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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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业主将建设监理任务委托给几家监理企业,亦即选择何种监理委托模式,应与该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相适应,为监理机构顺利开展监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监理效果创造条件。

3.2.1 平行承发包模式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平行承发包模式下,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任务,也可以委托多家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任务。

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监理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只委托一家监理单位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模式如图3-5所示。

图3-5 平行承发包管理模式下只委托一家监理企业示意图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承建单位分别实施监理。在具体的监理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

业主分别委托几家监理单位针对不同的承建单位实施监理,各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业主进行协调。这种监理模式一般适用于专业性强、工程较为复杂的工程,其监理模式如图3-6所示。

图3-6 平行承发包管理模式下委托多家监理企业示意图

这种监理委托模式下,业主分别与多家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各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是整个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因此做好各监理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就是业主的工作重点。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项目的委托监理工作中,业主可以首先委托一个 “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业主和 “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由 “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来牵头负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注意:不是协调、管理承包单位的工作),从而减少业主的管理工作。当然,这种模式下,业主对各单位的监理范围的授权一定要明确,不要出现各单位监理范围的重叠,也不要出现工程实施范围没有监理单位来承担相应监理职责的情形。

3.2.2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提供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服务,如图3-7所示;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单位,如图3-8所示。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总承包单位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分包单位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总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是有关建设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因此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在这种模式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图3-7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下委托一家监理企业示意图

图3-8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下分阶段委托监理企业示意图

3.2.3 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项目总承包合同,业主适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如图3-9所示。在这种模式条件下,由于监理工作时间跨度大,涉及专业多,管理内容多,要求监理工程师具备较全面的知识,重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图3-9 项目总承包模式下委托监理企业示意图

图3-10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委托监理企业示意图

3.2.4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同项目总承包模式一样,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业主也应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如图3-10所示。这样可以明确管理责任,便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和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等活动的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