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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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

3.1 监测对象

3.1.1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对象为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分为河流型和湖库型2类。

3.2 监测要素

3.2.1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水质与水量两部分内容。

3.2.2 对于水量监测,河流型水源地应监测水位和流量要素,湖库型水源地应监测其水位并换算成蓄水量。

3.2.3 水质监测项目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其中,河流型水源地水质监测必测项目为32项,选测项目为80项;湖库型水源地中必测项目为34项,选测项目为80项。具体监测项目见表1。

3.2.4 地表水水源地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GB 3838—2002、GB 5749—2006等标准的规定选取特定水质项目进行监测。

3.3 监测要求

3.3.1 监测方式

项目安排监测的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应采用在线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河流型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项目宜包括常规水质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和水功能区纳污的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湖库型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项目除以上7项外,还可选择对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有重要影响的水质参数,如总磷、总氮和叶绿素等。对于无法进行在线监测的水质项目,应采用人工取样、室内分析化验的方式进行定期监测。

表1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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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源地的水位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河道流量测验要根据河道断面、水流等实际情况,可采取人工、半自动或自动测流方式。

3.3.2 监测频次

各类监测要素的监测频次应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其中水质监测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地表水水位监测应按照GB/T 50138—2010执行,流量监测应按照SL 365—2007和GB 50179—1993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A。

3.3.3 应急监测

水源地附近区域或上游区域一旦发现有水质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首先评估其影响,并在污染源附近及下游可能波及的各取水口进行水质应急监测。对于已知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情况,应立即开展此项污染物及可能发生化学变化生成的相关污染物监测;对于未知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情况,应根据事故类型,经事故调查、现场观察、扩大水质监测项目范围、专家分析等多种途径尽快确定可能的污染源与污染物,提出针对性水质监测项目,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应加大监测频次,实时跟踪沿程水质动态变化,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直至水体恢复正常或达标。应急监测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