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商周时期上层贵族女性性别角色、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异同
商代的上层女性可以拥有自己的封地、主持和亲自参与农业生产、主持和参与多种祭祀,甚至直接领兵打仗。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妌、[2]妇好、[3]妇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封地;妇妌、妇好都曾经亲自领兵打仗。西周时期,随着婚姻中夫妇一体观念的确立,王、诸侯、卿大夫的正妻,其礼法地位得到认可和强化,并因“嫡长子继承制”的施行而获得实际的权力。但与此同时,女性的社会存在却被向家庭内部限定。比如:在早期农业的发展中,女性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周民族史诗的《大雅·生民》通过对周人男性始祖后稷善治农业的描述,建立起男性与农业的绝对关联;后稷母亲姜嫄的“履帝武敏”而生子包含着母系文化向父系文化转变的因素。也就是说:在向父系文化转变的过程中,男性把原来与女性密切相关的农业的决定权掌握在了自己手中,中国传统社会所谓的“男耕女织”也就此确立。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4]祭祀与战争是国家的大事,有权参与其中是对参与者社会地位的认可。与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妇妌多次参与战争和成为祭祀的主祭对象不同,周代女性逐渐被排除在了战争和国家祭祀之外,而只能参与和主持家庭祭祀。商王武丁的妻子妇好、妇妌都曾亲自带兵打仗,尤其是妇好,其征战记录数次见于甲骨文。在妇好,妇妌二人的墓中都有大量箭镞等兵器出土,这与天马—曲村晋国墓地和北赵晋侯墓地女性墓葬皆不见兵器形成鲜明的对比。晋作为西周重要的同姓封国,其始封在成、康之时。西周的兴礼作乐、制度的确立也正是在成康之时,晋国承载着周礼确立的文化和礼制传统。
作为非姬姓周人诸侯国的楚,对女性在战争参与问题上的态度,明显呈现出与周文化不同的特点。楚武王的夫人邓曼数次直接议论战争;《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楚成王向前来劳军的郑文公夫人芈氏、姜氏“示之俘馘”被《左传》的君子认为是违反礼制的行为,这一方面可以印证周礼对于“兵”的女性禁忌;另一方面,楚成王的举动也折射出楚国礼制与周人礼制的差别。燕地有西周女性墓出土兵器者,亦被认为是商系遗民。很显然,在女性与战争的关系上,商、周,商系诸侯与周系诸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 商代上层贵族女性的封地、农业与战争
胡厚宣在《殷代封建制度考》中对商代女性的分封问题做了细致的考察和讨论,题曰“诸妇之封”,并对武丁诸妇的社会职责做出如下论断:“盖武丁之妃,据余所考,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使臣也。”[5]指出商王武丁时期的王室诸妇拥有属于自己的封地,可以亲自领兵打仗,在社会职责上与男性并没有绝对的分界线。在《殷代封建制度考》的“结论”中胡氏又说:“殷代自武丁以降,确已有封建之制。如武丁时诸妇被封者有妇妌、妇好、妇。妇妌大约封于今河南沁阳之东南。”[6]指出武丁的配偶妇妌、妇好、妇
拥有自己的封地,并提出妇妌封地的具体位置。甲骨文中有很多关于武丁配偶妇妌、妇好、妇
拥有自己的封地、仆从的记录。
王晖对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好拥有自己的封地有如下论述:“《合集》7283、7284、7287、7288、7289、7290、7292,《英国》151等片均谓是否‘呼妇好先于庞登人’,或 ‘呼妇好先登人于庞’,可知妇好是有自己的受封的领地,拥有自己的财产和势力范围,《合集》2653片谓 ‘贞,生十二月妇好不其来’, ‘癸酉卜,亘贞,生十二月妇好来’, 2654片谓 ‘妇好其来’等卜辞也可证明这一点。”[7]根据甲骨卜辞,庞地应该是妇好的封邑,妇好会定期巡视自己的封邑。王晖基于《合集》9530、9533、9756、9976、9607等片甲骨文的记载,认为“妇妌是一位亲自率领众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后妃”。[8]王晖基于《合集》6584、6585片的甲骨文记载,认为妇妌率军参与了征伐龙方的战争。基于《合集》6412、6459、6480,《英国》150、152等片甲骨文的记载,认为妇好曾经亲自率领军队征伐人方、土方、羌方、夷方、巴方等商代方国。[9]
武丁的配偶妇妌、妇好曾多次亲自参与和指挥战争。妇妌、妇好墓中有大量铜钺、铜戈、箭镞出土,当与妇妌、妇好实际参与战争有关,而非仅只是礼仪性的存在。妇妌墓(84AWBM260)出土的与战争有关的随葬品有:陶制将军盔(《报告》未注明具体数量),铜镞36件(16件完整),残铜戈内13件,玉戈1件,玉镞1件,骨镞251件(69件完整),雕花骨匕3件,骨匕2件。[10]妇好墓(76AXTM5)出土的与战争有关的随葬品有:武器类的铜钺4件,铜戈91件,铜镞37件又2束,铜弓形器6件;骨镞29件;仪仗类的玉戈39件,玉矛及矛形器3件,玉戚9件,玉钺2件,玉大刀1件;蚌戈1件。[11]妇妌墓出土的36件铜镞、13件铜戈、251件骨镞一定与实际的战争有关,是妇妌亲自参与和指挥战争的物质证据;1件玉戈和1件玉镞可被视为战争的象征物,礼仪地表现了妇妌对于战争的参与。妇好墓出土的铜制、骨质兵器同样是妇好亲自参与和指挥战争的物质见证;妇好墓中大量的玉质兵器,仅玉戈就多达39件,似乎表明妇好多次参与战争,并且在战争中具有极高的地位。铜制、骨质兵器的大量存在,印证了作为商王武丁配偶的妇妌、妇好曾亲自参加战争;而玉质兵器的出土,则表明商王配偶对战争的参与得到当时社会风尚的认可和鼓励。
林嘉琳的《安阳殷墟墓中的女性——王室诸妇、妻子、母亲、军事将领和奴婢》一文,从性别研究角度对安阳殷墟的女性墓葬和相关甲骨文记载做了全面的审视和分析,对商代女性的地位、职责以及在国事、家事中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做了全面的阐释。林嘉琳认为商代的上层女性,即王室诸妇,可以作为军事将领直接参与战争。[12]耿超在《性别视角下的商周婚姻、家族与政治》中专章讨论了“殷商时期政治领域中的性别差异”,并尤其关注于“殷商战争中的性别差异与 ‘王妇领兵’”问题。耿超也以翔实的考古学和甲骨文证据证明了商代的“王妇”可以亲自领兵。[13]
胡厚宣、王晖、林嘉琳、耿超等学者基于殷墟考古和甲骨卜辞证据,证明了商代的上层女性,尤其是王室诸妇,被允许参与多种祭祀和政治活动;也被允许拥有自己的封地,并亲自主持和参与农业生产;参与国家和家庭的多种祭祀;以及作为军事将领,亲自领兵打仗。
二 西周春秋时期女性与战争的关系
女性的军事权力在西周和春秋时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作为周礼执行者的姬姓周人族群,希望在礼法上将女性排除在战争之外。
林永昌对天马—曲村晋国墓葬和北赵晋侯墓地墓葬中随葬兵器的情况做了细致的定量分析:
(西周早期)除晋侯墓随葬兵器外,其他的贵族男性84%(N=16座)都有兵器,当中以铜戈出现的频次最高,共14座随葬,贵族女性则不见任何兵器。[14]
在平民墓中,女性是不见兵器的,因此,随葬兵器也是平民男性的特点。不过,平民男性随葬的比例只有37%(N=27座),明显低于男性贵族。[15]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林永昌对西周时期晋国墓葬的性别标志特征做出了合理的定性判断:“西周中期随葬兵器和较多的车马器仍是贵族男性墓的特征”; “兵器仅见于平民男性墓,是平民男性与女性最重要的区别。”[16]在天马—曲村和北赵晋侯墓地中,196座晋国中下层女性墓葬和10座晋侯夫人墓葬无一例兵器出土,表明作为姬姓周人重要封国和周礼执行者的晋国,在礼制层面严格地将女性排除在了“兵”之外。
北赵10座晋侯夫人的墓葬,就墓主人的身份而言虽然低于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妌、妇好;但晋侯夫人和商王配偶都可以被视为商、周上层贵族女性,可以进行纵向的对比。与妇妌、妇好墓出土了大量实战兵器相反,10座晋侯夫人墓葬无一例有兵器出土。这表明,在西周到春秋早期的晋国,女性被排除在战争之外;或者,至少是在礼法上,女性被认为应该排除在了战争之外。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前638),有一段关于郑文公夫人参与战争的记载:
丙子晨,郑文夫人芈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君子曰:“非礼也。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域,戎事不迩女器。”丁丑,楚子入享于郑,九献,庭实旅百,加笾豆六品。享毕,夜出文芈送于军,取郑二姬以归。叔詹曰:“楚王其不没乎!为礼卒于无别,无别不可谓礼,将何以没?”诸侯是以知其不遂霸也。[17]
郑文公(前672—前628)的夫人芈氏、姜氏参与劳军,楚成王(前671—前626)向郑文公的两位夫人展示战利品,这被“君子”认为是违背礼制的行为。郑文公的夫人文芈夜送楚军,楚成王在战争之后娶了两位郑国的宗室之女,并让她们与军队一起回楚国。叔詹对郑文公夫人和楚成王的行为大加抨击,甚至认为楚成王将因为这种违背礼制的行为而不得好死。《左传》的作者也据此认为楚成王将因此难成霸业。君子、叔詹站在“周礼”的角度对女性参与战争的行为给予了强烈的抨击,这表明在周文化的礼法观念里女人被认为不应该直接参与战争相关的事情。但是芈氏、姜氏确实参与了劳军,文芈更是夜送楚军,这又清楚地表明在春秋时期,女人是有可能参与战争直接相关的事务的。楚成王向芈氏、姜氏“示之俘馘”,作为楚女的文芈夜送楚军,恐怕因为这在楚文化中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即楚文化并不禁止女性参与战争。
楚武王(前740—前690)多次就战阵事宜征求其夫人邓曼的意见,楚武王非常看重邓曼的意见。
《左传》桓公十三年(前699),楚武王四十二年:
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鬥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遂见楚子,曰:“必济师。”楚子辞焉。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于蒲骚之役,将自用也,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及鄢,乱次以济,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18]
其次,桓公十三年,楚武王命屈瑕攻伐罗国,鬥伯比因屈瑕骄横而断言其“必败”。鬥伯比劝楚武王“增兵”,委婉地向楚王暗示屈瑕必败。楚武王没有理解鬥伯比的言外之意,拒绝了鬥伯比的增兵要求,然后将此事告诉了夫人邓曼,并征询邓曼的意见。邓曼很好地理解了鬥伯比的言外之意,并结合自己对战事和屈瑕的理解,解答了楚武王对鬥伯比言“必济师”的疑问。邓曼指出,鬥伯比言“增兵”并不是真的要楚王增兵,而是委婉地暗示楚王应该以信治民、以德用人,并以刑威慑莫敖屈瑕。屈瑕依仗两年前,即桓公十一年(前701)在蒲骚之战中对郧人的胜利,一定会刚愎自用,轻视罗国。楚王如果不对屈瑕施加有效的威慑,屈瑕将因轻敌而失败。楚武王经邓曼之解说明白了鬥伯比言“必济师”的深意,当即派赖人向屈瑕传达命令。楚武王的最新命令尚未及时送到屈瑕的军中,屈瑕的军队已经因轻敌“乱济”和“不设备”而战败,屈瑕自杀,军中的其他将领自囚于冶父,听候楚王的发落。楚武王因自己用人(屈瑕)的失当和对屈瑕没有施加足够的威慑和劝诫,认为此次战争的失败罪责应在自己,赦免了屈瑕军中其他将领的罪责。邓曼对屈瑕、楚军的战力都做出了准确的判断,楚武王听从邓曼的建议对屈瑕做出了新的指示,这一新的指示虽然因没有及时送达屈瑕军中而未能避免楚军的失败。但通过此事,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邓曼对楚国军队、大臣、以往战事和楚军处境的全面了解。楚武王也愿意与邓曼讨论战阵之事,并且非常看重邓曼的意见。
庄公四年(前690)楚武王五十一年,邓曼再次对楚武王的死亡和相关战阵之事发表了颇具远见的看法:
《左传》庄公四年(前690):四年春,王三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将齐,入告夫人邓曼曰:“余心荡。”邓曼叹曰:“王禄尽矣。盈而荡,天之道也。先君其知之矣,故临武事,将发大命,而荡王心焉。若师徒无亏,王薨于行,国之福也。”王遂行,卒于樠木之下。令尹鬥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营军临随。随人惧,行成。莫敖以王命入盟随侯,且请为会于汉汭而还。济汉而后发丧。[19]
楚武王五十一年即将攻打随国,因“心荡”,就是心跳加速或者感觉情绪不稳定,征询夫人邓曼的意见。邓曼直言此次战争楚国不会有损失,而楚武王则因福禄已尽而会薨逝于军中。楚武王死于军中,鬥祁、屈重促成了楚、随的和议。
楚武王与夫人邓曼讨论战阵之事,可以单纯视为楚武王夫妇之间的私人交流;但是楚武王多次向邓曼征询对战争的看法,则至少可以证明,在楚武王眼中,邓曼是非常了解战争和楚国政治、军事情况的;而且楚武王非常看重夫人邓曼对战争的观点和建议。桓公十三年,楚武王因邓曼对楚军、屈瑕的评价而决定更新对屈瑕的军事命令;庄公四年也正视了邓曼对于自己死亡和楚、随战争的预言。在楚文化中,女人很显然并不被排除在战争之外,尤其是对于国君夫人这样的上层贵族女性,她们很了解战争,并且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其观点也会受到重视。
楚武王夫人邓曼多次对楚国的战争发表意见,并得到楚武王的推崇和采纳;僖公二十二年,楚成王与叔詹、《左传》作者对郑文公夫人芈氏、姜氏劳军的不同态度,则表明,周文化和楚文化在对待女性与战争关系上的差别。叔詹和《左传》君子的评论代表的是“周礼”的规则,郑文公夫人芈氏、姜氏的劳军则是具体历史环境中女性与战争的个案关联。在西周和春秋时期,由于具体政治情况和族群背景的差别,与姬姓周人族群有关的女性,包括姬姓女子和嫁入姬姓族群的异姓女子,确实有亲自参与战争的记录。
1975年北京市文物管理处在北京昌平东南的白浮村附近发掘了三座西周木椁墓:“三座墓葬结构类同,均为长方形土坑竖穴木椁墓。”[20]M1的墓主人是老年男性,头向北,仰身直肢葬。M2的墓主人是中年女性,头向北,仰身直肢葬,有腰坑殉狗;随葬青铜礼器1鼎1簋,兵器有三銎刀、铜胄、冒首短剑、有銎啄戈、鸟首刀、勾戟等,带有明显的北方系青铜器特征;另有工具、车马器若干。M3的墓主人是中年男性,头向北,俯身直肢葬,有腰坑但腰坑内无殉葬品,随葬青铜礼器2鼎2簋、兵器、工具和车马器等。[21]腰坑殉狗是典型的非周系族群特征,针对M2墓葬的发掘地点、葬式和随葬器物等,韩金秋认为白浮M2的墓主人是“北方民族的妇女”。[22]韩建业指出:“随葬较多兵器的北京昌平白浮西周女性墓葬M2,当属于商遗民性质的燕国墓葬,墓主人可能为燕国女将军。其中随葬的少量北方系兵器可能是其与北方民族打仗时缴获,并不能作为其为狄人女首领的证据”,[23]认为M2的墓主人属于商系族群。张礼艳、胡保华也倾向于认为白浮西周墓M2的墓主人的族属应是燕国的商遗民。[24]申红宝提出白浮墓的墓主人:“其族属既不是商人也不是周人,而是当地土著部落方国 ‘其’族人。”[25]学术界对于北京昌平白浮M2墓主人的族属认定虽然有差别,但都认可M2的墓主人不属于姬姓周人族群。韩金秋、[26]杨建华[27]还特别关注了白浮M2与妇好墓随葬兵器的诸多相似性。
笔者在第五章第二节“曲阜鲁国故城墓葬与西周春秋时期鲁国的族群交融”中,基于对曲阜鲁国故城129座两周时期墓葬的分析,将“腰坑殉狗”视为非周系族群的标志和商系族群的核心特征。采用腰坑殉狗葬式,随葬大量青铜兵器的白浮M2女性墓主人,作为非姬姓周人族群的女子,曾亲自参与了战争,并被允许在墓葬中体现她对战争的参与和战功。西周礼制的建立和推广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同系属和文化的族群对女性参与战争的不同态度,即反映了西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和诸侯国中不同族群存在的文化和习俗方面的差异。
西周时期,周王王后也有参与战争相关事务的记录,作册夨令簋(《集成》8.4300,又称“令簋”)铭文曰:
隹王于伐楚白(伯),才炎,隹九月既死霸丁丑,乍册夨令尊宜于王姜,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28]
马承源根据周昭王时有伐楚之事,将“令簋”定为昭王时器,[29]则王姜很可能是昭王的王后。刘启益基于西周“一王一后”的原则,因《国语》记载昭王有房后王祁,而将王姜认定为康王的王后,[30]则王姜是以母后的身份来到炎地的。王姜作为周王的王后或者母后,在周王征伐楚国的过程中,离开了王都,来到“炎”地,接受乍册夨令的觐见,并赏赐夨令财货和仆从。但是炎地并非周楚之战的前线,王姜也并未直接参与周、楚战争,或者评论与战争相关之事。
马承源认为“炎”是“昭王征伐楚伯的中途驻地”,[31]作册夨令对王姜的觐见和王姜对夨令赏赐更应该视为政治行为而非直接对战争的参与。
《左传·襄公十年》(前563):郑皇耳帅师侵卫,楚令也。孙文子卜追之,献兆于定姜。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姜氏曰:“征者丧雄,御寇之利也。大夫图之!”卫人追之,孙蒯获郑皇耳于犬丘。[32]
郑国进攻卫国,卫国上卿孙文子在为战争做占卜之后,向卫定公的夫人定姜禀告占卜的情况。定姜对占卜结果做出判断,孙文子下令追击郑军,并在犬丘擒获了郑国的首将皇耳。卫国孙文子向定姜问卜之事表明,在周文化中,作为国君夫人的女性,一方面,拥有基于夫妇一体观念获得的与其丈夫同等的礼法地位,这表现在孙文子向定姜问卜和定姜对占卜结果的判断;另一方面,作为女性的定姜,又不具有对战争的直接决定权,于是定姜只是将对占卜的判断告诉孙文子,最终做出战争决定并付诸军事行动的是孙文子。
相较于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妌、妇好和白浮M2的非周系族群女性墓主人直接参与指挥战争,并通过随葬青铜兵器铭记自己的战功,女性的军事权力在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周系族群中受到限制。作为姬姓族群核心群体的晋侯夫人和晋国女性在礼法上被排除在战争之外,在葬俗上表现为天马—曲村晋国墓地和北赵晋侯墓地西周将青铜兵器排除在女性的随葬品之外。两周康王或者昭王的王后王姜,郑文公的夫人芈氏、姜氏,卫定公的夫人定姜都参与过与战争有关的事情,但是很显然这些都不是直接的征战疆场;同时,郑国的叔詹和《左传》的“君子”都站在周礼的角度对郑文公夫人的行为给予了强烈的抨击。在西周、春秋时期,周系族群和与周系族群有关的女性被排除在直接的战阵之外,其间接参与战争相关事务的政治行为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不过国君的夫人在国事、家事中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参与国家的外交,并且拥有属于自己的宫室、财产和仆从人员,并行使赏赐的权力。西周青铜器铭文中记载王室、贵族女性受到财物、人员赏赐的例子很多,她们也有资格和财力为自己或其他人铸造青铜礼器,有些贵族女性还拥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居所或宗室,并可以行使赏赐的权力。
三 西周春秋时期上层贵族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
庚嬴鼎(《集成》5.2748)和庚嬴卣(《集成》10.5426)铭文都记载了周王在庚嬴宫中对庚嬴进行赏赐的事情。庚嬴鼎的铭文曰:
隹廿又二年四
月既望己酉,王
(格)
宫衣(殷)事。丁
子(巳)王庚嬴厤(历),
易爵、 (璋)、贝十朋。对
王休,用乍宝鼎。[33]
周王,很可能是康王(约前1020—前996),在康王二十二年(约前999)四月既望己酉日,在庚嬴宫中对庚嬴进行赏赐,庚嬴用所获赏赐为自己作鼎。庚嬴卣铭文曰:
隹十月既望,辰才己丑,
王于庚嬴宫。王
(
)庚赢
历,易贝十朋,又丹一(管)。庚嬴
对扬王休,用乍氒文姑宝
尊彝。其子子孙孙年永宝用。[34]
同样记载了周康王对庚嬴的赏赐,而这一次庚嬴用所获赏赐为自己的“文姑”,就是丈夫的母亲,亦即庚嬴的婆婆作卣。庚嬴至少两次获得了周王的封赏,庚嬴鼎所记在四月己酉,庚嬴卣所记在十月己丑,两次封赏必不在同一时间。两次封赏都在“既望”之日,且日干皆为“己”,我们有理由推测这种周王对于女性的封赏是在特定月份的特定日期定期举行的。庚嬴拥有自己的居所,被史官称为“庚嬴宫”;庚嬴拥有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宫殿,在宫殿中定期获得周王的封赏,并可以为自己和他人制作青铜器。西周时期的上层贵族女性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等财产。
庚嬴拥有属于自己的居所和归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在西周、春秋时期的上层女性中并非个案。尹姞鬲(《集成》3.754)铭文曰:
穆公乍尹姞宗室
于繇林。隹六月既生霸
乙卯,休天君弗望穆
公圣粦明事先王、
各于尹姞宗室繇林,
君蔑尹姞历,易玉五
品,马四匹;拜稽首对扬
天君休,用乍宝。[35]
穆公在繇林为尹姞作宗室,六月既生霸乙卯日,天君来到尹姞的宗室,并在此给予尹姞封赏。陈梦家认为穆公和尹姞是夫妻,天君是王后。[36]尹姞鬲言“天君弗望穆公圣粦明事先王”,则此天君应为先王之王后。陈梦家根据尹姞鬲的器型、纹饰和铭文字体,将尹姞鬲断代在昭王(约前995—前977)时期:“尹姞三器的字体介乎康王与穆王诸器之间,故宜在昭王时。”[37]昭王时期,先王康王之后天君,因尹姞之夫穆公在康王时的功绩亲临尹姞的宗室封赏尹姞。尹姞鬲铭文表明,西周时期“夫妇一体”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故天君会因为穆公的功绩而封赏穆公的妻子尹姞。而穆公为尹姞作宗室则表明,西周时期上层贵族的妇女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房产。
公姞鬲(《集成》3.753)铭文曰:
隹十又二月既生
霸,子中渔口池,
天君蔑公姞历,
吏易公姞鱼三百,
拜稽首对扬天
君休,用乍鼎。[38]
陈梦家指出:“此器形制花纹与尹姞所作相同,故尹姞当是公姞。”[39]公姞鬲记载了天君给予公姞“鱼三百”的赏赐。如果说尹姞鬲所记,天君亲临尹姞的宗室,以尹姞之夫穆公辅佐先王有功,而给予尹姞玉、马的封赏,是一种正式的王后行为的话;公姞鬲所记天君给予公姞“鱼三百”的赏赐,更像是一种私人的馈赠。两次封赏都发生在“既生霸”之日,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一种特定的日期习俗,尚需更多的铭文资料才能做出确切的判断。不过笔者倾向于认为两次发生在“既生霸”之日的天君对尹姞的封赏并非日期的巧合,“既生霸”很可能是西周时期贵族女性特定的交友日期。王后拥有鱼池所捕之鱼的所有权,并可以将之馈赠给自己的朋友。贵族女性之间有基于女性身份的交流,这种交流有固定的日期。女性之间的交流与其丈夫之间的彼此关系有关。
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国墓地M2002出土的青铜盘(M2002∶5)和青铜盉(M2002∶23)是西周中期器,[40]其器型、纹饰、铭文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青铜盉(M2002∶23),又被称为“鸟形盉”,李学勤、[41]白军鹏、[42]裘锡圭、[43]刘佳佳[44]等都曾撰文讨论其铭文的具体释读;王沛、[45]龚军、[46]胡宁、[47]严志斌、谢尧亭[48]则根据其铭文讨论了西周时期的法律和誓命问题。
李学勤、白军鹏、裘锡圭、刘佳佳、严志斌、谢尧亭对青铜盉(M2002∶23)的铭文释读虽有差异,但并不影响对铭文核心“誓命”问题的理解,笔者在此将采用裘锡圭的释文。
气(乞)誓曰:“余某弗爯(称)公命。余自无则(便)身,笰传出,报氒(厥)誓。”曰:“余既曰余爯(称)公命,
(曩)余亦改朕辞 ‘出弃’。”对公命,用乍(作)宝般(盘)、盉,孙子其迈(万)年用。[49]
气发誓如果没有服从“公”的命令就自罚鞭身。“公”究竟命令气做什么事情,以至于气要赌咒发誓说自己完成了“公”的命令,甚至要作青铜盘、盉,刻铭为记呢?同出于M2002的青铜盘(M2002∶5)为我们提供了解答这一问题的可能。青铜盘(M2002∶5)的铭文曰: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气讼于穆公曰:“以公命,用朕仆驭臣妾自气,不余气。”公曰:“余不女命曰:‘
霸姬。’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
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
霸姬,襄余亦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
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宝用。[50]
严志斌、谢尧亭以作器者的名字将青铜盉(M2002∶23)称为“气盉”,将青铜盘(M2002∶5)称为“气盘”,是可行的,笔者在此将使用“气盉”“气盘”的称谓。霸姬向穆公投诉气没有按照穆公的命令给予自己仆、驭、臣、妾;穆公说气发誓说他已经给予你了。笔者在此并不准备讨论霸姬与气关于仆、驭、臣、妾争端的是非,而只是关注于穆公的命令和气、霸姬的身份,以及作为女性的霸姬可以从他人处获得,并且合法拥有仆、驭、臣、妾的权力。
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国墓地的发掘首次将霸国、霸伯的史料呈现在世人面前。由于史传中未见关于霸国、霸伯的记载,学术界关于霸国的姓氏未有定论;甚至我们很难确定霸是诸侯国,还是公、卿的采邑。严志斌、谢尧亭根据大河口墓地M1017出土的有铭青铜盘(M1017∶41)指出:“霸伯铜盘(M1017∶41)有铭 ‘霸伯对扬,用作宜姬宝盘’,是霸伯为其夫人宜姬所作,宜国姬姓,表明霸氏非姬姓。所以此盘中的霸姬当是姬姓女子嫁于霸国为妇者。”[51]宜国是姬姓国,霸伯称“宜姬”乃以宜姬母国的国氏冠于其姓之前。根据西周“同姓不婚”的礼制,霸国应该是非姬姓的国家。则霸姬是嫁入霸国的姬姓女子,以夫国的国氏冠于其姓之前。严志斌、谢尧亭根据M2002的墓主人是成年男性,且墓中出土了有“霸仲”作器的青铜器,认为“M2002墓主是霸国国君之弟霸仲。而霸姬有可能即是霸仲之夫人”。[52]严志斌、谢尧亭的推论是可信的,霸姬是霸仲的夫人,是嫁入霸国的姬姓女子。
严志斌、谢尧亭将气盘中的“穆公”与盠方尊(《集成》11.6013)、穆公簋盖(《集成》8.4191)、簋盖(《集成》8.4255)、尹姞鼎(《集成》3.754)、井叔叔釆鐘(《集成》2.356)、禹鼎(《集成》5.2833)铭文中的穆公联系起来,认为“穆公应该是井国的国君”,“此霸姬本就是姬姓的井国宗室女子嫁于霸国为妇者”。[53]井叔、穆公是西周的王室公卿还是诸侯国的封君尚有讨论的余地,但是井氏为姬姓是确定无疑的。霸姬作为来自井氏的姬姓女子,将“气”不按照穆公命令给予自己仆、驭、臣、妾的行为诉讼到作为井国国君或者井氏家族族长的穆公处。穆公命令气给予霸姬仆、驭、臣、妾,气很可能是穆公的属臣;而穆公让气给予霸姬的仆、驭、臣、妾很可能是作为霸姬的“媵臣”。由此笔者认为,西周时期的上层贵族女性拥有属于自己的家臣,而这些家臣有些来自自己的母家。已婚女性在婚后仍与母家保持直接的联系。
谢乃和的《金文中所见西周王后事迹考》、[54]耿超的《性别视角下的商周婚姻、家族与政治》[55]对西周时期王后对王朝政治的实际参与和王后在周王朝政治中的地位和权力做了详细的梳理和论证,认为西周时期的王后在王室事务中拥有很大的权力,王后拥有属臣,可以对自己的属臣、女官进行赏赐;王后拥有管理王室财产的权力,并有权为自己和自己的亲属铸造青铜器。同时,王后也可以参与国家的政治,赏赐官吏及其家属,派遣王朝官员,接受诸侯使臣的觐见并给予其赏赐等。西周的王后在王朝政治和王室政治中都有重要的地位,并可以以周王或者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权力。诸侯的夫人也对应地享有在诸侯国政治中的地位和权力。
西周时期的上层贵族女性拥有自己的属臣、仆从,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并可以基于自己的身份、地位与其他的贵族女性进行交往。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国君的夫人也可以借助父系或者夫国的影响力参与其中。本书尝试在对西周、春秋时期的政治联姻和女性在国家、家庭运行中的角色、地位、权力、职责等做细致的个案考察的基础上,从女性和婚姻角度审视早期中国政治体制和国家形态的演进,审视西周、春秋时期中国地缘政治和区域格局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