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互惠性偏好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
(1)互惠性偏好的存在性证明。新古典经济学以理性的“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认为经济机制可以在经济主体纯粹追逐自我利益的行为与动机的驱使下达到瓦尔拉斯均衡,从而实现个体与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两个世纪以来,“经济人”假设始终是正统经济理论的核心性基础,成为制约主流经济学发展趋势的惯性框架。然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经济个体利益的获取效率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经济行为,同时也取决于同其他经济个体之间的交互性行为。传统经济学的“帕累托”状态并非是使经济个体与经济群体实现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状态,而基于经济个体互惠偏好基础之上的经济均衡能够有效地超越传统的瓦尔拉斯均衡,从而实现经济个体与经济群体福利的超“帕累托”最大化[51]。行为经济学以西蒙(Smion,1955)的有限理性为前提,摒弃了纯粹的“经济人”假设的束缚,认为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受到复杂的动机支配,“理性”的经济行为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非理性”的经济行为才是经济个体的常态。行为经济学认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个体往往将他人的效用纳入自己的效用函数之中,认为经济个体的行为动机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公平、互惠和利他观念,并且呈现日益显著的上升趋势。Perrow(1986)[52]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说明“除非在特定的环境下,不存在天生自利的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amuelson(1993)[53]和Sen[54](1995)指出,现实中人是有限自利的,通常会关心其他人的利益。一系列心理博弈实验,如礼物交换博弈实验(1982)[55]、独裁博弈实验(1993)[56]、最后通牒博弈实验(1995)[57]、信任博弈实验(1995)[58]以及公共品博弈实验(2000)[59]等,均表明人并非只追逐个人利益,还会兼顾公平,“互惠性偏好”普遍存在。Ernst Fehr(2002)[60]又采用传统经济学和哲学的逻辑方法,证明了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公平、互惠偏好具有必然性。
(2)互惠性偏好理论的研究进展及应用。互惠性偏好理论最早起源于生物学领域的研究。为了解决古典达尔文理论面临的利他主义难题,哈佛大学生物学家Robert Trivers提出了互惠利他理论[61]。诺贝尔奖得主Gary S.Becker(1974)[62]根据不同行为特征和动机构造社会偏好函数,将互惠行为作为外生变量建立模型,并进行实验验证。1981年,密歇根大学政策科学家Robert Axerod与William Hamilton合作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经济学界掀起了对经济行为进行建构化分析的热潮,形成了行为经济学派。该学派针对理性人假设进行修正,试图解释许多传统经济管理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并对“公平”概念作出严密的定义,改造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发现新的均衡。美国克拉克奖获得者Rabin(1993)[63]在Geanakoplos J.、Pearce D.和Stacchetti E.(1989)提出的“心理博弈”框架基础上,将公平偏好概念引入博弈论和经济学中,将人们的互惠动机刻画为动机公平效用函数,建立基于动机公平的博弈模型。在纳什均衡外,发现“公平均衡”即“合作性均衡”。这为大量实验中出现的合作性结果提供了解释,并对广泛存在的合作行为和利他现象给出了理论上的阐述。此后,很多经济学家对Rabin的研究进行了推广和完善。Charness和Rabin(2002)[64],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65],Falk和Fischbacher(2006)[66],Segal和Sobel(2007)[67]拓展了Rabin的理论,将“高阶信念”(Order Beliefs)引入模型中,以考虑动态博弈中友善度将被重新估计的特点。蒲勇健(2007)[68]将Rabin“公平博弈”概念引入经典委托-代理模型。由该模型给出的最优委托代理合约可以给委托人带来比现有委托代理最优合约更高的利润水平。研究发现,现有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合约不是帕累托最优的。蒲勇健(2007)[69]进一步将同时考虑物质效用和“动机公平”的效用函数植入委托-代理模型,得出最优委托-代理合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给委托人带来更高的利润水平,实现了对现有模型的帕累托改进。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给予其职员更加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员工比其保留支付还要多的固定收入不仅不会减少企业的利润,而且恰好相反,企业因此会激发员工的感激之情,使得员工更加努力地为企业工作。这个模型可以解释许多成功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和相应的企业文化,可以解释如在日本企业中员工在下班后还仍然在为企业无偿工作等现象,也可以解释大公司给予其高管高年薪的现象。
近些年,许多学者依托互惠理论,对供应链、团队合作、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在供应链问题方面,研究发现:在融通仓模式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第三方“公平偏好”程度,设计激励机制以协调供应链融资[70];在具有公平偏好的零售商和制造商供应链中,当需求满足均匀分布时,模型存在均衡的最优订货量及批发价格[71];在供应链金融中,引入互惠性偏好,可以实现一定条件下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之间契约制度设计的帕累托改进[72]。其次,在团队合作问题方面,研究发现:互惠偏好是促进团队自发形成、实现团队合作的内在因素[73];互惠偏好在不同条件下对团队生产效率的影响差别很大,既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团队的生产效率,其中代理人对团队其他成员行为动机的推断和信念是非常重要的因素[74];在解决团队搭便车行为问题上,动态博弈较静态博弈的促进作用更大[75,76]。在分析劳资问题方面,研究发现:当企业在制度设计与不完全劳动合约执行时,需要考虑雇主和雇员之间,以及雇员之间客观存在的互惠偏好[77]。
(3)植入互惠性偏好的委托代理理论。互惠性偏好是目前利他主义思想体系中一个突出性的热点问题,主导着利他主义思想体系的发展,是目前最具社会基础的利他性起源解释之一,能够深刻地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本源性特征。互惠性偏好对合约的执行具有重要影响,其效力主要源于对潜在的欺骗者提供了有效的制约,促使他们表现出合作的态度,或者至少限制了他们不合作的程度[78]。首先,如果委托人预期其他委托人都会提供互惠形式的薪酬方式支付,那么自私的委托人也会提供相对慷慨的激励方法。同样,如果代理人知道委托人会对他们的努力付出进行互惠性的回馈,那么自私的代理人也会在有奖励或者惩罚机会的情况下付出更高的努力水平。其次,人们的利他行为并非全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在利他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利己的需要[79]。Fehr和Schdmidt(1999)[80]对公平互惠理论进行了详细的综述,并且指出了其未来发展的方向。李训、曹国华(2008)[81]借鉴Fehr和Schmidt提出的理论模型,将公平偏好理论融入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中,分析了纯粹自利且风险中性的委托人雇佣具有嫉妒和自豪倾向且风险规避的代理人时发生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发现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心理偏好的代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工资要求,以及给委托人带来的收益有所不同。刘敬伟(2010)[82]在总结已有的关于公平性偏好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基础上,通过强调互惠性偏好在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的重要性,构建了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理论框架。袁茂等(2011)[83]发现基于现代经济学公平偏好理论所构建的委托代理激励机制是传统HM模型的进一步发展,委托人只需要尽可能增加横向公平性偏好程度强的代理人,以代替纯粹自利性偏好的代理人,就可以尽可能提高非对称信息下代理人的努力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