是: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牙硝畏三棱,川乌、草乌畏犀角,人参畏五灵脂,官桂畏赤石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自1977年版起收载的“十九畏”,与“十八反”均注明“不宜同用”,同作配伍禁忌对待。
多版《中药学》教材均认为中药“十八反”、“十九畏”为中药配伍禁忌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自1963年版收载中药以来,历版均有配伍禁忌的规定。其表述方式是在某一具体药物的阐述中,写明不宜与某某药同用。如2010年版半夏条下记载:“不宜与川乌、制川乌、草乌、制草乌、附子同用。”由于存在不同基原、入药部位、炮制品等问题,实际反药数目多于传统描述。1963年版标注中药不宜同用者47种,1977年版标注不宜同用者43种,1985年版标注不宜同用者36种,1990年版标注不宜同用者39种,1995年版标注不宜同用者42种,2000年版标注不宜同用者46种,2005年版标注中药不宜同用者48种,2010版标注不宜同用者57种。
近年发现了一些新的具有相反关系的药对。如新世纪全国高等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供中西医结合专业用)中记载麝香配莽草或马钱子,麝香的中枢兴奋作用可增强莽草、马钱子的急性毒性;延胡索配马钱子,可增强马钱子的毒性;槲寄生配乌头,可增强乌头的毒性反应;罂粟壳配藜芦,可加剧藜芦碱导致的心律不齐等不良反应等。可见,相反者并非只局限于“十八反”。
总之,配伍禁忌涵盖了中药配伍中的相反和相恶部分,只要配伍同用以后会产生或增强毒性,或降低、破坏疗效,均属配伍禁忌之列。中药配伍禁忌以“十八反”和“十九畏”为主要内容,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十八反”和“十九畏”所涉及的药对或药组,相反的药物及反药组对也不限于“十八”之数,也就是说,“十八”已经不是固定数量的涵义。古今文献资料表明,临床医家除了尊信禁用之外,也常基于相反为用、相反相激的思想,使用“十八反”中某些反药治疗疑难杂症并获殊效。所以认为“十八反”是有条件的中药配伍禁忌。“十八反”组对药物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相反”作用,在什么情况下又可以合用治疗疾病,是目前深入研究和揭示中药“十八反”实质的首要问题,在未得出结论之前,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传统习惯,避免配伍同用。
二、妊娠禁忌类
妊娠禁忌中药,又称“孕妇禁忌药”、“孕妇药忌”、“产前药忌”、“妊娠服禁”等,指可能损害胎元或导致堕胎,在妊娠期间应予以避忌或慎用的中药。《女科辑要·妊娠药忌》王孟英按:“凡大毒、大热及破血、开窍、重坠、利水之药,皆为妊娠所忌。”
历史上有关中药妊娠禁忌的记载散见于各种文献,如《山海经》记载有堕胎、使人无子的药物,《山海经》“西山经”云:“又西三百二十里,曰蟠冢之山,……有草焉,其叶如蕙,其本如桔梗,黑华而不实,名曰蓉,食之使人无子。”《山海经·中山经》云:“又东二十里,曰苦山,……其上有木焉,名曰黄棘,黄华而员叶,其实如兰,服之不字(即不育)。”古代医家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观察到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胎动不安、滑胎、堕胎等副作用,将其列为妊娠禁忌药。
《神农本草经》注明有堕胎作用的药物6种:水银、牛膝、瞿麦、鼠、地胆、石蚕。后世医家在《神农本草经》妊娠禁忌药的基础上,代有发展。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专设堕胎药一项,录载堕胎药41种;唐《新修本草》中列堕胎药42种,宋《嘉佑本草》增录3种,《证类本草》增录10种,载录堕胎药55种。另外《医心方》述《产经》有妊妇不可服药82种。明《本草品汇精要》列妊娠服禁63种,《本草纲目》分别有妊娠禁忌药、堕生胎药、活血流气药、治产难药、滑胎药、下死胎药6类,妊娠禁忌项下有84种。妇科专著的出现,“妊娠禁忌药物”以及“妊娠服药禁歌”形式流传,极大地丰富了妊娠禁忌的内容,药物数量也逐渐增多。宋《卫生家宝产科备要》《指南总论》载有“产前所忌药物歌”,其所含药物70种;《妇人大全良方》载有“孕妇药忌歌”,其后约20多部医著中均载有相关妊娠禁忌歌诀,使医师容易背诵记忆,历代相传,沿用至今,成为妇科用药戒规。
除药物禁忌外,医家还重视妊娠食物禁忌,如《千金要方》云养胎“饮食居所,皆有禁忌”,载有饮食禁忌18种;《饮膳正要》载录妊妇乳母食忌16种。
妊娠禁忌药分为禁用和慎用两类。禁用药多为毒性较强或药性峻猛,及堕胎作用较强的药物;慎用药主要为活血祛瘀药、理气药、攻下药、温里药、利湿药等药物。
毒药:如水银、轻粉、砒石、雄黄、硫黄、马钱子、蟾酥、斑蝥、皂荚、乌头、生天南星、蜈蚣、苦楝根皮等。有毒性的药物,无论内服或外搽,不仅会引起母体中毒,也可能会引起胎儿中毒,故孕妇忌用。催吐药:如藜芦、常山、瓜蒂等。催吐类性多峻烈,大多还兼具有毒性,副作用较大,易伤胃气,多令人昏眩和呕吐不止。峻下逐水类:如大黄、芒硝、巴豆、大戟、芫花、甘遂、商陆等。峻下逐水之品可使胎气下坠,中气不举。破血祛瘀类:如水蛭、虻虫、三棱、莪术、鬼箭羽等。破血祛瘀药,多偏辛温,辛能散瘀化滞,温可通行血脉,其性走散动血,药力较峻,能伤正气,又能堕胎。通利类:如麝香、牛膝、瞿麦、王不留行、通草等。通利类药多性走窜或降泄,有活血通经之效。
理气降逆类:如枳实、枳壳、沉香、厚朴等。现代药理证实,此类药物多具增强子宫平滑肌收缩作用。活血化瘀类:如丹参、赤芍、红花等。利湿类:如车前子、大腹皮等。大辛大热类:如肉桂、制附子、干姜等。妇女妊娠期胎热较重,若用该类药,犹如火中添薪,能助阳动血。其他:漏芦、鸦胆子、九里香等。
另外,在本草的记载中,还有一些药物既能安胎,又能堕胎,如当归、艾叶、益母草、代赭石、白芷、香附、木香、桂枝、泽泻、贝母等,看似矛盾,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该辨证结合孕妇实际情况使用。
现代妊娠禁忌药的范围,主要来源于古代有关妊娠禁忌药歌诀中所列药物,同时随着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实验研究的进展,妊娠禁忌药的范围也有所变动,妊娠禁忌药逐渐增多是一个趋势。20世纪50年代起,秦伯未、高晓山等不同时期分别做过较大规模的妊娠禁忌药的文献整理。其中,高晓山《中药药性论》中对有妊娠禁忌药记载的81种古今文献的内容作统计,共记载有妊娠禁忌药713味,总结妊娠禁忌药大致包括八个方面:堕胎、造成难产或滞产、延长孕期、造成畸胎或畸形、伤害胎儿(死胎、消胎)、影响胎儿发育、影响生后体质及免疫能力、影响母体健康。
我国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载有孕妇妊娠禁忌中药共98种,何先元等分析其中药性特点,寒凉药占40.82%,热药占43.88%。认为温性类、寒性类药物和辛味药物对妊娠期妇女是首先要考虑禁忌的;而且妊娠禁忌中药中入肝经的中药出现频率最高,在临床处方时需要谨慎。此外王庆林等统计2010年版收载成方制剂与单味制剂共1062种,其中在“注意”项下收载孕妇禁忌品种总计335种。
植物类妊娠禁忌中药有:阿魏、巴豆、巴豆霜、白附子、冰片、草乌、草乌叶、常山、川牛膝、川乌、大黄、大皂角、丁公藤、莪术、番泻叶、飞扬草、附子、干漆、甘遂、桂枝、黑种草子、红大戟、红花、虎杖、华山参、急性子、金铁锁、京大戟、瞿麦、卷柏、苦楝皮、两头尖、凌霄花、漏芦、芦荟、马兜铃、马钱子、马钱子粉、没药、牡丹皮、木鳖子、闹羊花、牛膝、片姜黄、蒲黄、千金子、千金子霜、牵牛子、肉桂、乳香、三棱、三七、商陆、苏木、桃仁、天花粉、天南星、天然冰片、天山雪莲、天仙子、甜瓜蒂、通草、王不留行、西红花、芫花、洋金花、益母草、薏苡仁、罂粟壳、禹州漏芦、郁李仁、枳壳、枳实、制草乌、制川乌、制天南星、猪牙皂等共77种。
动物类妊娠禁忌中药有:斑蝥、蜈蚣、全蝎、蟾酥、水蛭、土鳖虫、麝香、穿山甲、牛黄、人工牛黄、体外培育牛黄等共11种。
矿物类妊娠禁忌中药有:红粉、轻粉、雄黄、朱砂、硫黄、芒硝、玄明粉、禹余粮、皂矾、赭石等共10种。
现代对妊娠禁忌中药作用机制有较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发现有些古代医籍没有记载的妊娠毒性药物,一些中药在体内外实验中显示出对生殖细胞的生长和胚胎发育有一定影响,但其临床实用价值有待进一步研究核实,此外中药制剂的增多使药物的用法、用量发生变化,部分中药经提取精制后,有效成分及有毒成分均相对富集,在疗效提高的同时,有可能毒性增强或产生新的毒性。
如虻虫、全蝎、蜈蚣、地龙、斑蝥、蝉蜕、莪术、苦参、半夏、杏仁、桃仁、郁李仁、酒等,其作用机制各不相同。蜈蚣可使小鼠怀孕率降低,致畸率升高。地龙对雌鼠的卵巢指数影响不明显,但能降低怀孕率,升高畸胎率。斑蝥对雌鼠的卵巢重量未见明显影响,能显著降低怀孕率,提高畸胎率。蝉蜕可显著降低雄鼠睾丸及贮精囊指数,并能显著降低怀孕率,升高畸胎率。莪术水煎剂可降低雌鼠怀孕率、增加妊娠致畸率、兴奋子宫平滑肌,对雌雄小鼠生殖系统均有影响。生半夏混悬液急性毒性较高且有显著的母体毒性及胚胎毒性,煎煮后其汤剂毒性降低,对母体无毒性、但影响胎仔的生长发育;姜半夏混悬液无母体或胚胎毒性。含重金属和砷化物类的中药是另一类具有不良反应的药物,对胚胎毒性的影响不容忽视,砷及砷化物除具有类似的致畸作用外,还可致癌及致突变等。
易引起流产药常见的有了哥王、天花粉、乌柏、甘遂、冰片、芫花、脱力草、蛇王藤、蒲黄、土鳖虫等。其作用和机制各有不同,且作用时间亦有选择。如复方甘遂制剂宫内给药皆可致小鼠中期妊娠的胚珠死亡。合成冰片可降低雄性小鼠体质量和生育率。天花粉能直接作用于胎盘滋养层细胞,有选择地使滋养层细胞变性坏死,使维持继续妊娠的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和甾体激素迅速下降,由于孕酮的阻断及胎盘、蜕膜组织的损伤,破坏母体与胎儿之间的内分泌和物质交换,引起前列素合成与释放增加,引起宫缩而导致流产。抗着床药常见的有九里香、半夏、牛膝、穿心莲、贯众、马兜铃、川楝子、土荆皮、水蛭、王不留行、白矾、合欢皮、牡丹皮、鸡血藤、鸡冠花、扶桑花、芸香、补骨脂、阿魏、苦丁茶、栀子花、郁金、姜黄、威灵仙、荜茇、急性子、胡萝卜子、柿蒂、紫草、棕榈、槐角、莶草、薄荷、麝香、莪术等。水蛭及其合剂可使怀孕率、胚胎数均降低,且随水蛭剂量的加大而明显降低。贯众、牡丹皮、莪术及其复方、麝香等对实验动物有抗早孕作用。穿心莲、水蛭、郁金等对动物妊娠早、中、晚期都有作用。
几十年来对于妊娠禁忌药的毒理研究涉及了妊娠毒理、生殖毒理、遗传毒理等方面,包括影响胚胎发育、致突变、致畸等作用,从流产、堕胎等拓展至生殖发育毒性和遗传毒性,对妊娠禁忌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药食禁忌类
药食禁忌主要指服药时的饮食禁忌,又称服药食忌,患者在服药期间对某些食物不宜食用,若食用可能使病情加重,延长治愈时间,甚则产生副作用。中药服药食忌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主要来源于人们临床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保证药物疗效、减少毒副反应具有临床指导价值。
药食禁忌一方面指凡患者在服药期间的一般饮食禁忌,主要是忌食生冷、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且不同疾病有不同的食忌;另一方面指药食相反禁忌,即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如果食物与药物相反可能导致较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贾铭《饮食须知》记载:“服地黄、何首乌、常山者,忌食葱、忌诸葱。并与蜜相反。”
古人很早就注意到饮食物的功效及其搭配运用对安养身命的重要性,对饮食物的百味调和与害利宜忌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经验。
早期方书《五十二病方》中已有药食忌相关记载,如《五十二病方》治脉方云:“服药时禁毋食彘肉、鲜鱼”,又如治痈方云:“傅药毋食彘肉、鱼。”《伤寒杂病论》对服药食忌有记载并论述,如《伤寒论》在桂枝汤方后注云:“禁生冷、黏滑、肉面、五辛、酒酪、臭恶等物。”《金匮要略》“禽兽鱼虫禁忌并治”指出:“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将饮食宜忌害利关系总结为“宜则益体,害则成疾”。
一般服药食忌:后世医家将服药期间一般食忌归纳为忌食生冷、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如梁·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服药忌食”中云:“服药,不可多食生胡荽及蒜杂生菜。服药,又不可食诸滑物果实等;又不可多食肥猪、犬肉、油腻、肥羹、鱼脍、腥臊等物。”唐代官修本草《新修本草》序例中载有“服药食忌例”,承沿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关于服药食忌的论述。唐代方书文献也载录了大量服药食忌的论述,如孙思邈在《千金方》中云:“凡服汤三日常忌酒,缘汤忌酒故也。”“凡服药,皆断生冷酢滑,猪犬鸡鱼,油面、蒜及果实等。”“凡饵药汤,其粥、食、肉、菜皆须大熟。熟即易消,与药相宜。若生则难消,复损药力。仍须少食菜及硬物,于药为佳。亦少进盐醋乃善。”又云:“凡饵药之人不可食鹿肉,服药必不得力。所以然者,以鹿常食解毒之草,故能制毒散诸药故也。”指出服药之时,应忌酒,忌生冷、油腻,应食熟物,原因是生者、硬者难以消化,有损药力;有些食物可能解散药力、也应忌食。宋·唐慎微《证类本草》序例中同样也将服药食忌内容列于其中。元·忽思慧《饮膳正要》卷第二“食物利害”云:“盖食物有利害者,可知而避之”。李时珍《本草纲目》系统总结了历代有关服药食忌的论述,载录有“服药食忌”、“饮食禁忌”,所列药食禁忌数量超过前代本草医籍,指出“凡服药,不可杂食肥猪、犬肉、油腻、羹、腥臊、陈臭诸物。凡服药,不可多食生蒜、胡荽、生葱、诸果、诸滑滞之物”,使服药食忌流传更加广泛。
服药食忌的重要性如《备急千金要方》所云:“治病用药力,唯在食治将息得力,大半于药有益”,强调饮食应有益于发挥药力。所以服药期间,应避免生冷、黏腻等不易消化及有刺激性的食物,如脾恶湿、胃喜润,脾为湿困则忌肥、甘厚味,否则湿更困脾而加重病情,胃阴不足则禁辛辣之物,以防胃阴损伤更重。现代医家对服药食忌的阐释主要包括患者服药期间应避忌生冷、黏腻、腥臭、有刺激性、不易消化的食物,以免引起消化不良、胃肠刺激、助热、助升散、敛邪等负面作用。
病证饮食禁忌:根据具体病情的不同,饮食禁忌也有不同侧重,如前章引《灵枢·五味》云:“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肾病禁甘,肺病禁苦”,以五味入五脏,及五脏、五行之间的生克关系说明五味禁忌。唐·孟诜《食疗本草》中,记载了大量体质、疾病方面的饮食禁忌内容,如牛乳“患热风人宜服之,患冷气人不宜服之”。甘蔗“主补气,兼下气。不可共酒食,发痰”。白苣“产后不可食之,令人寒中、少腹痛”。羊肉“妊娠人勿食,患天行及疟人食,令发热困重致死”。清·王士雄的《随息居饮食谱》,记载了诸多疾病饮食禁忌,如酪酥醍醐“中虚湿盛者均忌之”。苡米“脾约便坚,不宜多食。性专达下,孕妇忌之。”饴“凡中满、吐逆、疸、疟、膨、便闭、牙痛、目赤等证,皆忌之”。甘薯“惟性大补,凡时疫、疟、痢、肿胀、便秘等证,皆忌之”。海参“脾弱不运、痰多、便滑、客邪未净者,均不可食”。
总的说来,具体病证食忌为寒性病不宜食生冷,热性病忌食辛辣、油腻、煎炸类食物,胸痹患者忌食肥肉、动物内脏及烟、酒,肝阳上亢、头晕目眩、烦躁易怒者忌食胡椒、辣椒、大蒜、酒等辛热助阳之品,脾胃虚弱、消化不良者忌食油炸黏腻、寒冷固硬、不易消化的食物,疮疡、皮肤病患者忌食鱼、虾、蟹等腥膻发物及辛辣刺激性食品,外感表证患者忌食油腻类食品等。
药食相反禁忌主要指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涉及内容非常丰富。如葛洪《肘后备急方》中列杂果菜诸忌项,云:“甘草忌菘菜,牡丹忌胡荽,常山忌葱,黄连、桔梗忌猪肉,茯苓忌大醋。天门冬忌鲤鱼。”《本草经集注》中载录“有术,勿食桃、李及雀肉、胡蒜、青鱼。服药有巴豆,勿食芦笋羹及猪肉。有半夏、菖蒲,勿食饴糖及羊肉。有细辛,勿食生菜。有甘草,勿食菘菜。有藜芦,勿食狸肉。有牡丹,勿食生胡蒜。有商陆,勿食犬肉。有恒山,勿食葱菜。有空青、朱砂,勿食生血物。有茯苓,勿食诸酢物。”
药物与食物之间存在禁忌的缘由,与药食七情、性味、升降沉浮以及药物功效有一定联系。
药食畏恶相反关系:药食之间存在畏恶相反关系,宋《圣济总录》杂疗门中“食牛马猪大鱼蟹中毒”云:“有根性本毒者,有无毒而食毒物者,有杂和相畏、相恶、相因成毒者。人不慎而食之,致伤腑脏之和,乱肠胃之气,或轻或重,各随其毒而为害。”《饮膳正要》中也有类似论述,认为食物杂食后可能发生类似药物的相畏、相恶等关系,相畏、相恶对人有害,甚至产生毒性,导致“伤腑脏之和,乱肠胃之气”。食物相反与药物相反在导致不良反应上也存在相似性。《饮食须知》中云“榧子反绿豆,能杀人”、驴肉“与荆芥、茶相反,同食杀人”等等,描述了药食相反的剧烈危害。《食疗本草》提及药食配伍禁忌,与中药配伍禁忌相似,如蹳(猬):“与桔梗、麦门冬反恶。”
药食性味相反关系:食物具有四气五味的性能,有的食物性味与某些药物的性味相反,两者同服会产生拮抗作用而相禁忌。如茯苓忌醋及一切酸,茯苓本为甘淡利渗之品,醋及酸具有酸涩收敛之性,两者同服,其结果使茯苓的甘淡利渗之性受到酸涩的抑制。丹参忌醋及一切酸,醋及酸为温性,而丹参为凉性,同服会削弱丹参的凉性而降低丹参凉血消痈的功效。
药食升降浮沉相反:升降浮沉是药物的固有性能,通过药物升降沉浮可以纠正机体功能的失调,使之恢复正常,或因势利导助祛邪外出。若升降浮沉性质相反的药物和饮食同服,由于彼此的牵制而达不到用药的预期目的。如紫苏忌鲤鱼,鲤鱼其性沉降而利水消肿、下气通乳;紫苏其性升浮而具能散、能行之秉性。两者同服会影响紫苏的升散之性。
药食功效相反:药物所具有的作用,是临床用药的依据。如若食物与药物的作用发生对立,同服会降低药物的作用。如半夏、菖蒲忌饴糖,半夏、菖蒲燥化湿邪,而饴糖易助湿留邪,同服会降低药物燥化湿邪的作用。《医心方》引《养生要集》云:“有空青、朱砂,勿食生血物,病不除”;又《范汪方》云:“有藜芦,勿食狸肉,食之使人水道逆上,成腹胀”。《本草纲目》云:“凡服蓖麻者,一生不得食炒豆,犯之必胀死”;《东医宝鉴》云:“服茯苓人吃醋,则前功俱废;服地黄、何首乌,人食萝卜则能耗诸血,令人鬓发早白”等。
历代医药学家重视强调药、食之间的服用禁忌,主要目的是避免药效受损和毒副反应发生,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本草纲目》“服药食忌”载录了49种药物与肉类、鱼类、血类、菜类、米面类食忌。
甘草忌猪肉、菘菜、海菜。
黄连、胡黄连忌猪肉、冷水。
苍耳忌猪肉、马肉、米泔。
桔梗、乌梅忌猪肉。
仙茅忌牛肉、牛乳。
半夏、菖蒲忌羊肉、羊血、饴糖。
牛膝忌牛肉。
阳起石、云母、钟乳、硇砂、石并忌羊血。
商陆忌犬肉。
丹砂、空青、轻粉并忌一切血。
吴茱萸忌猪心、猪肉。
地黄、何首乌忌一切血、葱、蒜、萝卜。
补骨脂忌猪血、芸苔。
细辛、藜芦忌狸肉、生菜。
荆芥忌驴肉,反河豚、一切无鳞鱼、蟹。
紫苏、天门冬、丹砂、龙骨忌鲤鱼。
巴豆忌野猪肉、菰笋、芦笋、酱、豉、冷水。
苍术、白术忌雀肉、青鱼、菘菜、桃、李。
薄荷忌鳖肉。
麦门冬忌鲫鱼。
常山忌生葱、生菜。
附子、乌头、天雄忌豉汁、稷米。
牡丹忌蒜、胡荽。
厚朴、蓖麻忌炒豆。
鳖甲忌苋菜。
威灵仙、土茯苓忌面汤、茶。
当归忌湿面。
丹参、茯苓、茯神忌醋及一切酸。
此后的医药学著作中,所列服药食忌除略有增补外,大多未超出《本草纲目》所论述范畴。
四、中西药联用配伍禁忌类
随着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深入发展,中西药联用的情况日趋普遍,已成为我国临床治疗的重要和普遍手段。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同时应用时可能发生药效变化,由于药物之间或药物与机体之间的作用,改变了一种药物原有的理化性质、体内过程(吸收、分布、生物转化、排泄)和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从而改变了药物药理效应或毒性,产生协同(增效)、相加(增加)、拮抗(减效)等作用。合理的药物相互作用可以增强疗效或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反之可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还可能发生一些异常反应,干扰治疗,加重病情。
中西药联用后的配伍禁忌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西药物配伍应用时所产生的减效、失效、毒性增加等现象。配伍禁忌可分为2种主要类型:①理化性配伍禁忌,是指中西药物配伍发生理化性质改变而影响使用与疗效。物理变化主要为分散状态或其他物理性状的改变。化学变化为中西药物之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药物成分的改变,一般由氧化、还原、水解等化学反应所致,反应的结果有产生沉淀、鳌合物或络合物等而使疗效降低,甚至产生毒性物质;②药理性配伍禁忌,是指中西药物合并使用后,药物与药物之间在体内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致使其药理作用、作用强度、副作用、毒性等发生改变而出现疗效降低甚至危及病人安全。
研究中西药物的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对避免不良反应、增加疗效、提高临床用药水平可起到重要作用。为了取得中西药物合用所发挥的治疗作用,临床上使用中西药物时,必须从药物的物理、化学、药理等方面严加注意,避免因中西药联合应用不当而发生配伍禁忌。近年来相关研究报道较多,除以下方面外,认识还在不断深入。
含生物碱的中药及制剂,如黄连、附子、麻黄、延胡索以及中成药香连丸、知柏地黄丸、附子理中丸,不宜与酶类制剂如多酶片、胃蛋白酶配伍。因可产生沉淀,降低酶的活性,使疗效降低或失去治疗作用。黄连、黄柏、延胡索、川乌、槟榔、马钱子等含生物碱类药也不宜与含碘离子的碘喉片、碘化钾、碘化钠同用。因在胃酸作用下,碘离子能沉淀大部分生物碱,降低疗效。
含鞣质的中药及其制剂,如大黄、山茱萸、五倍子、金樱子、石榴皮以及中成药黄连上清丸、六味地黄丸等,因所含鞣质为一类复杂的多元酚类化合物,易与维生素B1及多种抗生素(四环素、红霉素、利福平、林可霉素等)结合产生沉淀,故不宜配伍联用。地榆、白芍、锁阳、五倍子、石榴皮、诃子等中药以及痛经丸、四季青片、复方千日红片、复方五味子片、七厘散等中成药,均含大量鞣质,与淀粉酶、胃蛋白酶、胰酶等酶类西药联用时,由于酶制剂含蛋白质,其结构中的酰胺键或肽键与鞣质形成牢固的氢键缔合物而沉淀,改变其性质,降低疗效。
含金属离子的中药或中成药,如复方罗布麻片(内含泛酸钙、三硅酸镁)、牛黄解毒片(内含石膏)、牡蛎、瓦楞子(含Ca2+)、磁石(含Fe2+)、滑石粉(含Mg2+)、明矾(含Al3+)与四环素联用时可降低四环素的抗菌作用。因为四环素分子结构中含有酰胺基和多个酚羟基,与金属离子形成络合物,从而降低四环素的吸收,所以应避免配伍。
含有α-酚羟基或邻二酚羟基的醌酮类化合物不宜与含有金属离子的西药联用。丹参及其制剂与抗酸药如三硅酸镁、氧化镁等同用时,因丹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丹参酮甲、乙、丙、隐丹参酮等,可与抗酸药中的金属离子(Ca2+、Mg2+等)结合形成络合物,从而降低丹参的生物利用度,影响疗效。
含5-羟基黄酮醇类中药如桑叶、槐角、槐花、旋覆花、山楂等及龙胆泻肝丸、补中益气丸、感冒清等不宜与含各种金属离子的西药如氢氧化铝制剂、钙制剂、亚铁制剂等同服。因这些中药及其制剂中含槲皮素,可与铝、钙、铁、镁等金属离子作用生成络合物而改变其性质和作用。
含鞣质的某些中药如石榴皮、地榆、虎杖、五倍子、侧柏叶、老鹳草等与硫酸亚铁合用易产生沉淀,进而影响硫酸亚铁的吸收。
血余炭、蒲黄炭、棕榈炭、煅瓦楞子等煅炭类药物不能与酶制剂、生物碱联用,原因是可因吸附作用抑制化学药物的生物活性。
维生素C不宜与丹参注射液同瓶静滴。因为丹参主要活性成分为丹参酮、隐丹参酮,而维生素C是一种强还原剂,易与含醌式结构的药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合用后会导致两药作用减退或消失,还会出现溶液颜色加深。
朱砂及含朱砂的中成药如健脑补肾丸、朱砂安神丸、人丹、七珍丹、紫雪丹、七厘散、冠心苏合丸、苏合香丸等,不宜与还原性强的西药如硫酸亚铁、亚硝酸盐类、碘化钾、碘化钠、溴化钠、溴化钾等同服,以免因同服后使汞离子(Hg2+)还原成亚汞离子(Hg+),产生有毒性的溴化汞或碘化汞等化合物,对机体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
含昆布、海藻的中药制剂如内消瘰疬丸等均不宜与异烟肼同时服用。因昆布、海藻中含有碘,在胃酸的作用下,可与异烟肼发生氧化反应,从而可使其失去抗结核杆菌的功能。
杏仁、桔梗、远志、芥子、三七等含苷类成分的中药遇酶制剂,可发生酶水解,而失去治疗价值。
人参、黄连、远志等含苷类中药不宜与维生素C、稀盐酸、谷氨酸等酸性药物联用,因为皂苷在酸性作用下可发生脱水、双键转位、构型转化等水解反应而失效。
甘草皂苷水解后生成甘草次酸,其结构和功能类似肾上腺皮质激素,与水杨酸衍生物长期合用,可使胃溃疡发生率增加。
含有机酸的中药及其制剂,与碱性药物配伍时,容易发生酸碱中和,降低疗效。如中药山茱萸、乌梅、木瓜、陈皮、五味子、山楂、川芎、青皮及其含上述中药的制剂如五味子糖浆、乌梅丸、山楂丸、生脉散、六味地黄丸、金匮肾气丸、保和丸等均含有丰富的苹果酸、酒石酸、枸橼酸、维生素C等酸性成分,不宜与红霉素、复方氢氧化铝、氨茶碱、碳酸氢钠、四环素、利福平、呋喃妥因、吲哚美辛、阿司匹林等碱性西药合用。
延胡索及其含延胡索制剂如元胡止痛片与安钠咖等中枢兴奋剂同时合用时,在人体内呈现拮抗作用,而使中西药物的疗效下降。因为元胡的主要成分为延胡索甲素、乙素、丙素等,具有抑制中枢、镇静、止痛作用,它们能对抗安钠咖所致的中枢兴奋作用。
富含钾的中药如昆布、旱莲草、益母草、五味子、当归、地龙、丹参、丹皮、泽泻、肉桂等不宜与洋地黄类如洋地黄叶、洋地黄毒苷、地高辛等合用,避免出现血钾升高,降低疗效的现象。因为钾能与洋地黄类竞争心肌细胞的受体,当体内钾上升时可阻止洋地黄与受体结合而降低洋地黄的强心作用。
含有硼砂、碳酸氢钠等碱性成分的中成药,与弱酸性西药如苯巴比妥、阿司匹林、水杨酸钠、吲哚美辛、呋喃妥因、抗菌增效药、头孢类抗菌药、阿莫西林同服,可使这些药物离子化程度增高,肾小管对其重吸收减少,排泄增加,血药浓度降低,导致疗效降低。
含激素成分的中药如甘草、鹿茸及其制剂如鹿茸片、参茸丸、甘草浸膏片、脑灵素等不能与西药胰岛素、苯乙双胍、格列苯脲等同用。因其具有糖皮质激素样作用,可使血糖升高,从而降低降血糖药物的疗效。
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如呋喃唑酮、苯乙肼、利血平等不宜与含有麻黄的中成药合用,因服用含有麻黄的中成药后,麻黄碱不易分解,随血液循环到达全身各组织,可致高血压危象和脑出血。这类中成药包括防风通圣丸、通宣理肺丸、大活络丹、人参再造丸、半夏露、解肌宁嗽丸等。
中药北五加皮具有祛风湿、利尿功效,如同时应用地高辛(具有强心、利尿作用),二者作用可以累加,会加重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症状。
凡鹿茸及其含鹿茸的中成药如鹿茸精口服液、参茸酒、鹿茸片等均不宜与对氨基水杨酸钠同服。因为鹿茸含有肾上腺激素样物质,具有糖皮质激素样作用,与西药对氨基水杨酸钠同服,可导致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诱发或加重消化道溃疡病。
含醇类中药如酒剂、酊剂、流浸膏剂及浸膏剂中均含一定浓度的乙醇。乙醇是常见的酶促剂,能使肝药酶活性增强,当与三环类抗抑郁药等配伍使用时,肝药酶的诱导作用使代谢产物增加,从而增加三环类抗抑郁药的不良反应。
含甘草成分的中成药不宜与利尿剂药物如呋塞米、利尿酸和噻嗪类药物长期合用。因为甘草含有甘草甜素、甘草次酸,有类似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作用,可直接作用于肾脏,影响水和电解质的代谢,引起水和钠的潴留及钾的丢失。降压药如肼屈嗪、利血平等与之合用后,也会引起高血压,低血钾等不良反应。常见的甘草制剂有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合剂、甘草甜素片、六一散、防风通圣丸、四君子丸等。
硼砂、瓦楞子、海螵蛸等含碱性成分的中药及其制剂不宜与氨基苷类西药如链霉素、卡那霉素、托布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等合用。碱性强的中药使这类西药吸收增加,但导致脑组织中药物浓度升高或增强药物的耳毒作用,影响前庭功能,形成暂时性或永久性耳聋及行动蹒跚。
含莨菪类生物碱的药物如洋金花、天仙子、曼陀罗及其制剂颠茄酊、颠茄合剂等不宜与强心苷类药物同服,因莨菪类生物碱抑制胃肠蠕动,会使强心苷类药物的吸收增多,从而诱发中毒。
含氰苷成分的桃仁、苦杏仁、银杏、枇杷仁等中药及其制剂,不能与麻醉药、镇静催眠药、止咳药如可待因、吗啡、哌替啶、阿片制剂、苯巴比妥、氯氮平、地西泮等联用,因与合用会引起延髓呼吸中枢抑制甚至呼吸衰竭,并损害肝功能。
凡含有大量有机酸的中药如乌梅、山楂、山茱萸及其中成药如山楂冲剂、保和丸、六味地黄丸等,均不宜与利福平同时服用。因为大量的有机酸能增加利福平在肾脏的重吸收,而加重其对肾脏的毒性。
大黄、五味子等含鞣质类中药及其制剂不宜与磺胺类西药同服,因鞣质能与磺胺类药物结合,影响磺胺的排泄,导致血与肝内磺胺类药物浓度增高,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肝炎。
总之,临床中西药物的配伍应用,应掌握中西药物的各项性能特点及相互作用,避免各方面的配伍禁忌,充分发挥中西药的协同作用,达到理想的治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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