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方法和制度
一、建设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编制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工作交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施工监理工作;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结清监理报酬;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二、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
1.现场记录
现场监理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现场记录 (主要是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客观全面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涂抹、缺页、损坏和遗失、应妥善保管。由专人负责逐日将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见表3 2。
表3-2 监理日志
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包人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做出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当天水文与气象概况:水位、天气、风力、最高、最低气温等。
(2)当天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监理旁站中发现的违反批准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及技术规范,重要工序、欠稳妥工序和不宜测控工序中的所见情况,当天施工用的机械、设备 (名称、数量、性能、检修)运行情况等,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3)监理决定及指示。
1)监理旁站对当天所作的决定;当天发生的纠纷及解决办法;总监或各级领导来工地现场指出的问题;当天与总监和各级领导口头谈话摘要;达成的主要协议等。
2)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指示。主要内容包括正式函件 (用于重大的指示);日常指示,如在每日的工地协调会中发出的指示;在施工现场发出的指示。
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各类文件包括:监理合同、授权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交底等;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及相关工程项目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3.旁站监理
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见表3 3。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表3-3 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4.巡视检验
巡视检验是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分安全监理巡视和质量监理巡视。填写巡视检验记录表,内容包括:巡视部位 (巡视部位、地点,及作业情况描述);施工现场评价;现场存在的问题 (现场出现的各类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存在的质量及施工工艺的现象,以及各类事故隐患等);监理采取的措施 (针对现场情况,提出的监理指令、意见现场执行情况);巡视人员和时间。记录见表3 4。
表3-4 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5.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6.平行检测
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
(1)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7.协调解决
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三、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制度
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开工申请等,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监理部对已经核查、审查或批准的技术文件,应签署监理意见。未经监理部核查、审核或批准的技术文件,不能作为承包人施工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监理人员应指示承包人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按规范要求进行复检。当采用跟踪检测方法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认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复检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当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怀疑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后,可采取平行检测的方法,进一步确定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人员应指示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应重视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特别是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如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焊接、回填土方的土质等。总监应安排监理人员对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支付平行检测费用后,应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规定进行平行检测。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工程计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且质量保证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工程计量的程序应符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的相关规定。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总监应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总监签发付款证书。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月报是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了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各种检查和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同时,也是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8.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