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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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

5.1 监测对象

5.1.1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中的地表水功能区。

5.1.2 地表水功能区依照GB/T 50594—2010划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其中,一级区分为4类,即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开发利用一级区又划分为7类二级区,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5.1.3 地表水功能区依照其处于河道或湖库分为河流型水功能区和湖库型水功能区两种类型。

5.2 监测要素

5.2.1 地表水功能区以水质监测为主,兼顾水位和流量监测。

5.2.2 地表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地表水功能区中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一级区以及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二级区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表2中必测项目的规定。饮用水源区水质监测项目同地表水水源地,见3.2.3;排污控制区和过渡区的监测项目除了应符合表2中必测项目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污水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增加其他的监测项目。

表2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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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各类地表水功能区可根据本区界内特定污染源的类型及分布情况,依据GB 3838—2002有针对性地加测特定的水质监测项目。

5.3 监测要求

5.3.1 监测方式

地表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监测宜采用在线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其他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以人工监测方式为主。

地表水功能区的水位和流量监测,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用在线自动监测或人工监测的方式。

5.3.2 监测频次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项目的监测频次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流量的监测频次应按照SL 365—2007和GB 50179—1993的要求执行。水位的监测频次应按照GB/T 50138—2010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A。

5.3.3 应急监测

各类地表水功能区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在污染源附近及下游可能波及的各取水处进行水质应急监测。监测要求可参照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