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部落、酋邦、国家的政治递进过程
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治组织、能称为政府的机构、固定的政治精英阶层等,但仍然存在需要用制度化的方式去解决的问题,如居住区域的领土权、如何维持内部秩序、生存资源的分配、团体行动的组织和决策等。解决这些问题的规则和角色是与人类社会的存在相伴生的,内在地包含于形式上没有国家的社会之中,这里将之称为前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随着考古学、地质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对人类早期社会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尤其随着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对海外殖民地的开拓,人类学家的步履遍及世界各地,对那些过去闻所未闻的世界偏远地区族群社会的研究和发现,人类社会前国家时期的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呈现得更加充分。
在政治学领域,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的分类研究和比较研究开创了政治制度分类研究以及比较政治学的先河,分类型研究是传统政治学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的经典研究范式。在政治人类学领域,因为人类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不可穷尽,甚至可以说无奇不有,因此有学者质疑政治制度分类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如埃德蒙·利奇,但分类研究依然是目前难以突破、较为合理的研究方法。分类研究最为突出的成果就是根据复杂程度对前国家社会政治组织形式的分类,如表2-1所示。
表2-1 前工业政治制度:演变类型[2]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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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这一分类,下面将按照非集权制度和集权制度两大框架来阐述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从部落到国家的演进。
一 非集权政治制度:从群队到部落的演进
(一)群队
1.群队的释义性特征
群队是人类早期社会中最初级的整合形式,因为人类学家对这个术语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甚至于将其不加区别地运用在25—400人的不同群体上,使这个术语的学术含义大大降低。但其仍然是政治人类学讨论早期社会组织的概念。人类学家将群队的释义性特征普遍定义为依季节性安排(流动)、无中央集权的权威结构、以狩猎和采集为主要生计方式。人类学家认为,群队可能是旧石器时代社会组织的流行形式,尤其是那些没有农业、没有家养食用动物,也不可能常年捕鱼为生,对野果和野生动物依赖较强,在食物稀少的季节,群队就会分散到广大的区域,这时,群队规模会变小。由此可见,群队是需要随季节变化进行迁移流动和重新布局的人口稀少社会中无可选择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并且是较为普遍、类似的组织形式。
人类学家塞维斯列举了四种传统社会的整合形式:亲属关系、泛部落群体、酋长、强制性政治机构,与此相应,人类早期社会经历过四个发展阶段:群队、部落、酋邦、原始国家。塞维斯认为群队的社会复杂程度最低,群队社会内部成员之间平等,以原始的采集—狩猎为主,通常人数是25—150人,以核心家庭为基础适当扩大而形成。群队没有固定的、世袭的、正式的领导人,权威是依靠个人的才能确立的。一般情况下,群队领袖通常是最杰出的人,与血缘和亲缘无关,群队社会是绝对平等主义的社会,它的各个部分之间处于完全平等的关系之中。
群队和氏族不同。首先,群队是一个没有正式组织的社会,各群队之间有严格的地域,但没有基于血缘关系设立的氏族组织,联系群队的纽带是地缘而非血缘。其次,群队一般来说是相当民主的,没有正式的、固定和世袭的领导者。群队推举最有才干的人担任领导者,一旦他的才干得不到群队成员的信任后,权威和权力也随之终结,人们又会重新举荐新的有才干的人担任领导者。一般多推举在狩猎中勇敢、成功、具有安抚超自然力量能力,并受人公认让其他成员羡慕的老年男人担任领导。属于同一年龄组的男人获得领导地位的机会均等。领导地位具有暂时性,会因劳动任务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领导人,一个人可能成为狩猎时的组织者,但可能在何地扎营,何时启程迁移方面他又可能因缺乏才干和这方面的知识而被别的领导所取代。比如居住在非洲西南部的卡拉哈里沙漠的昆·布须曼人,他们认为,“我们当然有头人,事实上,我们都是头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头人”[3]。这说明在昆人社会里,即使有群队的首领,但他未必就是实际的首领,能不能继续保持首领地位主要取决于他的才干,即使是真正的首领,其地位也可能会降低。最后,这种社会结构是已知社会结构里最不复杂的结构,群队缺乏将其成员整合为较大政治群体的社会手段。人类学家还将群队细分为父系群队、复合群队和异常群队等类型[4]。父系群队十分普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组织类型,其以群伙实行族外婚和遵守一些迫使妇女与丈夫的群体生活在一起的婚姻为基础。复合类型的群队是父系群队与文明接触迅速遭受疾病和战争损害而没落的结果,实行族内婚,它更像是一个共同生活的群伙,而不是一个结构性社会。如美国的肖肖尼人和加拿大的爱斯基摩人内部社会结构松散,整合程度很低。
2.典型群队列举
(1)木骨闾群队。柔然汗国形成过程中最早的社会组织是木骨闾,它由不同的氏族部落碎片组成,内部没有血缘关系,群队成员间地位平等,首领的权力取决于本人的努力与才干。[5]木骨闾被鲜卑抓为奴隶,公元310年前后脱离鲜卑人,逃亡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他们共同行动,寻找食物,防备外来侵犯和鲜卑人的追捕,从而具备了一定组织形态和社会功能。从史料的记载来看,木骨闾从拓跋鲜卑逃出时,四十余岁,作为逃亡的奴隶,群队内部成员除少数来自同一个家庭外,都是来自不同的家庭,他们之间联系的纽带不是血缘,而是地域;木骨闾和他的群伙逃离鲜卑人之后,投奔纥突邻部。其群队首领是在不断变化之中,他的去留取决于群队成员的意见和自己的才干。木骨闾群队是柔然汗国最古老、最原始的社会组织形态。
(2)俾格米人。俾格米人分布在非洲中部,以及亚洲的安达曼群岛、马来半岛、菲律宾和大洋洲某些岛屿,俾格米人是尼格罗—澳大利亚人种中的一个类型。他们依靠狩猎采集为生,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俾格米人的听觉、视觉和嗅觉非常灵敏,男子擅长打猎,女子在家采摘野果。在俾格米人社会中,没有首领也没有法律,群队内部重要的事情由全体成员共同解决,一旦发生内部争执,就请具有权威的年长者进行协调,社会内部平等,没有出现阶级分化和等级差别。他们实行一夫一妻制,同时也允许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下,每个妻子有各自的房屋,并且有姐妹共夫或者兄弟共妻的现象存在。
(3)昆·布须曼人。昆·布须曼人生活在非洲西南部卡拉哈里沙漠中叫作尼艾—尼艾的地区,地域面积大约在24000平方公里,生存环境比较恶劣。只有一些水量较少的小湖和雨水季节才能积水的小水洼,没有任何河流、水库和蓄水塘,严重缺乏水资源。在这个地域居住着1000人左右的昆人,他们分成36个或37个群队,他们的生产工具低下,主要有掘土棍和毒箭头标枪,生存能力很强,家当少之又少,迁徙移动时一只手就能拎走。妇女采集草籽、水果、根茎、根须和其他野生食物,为群队提供80%的食物,男人打猎以补充肉食,主要是大羚羊、野牛和长颈鹿,一个群队每年可以捕猎到15—18头即可满足群队的肉食需要。
昆·布须曼人内部没有独立的政治事项活动,捍卫领土、保护、控制和分配水资源,迁徙和围猎,维护其稀少的芒果小树林、灌果小树林、坚果林和草莓丛等公共财产,这些公共事项活动即为其政治的内容。首领的承继方式是父子相传,权威表现是控制野生食物资源和水源的分配、使用,负责计划、安排群队的迁徙和流动。当然任何决定都是经过集体同意做出的,群队的成员不多,使原始民主成为可能。许多规则已经约定俗成,可以按部就班进行,从而使首领职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象征性。
(4)爱斯基摩人。爱斯基摩人是政治人类学家援引较多的例子,其分布的地域辽阔,从西伯利亚一直横向延伸至格陵兰岛,但各地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都十分相似,可能由于生存环境相似、生计相似所导致。爱斯基摩人所处环境是地球上最恶劣的生存区域,他们是地球上现存的唯一不依靠植物食物的狩猎采集民族,食物来源主要是鱼、驯鹿和海豹,在很宽广的区域内按照季节性流动,处于不固定的游牧状态,分布分散,人口密度较低。因而形成以小的生计单位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其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扩大家庭。扩大家庭根据季节的变化、食物供应的多寡,利用双边亲属关系,决定何时自我家庭单独生活,何时与其他家庭结伴联合而成群队甚至结成村落。群队的暂时性在爱斯基摩人得到很好的体现。群队的人数少时只有12人左右,多时可达270人。
因为联合是暂时的,甚至没有村落首领,家庭之外的领导权很小,萨满的权威也不具有强制力。群队的团结不是依靠行政命令,而是靠亲戚间约定俗成的义务来维持,依靠习惯法和公共舆论维持内部的整合,实现秩序。居住的分散性不利于政治组织的形成和权威的产生。但一些最新的研究则表明,爱斯基摩人社会具有多种传统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形式,或许是先前的研究没有穷尽爱斯基摩人的所有分支,或许是爱斯基摩人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随着社会接触和外来文明渗透发生了改变。一些地区发现了永久性的大聚落,一些地方的双边亲属关系也被父系法人世系群所取代。
(二)部落组织
1.部落的释义性特征
部落是一种比群队规模更大、复杂性更高的社会组织。人类学家认为,它是在以狩猎、采集为主要特征的群队组织和集权制度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是分散或多中心权力制度的第二种类型。有人类学家也说它是非集权的平等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权威分属几个小的群体;其内部普遍的社会团结是通过一种个人关系与集体关系的网络建立起来的。塞维斯认为部落与群队一样,是分散的社会,各个部分虽有联系,本质上却是经济的自给自足。部落成员的食物来源除去采集、狩猎之外,已经有了家种植物和驯化动物,即是以某种形式的农耕或畜牧为生计主要来源。食物资源的增加使部落的人口规模比群队大。部落社会也是平等主义社会,塞维斯认为一个部落在某种意义上仍可以视为一个大的家庭;仍然奉行平等主义,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家庭或集团在社会地位上居于其他家庭或集团之上。部落的首领和群队首领一样,没有绝对的权力,其能担任首领的依据是由于具有特殊的能力和智慧。
与群队概念相区别,部落的释义性特征是“泛部落社群”的存在,它将一些小的自给自足的群队或其他社会单位联合成为更大的社会团体。也就是说,每个部落是由一个以上的小单位组成的,实现联合的目的可能多样,如参加共同的宗教仪式,共享某种生存资源,抵御外敌,共同兴建某一工程等。这种泛部落中的政治组织也是非正规的、暂时性的。联合是因需要而发生的,问题解决之后,每个群体又都会恢复到自主状态。
部落政治的本质特征是,没有压迫者和被压迫者,没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部落内部一律平等,在民主的基础上决定部落的公共事务。恩格斯基于对阶级社会剥削制度的憎恨,曾经歌颂过这种制度:“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6]
部落与群队在政治组织上的最大区别在于部落中存在着某些泛部落因素。[7]所谓泛部落因素,就是那些在部落的纵向组织原则之外起作用的因素。[8]例如在部落中,亲属血缘纽带关系就是一种泛部落因素,许多部落是由亲缘关系的氏族组成。氏族是部落社会中政治权力的组织单位和活动中心,氏族是认为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祖先的后代的联合体。部落内部是由氏族首领组成的议事会共同商议决定公共事务,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产生之前,雅典的阿提卡地区共有4个部落,每个部落有3个胞族,每个胞族有30个氏族,共有360个氏族,公共事务由议事会决定。生活在云南西北地区的纳西族,其祖先是中国西北地区的氐羌民族,从其东巴典籍《创世纪》来看,其内部分为多个氏族,秦汉时期沿横断山脉的沟壑而下,逐渐南迁至云南,迁徙时是以梅、叶、和、树四大部落为组织单元,每个部落又由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多个氏族组成。
此外提供政治组织的部落亲属关系是分支世系制度。这种制度的作用与氏族相同,但较为少见。马歇·萨林斯在他对蒂夫人和努埃尔人的研究中,描述了分支世系制度这种政治组织形式的作用方式。努埃尔部落人口约20万人,大约由20个氏族组成,他们生活在东非的沼泽地和热带大草原上。他们由父系氏族分裂为世系群,世系群又进一步分化,一个氏族分为一些最大的世系群,在此基础上又分为较大世系群,较大世系群又分为较小世系群,较小世系群又分为最小世系群,最小的世系群是一个曾祖父或一个重曾祖父的后代组成的群体,各个世系分支间实行平等。世系群的整个上层建筑只不过是一种联盟,它只有在任何最小世系分支发生冲突期间才起作用。[9]当纠纷发生时,其他所有分支的成员就会站在与他们关系最密切的一方,然后当较高世系群也加入了争端,冲突就扩展了。努埃尔人内部经常发生争端,争端导致世仇。于是,产生了“豹皮酋长”调解机制,他能做的就是劝服有世仇的世系群接受“血牺”形式的赔偿,不要再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豹皮酋长”作为一种制动器使社会混乱的可能根源控制在最小额度内。“这一政治组织制度称为互补对立或平衡对立。”[10]
地处我国西南的彝族,其早期社会内部也曾存在过与努埃尔人这种分支世系制度相类似的组织制度。在纵向上,彝族传统社会有着严格的社会分层,主要体现在其森严的等级制度上。彝族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亲属制为基础的社会,父系家支、血统、姓氏是其社会分层与流动的主要决定因素。这些因素在历史时空中的复杂交织变化影响着彝族社会的阶层和阶级分化,也是制约其族群认同的重要因素。在小凉山,诺苏社会由高至低分为五个等级:兹莫、诺、曲诺、嘎加、呷西。兹莫家支被认为是具有正统彝根的嫡系长嗣,是诺苏社会中地位最高的权势阶层。诺也是自诩为血统最纯正高贵的诺苏人,因他们的开基祖先不是嫡传长嗣,地位仅次于兹莫。曲诺的地位低于诺,因为他们的祖先多数与早期诺苏的祖先没有直接的联系,可能是来自诺苏社会以外被同化了的外族人,或者是兹莫和诺等级的男子与他们的外来女奴私通的后裔,血统不纯正。最后两个等级的嘎加、呷西是血统最不纯正的,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了世系谱系,弄不清家支归属,缺乏适当的家支关系作为依靠,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奴隶身份。可见,彝人诺苏社会的社会分层还没有摆脱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是整个彝人社会其他关系的基础。
在横向上,彝族早期社会是通过家支来实现组织化的。彝族社会最基础的单位依然是家庭。家庭是联结个人与村落、个人与家支的中介,是基本的亲属和经济单位,也是村落和家支整合的基本单位。村落中的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家族制组织起来,生活在不同村落,跨乡村的家支活动也通常以家庭为单位。所以,与内地汉族社会一样,家庭是诺苏社会中的生活单位和生产单位,家庭是个人在传统社会中的归宿和依靠。
小凉山彝族诺苏社会存在一种与汉族社会的宗族家族制度相类似的不成文的家支制度。家支是一种父系氏族组织,保留着许多古代父系氏族制度的特征,“家支”一词在诺苏语中并无对应的词,是汉族根据彝族群体的组织结构名称创造的,始见于清初的历史文献,其意义是指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家支是彝族诺苏社会的核心,是诺苏最大的父系亲属群体,他们把其继嗣关系溯源于一个共同的祖先,彼此间禁止通婚,性关系也被认为是乱伦。家支是一个高度裂变的谱系结构,一个家支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与这个家支的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可以确切地以谱系的形式表述出来。即一个家支的任何成员与这个家支的其他成员之间的继嗣关系都可以在上溯谱系线上找到一个聚合点,即一个共同的祖先。这种继嗣关系用一个结构性的术语来表达:出自共同祖先的所有一个姓氏的继嗣群体叫作一姓,这一同姓共祖继嗣群体就相当于来自彝族社会以外的局外观察者们所谓的“家”;把同一姓氏的继嗣群体内部自始迁祖开始,通过直系谱线认定的单线继嗣群体称为一宗,亦即汉族所谓的“支”,而把同一宗支内部同高祖不同曾祖的继嗣群体叫作一房。这些来自同一个祖先的姓氏及其单线继嗣群体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家支。[11]
如果把“家支”作为一个谱系系统,将家支一级谱系裂变分支——共有一个姓氏的继嗣群体称为宗族,而把姓氏群体内部的裂变分支——单线继嗣群体称为宗支的话,那么就是说,家支是由一组宗族所构成的系统,宗支则是宗族的一个裂变分支。一个家支就是一个高度裂变的谱系结构。这样,在自然结构上,一个家支常常包含了若干宗族、最大的宗支、较大的亚宗支、较小的房族和最小的家庭五级。因而可以将“家支”定义为:出自同一始祖、共有同一名号的父系亲属群体,以谱系线脉为纽带、六亲亲属称谓系统为基础、血缘关系的远近为依据,按照谱系的分化和聚联建立起来的若干并蒂的宗亲组织。[12]
小凉山彝族家支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据史料记载,早期的凉山彝族家支是一种原始的血缘组织,它经历了从母系制到父系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彝族社会出现阶级分化以后,家支制度适应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仍保持了古代氏族制度的传统,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每个家支都有家支称号。每一个家支都有一个以父系血缘为中轴的区别于另一个家支的称号,这个称号即是其独特的表明族属的符号系统。每一个宗族都有以父系血缘为轴心的宗姓,源自一个姓氏群体的各个裂变分支也都有自己的名字。正是因为如此,诺苏的姓氏名号系统可以理解为高度裂变的谱系结构及复杂的血缘关系的象征符号,是人们辨别不同家支的标志性符号。作为整体的家支名号,通常以始祖名连接始祖子数表示。如补余家支称勒惹二子,罗洪家支称阿姆九子,等等。前者是始祖名,后者是始祖子数,始祖诸子繁衍的后代百代后仍以始祖名及其子数为共同名号(如果没有分家的话)。[13]
第二,父子连名系谱。每个家支都有从共同的男性祖先开始而世代相连的父子连名系谱。一个人的全名应包括家族名、父名和己名。父子连名系谱既是一种家族记忆也凸显了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一个家支成员从孩提时代起就要接受严格的教育,背诵家支祖先的谱系,熟记祖先的历史和功绩,熟悉家支的由来、内部的规则。父子连名系谱的教育也就承担了民族历史记忆建构与传承的重要功能,这是彝族社会传统教育方面最卓著的一项,即便在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的年代也未中断过,说明其根深蒂固。父子连名系谱增强彝族成员的民族自识性和家支亲族的情感凝聚力。同一家支成员即使素昧平生,只要走到一起,背诵各自谱系,就能知道他们的血缘远近及辈分关系。在彝族传统社会中,父子连名制对黑彝成员具有保护和交际功能,这就是一张最好的个人名片。父子连名系谱既是彝族成员身份归属的标识,又是一张无形的护身符。没有家谱就意味着没有了根,也没了着落。家谱不仅是一个人的“身份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在今天的诺苏乡村,即使是七八岁的鼻涕孩童,也能一口气一字不误地背诵出绵延几十代的己身单线谱系。”[14]此外,还有关于家与家之间的地域界标、家支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家支成员对家支具有最高政治认同和深厚的政治情感、保留少量家族公有地与火葬场、家支议事制度等。
概而言之,家支是彝族社会中独特的父系世系群,它取代彝族社会中的一切地域组织,不仅是整个彝族社会的根基,也是彝族早期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在彝族早期社会中,等级制度和家支组织就像经纬两根线将彝族社会结成一张相对稳定的政治结构网,实现组织化。一方面,在纵向上,彝族社会依据等级制度维护着它特有的严格的社会分层;另一方面,在横向上,各等级内部成员以父系世系群而实现组织化和内聚。等级制度和家支制度以其严密的政治设计和细致入微的逻辑安排而使彝族社会按照自己独特的游戏规则长期有条不紊地运转。
又如年龄级制度,许多部落内部按照年龄的大小划分年龄级(又称为年龄组)组织,不同年龄级的成员有不同的分工、角色认知和任务,年龄级意味着在部落内部的地位、等级,年龄直接和一个人在部落里说话的分量挂钩,年龄较大的年龄级成员就有可能在某些纠纷或争议处理中,具有更高的话语权。2017年4月15—18日,笔者在云南临沧地区的傣族村寨调查时发现,傣族农村社会还较好地保留着年龄级组织,傣历新年泼水节的第一天,傣族各村寨皆举行盛大的赕佛仪式,其中的滴水仪式就是以年龄级的组织方式进行。傣族闲暇时间的社交和各种文化事项活动也多以年龄级方式分组进行。位于昆明市西北面团结乡半山区的彝族村落,今天在祭拜神灵等活动中还保留着年龄级组织。年龄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立即可以确定一个人在普遍化的等级中所处的地位,从而指导他采取何种合适的行动。[15]总之,泛部落因素的功能就是在部落内部维持整合。
2.典型部落列举
(1)易洛魁人。易洛魁人是北美洲印第安人的一支,原分布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后迁到安大略湖和伊利湖一带。包括塞内卡人、卡尤加人、奥内达人、摩霍克人和奥南达加人,旁支包括伊利人、切罗基人等,共有十多个部落。他们于1570年组成易洛魁联盟,包括莫哈克、奥内达、奥农达加、卡尤加、塞内卡5个部落,1715年土斯卡罗拉部落加入进来,成为常说的“六部落”。易洛魁人从事锄耕农业、渔猎和畜牧、制作陶艺和编筐等,男人建造房屋、捕鱼、狩猎,保护村庄免受外部势力的侵袭,女人则由农业经验丰富的长者指导,种植玉米、豆类等作物。他们的住房用木杆和树皮搭成,有一个尖的或者圆形的屋顶,最长可以达到30米,长形房舍是易洛魁人的住所形象。
易洛魁人实行母系氏族制,权力机构为议事会,由议事会决定部落的大小事务,氏族以图腾命名。母系大家族是基本社会单位,共同居住,共同从事生产生活劳动,妇女的地位较高。在部落里,家族或有血缘关系者组成氏族,氏族组成半偶族,半偶族组成部落或种族,种族组成联盟。亲属血缘关系和地域是政治生活的基础,每一个社区都有由成年男子组成的议事会,辅佐村落首领。无论男女,都可以参加部落的选举,但选举结果必须由其余的七个氏族确认,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部落议事会也可以违抗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他们实行族外婚,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氏族可以接纳外族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
(2)雅诺玛谟人。雅诺玛谟社会是一个园圃农业社会,散居在委内瑞拉和巴西北部的村落中。他们非常好战,具有侵略性,产生了许多政治问题,使其内部社会产生一种恶性循环。好战与好斗使男人符合这种需要,整个社会崇尚男人的战斗品质,产生雅诺玛谟人杀女婴的习俗,致使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富人多实行一夫多妻制,更加剧了女人的缺乏。他们好战斗狠的特点,使维持社会秩序变得尤为重要,需要强而有力的首领。但实际上玛雅谟人的首领并没有绝对的权威,因为其还处于群伙阶段,还未产生强制性权威。雅诺玛谟人的各个村庄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女性资源,时常发生战争。他们的观念视战争为生死攸关的问题,经常性的战争摧毁着村庄,消灭或赶走男人,目标是俘虏女人。为了维持权力的平衡,村落也可能和以前的敌人结成联盟,没有永远的敌人。结盟由三个仪式组成:首先,举行仪式,交换物品;其次,相互宴请;最后,交换女子为妻。[16]但这并不持久,双方可以随时毁约。雅诺玛谟人的社会组织较为复杂,他们的村落比较稳定,没有一个集中的中央权力。雅诺玛谟人社会没有如塞维斯所称的泛部落社群,其世系群的扩展超出了村落的界限,但不能把村落都联合起来。由于女子较为缺乏,世系群之间为争夺女子的战争不断,形成世仇,婚姻联盟比较盛行,婚姻关系比父系关系更紧密,没有什么政治结构能把整个雅诺玛谟群体整合起来。可见,雅诺玛谟人从许多方面看都可视为部落社会,组织比群伙复杂,村庄比较稳定,没有集权化领导等特征,但似乎缺乏部落的释义性特征,即没有“泛部落社群”因素的存在。
二 集权政治制度:从酋邦到国家的演化
(一)酋邦社会
1.酋邦社会的含义及特征
“酋邦”一词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前国家社会形态的概括,其社会整合度超过了部落。最早使用酋邦一词的是卡莱尔沃·奥贝格,他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术语指称南美洲低地的部落社会,那里的酋长有权解决纠纷、处罚。朱利安·斯图尔德也使用酋邦一词概括加勒比海地区在欧洲人征服之前,曾经存在的那种既区别于部落社会,又区别于国家的组织。系统提出酋邦理论的是埃尔曼·塞维斯,从而使酋邦一词得到推广。[17]酋邦一词得到推广的主要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史的详尽面貌得到展现,人们发现前国家的社会形态如此纷繁复杂,从部落到国家的跳跃太大,时间过于漫长,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模型来解释二者之间的过渡。
“酋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在单一的统治者——酋长的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区域政治单元,酋长凭借集中的权力领导一个常设的机构,负责组织整个地方群体的经济与社会生活”[18]。学术界对酋邦这种政治制度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位置目前仍存在争论,我国政治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对其理解也是有差异的,有人将之视作“部落联盟”,也有人将之与普通的奴隶制国家混同起来。何国强将之分为简单型和复杂型而很好地解决了这种边界的模糊性,“前者脱离部落不久,后者已趋成熟,下一步的发展就是国家”[19]。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是对前国家复杂社会的研究,力求论述在部落和国家之间存在一种过渡性的政治组织。
学术界普遍认为酋邦的社会整合程度超过了部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酋邦社会一般有一个固定的中央政治机构,管理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和宗教活动。这个政治机构中可以有很多人,但最高层是一个独裁的邦主。其次,在部落社会,村社之间的联合是非正式的,但在酋邦社会中,则有正式的权力机构将跨村社的政治单位联结在一起。再次,酋邦社会是一种有等级的社会,每个成员在其等级制度中皆有自己的位置,个人的地位是由他在一个继嗣群中的成员资格决定的。最后,酋邦社会也是以农业或者畜牧业为经济基础,但其生产专门化程度超过了部落社会。”[20]群队和部落都是属于松散的政治制度,而酋邦是集权形态的政治制度,酋长拥有最高权力,其他社会成员的地位取决于他们和酋长的亲密程度。酋邦的生产力水平超过群队和部落,生产的专门化程度超过了部落社会,社会内部出现分工,出现阶级,但阶级对立并不明显,这应是酋邦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的区别。
酋邦社会内部的最高权力拥有者是邦主,它有权实行一定程度的强制,他拥有在土地分配权上的支配权,这种强制权体现在土地分配中的决定权,军队的招募,配置社会劳动力,以及经济上邦主有再分配权,征收食物税或货物税,一部分给上层人物花费,另一部分用于兴建某些公共设施。进行再分配是酋邦社会的一个特质之一。但邦主没有绝对的权力,人们服从邦主,主要是他控制了经济的再分配权,有的邦主是宗教领袖,掌握着祭祀权。那些在血缘上与邦主关系亲密的成员拥有更高的等级。塞维斯认为,酋邦中个人与个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存在普遍性的不平等。酋长的职位是永恒的,他把土地、生产工具等占为己有,把剩余产品传给继承人,就产生了社会的不平等。酋长的职位可以世袭也可以不世袭。“在酋长社会中,有一种公认的官僚机构,它由控制着酋长领地中较大区域和较小区域的主要和次要官员组成。这一安排实际上是一个控制链,它把各级管理领导联系起来。它的作用是把中心地带的部落群体和酋长中心指挥部紧密结合在一起,不管这个指挥部是泥屋、粪茅屋,还是大理石宫殿。”[21]
酋邦社会具有不稳定性,阻碍其进入“国家”阶段的原因,主要是其还未充分摆脱宗教和亲属关系的影响。酋邦首领与群队或世系头领不同,他拥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权,至少包含一种权力,对自己的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但中央机构还没有绝对垄断这个权力,其下的一些小首领也有这个裁判权。[22]此外,酋邦社会之间和内部战争经常发生,首领经常被推翻,随着伟大领袖们的来与去,领导方式也会推移,一会儿是集权领导,一会儿则可能是原始民主制。酋邦社会既不同于部落社会,也不同于西欧古罗马奴隶制社会。根据塞维斯的论述,应属于初级社会与奴隶制国家之间的过渡形态。从世界史来看,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皆普遍存在过这种社会形态。我国古代四川平原存在的三星堆文明,秦汉时期,生活在我国南方被《史记》和两《汉书》称为“西南夷”的氐羌、百濮和百越等族群,所建立的“国家”,其性质当属于酋邦。《史记》和两《汉书》所记载的地方族群的政治首领称谓“邑君”“邑长”“王”“侯”等也属于大大小小的酋邦邦主。
综合学术界的主要论述,酋邦的释义性特征应为:严格的等级制度;世袭的首领;常设的政治机构;经济上的再分配。
2.典型酋邦社会列举
(1)古滇国。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过两千多年前的我国云南抚仙湖畔有一个古国,称为“古滇国”。古滇国存在的时间是公元前278—公元115年,是西南古代民族建立的古王国,其疆域主要在以滇池为中心的云南中部及东部地区,境内的主要民族是滇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古滇国在云南历史上大约存在了390年,出现于战国中期,消失于东汉中期。1953年,云南考古队在昆明街头的废品收购站偶然发现有农民来卖一些零零星星、锈迹斑斑的青铜器,与代表中原文化的青铜器毫不相同,隐隐透露出一个独立的古老王国的神秘气息。1956年考古学家终于在滇池东岸的一个不高的小山岗上(这个小山岗叫作石寨山)发掘出滇王墓葬群。云南晋宁出土的石寨山滇王墓葬文物,反映了春秋至秦汉时期古滇王国的政治、宗教、祭祀和经济生活。
从1956年开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考古发掘,在滇中及滇东北地区发现的四十多个古滇文化遗址清晰地勾勒出古滇国的疆域轮廓,总共其南北长四五百公里,东西宽两百余公里。在遥远的两千多年前,在这片区域内,曾经有过高度发达的与中原不同的青铜文明,由滇池和抚仙湖东南西北延伸开去,大山分隔成一个个的坝子,从而形成既连接又相对分隔的地域,这片地域上曾经有过一个古老的王国。
古滇国出土的文物是古滇国时代青铜文化的精品,它们代表着一个湮没了的云南古代地方政权。这些神秘而离奇的青铜文化表明滇族较少受到中原礼教文化的束缚,无论艺术构思和表现手法都独具风格,富有创造性,是对鲜活的生活场景、美丽如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场景的栩栩如生的摹写、刻画和反映。无论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兵器、乐器还是装饰品,皆用青铜制作,青铜器上的装饰图案,取材于生存环境中的动物、植物图像和先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场域,主题突出,勾勒简明,画面古朴、宁静。装饰的动物图案就有四十余种,大有虎豹,小至蜜蜂、甲虫,描绘逼真,栩栩如生。兵器有戈、矛、叉、剑等多种,有少量受中原商周青铜文明影响的青铜兵器,更多的则是反映古滇国经济社会生活的贮贝器和铜扣饰,体现了古滇王国特有的地域文化特色和经济生活特征。一些以人物和社会活动为主题的文物,表现了古滇国的政治、宗教活动主题,如酋长诅盟、贡献牺牲、征集产品、战争掠掳,还有反映农耕、畜牧和手工工匠生产活动的画面,生动刻画出古代西南的酋邦生活场景。从出土文物看,已产生了初步的阶级分化,有徭役,生产的专门化有所发展,滇王有再分配权。2016年11月,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石寨山以南1公里处,即云南晋宁县上蒜镇金砂村上西河遗址乙区,发现了滇池盆地的第一座古滇国文化村落遗址,现初步确定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民居村落。这些考古发现说明古滇国人口较为密集,围绕抚仙湖和滇池周边地区定居并形成聚落。古滇国具有酋邦社会的特征。
(2)南诏。我国唐代时期的南诏,就是一个典型的由酋邦发展起来的国家。[23]在唐代初期,洱海地区酋邦林立,较大的酋邦有六个,称为“六诏”,包括越析诏、施浪诏、浪穹诏、蒙舍诏、邆赕诏、蒙巂诏,其中蒙舍诏(在今云南省巍山县)在诸诏之南,称为“南诏”。每一诏实即一个跨村社的政治单位,村社即为诏的基层组织单元,但当时村社内部的阶级分化尚不明显。《新唐书·南诏传》记载:“然专于农,无贵贱皆耕。不徭役,人岁输米二斗。”这一时期正值吐蕃王朝兴盛,吐蕃南下与唐朝争夺洱海地区,唐姚州郡督府扶持当时滇西“乌蛮”中较为强大的南诏,于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打垮了其他乌蛮各部势力,“合六诏为一”,统一了洱海地区,继而征服了东西爨。在唐王朝的支持下,南诏皮逻阁征服其他白蛮诸部,统一大理地区。南诏统一大理地区之后,势力越来越大,最终导致天宝战争,南诏在吐蕃的支持下大败唐军,唐军退出云南,南诏统一了云南。由于南诏统一辖内全境得到吐蕃的支持,吐蕃对南诏在各方面的控制不断加强,致使南诏与吐蕃分裂,吐蕃对南诏的控制十分短暂,最终南诏还是弃吐蕃归唐朝。
南诏建立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并确立了章服制度。章服制度是指贵族和各级官吏所穿服装及其颜色和配饰的规定代表等级的划分和身份贵贱的标志[24],即不同等级的人们之间通过穿的衣服和佩戴的装饰作为区分的标志。南诏上层人士在额前戴一向前突出的角状头囊,包裹头囊的织物,“南诏(及邦主)以红绫,其余向下皆以皂绫绢”。“若子弟及四军罗苴已下,则当额络为以髻,不得戴囊角。”[25]南诏的礼服颜色是以等级而定,据樊绰《云南志》卷八载:“贵绯紫两色。得紫后有大功则得锦。”又卷七:“其纺丝入朱紫以为上服。”《新唐书·南诏传》也说:“尚绛紫,有功加锦。”可见已有严格的礼服等级。这种礼服等级还可由《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职衔,赏袍带者的排名来印证。根据方国瑜先生的考证,《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职衔如下:赏锦袍金带(可考约5人),赏二色绫袍金带(可考约28人),赏紫袍金带(可考约29人)。从职位观之,赏锦袍者大都为清平官与诏亲大军将,盖为最上。又赏二色绫袍者,列名多在前,赏紫袍者列名多在后,则二色绫袍高于紫袍。[26]另一种显示南诏礼服等级的标志是腰带:“曹长以下,得系金佉苴(即腰带)。或有等第战功褒奖得系者,不限常例。”最后南诏还以披老虎皮(南诏称为菠罗皮)作为荣誉的象征,“又有超等殊功者,则得全披菠罗皮。其次功则胸前背后得披,而阙其袖。又以次功,则胸前得披,并阙其背。谓之大虫皮,亦曰菠罗皮”[27]。
南诏的土地由邦主所掌握,分配给村社成员耕种,村社内部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蛮书》卷九记载:“上官授与(田)四十双,汉二顷也。上户三十双,汉一顷五十亩。中户下户各有差降。”[28]《蛮书》卷七记载:“收割已毕,蛮官据佃人家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29]说明在土地归邦主所有的体制下,劳动产品的分配权也归属于以邦主为首的统治阶级,从中支取一部分为佃户基本生存所需。
南诏到阁罗凤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等级制度、土地制度、军事制度和政治统治机构,从酋邦向国家演化。南诏是洱海地区出现的第一个地方民族政权。南诏王室的族属是乌蛮,政府官员则多为白蛮,属于乌、白蛮贵族的联合政权。南诏的社会结构是奴隶主、奴隶和村社自由民。唐代洱海地区六诏中的蒙舍诏能够吞并其他各诏建立南诏国,佛教密宗作为宗教文化纽带为实现政治一统发挥了很大作用。南诏先祖细奴逻曾借助佛教宣扬南诏王室的政权出于神授。因此,佛教僧侣得到南诏政治统治集团的重视,大僧侣都被加封为“国师”,进入奴隶主阶级集团,直接参与南诏政权的统治。
统一六诏后王是南诏境内的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力和军事统治权力,禅位方式为世袭制。南诏王自称“元”,朕之意,拥有妻妾数百人。南诏王有专门的仪仗队,由清平官子弟组成,负责南诏王的安全。南诏王之下设清平官和大军将。清平官相当于唐朝的宰相,由六人组成,凡境内遇有大事,南诏王便与清平官商议最后做出决定。清平官为南诏决策的重臣,清平官中以内算官的职权最重,还设有外算官,“又外算官两人,或清平官或大军将兼领之”[30]。大军将一职与清平官同阶,《蛮书》中记载“大军将一十二人,与清平官同列,每日见南诏议事”[31]。
(1)职官制度
图2-1 南诏职官系统
村邑理人处是南诏最基层的组织,即在当时百户以上设总佐一,千户以上设理人官一。同时,村邑理人处又是军事组织,“每家丁壮,皆定为马军,各据邑居远近,分为四军”,以旗子颜色分为东西南北,每面设一将领,管辖500—1000人。[32]
随着从酋邦到奴隶制国家的发展,南诏后期的职官制度发生了一些改变。如原六曹扩展为九爽,分别为幕、琮、慈、罚、劝、厥、万、引、禾九爽,分别主管兵、户籍、礼、刑、官人、工作、财用、客、商贾,皆由清平官、大军将等兼任。同时又设立了乞、禄、巨三托,分别管理马、牛和仓廪,同样由清平官,大军将等兼任。
(2)军事制度
“在军事上,南诏也是沿用酋邦的旧制,实行征兵制,被征者自己负担一切开支”[33]。在南诏的上层社会当中有羽仪军和“负排”。羽仪军即前文中提到的南诏王的仪仗队,由清平官子弟组成,由南诏王指挥;“负排”为贵族亲兵。在地方上,南诏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军事制度,对农民进行军事编组,“百家以上有总佐一,千人以上有理人官一。人约万家以来,即限都督,递相管辖”[34]。都督同时就是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当地的奴隶主庄园的生产。南诏的军事制度与正式国家的常备军制度尚有差距,还保留有部落社会的制度痕迹。
(3)前殖民地时期的夏威夷人。夏威夷人分布在太平洋东北部的夏威夷群岛,这个群岛主要的八个岛屿分成多个酋邦国,每个酋邦国由一位酋长统治,酋长是该地区经济、军事和仪式的最高统治者,并且利用神灵的权威来巩固自己的势力。但酋长的权力是由等级高贵的贵族来维持,这些贵族担任不同的职务来维护酋邦的大小事务,构成社会的上层阶级。酋邦下面的各个地区由高等级的地方首领来统治,他们从平民那里征收赋税,贵族几乎全靠从平民身上征收的贡品生存,平民由酋长以及部落首领来统治,酋长属于最高等级。夏威夷社会分为平民、贵族和下等人三个等级,平民占多数,有农民、渔民、工匠等,他们的生活基本是自给自足,但在贵族的统治之下,每年都要以纳贡的方式向贵族上层阶级纳税,平民生活疾苦。贵族内部也分为不同等级,他们是僧侣、武士和官吏,贵族的世袭等级以来自神灵的继嗣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用系谱来追溯。
整个夏威夷酋邦社会体系是一种形式化的制度,在许多方面接近于封建体制,邦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拥有的权力大到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世俗的政治权力与神明之间的仪式性关系都集结于他一个人身上。从表面看来,这种近乎封建的制度是固定的、稳定的、不可改变的。”[35]而事实上这个制度极其灵活。酋长国的领土通过征服来建立和维持,酋邦的兴衰则取决于战争的成败,战争是争夺领土和维持权力的主要手段。即便一个邦主能够维持酋邦的统一或通过征伐来扩张领土,然而他的继位者不一定能够稳定保持既有版图。整个群岛与各个酋邦间离合变化,政治版图和统治者不断变更,原来的统治者可能就随着酋邦政治的更迭成为祭品,世俗统治与宗教统治皆不能长久维持。所以,酋邦时期的政治更迭较为频繁。
关于酋邦社会的领导权问题,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到目前为止,就我们所看到的学术资料而言,除了童恩正和谢维扬外,并无明确断言,酋邦社会的权力结构都是专制的;酋邦社会拥有的是非强制性的权威;在酋邦社会的决策活动中,酋长虽然具有重大影响力,但参与或影响决策的并非酋长一人,酋邦社会的决策活动多是“集体性质”的,具有原始民主制特征。
(二)早期国家
1.早期国家的释义性特征
国家是最正规的政治组织,是文明的标志之一。[36]国家就意味着拥有领土、中央政府、君主、民众、税收、经济再分配制度、警察、军队、法律、外交等。国家还意味着社会分工、阶级、产品剩余、不平等和劳动的专门化等。究其根本而言,“国家只发现于有许多不同性质的群体、社会阶级和社团的社会当中,它使许多种人受到一个共同的统治”[37]。
塞维斯所指的国家是刚刚由酋邦演化而来的一种早期国家形式,它是一种制度复合体,是占有一定地域而又超越血缘关系的社会最高权力。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它有明确的疆界、统一的征服以及保证政府的权威得以施行的一整套强制力量。莫顿·弗雷德则强调社会分层,认为国家依靠特殊的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来维持等级制。等级不同,使用资源的权利也不同。这种分层超过了简单社会中的个人和世系群层次上的等级划分,它包括真正的阶级。因此比之酋邦社会阶级分化还不明晰,早期国家的阶级分化已经很明确。朗纳德·科恩认为,判断国家存在的关键特征是它的持续性。与较低级的政治组织形式不同,国家在其正常的政治活动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断裂,即不会分裂为不同的小群体。[38]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一部暴力机器。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9]因而,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后,国家本质上是维持阶级统治的公共权力机关。
国家一般产生于集约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社会内部出现不同阶级,生产力水平较高,人口居住集中化程度较高,出现剩余产品,社会内部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平等。国家是集权的,拥有最高统治者,从群队、部落、酋邦发展至国家是权力不断集中、生产力不断发展、政治组织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过程。
2.从酋邦到早期国家的典型列举
印加人又称印卡人,是南美洲古代印第安人,主要生活在安第斯山脉中段,15世纪初,这一强大的酋邦开始进行军事扩张,成为前哥伦比亚新世界中最强大的国家。其令史学家所惊讶的在于其鼎盛时期版图扩展到从智利至今日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边境2700英里的范围,却未使用任何动物作为代步工具,只是使用了美洲鸵和羊驼作为运输工具。印加帝国的政治整合依靠了军事上的支持和政治上的集权,以及再分配的经济制度。其经济的增长不是依靠技术的变革,而是依靠提高效率的劳动组织,尤其是修建梯田和密如蛛网的灌溉系统,另外通过迁移社区人口至未曾开发的地区。印加帝国的土地被分为三份,分别给平民、宗教人士和世俗官僚阶层,这种经济体制供养着三个阶层:中央官僚阶层、宗教官僚阶层和地方官僚阶层。中央官僚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是最高的,包括一个皇室(皇室由11个小的世系群组成,每个世系群都有自己的宫殿),一个皇家顾问委员会,一些管理司法、军事、教育、运输和通信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宗教官僚阶层管理国家的宗教事务,其与中央官僚阶层平行却一定程度上保持独立。地方官僚阶层由各地的首领“库拉卡”组成,共管理大约80个地方团体。由此构成印加人国家的统治机构。这套复杂而完整的国家机构表明印加国家已经超越酋邦社会,发展具备了早期国家的形态。
然而,数千年来不论政治更迭文明兴衰,印加帝国中安第斯山麓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依然是“爱鲁”,没有发生跌宕,成为印加国家的基本管理形式和实践模式保存延续下来。“爱鲁”是一个以世系群为基础的社区,社区内实行土地共同所有,根据需要再重新进行分配。“爱鲁”是一个高度自给自足的单位,它依靠共同的地域和复杂的社会经济互惠关系来统一。[40]每个“爱鲁”都有领袖,但没有强制性权威。“爱鲁”是一个解决生计、协作劳动、修建公共建筑、互助互惠、关照老弱病残的社区单位,为了抵御外侵、协助和贸易的需要,多个“爱鲁”间又联合成更大的部落或者联盟。印加国家的许多管理形式都是以“爱鲁”为基础,在政府最高层,“爱鲁”也被作为一种参照模式。每个新登基的印加皇帝都要组成一个新的皇家“爱鲁”,由皇帝的所有男性后裔组成。可见,“爱鲁”在印加国家中自下而上的制度渗透力极强。如今,由于人口过剩和工业化的发展,“爱鲁”才有了逐渐消亡的迹象。
“爱鲁”这种社会结构在印加社会延续了4个世纪之久,它经历了西班牙殖民主义、独裁专制统治,并在秘鲁和玻利维亚的许多地区继续保存着。从社会形态变迁的角度而言,印加国家已经形成,然而社会深层的某些结构模式长期保留着,这是一个奇迹,说明“爱鲁”具有很强的制度弹性。
表2-2 传统政治制度
续表