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时期的女性、联姻与政治格局演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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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春秋时期的女性与权力

西周的分封制、外婚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是三种彼此相关、相辅相成的制度,女性和婚姻是将三者有效结合在一起的纽带,婚姻是女性权力的基础。已发掘的周平王与其夫人的墓葬,[56]西周、春秋时期晋、[57]卫、[58]随、[59]倗、[60][61]等诸侯国国君与其夫人的墓葬,井叔等大夫与其夫人的墓葬,[62]以及天马—曲村大量的贵族、平民墓葬,[63]展现出周代普遍的夫妇并穴合葬的特点,与殷墟武丁与其夫人妇妌、妇好独立为葬的形式不同。这些墓葬是西周、春秋时期婚姻制度的物质体现,表明西周、春秋时期婚姻、夫妇一体观念的确立。婚姻制度是周代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维系西周、春秋时期社会运行的基础。

一 已婚女性的双重身份

西周、春秋春秋时期的已婚女性并不会因为婚姻被排除在父系家族之外,反而会因为婚姻具有父系和夫族的双重身份。陕西宝鸡国墓地茹家庄2号墓出土的“伯鼎”(《集成》5.2676,又称“井姬鼎”)的铭文曰:

井姬亦列祖考夌公宗室,□孝祀孝祭,隹白乍井姬用鼎[64]

在嫁给伯以后,井姬仍然向自己的“祖考”献祭,并且这一行为得到她的丈夫伯的认可。女性在婚姻中是沟通父系和夫家两个氏族的使者,而非因婚姻即被排除在父系之外。

李伯谦在《性别研究与中国考古学·中译本序》中对江瑜等人有关周代墓葬的性别研究做过如下评述:

江瑜、黄翠梅、雍颖、吴霄龙、李健菁等在他们的文章中,根据各自的研究,几乎都指出了男性随葬品来源的比较单一性和女性随葬品来源的复杂性。认为女性的随葬品除有象征地位者,一部分与婚姻有关,可能来自男性配偶的赠予;另一部分与自己的职业有关,可能是工作中使用的工具和用具,如纺轮、针、锥之类;还有一部分则与其所出自的家族有关,可能是出嫁时由原家族带来的“陪嫁”。[65]

随葬品来源的复杂性,与已婚女性承载着父系和夫族双重的家族关系有关。张淑一在《先秦姓氏制度考索》中,从“已婚女子氏的两重性”角度详细而深入地论述了“已婚女子是既属于其父方家族,又属于其夫方家族的”。[66]相较于男性家族属性的唯一性,已婚女性的父系、夫族双重属性,往往会因为父系、夫族势力的消长,或者女性自己的才智、欲望和权力意图等对夫族或者父系政治产生影响。

宗法制和分封制是西周国家建立的基础,也是维系西周国家运行的基础;女性和婚姻是宗法制和分封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法制和分封制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周金文所见人名中有很多“某生”,林沄基于对“五年琱生簋”(又名“五年召伯虎簋”,《集成》8.4292)铭文的研究,指出:“金文人名中 ‘某生’之 ‘生’,均当读如典籍所见人名中‘某甥’之甥。”[67]张亚初对48条称“某生”的青铜器铭文做了深入的考察,归纳出四条称“某生”的规律:

称某生。

某生后面附以私名或字。

某生前冠以自己的私名。

某生前附以官名、国邑氏名及伯仲排行。[68]

“某生”的“某”是确定“某生”身份的核心要素,其余的私名、字、官名、国名、邑名、氏名、排行等是附加于“某生”之上的信息。张亚初进一步指出:“某生之某为氏名”,“某生之某氏与其本人的族氏并不相同”,“某生是广义的人名,而非狭义的私名”,[69]认为“某生”之“某”是“某生”母系的国名、邑名或者氏名,用以标记“某生”的母系特征。张亚初将“某生”解为“某甥”,“某生”即表示某人是某国或者某族氏的外甥,用以表示“某生”的母系亲属关系。用母系特征标记“某生”的身份,表现出母系身份在西周社会、政治中的重要性,并与两周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直接相关。

作为西周最重要的继承法则,“嫡长子继承制”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嫡”,另一个是“长”。“嫡”是与母亲身份有关的要素,母亲的身份将决定儿子身份的嫡、庶。母亲的身份不仅直接影响儿子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母系势力的强弱也会直接对其外甥在父系家族中的权力位置产生影响。母亲的身份、母系家族的势力与其子在父系家族中的地位和权力位置直接相关,母系因素在西周宗法制中具有实际的权力和影响力,于是产生了“某生”这种标记姓名的方式。

2005年在山西绛县横水发掘的西周中期倗伯和其妻毕姬的墓葬,毕姬墓随葬有五鼎五簋,而倗伯墓只随葬了三鼎一簋,[70]倗伯的用鼎规格明显低于其妻毕姬,朱凤翰认为“这虽然有可能与二墓年代稍有差异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则应当是缘于倗伯之夫人为毕姬,出身于姬姓周人之强宗毕氏,而倗氏以当时的少数民族土著的狄人身份作为周人的附庸,故倗伯在随葬礼制方面采用了低于夫人的墓制与葬制”。[71]毕姬因为母国的势力,得以享受高于其夫的葬仪。女性父系的身份在夫系家族中是被认可的。

二 政治、婚姻与女性权力

分封制、外婚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是周代立国的基础,女性在这三项制度的运行中皆有重要的作用。周代的封国负有“夹辅周室”的使命,同时各诸侯国亦有彼此襄助的义务,尤其是同姓诸侯,即所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和“同姓相亲”。但是一国发生变故的时候,伸出援手的往往是异姓婚姻之国。比如,闵公二年(前660),狄人灭卫,伸出援手,收卫之移民和帮助卫国重建的是宋国和齐国,子姓的宋和姜姓的齐,与卫国皆为异姓。宋桓公的夫人是卫宣姜之女;齐桓公的内宠中有两位卫姬。这其中的关节在于,同姓兄弟之国,其关系随着世代的更迭而日益疏远;但婚姻之国,会随着每一任国君的婚姻而变化,并形成新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于是,我们可以通过婚姻关系旁证其时诸侯之间的关系。在很多时候,联姻是一段政治关系的结果和物质呈现:周宣王败于西申与周幽王娶西申女为后,有着明显的关联,并包含着政治妥协的意味;而晋献公伐骊戎获得胜利之后娶骊姬和骊姬之娣,亦可见婚姻与政治的关联。

《春秋》鲁十二公,有六公娶齐女为夫人:桓公(文姜)、庄公(哀姜)、僖公(声姜)、文公(出姜,亦称哀姜)、宣公(穆姜)、成公(齐姜)。 《左传·庄公六年》(前688):“冬,齐人来归卫宝,文姜请之也。”[72]鲁庄公与齐襄公共同伐卫以纳卫惠公,齐襄公在鲁桓公夫人文姜的请求下将部分卫国的珍宝送予鲁国。文姜在齐、鲁事务中具有很大的话语权。《左传·僖公十七年》(前643):“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73]鲁僖公被齐人扣押,声姜的游说使鲁僖公顺利回到鲁国。齐女依仗齐国的强大在鲁、齐关系中拥有话语权,并实际参与了鲁、齐的外交事务。嫁到鲁国的齐女,凭借齐国的势力对鲁国的政治产生影响,齐国是她们在鲁国地位和权力的后盾。

如果母国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女性在政治中的地位则会更多地取决于女性个人的美貌、才智、决断、选择和得宠与否。

秋,襄仲、庄叔如齐,惠公立故,且拜葬也。

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长而属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见于齐侯而请之。齐侯新立而欲亲鲁,许之。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

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仲为不道,杀嫡立庶。”市人皆哭。鲁人谓之哀姜。[74]

与鲁桓公文姜、鲁僖公声姜在鲁国政治中的影响力不同,失去母国齐国支持又不受鲁文公宠爱的文公夫人出姜,在鲁文公死后遭遇了鲁国权臣襄仲的杀嫡立庶,出姜之子恶、视被杀,作为文公嫡妻的出姜也被迫大归于齐国。

出姜本是鲁文公的正夫人,其长子恶以嫡长子为太子,文公死后嗣位为君。襄仲杀恶、视而立宣公。敬嬴得宠于鲁文公,因其宠幸,私下结交鲁大夫襄仲,并将其子宣公托付给襄仲。鲁文公死后,襄仲欲立敬赢之子。鲁文公、齐懿公先后死,襄仲趁着到齐国贺齐惠公新立和会葬齐懿公的机会,向齐惠公提出希望废齐女之子恶而更立鲁宣公。鲁与齐的关系,在文公十四年(前613)、十五年(前612)子叔姬和齐君舍的问题上达到冰点。出姜在齐昭公十年、鲁文公三年(前624)嫁到鲁国,为昭公一系。齐惠公与齐昭公虽同为齐桓公之子,但是异母所生,且有争位之嫌隙,兄弟无亲;齐惠公对出姜亦无情义。齐国经历昭公子舍被弑,齐懿公被弑,政局几度变迁。齐惠公为了示好于鲁,并结交鲁国的权臣襄仲,就同意了襄仲的废立决定。襄仲回国后乃杀恶而立宣公。

夫人母国对于其的支持与否,会随着母国政局的变化而变化。出姜为齐昭公一系,齐惠公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了本国女子的利益。此时的齐国,虽数经变乱,失去了诸侯盟主的地位,但相较鲁国,仍是强国。于是鲁襄仲欲废齐女之子,先请求齐惠公的允可,乃敢动手。此亦反映出诸侯国夫人背后母国对其在夫国地位的影响。文公夫人出姜的二子被杀,襄仲杀嫡立庶,固然因为出姜无宠,敬赢恃宠私下结交鲁文公的权臣襄仲;但襄仲成功地杀嫡立庶,并且未招致齐国的干涉,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即在于,此时的齐国选择放弃对出姜的支持。

《诗·陈风·衡门》说“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取妻,必齐之姜?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岂其取妻,必宋之子?”[75]说是吃鱼不一定要吃黄河里的鲂鱼、鲤鱼,娶妻不一定要是齐国和宋国的女子。这虽然可以单纯理解为落拓贵族的自我安慰,却真实地揭示出“齐之姜”“宋之子”在春秋时期婚姻选择中所受到的推崇。齐国、宋国女子在春秋时期婚姻选择中的优势地位,并不是基于女子本身的德行、美貌等,而只关乎齐国和宋国的强大。

郑公子忽两次拒绝齐国的联姻请求,祭仲苦苦相劝:“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76]祭仲力劝公子忽娶齐女,乃是因为公子忽的母亲是邓国女子,又娶陈女为妻,邓、陈都没有足够的国力成为公子忽的后援;公子忽的父亲郑庄公多内宠,忽虽为太子,但突等他子皆觊觎国君之位。郑国此后的政治发展印证了祭仲的预言,公子忽因为没有强大的母族和妻族作为后援,终为宋国支持的公子突所取代。《毛序》以《郑风·有女同车》为国人讽谏郑昭公(公子忽)不受齐婚而作:“刺忽也。郑人刺忽之不昏于齐。太子忽尝有功于齐,齐侯请妻之。齐女贤而不取,卒以无大国之助,至于见逐,故国人刺之。”[77]齐女的贤与不肖其实并不重要,美丑妍媸也无关宏旨,重要的是齐女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齐国。郑公子忽不娶齐女,从道德上论没有任何瑕疵,而祭仲的劝诫和国人的讽谏则是基于利益的权衡。

许穆夫人评论许、齐的求婚时直言“古者诸侯之有女子也,所以苞苴玩弄,系援于大国也。言今者许小而远,齐大而近。若今之世,强者为雄。如使边境有寇戎之事,维是四方之故,赴告大国,妾在,不犹愈乎?今舍近而就远,离大而附小,一旦有车驰之难,孰可与虑社稷?”[78]直陈春秋时期诸侯联姻的目的性,对于卫国这样的国家来说,就是要寻求大国的支持。并指出“齐大而近”,卫懿公应该把自己许配给齐桓公而不是许穆公。许穆夫人的评述揭示出春秋时期诸侯联姻所要考虑的政治和地理因素。

《左传》昭公二年(前540)、昭公三年(前539),详细记述了齐女少姜有宠于晋平公和围绕少姜之死诸侯、诸侯卿大夫的行动和言语、评论;以及齐景公请再嫁女于晋,齐卿公孙虿以己女代齐侯之女嫁晋平公,晋卿韩起明知齐女有伪而受之的事情。

《左传·昭公二年》:夏四月,韩须如齐逆女。齐陈无宇送女,致少姜。少姜有宠于晋侯,晋侯谓之少齐。谓陈无宇非卿,执诸中都。少姜为之请,曰:“送从逆班,畏大国也,犹有所易,是以乱作。”[79]

晋平公娶齐女少姜非为嫡夫人,故仅以公族韩须迎娶,齐国以大夫陈无宇送女,晋、齐两国在礼制范围内平静地处理着一桩政治联姻,但事情因为少姜的得宠而发生了改变。晋平公因宠爱少姜,而责难齐国派出送女的陈无宇身份不够高;虽有少姜从中开解,仍将陈无宇羁留在晋国的都城。晋平公因宠爱少姜,赋予了少姜超越礼法规定的地位;女性基于丈夫的宠幸可以获得特别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这一特别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具体情况因其丈夫的身份和地位而有所不同。晋平公敢于羁留齐国大夫,表明在此时的诸侯政治格局中,晋国相较于齐国处于强势的地位;晋平公携晋国之威势,为诸侯之盟主;于是诸侯和诸侯的卿大夫都对少姜之死表现出了特别的重视。

《左传·昭公二年》: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季孙宿遂致服焉。叔向言陈无宇于晋侯曰:“彼何罪?君使公族逆之,齐使上大夫送之。犹曰不共,君求以贪。国则不共,而执其使。君刑已颇,何以为盟主?且少姜有辞。”冬十月,陈无宇归。十一月,郑印段如晋吊。[80]

鲁昭公亲赴晋国,吊唁并非嫡夫人的晋平公宠妾少姜。晋平公碍于礼法,不得不让士文伯阻止鲁昭公的亲自吊唁。鲁昭公虽然没有继续亲往晋国,但是鲁国的上卿季孙宿依然为少姜送去了助葬的器物。鲁国君、臣对于少姜丧礼远远超越礼法的重视,很显然是慑于晋国和晋平公的威势;已婚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其婚姻和其在婚姻中的地位紧密相关。晋卿叔向请求晋平公允许齐国大夫陈无宇回归齐国,也抬出了“少姜有辞”,可见一位得宠的女性可能对其丈夫的政治决策产生的影响。

《左传·昭公三年》:三年春,王正月,郑游吉如晋,送少姜之葬。梁丙与张趯见之。梁丙曰:“甚矣哉!子之为此来也。”子大叔曰:“将得已乎?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足以昭礼命事谋阙而已,无加命矣。今嬖宠之丧,不敢择位,而数于守适,唯惧获戾,岂敢惮烦。少齐有宠而死,齐必继室。今兹吾又将来贺,不唯此行也。”张趯曰:“善哉!吾得闻此数也。然自今,子其无事矣。譬如火焉,火中,寒暑乃退。此其极也,能无退乎?晋将失诸侯,诸侯求烦不获。”二大夫退。子大叔告人曰:“张趯有知,其犹在君子之后乎!”[81]

国君夫人的丧礼也只需要“士吊,大夫送葬”,而对于晋平公宠妾少姜的葬礼,鲁昭公选择亲往吊唁,中途受到劝告而返回;鲁卿季孙宿、郑卿游吉都亲往送葬。晋国大夫梁丙、张趯表达了对郑上卿来送晋侯宠妾之葬的震惊,游吉与梁丙、张趯的对话表明,女性因其丈夫的身份、地位获得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有可能超越礼法的限制;这种超越礼法限制的、过度的权力和地位,虽然常被正直君子们诟病,却作为通行的规则被春秋时期的诸侯和诸侯国的卿大夫自愿或者被迫地遵从。诸侯、卿大夫也经常希望在可能的范围内,将通过女性和婚姻获得的政治利益最大化,故游吉预言:“少齐有宠而死,齐必继室。”

《左传·昭公三年》: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曰:“寡君使婴曰:‘寡人愿事君,朝夕不倦,将奉质币,以无失时,则国家多难,是以不获。不腆先君之适,以备内官,焜耀寡人之望,则又无禄,早世陨命,寡人失望。君若不忘先君之好,惠顾齐国,辱收寡人,徼福于大公、丁公,照临敝邑,镇抚其社稷,则犹有先君之适及遗姑姊妹若而人。君若不弃敝邑,而辱使董振择之,以备嫔嫱,寡人之望也。'”

韩宣子使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寡君不能独任其社稷之事,未有伉俪。在缞绖之中,是以未敢请。君有辱命,惠莫大焉。若惠顾敝邑,抚有晋国,赐之内主,岂唯寡君,举群臣实受其贶。其自唐叔以下。实宠嘉之。”

既成昏,晏子受礼,叔向从之宴,相与语。[82]

在晋平公、齐景公时代的晋、齐关系中,晋国是处于强势的一方,于是在少姜有宠而死之后,齐侯非常谦恭地派出上卿晏婴,请求再次嫁女于晋。晋卿韩起、叔向对齐国的善意表达了欢迎,晋、齐两国都希望借由联姻维持良好的政治关系。

《左传·昭公三年》:晋韩起如齐逆女。公孙虿为少姜之有宠也,以其子更公女而嫁公子。人谓宣子:“子尾欺晋,晋胡受之?”宣子曰:“我欲得齐而远其宠,宠将来乎?”[83]

由于少姜的有宠而死,晋、齐两国对于双方的再次联姻都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晋国以上卿韩起到齐国迎娶齐女。齐卿公孙虿看重女子基于宠幸获得的政治影响力,竟然行偷梁换柱之计,以自己的女儿代替齐侯的女儿嫁往晋国。韩起明知公孙虿偷梁换柱,却并不说破,也并不苛责,因为在韩起看来,晋、齐联姻是晋国和齐国政治关系的物质表征;作为象征的女子,其真实身份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齐女的象征性身份。女子基于婚姻获得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即使其中涉嫌欺瞒,只要有决策权力的人不追究,其身份和社会地位都会得到官方的认可:“秋七月,郑罕虎如晋,贺夫人。”[84]不管齐女的真实身份如何,其既嫁为晋侯夫人,就会得到诸侯以晋侯夫人之礼地对待。

女性获得权力和社会地位的渠道是多方面的,包括父系、夫族、子嗣、兄弟的身份、地位和权力等,也包括女性自身的美貌、才智、性情和政治欲望等;同时,女性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获得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又具有偶然性。女性作为父系和夫族的纽带,其权力和社会地位具有象征性,与其父系和夫族的政治境遇密切相关。春秋时期,女性基于婚姻获得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有时候可能超越礼法的限制,当时的诸侯、卿大夫经常会一方面对女性超越礼法的权力和社会地位给予针砭,另一方面又寻求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利用联姻获取政治利益。

通过婚姻获得政治上的支持,在春秋时期被认为是诸侯、卿大夫等贵族联姻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这充分证明了女性在春秋时期政治中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与女性的父系家族有关。女性也会因为在夫家的地位和自己的美貌与能力等获得相应的权力。西周、春秋时期已婚女性父系、夫族的双重身份,彼此关联,并可能在特定的历史境况下相互作用,对夫族或者父系的政治发挥直接的作用。

公元前639年(僖公二十一年)邾人灭须句。成风是鲁庄公的配偶、鲁僖公的母亲,当即请求鲁僖公恢复她的母国须句,鲁僖公实现了对须句的重封:“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反其君焉,礼也。”[85]这是女性依靠夫家权力对父母之国发挥影响的有力证据。

春秋时期大量的公子出奔,母亲之国是最为普遍的选择,因齐襄公乱政而逃至鲁国的公子纠,即因其母为鲁女。故同时,母亲之国也经常会出兵送本国女子所生的公子回国即位,庄公九年(前685)的鲁、齐战争,即因鲁国要送公子纠回国即位而起,只是最后因为鲁国的战败,公子纠被迫自杀。通过对婚姻关系的考察,我们有可能为两周时期的一些政治事件,寻找到更加清晰的因果脉络。

嫡长子继承制,嫡子的身份是由母亲决定的。在西周、春秋时期的男权社会,母亲的地位对于儿子的嗣位与否有很大的影响:赵姬请立赵盾为嫡子与让夫人之位于赵盾之母叔隗密切相关:“(赵姬)以盾为才,固请于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子而己下之。”[86]晋襄公死后,赵盾论嗣位之君的选择,特别注重公子们母亲的身份、地位和德行,说:“辰嬴贱,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且为二君嬖,淫也。为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国,辟也。母淫子辟,无威。陈小而远,无援,将何安焉?杜祁以君故,让偪姞而上之,以狄故,让季隗而己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爱其子而仕诸秦,为亚卿焉。秦大而近,足以为援,母义子爱,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87]赵盾给出立公子雍的理由是“母义子爱”和“秦大而近”,而反对立公子乐的原因则是其母“班在九人”,“母淫子辟”和“陈小而远”,对嗣子本身的德行、能力等未予评价。赵盾主张选择有就近大国支持的公子为君,是基于为国家交结强援的考虑;而对于公子母亲的评价则表明,母亲与公子的利益和权力彼此相关,即所谓“母以子贵,子以母贵”。[88]

母亲身份对于儿子嗣位的影响,在不同的诸侯国是有所差别的,同时这种影响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变化。鲁隐公因母亲非夫人而只能是摄位:“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89]说明在隐公元年(前722)的春秋初年,嫡子地位地不可动摇。隐公十一年(前710),羽父劝鲁隐公杀掉桓公,此时的鲁国,嫡子的身份虽然仍然举足轻重,但是已经有人开始谋求通过杀嫡而以庶子为正,并得到后人有条件的认可。但是鲁隐公拒绝了这一提议,他仍然固执地坚持嫡庶之别,鲁桓公受羽父的蛊惑弑隐公自立,继而讨伐隐公被弑场所的主人寪氏:“羽父使贼弒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讨寪氏。”[90]鲁桓公、羽父贼喊捉贼、寻找替罪羊的行为表明,此时的鲁国,嫡庶之别已经不如德行的高下重要,鲁桓公必须为自己的弑兄行为寻找合适的开解之道。

在无嫡子可立的情况下,母亲国家、宗族的力量,母亲的得宠与否以及母亲个人的才智、决断和选择都会对儿子是否能够嗣位产生重要的影响。与“嫡长子”依靠母亲纯粹的礼法地位不同,母亲国家、宗族的力量,母亲的得宠与否以及母亲个人的才智、决断和选择等因素对于儿子嗣位的影响,都要借助于男性的力量。进入战国时期以后,国君、卿大夫在选择嗣位的公子时,会更看重公子本身的能力和力量,比如孟尝君田文的嗣位:“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于是婴乃礼文,使主家待宾客。宾客日进,名声闻于诸侯。诸侯皆使人请薛公田婴以文为太子,婴许之”。[91]田婴以贤德而立贱妾所生的田文为太子,就是后来的孟尝君。西周、春秋时期,战国后期国君、诸侯、卿大夫看重的立嗣因素的差别与其时周王朝、诸侯国的政治体制、国家的建构和运行机制密切相关。

三 女性的选择

已婚女性具有父系和夫族的双重身份,在父系和夫族发生矛盾的时候女性要怎样选择呢?这似乎因人而异。

桓公十五年(前697),郑厉公不满于祭仲的专权,与祭仲的女婿雍纠合谋杀祭仲。这件事情被祭仲的女儿知道了,雍姬征求母亲的意见,在父亲和丈夫之间应该做怎样的选择?雍姬母亲给出的建议是:“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92]于是雍姬将郑厉公和其夫雍纠的谋划告诉了父亲祭仲,这直接导致了雍纠被杀,厉公出奔。雍姬母亲给出的建议乃是基于确定性和可能性的差别;对于女性来说,生物上的父亲是唯一的和确定的,而丈夫却可以有多种选择。雍姬在母亲的建议下,在面对父亲和丈夫矛盾的时候选择了父亲。雍姬的选择并不具有绝对的正确性,也并非女性选择的唯一标准。

襄公二十八年(前545),卢蒲癸和王何想要进攻庆氏,卢蒲癸因妻子是庆舍之女而对妻子隐瞒此事。卢蒲姜主动向丈夫询问此事,并决定帮助丈夫卢蒲癸杀父亲和灭庆氏:“姜曰:‘夫子愎,莫之止,将不出。我请止之。’癸曰:‘诺。’十一月乙亥,尝于大公之庙,庆舍涖事。卢蒲姜告之,且止之。弗听,曰:‘谁敢者!’遂如公。”[93]卢蒲姜作为庆舍的女儿,为丈夫卢蒲癸杀父亲庆舍之事献计,因庆舍刚愎自用而用激将法,终置庆舍于死地。与雍姬选择站在父亲一边相反,卢蒲姜选择站在丈夫一边。在丈夫与父亲、夫族与父系发生矛盾时如何选择,并无绝对的是非和道德标准,不同女性的选择带有偶然性和个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