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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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用水监测

4.1 监测对象

4.1.1 取用水监测对象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及各流域级、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确定的规模以上取用水户。

4.1.2 取用水可分类如下:

a)按照取水方式不同,可分为从湖库取水(蓄水工程)、从河渠引水(引水工程)、通过泵站往高处提水(提水工程)和通过水泵抽取地下水(水井工程)4类。

b)按照输水工程类型,可分为明渠、管道和涵洞3类。

4.2 监测要素

4.2.1 取用水监测的监测要素为取水量(流量或水量)。

4.2.2 应根据输水方式选择是监测流量还是监测水量。对于明渠和涵洞输水,应监测输水流量;对于管道输水,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时宜监测输水水量,当管径大于300mm时宜监测输水流量过程。

4.2.3 对于泵站提水,在无法直接进行流量或水量监测的情况下可监测泵站机组的功率,通过效率曲线折算成提水的流量或水量。

4.3 监测要求

4.3.1 监测方式

规模以上取用水户的取水量监测宜采取在线自动监测的方式,其中,项目涉及的取用水国控监测点应采用在线自动监测方式。

4.3.2 监测频次

取水量自动监测每日不应少于4次,每日首次监测时间为北京时间早上8时,人工监测每日不少于1次,同时参照SL 365—2007和GB 50179—1993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A。

4.3.3 应急监测

地表取水口附近区域一旦发现有水质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立即开展水质应急监测,并溯源而上进行污染源调查和监测,监测要求可参照3.3.3。地下取水口附近区域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取用水水质时,应立即开展水质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