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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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程序

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程序如下。

1.组建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在承揽到监理任务、签订监理合同后,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业主对监理的要求,明确监理的工作目标、任务、监理范围,选择合适的监理机构组织形式,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选派称职的监理人员到监理机构相应的工作岗位,并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业主。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承揽工程监理任务阶段,在编写工程监理的投标书、监理大纲以及与业主商签监理委托合同时,最好让监理企业拟定的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到上述工作中。因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工作,其在承接任务阶段及早介入,更能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及监理企业对业主的承诺,能与后续工作更好地衔接。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是监理机构的最高权力者,对内向监理企业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业主衡量监理企业投标书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和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2.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指导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有关其编制者、审批者、编制依据、编写要求等具体内容在第4章介绍。

3.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为具体指导某一专业或某一子项具体监理任务的进行,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有关其编制者、审批者、编制依据、编写要求等具体内容在第4章介绍。

4.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求规范化进行。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1)工作目标的确定性。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是有相应时限规定,这些都能通过有关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监理人员之间、职能部门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有序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的时序性。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设计、施工阶段及各施工内容的一定逻辑顺序先后展开,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

5.参与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必要的工程图片,表明监理工作总结的说明等;向监理企业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项监理工程的监理工作经验,如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或监理委托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以及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等。

7.移交监理档案

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监理委托合同文件中事先约定。无论所监理工程性质、规模如何,监理委托合同中是否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且一般应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