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 行政区界断面监测
6.1 监测对象
6.1.1 行政区界断面监测对象为大江大河的国际、省际、市际和县际行政区界的断面,包括河流型和湖库型两种类型。
6.1.2 项目安排的省级行政区界控制断面应重点监测。
6.2 监测要素
6.2.1 河流型行政区界断面的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流量和水位等,湖库型行政区界断面的监测内容为水质和水位。
6.2.2 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表3中必测项目的要求,各行政区界断面可根据当地特定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测其他水质项目。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项目见表3。
表3 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项目
6.3 监测要求
6.3.1 监测方式
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宜采用在线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宜进行在线设备改造,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
行政区界断面水位应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河道流量测验要根据河道断面、水流等实际情况,宜依托已有的水文站监测,采取人工、半自动或自动测流方式。
6.3.2 监测频次
行政区界断面监测频次应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其中水质监测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水位监测应按照GB/T 50138—2010执行,流量监测应按照SL 365—2007和GB 50179—1993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A。
在水事矛盾纠纷严重区域及枯水期水量分配紧张时期,可根据水资源管理要求适当加密频次,以掌握水质水量变化过程。
6.3.3 应急监测
行政区界断面或附近区域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立即开展水质应急监测。监测要求可参照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