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委托-代理框架下激励监管理论的研究进展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三十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一些经济学生对企业的内部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它的创始人有Wison(1969)[24],Spence和Zeckhauser(1971)[25],Rose(1973)[26],Mirrless(1974、1976)[27,28],Holmstrom(1979、1982)[29,30],Grossman和Hart(1983)[31]等。委托-代理框架下的激励研究是现代经济学最重要、最基本,也是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如何减少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32]。
因此,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规范方法就是一个模型化问题:设计一个激励契约,让代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来采取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获取代理人的类型及行动选择决策,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代理人的移动和其他外界因素相互作用的一个结果。委托人的激励契约设计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33]:①委托人从该激励契约中能获得最大期望效用;②激励相容约束,即委托人在激励契约中为代理人设计的行动能使代理人获得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选择的其他行动均不能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③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契约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契约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
委托-代理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随着信息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信息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扩大,代理理论应用范围逐步扩展。目前已被用于政府组织问题的研究,分析政府事务委托-代理中的败德行为、腐败行为和共谋现象等;还被用于事业单位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分析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代理关系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由上节内容可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激励理论被吸收到西方监管经济学当中,形成了激励监管理论,从而使监管经济学出现了革命性的发展。激励监管理论对传统监管经济学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完全(包括信息对称)的假设进行了修正,把监管问题置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分析的框架内,不再关注特定的监管制度,而是主要研究政府怎样监管的问题,在机制设计文献的传统下,以刻画最优监管为目的。Hurwicz(1970)[34]和Groves(1973)[35]以信息不对称为立论前提,把监管问题看作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借助于机制设计理论的有关原理,通过设计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监管合同,以提高监管效率。激励性监管理论使自然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该理论的产生,使经济学家和政府部门对监管问题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使政府监管更充分地体现了对效率的要求,对研究有效工业水环境监管的机制设计问题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Wilson(1969)、Mirrlees(1974)等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为研究信息不对称下的政府监管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理论工具。Loeb和Magat(1979)[36]将委托-代理理论用于对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研究。
20世纪80、90年代,激励性监管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英国剑桥大学的Mirrlee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Vickrey,表彰他们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经济理论做出的开拓性、基础性和原创性的贡献。Mirrlees和Vickrey通过引入“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等概念把信息不对称问题转化为机制设计问题,开辟了激励理论的新方向[37]。激励理论为现代产业监管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Baron和Myerson(1982)[38]将信息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等引入监管理论的研究中,在政府监管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而Laffont和Tirole(1993)[39],Laffont和Zantman(2002)[40]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监管理论的研究中,完成了激励性监管理论分析架构的构建。与传统的监管理论相比,激励性监管理论侧重于研究,由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
委托-代理框架下的激励监管理论有着广泛的应用,极大地优化了相关行业的监管效果。Carlsson(1999)[41]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证激励监管引入瑞典民航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得出这种激励监管的动态效果明显优于命令-控制型的法律法规,并且证实这种激励监管可以改善价格体系的整体效率。Schüler(2003)[42]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下,讨论了英国银行业中产生的激励冲突问题,提出通过对监管者和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来整顿市场秩序,进行欧洲监管系统改革,能够有助于解决欧洲的激励问题。Ai Chunrong(2005)[43]将激励监管理论应用于美国电信业,采用历年数据进行验证,得出在这种激励性监督下电信业服务质量有着显著增加。Jamasb(2007)[44]综述了近年来英国电力配置部门激励性监管的经验,从1990年开始实施的激励性监管在降低成本、价格、能源消耗上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功。马严(2000)[45]提出了一种委托-代理框架,认为在环境监管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即排污企业委托代理人治理污染,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治理污染过程和结果,结果表明:委托-代理机制是企业治污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机制。陈德湖(2004)[46]分析了环境治理中的道德风险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给出了委托人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下的最优契约。秦旋(2004、2005、2007)[47-49],曹玉贵(2005)[50]在研究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中,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工程监理制中,对监理方的预算报酬方案和线性报酬方案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